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后死亡的赔偿标准

吵架后死亡的赔偿标准,第1张

因吵架造成死亡的,死亡的赔偿标准可以参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的项目包括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都说气大伤身,你听过吵架真的能够把一个人气死这样的事情吗,可能会觉得不太可能,但是在上海真的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最终的结果是猝死,就那么短短的时间之内,一个人就不在了。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一位上海男子因为将车停在了一小区门口,这时一住户看到之后就提醒对方将车停在一边,这位男子也不乐意,于是两个人就吵起来了,期间还有邻居过来拉架。等大家都回到家的时候,这位男子忽然口吐白沫,很快就没了。

一:不需要负责。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虽然说是因为两个人吵架而引发心脏病猝死的,但是这种吵架合情合理,而且两个人也仅仅只是吵架,并没有发生肢体接触,所以说对方并不需要为男子的四负责任。

二:最终自食恶果。

只能说这位男子也是自食恶果了,本来这件事情就是这位上海男子的不对,将车停在人家小区的门口,在住户提醒之后,态度好一点,尽快的将车移开也就没有什么事情了,但是他已经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自己还非常的生气,最终气的自己引发心脏病猝死,也算是自己自食恶果,可能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报应吧。

三:真的是不能生气。

从这件事情中我们也知道了人真的是不能生气,不管是遇到什么事情,心态都要好一点,不然真的很容易被气出病来,严重的话直接给气死都有可能的。我们和别人生气,气的是自己,伤害的也是自己的身体,何必呢。

人生在世,有些事情可以不用斤斤计较,格局大一点,做人大度一点,这样自己的人生会幸福很多,如果经常都是计较,算计的话,这样是非常累的。

需要根据情况来判定。如果一方明确知晓对方的精神状况,还频繁使用刺激性语言激化矛盾,导致另一方情绪失控,而使另一方最终自杀,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过错比例进行承担。如果矛盾是自杀一方激起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失控,最终无法面对而导致自杀,对于另一方来说,其主观上并无任何故意,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恋爱过程中有一方因为感情自杀,另外一方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对于一方的自杀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错等。 行为人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法律分析:如行为人不知对方存在疾病的情况下,与其争吵导致其发病身亡的,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行为人明知对方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下,仍与之争吵导致其死亡的,可构成故意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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