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可以走如下处理程序: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兼顾现实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请求乡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进行权属确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程序为: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二、农村纠纷的特点:
1、土地发包程序不合法,违反民主议定原则。
2、土地纠纷案件涉及人员多,群体化明显,不加以控制矛盾容易激化。
3、土地利益争执激烈,矛盾具隐蔽性和突发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有争议的处理方法:
1、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
2、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当事人双方对于宅基地争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无法协商的,争议的一方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处理。
3、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对于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是对上级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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