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和小班头吵架了,
当时你可以跟他辞工,
再结算好工资再回。
你现在没辞工就气跑回家,
他能不压扣你工资,
那你只能找老乡或老板邦忙,
协商处理了。
工地施工太吵扰民,应该拨打当地环保局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噪音扰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
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居民区的噪音标准应控制在45分贝-55分贝之间,超过这个标准的音量,即属噪音扰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扩展资料
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1、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
2、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
3、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
4、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
5、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作为建设方现场的工程管理人员,承担着为建设单位监督质量、保证进度、控制成本和减少甲方被指责甚至被投诉的任务。因此在现场与施工方有冲突或矛盾,这是必然的。有冲突就有可能发生争吵,再加上在工地工作比较苦、比较累,情绪也不那么好控制,加上工地的工作人员尤其是施工人员和工人说得不好听是大老粗,嗓门比较粗。我们这些戴眼镜的看起来挺斯文的也渐渐地被传染了,嗓门也大了起来,动不动也要嚷两下。当然工地也常也打架斗殴现象,工程师们就不要了。汪两下就有点掉架子了。不管怎么说,在工地争争吵吵还是司空见惯的。如果有效地利用争吵来改善工程管理、强化工程监督呢?以下是我个人的看法:1.首先要有理,也就是说争要做到有依据争吵的理在那里,就在合同、规范和施工图纸中。平时要多看图、多翻规范、多查合同。一旦想吵,就要做到一剑封喉。2.其次争吵要拉帮吵架就象打架或打仗一样,人多势众。甲方在吵架时要上下同心、异口同声,同时要与监理同仇敌忾、沆瀣一气。甚至有时候要内部、与监理商量好吵架的策略。然后万箭齐发。看施工方能否招架得住。3.瓦解对方,各个击破对施工方,要以夷治夷,将各个施工队分离,拉一帮打一帮,不要孤立自己。另外还要在各施工队内部分而治之。4.胡萝卜加大棒对施工方的管理人员与工人,要做到有表扬有批评,不能只批评不表扬。如果只有批评,就会让施工方失去信心,消极怠工。这是不利项目建设的。另外批评太多、太重会产生逆反心理,反而会对工程管理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表扬也是必要的。5.讲究语言表达的技巧、把握好争吵的时机争吵就象辩论一样是有技巧的,比妨委婉的批评、大声训斥。不同的人要采用不同的技巧、不同的问题也需要不同的技巧。同时把握好的争吵时机也很重要。比妨有时要在施工前吵,这样会避免发生整改,有时在施工过程中争吵,可以阻止不良行为的发生与发展。在时在施工完成后争吵,可以让施工方得到惩罚和教训。6.利用辅助手段为争吵增加威力有时争吵施工方不买账,这就要搞一些辅助活动来给自己造势和增强批评的威力。如搞联合大检查、领导抽查、定期质量评比、搞优秀员工优秀班组光荣榜、搞未位班组公示榜。同时搞一些技术交底活动,将理由与证据已书面形式发给施工方等。我就这么干,你不妨试一试。当然如有高招也给我支个招。
针对渣土车噪音扰民问题重点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约谈工地负责人,要求施工作业不抖铲、不敲箱板等,加大渣土车辆发车时间间隔;
二、约谈渣土承运公司负责人,要求驾驶员运输过程中不按喇叭、减速慢行,最大限度减少噪声;
三、利用工地扬尘噪音检测设备和渣土运输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测工地的噪音污染情况,噪音超标平台自动报警,数据留存,为执法人员提供处罚依据;
四、通过智能渣土车管理系统优化渣土车行驶路线,尽量避开居民区,如果渣土车驾驶员为了节约成本抄近路,系统能自动锁定违规车辆进行远程处罚,由此减少居民区扰民问题;
五、加强夜间道路巡查,在执法车辆顶部安装移动噪音监测设备,噪音数据实时显示;
六、加大渣土车违法违规成本。对于违法渣土车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他们的违法违规成本,否则监管效果不持续,即执法队伍到现场能暂时制止渣土车扰民,但是执法人员一旦离场,渣土车又死灰复燃,卷土重来,所以需要在现行的行政法规内加大渣土车的违法违规成本,保证执法成果的可持续性。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