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这件事情,对方在吵架过程中因自己的高血压犯病,你朋友的吵架行为和他犯病是没有因果关系的,退一步讲因为你即使知道对方有高血压,你也无法判断你的行为是否必然会引起对方高血压发作后果无法预计,超出了期待可能性。所以无论哪方面说你朋友的刑事责任是没有的,至于民事责任,我个人认为还是要承担一点的,至于多少可以取决去事情的起因经过。对方的儿女这个做法是很没有道理的,下次再来堵人你们就报警,像他们家一看就是很无理取闹的人,叫你朋友不要现行赔偿,不然就是个无底洞,起诉到法院让法院调解或是判决,赔偿问题一次性解决,不然我看对方家会隔三差五的来问你朋友要钱的。具体详情,你可以上律师港湾找你们本地律师一对一咨询。
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要负责任,根据是否知道对方与恶性疾病的情况下可以酌情考虑,去年的新闻,公交车事件, 老爷爷打了小伙一巴掌小伙没还手 下车了 最后老爷爷心脏病发死亡了, 后面基本都知道小伙是没有责任的, 如果当时小伙和对方吵架或者打架 导致心脏病发死亡,事情恐怕就没那么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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