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湛江超市杀人案的介绍

6·11湛江超市杀人案的介绍,第1张

2015年6月11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凯德广场沃尔玛超市内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该超市一名二十多岁的便衣女主管林媚媚遭一男子用刀割喉,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行凶者趁乱逃跑。事发后湛江市公安局悬赏一万元缉凶。湛江警方证实,昨天下午在湛江赤坎沃尔玛超市挥刀封喉致27岁年轻美女店员林媚媚身亡的疑凶,已于11日晚10时半左右已在湛江赤坎百姓村被抓获。

1、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扩展资料: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 期徒 刑;情 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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