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徳代议制有何异同

英美徳代议制有何异同,第1张

英国的上院即贵族院不是选举产生的,通常由前首相、贵族、王室后裔组成。下院普选产生,一人投一票,一个选区一个代表,得票多的一方当选。下院可以组织内阁,并有倒阁权。

英国以议会为中心(至今天为止一直是)英国议会是西方议会之母,被称为“至尊议会”,国王在议会和法律下行使礼仪性职权,是虚位君主。

美国的众议院是按人口在各州分配席位分别选举产生的。参议院则是每个州两名,同样是选举产生。参议院有权审理政府的人事任命。两院有弹劾权,但是没有倒阁权。

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会(立法)、总统(行政)、法院(司法)相互制衡。

德国的联邦议会是普选的,只是每个人有两张票,一张投给候选人,一张投给党,前者直接产生议员,后者根据党派的得票分配议席,多数派有组阁权。参议院由各州政府任命的议员组成。议长由各州的州长轮流担任。两院各自推荐八名大法官组成联邦最高法院。

德国现在几乎是同盟政党联合执政,18世纪时是君主立宪,但因为经过王朝战争,军国主义传统比较浓厚。议会虽有立法权,但权力极小。君主可以否决,且联邦议会(代表贵族上层人士利益,一般是容克贵族)会长(宰相)是由君主任命的,国名议会(选民选举产生)几乎无权。所以专制色彩很浓!

共同的来说,下院都是普选的,都有立法权,控制预算权。

差异:主要是资产阶级掌权形式不同,或者以总统为中心,或者以议会为中心。实质上都代表资产阶级利益。

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各有区别,总体上而言,可划分为四种模式:1)美国模式:以“三权分立”为特征,实行总统制政体;2)法国模式:以“行政”为重点,实行半总统制政体;3)英国模式:以“议会”为重点,实行议会制整体;4)瑞士模式:以“议会”为核心,实行委员会制政体。

英美模式最大的差别,表现在“议会”与“政府”的职能定位上。美国国会独立于政府,而英国政府内阁,来源于议会,内阁官员和议会议员交叉任职,内阁向议会负责。

而美国国会和政府相互独立,各级政府官员直接向美国总统负责,政府部门官员不能兼任国会议员。英国的议会与政府关系紧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内阁如果得不到议会信任,要么内阁总辞,要么解散议会。美国国会和政府则保持独立性,美国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也无权通过政府的不信任案。

希望你满意

简单地说就是:

1783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之前,北美大陆一直是英国的殖民地,后来北美的小弟不愿意和英国混了要独立,开打。赢了之后就有了美国。

英国自然不愿意:你人是和我同种,嘴里说的英语,我英国每年百分之多少的收入,说没就没了!我得抢回来,你们得回归大英帝国祖国母亲的怀抱!!!接着打!

于是1812年又打起来了。

因为英国之前把自己在欧洲大陆上的邻居都得罪光了,所以他们只能从其他地方找同盟,于是找上了印第安人。

因为欧洲来到美洲的殖民者们不把印第安人当人看,烧杀抢掠无恶不作,印第安人们被挤得无家可归,生存环境越来越小,美国建国后却没有给印第安人和黑人公民权。所以面对英国人的小恩小惠啊、许诺把美国人打赢了就还你们土地啊之类的就打美国人了。

LZ还有不懂得没?

美国是三权分立,分为总统 参众两院 最高法院分别主管行政 立法 司法

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国会可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总统所否决的法律。

总统可以任命联邦法官,最高法院可宣布总统法令违宪。

最高法院可以宣布法律不和宪法(针对参众两院通过的宪法),总统的司法官员必须经参议院确认。

英国的权力分立跟美国的有很大程度的差异,主因是英国的政治现实跟其他地方的不同。英国的议会由上、下院组成。 上议院也叫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按照英国的传统,上院议长由大法官兼任。英国的大法官亦即法律大臣,位高权重,不仅是全国司法界领袖,而且是内阁部长。 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选民按小选区多数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 下议院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立法的程序一般是提出议案、议会辩论、经三读通过、送交上议院通过,最后呈英王批准颁布。议会的财政权由下议院行使,财政大权为内阁一手把持。议会对行政的监督权是通过议员对政府大臣的工作提出质问;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辩论;批准或否决政府缔结的条约;同时议会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出现这种情况时,内阁必须辞职,或提请国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 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它的职权主要有搁置否决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上议院如果不同意下议院通过的议案,只能将议案拖延1年后生效,对于下议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则只能拖延1个月。上议院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是英国最高上诉法院,也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上议院有权受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也审理贵族的案件和下议院提出的弹劾案。 基本上英国也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英国因为历史的缘故,并没有明文的宪法,以致于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地位高于其他二权(即行政权及司法权),亦即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规范。英国议会可以通过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机构是没有权力宣布该新法案为无效的(案例如Pickin v British Railway Board)。 另外传统上英国行政的权力是源自二个方面,一是议会通过的法例(Acts),二是英王特权(Royal Prerogative)。英王特权是一些源自英王保有的权力如签署国际公约的权力,宣战权,向国民发出护照的权力,特赦权等。英王特权也是司法权不能挑战的权力。所以总括的说在英国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这个安排亦是宪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权而最低的是司法权。在英国,司法部门只是按着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议会(下议院)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首相(即行政机关首长)一职是英王按惯例,委任组成议会的最大党的党魁出任的,亦即是说执政党在英国是执行政权及立法权的政党,政府很容易会运用影响力去通过一些对自已有利的法例,例如1965年的War Dam 三权分立

age Act及近期之反恐法。与其说英国有三权分立,不如说英国只有司法独立。

英国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美国实行的是总统共和制。具体区别:

一、产物不同

1、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保留了君主,如英国女王、日本天皇,是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的产物。

2、总统制共和制

而总统制共和制属于民主共和制,革命比较彻底。

二、制度不同

1、君主立宪制(英语:Constitutional monarchy),亦即“有限君主制”,是相对于君主专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务上的共和主义理想但不采共和政体。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2、总统共和制是指国家最高权力由总统和议会按不同职能分别执掌和行使的一种政体形式。总统共和制下,总统和议会分别由选举产生,任期限定,内阁由总统组织并对总统负责(又称之为组阁),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与议会之间有权力制约关系。

三、主要特点不同

1、君主立宪制

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同时代表英国的形象、素质。

2、总统制共和制

1)总统由全民选举产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又是三军总司令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政府由总统组织和领导,对总统负责,不对议会负责。

2)实行比较严格的三权分立原则,议会和总统都由全民普选产生。议会与政府完全分立,政府成员不能兼任议员,也不能参与议会立法的讨论和表决。

-总统共和制

-君主立宪制

  1689年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内容)它以明确的条文,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作用)为限制王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君主立宪制确立(国王依然掌握行政大权)

  17世纪末的《三年法案》与18世纪初《王位继承法》等从法律上确认“议会至上”原则,进一步限制王权,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美国三权分立制衡

  三权完全分立。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按三权分立原则组成政府机构,宪法的前三条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国家机关的权力:

  立法权归国会。如联邦宪法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的各项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第一条第一项)根据宪法,美国国会拥有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权、对外宣战权和监督财政权四大权力。

  行政权归总统。如联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此外,联邦宪法赋予总统其他有限制性条件的权力还包括:否决权,缔约权,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其他官员的权力等。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规定和设立的低级法院”。(第三条第一项)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监督立法和解释宪法这两项重要权力。

  美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由分别独立的三个国家机关掌握,其分立的具体表现是:

  国会议员和联邦总统按不同方式分别选举

  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也无权要求总统辞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

  联邦法官一旦受任,如无失职行为便终生任职;

  每个政府部门的成员都不允许兼任其他部门的职务。

  三权互相制衡。美国联邦宪法在严格划分三权分立的同时,也在三权之间建立了相互制衡的关系。在美国,宪法并不是规定一个部门对另一个部门的监督权,而是一个部门拥有另一部门的部分权力。也即“防止把某些权利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个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的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由此可见,其三权之间的制衡关系是建立在权力交替和权力重叠的基础之上的。如:

  (1)美国总统不仅拥有行政权,还拥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的批准权和否决权;以及拥有立法建议权和取得委托立法权;甚至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

  (2)遭总统否决的法案如果国会重新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由总统任命的高级军、政法官员,须经参议院批准;参议院可以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并享有“审讯一切弹劾案的全权”。(第一条第三项第六款)而众议院对行政机关的最大威慑权,是它掌握对行政开支的全部经费详细地进行表决的权力。

  (3)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一方面,最高法院的法官要由总统任命,显然,任何一届总统进行这种任命时,都不能忽视自己的利益。而另一方面,由于九名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终生任职,因此有利于保持其独立地位,消除对总统权威的顾虑。实际上,“法官在获得总统任命之后,决不是总统的傀儡,他们向最高法院提出的意见曾激怒过许多总统。”

  (4)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则较为复杂。最高法院法官虽由总统提名和任命,但要经过参议院的批准;参议院对高级官员的弹劾权,包括施及于专门审查他人的法官和首席法官。对于司法机关,它可以行使立法监督权和解释宪法权,有权宣布国会作出的法令违宪而无效。而另一方面,国会和州议会(或州制宪会议)又拥有修正宪法的最终权力;但是最高法院仍然掌握着解释宪法修正案、并据以解决司法争议的权力。

  (5)在立法机关内部,把国会也划分成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不同的部分,并用不同的选举办法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立法活动中相互制约。“这种制约,是出于防止新专制的目的而实行的一种纯粹的分工,”⑼同时也权衡了大州和小州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

  第三,实行联邦和州的分权。美国在从中央到州地方各级政府都实行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基础上,同时实行中央和州两个层次之间的纵向分权。

  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建立体现独立主权的统一政府。中央与各州取得某种权力平衡。中央即联邦政府被赋予必备的列举的权力,如立法、征税、举债、州际贸易、保持海陆军和宣战、外交和缔约等方面的权力,而把其余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这样,就保证了美国既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又可以避免联邦政府过度集权所可能造成的新专制。

  当然根据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宪法强调联邦的最高地位,规定“本宪法以及在执行本宪法时所制订的合众国法律,以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其条文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抵触,各州法官均应遵守。”(第六条第二款)因此,各州不再拥有主权地位,联邦是唯一的主权单位,联邦高于各州。

  关于州的权力,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凡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同时,各州又有自己独立的宪法,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联邦和州各有独立的征税和财政系统,州政府对联邦政府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根据联邦宪法,非经州的同意,联邦不得改变州的疆界;联邦只有在州议会的请求下,才能前去平定内乱;在不违宪的前提下,州政府如果同联邦政府有抵触,也可以自行其事;对于联邦和州各自拥有的“专有权力”,则更不允许僭越和侵犯。

  可以考虑考虑呀!

英国大选和美国大选的区别是1、选举方式。2、任期不同、3、制度不同。

1、选举方式。

英国选执政党,美国选人。

英国大选选的是执政党,就是说各个执政党争夺英国下议院议员席位,得英国下议院席位最多者为执政党。想要执政的党派需要在下议院取得过半议员席位。下议院646个职位(议员人数会变动),执政党需要获得一半席位。最终胜利获得一半以上席位的党派,这个党派的党魁出任首相。

美国大选是某个党派推出这个党派公认的候选人。全部候选人参加竞选,之后由全国选民投票选出总统竞选人 。总统竞选人参加全国演讲,拉取获取每个州的选票获得支持。选举采用赢者通吃的计算方式 ,几方候选人在一个州参加竞选演讲等各种活动,拉拢一州选票,获取最高选票的人数,就获得这个州的选票。 第一名就算比第二名多一张选票,第一名也直接获得胜利赢得了这个州的所有选举人票 。 一个大洲一个大洲的进行选举,最终获得多数选票的人胜利。 

2、任期不同。

英国首相和议员挂钩,议员一般是五年任期,五年后议员全部重新选择。各个党派再次竞选议员职位, 所以说英国首相的根基在下议院议员席位的多少 。首相的根基在下议院议员席位,有时党派议员会叛变到其他党派。这个时候议员席位数量对首相就是不利的数字,这是首相可以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这就是有些英国首相只任职两年或三年就重新选举的原因。

但是英国政党只要获得下议院多数席位,五年一选举(由于首相有解散下议院的权力,有些时候不是五年一届的选举)。党魁就可以多次出任首相席位,英国首相布莱尔就成功连任三届英国首相。

美国总统拥有四年任期,四年任期过后就得重新选举,可以连任两届。

3、制度不同。

英国首相选举出来后,由英国女王任命才正式成为国家首相。 虽然由于英国女王长时间不管事,但是女王依然有权认否认新一届首相的存在。 

美国总统获得大选胜利后,经过入职仪式就可直接成为总统。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qinggan/11622223.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2-05
下一篇2023-12-05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