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的领导,跟下面的员工吵架,员工打了领导,领导也还手,其行为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因此,领导的行为不能属于正当防卫,是违法的。
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由单位调解解决。
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店长可以这样处理:
一 制止二者之间争吵;
二 分别找二者谈话:倾听各自争吵缘由,肯定各自在争吵过程中做的好的一面;引导员工找到自己不对地方,并愿意向对方认错;
三 将吵架员工找到一起,各自检讨自己做得不对的地方(店长谈话前与二者约定,不得相互指责),并向对方道歉,店长借此机会将二人之手拉倒一起,握手言和。
行为人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其致人自杀的结果将作为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4)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
当然员工要维护店长了。因为你们是统一战线的人啊!你如果有事了,店长也一样会站出来维护你的。
再说了,本来顾客喝酒买单是正常交易,为什么要和店长吵架。顾客本身就是没有理的,你更应该维护店长了。饭店喝酒闹事的人经常会出现,所以你们店里应该互相关怀互相维护团结一致,这样那些酒鬼才不敢欺负你们。
1第三者往往可以缓解一下气氛2出于礼貌顾客请到办公室茶水 一杯水一声问候3然后尽量一切能力满足顾客需求4或叫顾客到办公室一杯茶水 说你稍等一下我了解一下然后 出办公室冷他3-8分钟再进来交谈会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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