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老师帮助分析病人家属的心理状态,我只做了片面总结,请高手完善和指正!
陪床家属与医护人员发生争执的内心解析与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医患关系已发生质的改变,患者的知情权已受到法律的保护,医疗服务的神秘面纱将被无情的剥去,其透明度将越来越高,这无疑是完善医疗服务的促进剂,但随之而来的医患纠纷会逐年增高。加之不当的媒体报道,更是推波助澜。正确理解和剖析陪床家属的心理变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对每位医护人员是一个必修的课题。
1:医护工作不到位或出现差错。
个别医护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服务态度恶劣,解释病情不严谨,医疗行为出现差错,对疗效不佳的晚期病人推委等,是发生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提高本身素质,端正服务态度,摆正医患关系,时刻提醒自己是为患者服务的医务工作者,认清大夫与患者的关系,任何时侯都不要超出这种关系。对工作要极端负责,一名出色的医务人员,不仅表现在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技术,更重要的是要有极强的责任心和无私的奉献精神。按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坚决杜绝医疗差错的发生。
2:对医护行为的误解。
由于医护人员在检查、治疗及其它医疗行为中解释不够,患者及家属发生误解或家属本人逻辑思维混乱,认为对患者不负责任、给患者增加了痛苦、拿患者作试验、增加了经济负担等。医护人员在医疗行为中,要耐心的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清楚目的、方法、必要性、目前水平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解释病情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并具有艺术性,既要交待清楚患者的病情,又要家属理解和接受不良后果,不能过于强调负面作用而造成患者及家属拒绝,也不能盲目乐观而造成患者及家属对常规副作用的误解。
3:不是真正关心患者的病情,而是借题发挥:
①由于经济、观念及心理因素。
患者的直系亲属,由于承担经济责任、传统观念及厌烦陪护等,对患者尤其是长辈患者,本不想在医院正规治疗,又担心舆论对自己不利,故借题发挥,以求既不在医院治疗,又把责任推给医务人员。对这种心理的家属要特别小心,因其可无中生有、小题大做,可做可不做的医疗行为尽量不做,尽可能保守治疗,讲话要严谨,诊治要细心,不给其可乘之机。
②讨好患者的家属及有关人员。
患者家属的同事、朋友、下级等,并不关心患者的病情转归,只是要在患者的家属面前表现一下自己,以满足自己的政治或个性需要。在进行诊疗活动时,非直系亲属不得在现场,不向非直系亲属解释病情。
③受他人唆使。
某些家属受他人唆使,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要了解症结所在,及时揭穿。
④炫耀(能力炫耀和感情炫耀)。
某些家属或非直系亲属,特别是从事特殊工作的亲属,为了炫耀自己的医学知识,借题发挥,即所谓能力炫耀。某些亲属为了表现自己对患者的关心和感情,甚或假装孝子,明知病情无力回天,却向医护人员提出不可能的条件,即所谓感情炫耀。要抓住其弱点或错误,婉转的予以点破,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⑤讹诈。大多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明知患者为疾病晚期无力挽救,吹毛求疵,其目的最终回到经济利益,要求医院赔偿或困难照顾。
请各位前辈批正。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本应是互惠互利、朝夕相处的,却总有闹不完的纠纷,打不完的官司。很多业主在与物业发生矛盾时,都习惯拒缴物业费。实际上,拖欠物业费是不明智的,也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不管发生什么事,业主都要以包容的心态处理。如果你怒气冲冲地找物业理论,甚至摆出一副要打人的架势,即便物业人员想要与你好好解决问题,见到你这样的气势,也很容易被激怒。
我觉得物业与业主之间的问题不过就是小区里的事儿,没必要非得摆出一副吵架的阵势,有事儿就说,如何解决,如何处理,处理不来怎么办?就可以了,毕竟我们只是为了生活的更好一些而已,吵架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反而让问题变复杂。
沟通是解决矛盾最好的方法。在沟通时,业主应该认识到,双方是平等互利的关系。业主要就事论事,采取包容、友好的态度与物业人员进行沟通,并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共同化解矛盾。业主还应该分清责任的主体是谁。现在很多开发商变更规划、修改设计,最后遗留一堆问题给物业。虽然物业有责任帮助业主协调解决,但不应该把全部责任和矛盾都转嫁于物业。
如果双方无法合理地区性解决矛盾,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出面进行协调。在业主委员会进行调解时,业主要积极配合,不要提过分无礼的要求。如果物业没有任何解决问题的诚意,那就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是否要与其解除合约。如果全体业主有2/3以上同意,便可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与物业的合同。
业主与物业人员都应该认识到,双方是平等的关系。很多人都认为业主与物业是被服务与服务的关系,忽视了双方实际上是利益的共同体。在发生矛盾时,如果双方都能够有公平公正、诚信互让,那问题便会很好地解决。
物业和业主的矛盾纠纷案例
小区火灾后三方负间接责任
王先生是晋安区某小区的业主。2005年1月31日,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与林甲签订《停车库承包协议书》,将该小区内的架空层作为车库发包给他,承包期限从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6年11月20日凌晨,小区架空层起火,住在楼上的王先生家中财物受损严重。此后,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电动车充电时电气短路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无法认定。林乙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供人员住宿,且作为停车场管理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物业公司对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的行为制止不力,未尽物业管理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林甲作为架空层停车库的承租人,对林乙的行为未对善良注意、督促的义务。因此,林甲、林乙和物业公司均应负事故间接责任。
物业不服气认为自身无责
王先生只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认为其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万多元。
物业公司很不服气,提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该公司并非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不应该由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本案火灾的发生非物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进行扑火,并在灾后为业主财产履行清洗及赔偿责任,已尽到物业公司的应有职责。业主因停车场失火受损失,应向停车场看管人林甲和林乙索赔。物业公司仅是在选择承包人方面有疏忽,该责任与火灾的引起没有必然联系。
法院认为物业违约应赔钱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架空层租赁他人、改作车库,且对承租人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之行为疏于管理,没有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生产、生活的安全环境导致火灾,并对王先生的财产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主张应追加林甲、林乙为本案被告,法院就此认为,《民法典》中规定了“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选择违约之诉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因火灾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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