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为买房吵架,请大家帮分析下,怎样处理?我一直在做我老婆的工作。希望能和谐!

夫妻为买房吵架,请大家帮分析下,怎样处理?我一直在做我老婆的工作。希望能和谐!,第1张

解决问题最佳的方式就是沟通,对于夫妻更需要沟通。

首先要弄清楚你老婆为什么哭了,但是不管他是什么原因哭。作为我认为他不应该哭或你们不应该为这事吵架。但是根据你老婆是个什么性格的人;也是可以理解的。我想可能他理解错了你老妈的意思。如果说你哥一下子愿意支付这么多钱给你,我想还或不还你父母与你哥都不是看的太重。但你们应该要看的很重。但是你老妈让你老婆也要签字;是希望你们都有压力;共同努力。并没有多余的其它意思在内的。你们都已经成夫妻了。父母为来为去就是为了你们的。

上面是针对你所说的事情来说的。其实作为我认为。不管是钱还是房子,不要看的太重,身外物。当你们以后都老去了,你们是带不走的。但是父母之情,兄弟之情,夫妻之情。这些才是一辈子的事。所以不用在一些没用的东西上面看的太重。太在乎。

首先,如果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男方私自是卖不了房的。房屋买卖以登记为准,房管部门过户会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所以只要婚姻存续期间,房产买卖过户是需要夫妻双方同意才可以的。如果对方存在私自处理、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在离婚起诉时提出。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017年12月11日,资中重龙镇清代巷一居民楼发生一起民房火灾。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故意放火的竟是户主本人。

夫妻吵架,内江资中男子怒烧自家房屋,获刑3年

户主雷某为何要这么做?日前,资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放火案,放火烧自家房屋,雷某是否会因此受到惩罚?

突发:

民房失火危及相邻

2017年12月11日17时许,资中重龙镇清代巷一居民楼5楼一处居民屋发生火灾,火势向楼上及隔壁蔓延。

资中消防官兵赶到现场,很快将火势扑灭。因为扑救迅速,火灾没有造成大面积蔓延,但失火居民屋家中物品却烧毁严重。另外,火灾还造成了邻居及楼上一户居民家中部分物品被烧毁,物品损失价值数千元。

夫妻吵架,内江资中男子怒烧自家房屋,获刑3年

后经消防及公安部门调查,这起火灾是人为放火,而放火的人竟是户主雷某本人。

查明:

夫妻吵架,丈夫烧屋泄愤

2018年1月22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犯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月6日,资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夫妻吵架,内江资中男子怒烧自家房屋,获刑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来在火灾发生之前,被告人雷某与其妻发生了纠纷,为发泄情绪,雷某便在家中用打火机点燃了卧室衣柜内衣物后离开。导致家中物品被烧毁,邻居502号房屋和603号房屋的部分物品被烧毁。

夫妻吵架,内江资中男子怒烧自家房屋,获刑3年

案发后,雷某的亲属为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经资中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502号房屋被损物品价值1521元,603号房屋被损物品价值2264元。

认定:

烧自家房屋是否构成犯罪

事发后,当地不少人对此事议论纷纷。部分市民就该男子烧自家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讨论。法院在庭审中,对此给出了明确的解答:故意放火烧毁自家屋,危害公共安全也是犯罪。

夫妻吵架,内江资中男子怒烧自家房屋,获刑3年

法院一审认定,雷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雷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等因素,法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夫妻吵架,内江资中男子怒烧自家房屋,获刑3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雷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点评

公共安全不容侵犯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审理此案后,资中县人民法院法官黄英就放火罪构成要件向市民进行了普法讲解。

放火罪构成的关键,主要看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其中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所烧的是自己家的房屋或其他财物,也应以放火罪论处。

此案中,雷某为泄愤放火点燃自家物品,其放火意图非常明显,而他也能够意识到此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虽然最后及时灭火,但是雷某的行为已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对雷某应当以放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家和万事兴,夫妻间应好说好商量,相互间多一些包容,遇事一定要冷静,切莫由着性子做出过激的行为,冲动的后果可能是付出惨痛的代价。

不可以,父母的房子在没有经过父母的同意子女无权进行处理。

1、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若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房子应该归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如果有房产分割情况发生,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需要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房屋产权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3、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4、婚前由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出资购房行为可以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

5、婚前由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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