1进群后要主动改群名片,不会改的,可以让管理员帮忙修改,不可以重名,名字必须按照格式要求,马甲格式: 。
2进群后要听从群主和管理员的管理,不许攻击管理员和群主。
3本群禁止吵架,人身攻击,禁止发广告,尤其其他QQ群的广告严格禁止,违者第一次禁言,第二次t出群。
4自己不说话者不可以嫌其他人吵,进群就是为了交流,希望大家能多出来聊天,嫌吵者可以暂时屏蔽群,进群不能长期潜水。
5禁止刷屏和刷图,发图也不能发黄图,违者第一次会禁言,第二次会t出群。
6想当管理员的至少要拉10人进群或者活跃群 。
马甲的定义
一个现实人在同一论坛注册多于2个(含2个)ID并同时使用时,常用的或知名度较高的那个ID一般称为主ID,其他ID称为马甲ID,简称马甲。
基于网络的虚拟性和人性格的多面性,马甲是网络虚拟社会普遍存在、不可消除的一种现象。马甲的存在,使网络比现实社会更接近人性,也更具吸引力。
马甲按其状态分为以下四类:
1 曝光马甲:指大多数普通网友知道其主ID是谁的马甲。曝光马甲又分为主动曝光马甲和被动曝光马甲。前者是由主ID主动声明的,比如因主ID被盗、被封、忘记密码或纯为娱乐,于是注册新马甲一领;后者多属使用不当,把马甲穿破,被网友发现,不得不承认或默认的。
2 限制级曝光马甲:指在特定的圈子里曝光但并不为广大普通网友所知的马甲,此类马甲较适用于发展帮派队伍,团结自己人,打击异己。
3 疑似马甲:指被大多数普通网友怀疑为某主ID的马甲却不能证实的ID。此类ID若以科学的严谨态度来说,还不能称为马甲,但在无风不起浪的捣乱份子来看,仍可称为马甲。
4 私密马甲:指除了使用者本人暂时无人知晓其主ID的马甲。
马甲按其功能又分为以下五类:
1 造势型马甲:或是用于顶自己和朋友的贴以造成祖国形势一片大好的假象,或是用于掐敌人的贴给对手造成百万雄兵过大江和草木皆兵的心理压力。
2 造反型马甲:一种是当自己的主ID已在网友中形成固定的完整形象时,用这类马甲发表另类见解,此为造自己反型;一种是当自己的主ID已形成固定的朋友圈时,用这类马甲发表反对甚至诋毁主ID朋友的观点,此为造朋友反型。
3 条理型马甲:这类马甲很可能分不出哪个是主ID哪个是马甲,该类马甲的主人一般条理过于清晰,一个ID用来谈经济,另一个ID用来谈文艺;再一个ID用来写写生活感悟,等等等等,每件马甲各司其职。
4 起死回生型马甲:就是主ID已死,用马甲上阵。
5 娱乐型马甲:纯粹娱人娱己,捣乱搞笑的马甲。
马甲的常用战术
1 瞒天过海:这是马甲的最常用战术,好比蒙面大盗草上飞身穿夜行衣来无影去无踪。
2 围魏救赵:当主ID被围攻时,可使用马甲直攻匪首,使其疲于应战,以解主ID之围。
3 趁火打劫:看哪个贴子够热,用一堆马甲进去混分,赚点儿是点儿。
4 无中生有:用马甲造个谣是多么轻松愉快的事啊~~~~
5 笑里藏刀:最适用于造朋友反型马甲,主ID一副拳拳赤子之心,等你把幼儿园抢糖豆小学时摸女生屁股中学时手*等等糗事丑事都交待清楚了,再用马甲杀你个回马枪,不死也让你掉层皮。
6 李代桃僵:主ID被围攻时,可用马甲上窜下跳吸引敌人的注意力,马甲被骂死无所谓,主ID安全最重要。
7 借尸还魂:这个往往是砖手常用,没办法,砖手难免阵前亡,死则死矣,没啥大不了滴,再注册一件新衣还是一名砖手。
8 抛砖引玉:用马甲惹恼对手,使其口出不逊,即可投诉致其死亡或暂死。嗯,这个叫抛砖引口水更合适
9 暗渡陈仓:实在打不过,让主ID留给大家一个远去的背影,穿上马甲咱又回来了。
10 指桑骂槐:这种尤其适用于己方为私密马甲,而对方是限制级曝光马甲,骂起来肯定过瘾,让对方哑巴吃黄莲,有苦也说不出。
11 反客为主:晕,马甲玩得太好太投入太出名了,主ID被人忘了。
12 美人计:注册一个性别女的马甲,往往能达到意想不到的境界。
13 反间计:死乞白赖是说对方是谁谁谁的马甲,要言之凿凿,就算逼不反他/她的盟友们,也能消耗其一大半的体力。
个人认为,马甲的特征有时还包括:
1注册时间不长
2或帖子数较少,或几乎没有主题,或全部是转贴
3每每吵架贴都及时现身,每每敲边贴都会出现
4没有朋友或从不和论坛的老前辈之一相识……
法律分析:一是不得发布与工作无关的信息或链接。
二是在微信工作群发布的通知和公告,相关责任人应及时签收(禁止将工作群设置为免打扰),签收即视为送达,与传统形式发布的信息具有同等效力。
三是要积极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严禁发布或转发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歪曲党的方针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或传播负面信息。
四是禁止发布带有煽动性、过激性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密信息和小道消息。
五是注意用语文明,严禁在群中互相攻击、吵架、闹事,更不能进行人身攻击。
六是严禁利用工作群进行私聊、曝光个人隐私。
七是微信工作群实行实名制(群名片必须修改成自己的真实姓名),未经群主或管理员同意,不得擅自拉人进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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