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围》电视剧收视不错,已经知道了石红杏的最终结局。没想到大权在握,执拗霸道的女高管最终会走上不归路,令人尴尬。其中石红杏和林满江都已经结婚,石红杏为什么还痴迷林满江?
一、她对林满江百依百顺、近乎病态的倾慕,一步步将自己推入林满江建立的权力陷阱,变成了森林腐败的“白手套”,最终像鞋子一样被抛弃,悲惨的结局早已注定。林满江不仅是石红杏的哥哥,也是石红杏崇拜多年的偶像。在石红杏眼里,没有人能比得上林满江,包括她的老公牛。石红杏在家挂林满江的照片不算,记录林满江说的一切。石红杏已经到了盲目崇拜和过度痴迷林满江的地步。
二、石红杏评价林满江是义弟,干净手的领导。牛再三提醒石红杏远离林满江不要太信任林满江但是石红杏就像被林满江耍了,总是反驳牛说的林满江,在石红杏面前谁也不能说林满江的坏话,否则她会让你好看。在石红杏眼里,林满江是完美的,干净正直的,雄伟壮丽的。在生活中,林是一个关心自己的大哥。在工作中,他仍然鼓励自己的伯乐。多年来,这种感觉已经上升到个人崇拜。她甚至把林满江的画像放在办公室和家里。这不就像我们现实生活中粉丝追偶像一样吗?可以说石红杏成了林满江最忠实的“粉头”,总是有意无意地维护着大师兄的形象,她也会下意识地反驳一些针对林满江的言论。剧中,石红杏总是以林满江的“粉头”与牛吵架,而齐贝南更像是理性一方的代表。
三、爱情蒙蔽了我的双眼,严重的粉丝滤镜让石红杏失去了明辨是非的能力。在涉及47亿案件的林满江问题上,石红杏一开始也是各方面为林辩解,直到证据和事实一个接一个的打我,才开始动摇,仿佛偶像是立不起来的,这种对爱和崇拜的执念是不会消失的。可惜的是,“林满江”人群崩溃,“石红杏”精神偶像不复存在,心理防线崩溃,走上了不归路。无论工作还是生活,林满江都照顾着这个师妹,耐心地耕耘和提升自己的地位,满足石红杏对权力的追求,石红杏也在这样的关心和认可中沉沦。大师兄的形象越来越大,石红杏的“病态”崇拜之路越走越远!
四、林满江对石红杏有真感情吗?也许有兄弟情谊,但没有爱情。《突围》: 石红杏和林满江谈钱荣成威胁有一幕。交谈中,石不自觉地走近林。这时,林满江下意识地用胳膊挡住,然后离开沙发。这说明林满江是对石红杏的防御,甚至可以从他的眼神中看出一丝厌恶。他充其量只和石红杏有兄弟情,但这些兄弟姐妹在利益面前比玻璃还脆弱,滤镜坏了,石红杏被抛弃,所有的心思都没了!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江都市照相馆业主诉江都市教育局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1994 年5 月27 日,江都市教育局下发江教(1994)字第70 号《关于统一拍摄中学生学籍照片的通知》,要求从该年起,今后全市普中、职中一年级新生学籍照片按统一尺寸、统一色彩、统一背景的要求拍摄。该教育局将此项工作委托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统一组织巡回上门服务。该通知发出后,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按照通知要求编制印发了拍摄日程表,实际拍摄了40 余所学校新生学籍照片。在拍摄遇到阻力的情况下,江都市教育局及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声称:不按“三统一”标准拍摄的照片不能办理新生学籍卡。在该通知下发之后,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组织拍摄过程中,全市各地学校附近的照相馆纷纷以其正常 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干扰为由,先后向江都市工商局、信访部门、人大反映情况,要求江都市教育局撤回该通知,但一直未果。1994 年11 月,38 家照相馆业主、承包人、负责人联名起诉到江都市人民法院,请求宣布江都市教育局的该通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 条的 规定,并判令江都市教育局、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处理〕 江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是江都市教育局开办的经济实体,双方订有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教育局)向乙方(实业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并在本系统内(局机关及学校)的业务上尽可能给予帮助。乙方经营所获利润由双方按比例分成。江都市教育局只将使用标有“94 江都市教育局”汉语拼音缩写背景授权给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从未表示其他照相馆可以使用相同背景。据统计,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代拍摄了学籍卡照片 1 万多份,每份收费495 元,获纯利润2 万多元。 江都市人民法院认为,江都市教育局通过行政手段将新生学籍卡照片的拍摄限定给其下属公司独家经营,而把其他照相馆排斥在拍摄新生学籍卡的市场之外,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 条第1 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该法第30 条的规定,江都市教育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其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管理机关制止和纠正。因而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 条第3 项规定,法院应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处理。鉴于原告坚持起诉,法院亦已立案管理,应裁定驳回原告对江都市教育局的起诉。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是江都市教育局所属单位,其拍摄行为是基于该通知委托而进行的,在江都市教育局的上级机关对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之前,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赔偿责任不明确。因此,在江都市教育局上级机关处理之前,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不能单独成为民事侵权主体,故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的赔偿与否应视上级机关对江都市教育局的处理结果而定。如果单纯处理原告的赔偿问题,就可能造成审判权代替行政权。因此,原告对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的起诉应同时驳回。据此,江都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 条,第111 条第3 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永春照相馆等38 人的起诉。 永春照相馆等38 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江都市教育局下发通知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 条的规定,应由其上级机关予以确认并纠正,因而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基于江都市教育局下发的通知而产生,赔偿与否应视有关部门对江都市教育局的处理结果而定。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 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上级机关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享有行政处理权,或者说行政处理权专属于上级行政机关。 有的人认为,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也能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0 条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对受损害的经营者给予民事赔偿。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 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范围,我们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 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第3 款之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而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被明确限定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属于经营者的范围
扬州江都18年前杀人分尸案告破凶手是扬州市广陵区人程某。
程某,男,现年56岁(作案时38岁)。2002年9月19日,程某在自己暂住地将女子蔡某杀死。此后,程某将蔡某分尸,其尸体和头颅分别抛尸于江都小纪镇境内和扬州港附近。
事发半年后,程某因害怕东窗事发,搬离暂住地,并于2010年前后赴云南省昆明市从事地坪工程。2020年4月,程某于昆明落网,“920”杀人分尸案告破!
扩展资料
扬州江都18年前杀人分尸案事件始末:
2002年9月20日,江都警方接到报警,境内出现一具无头女尸,案发后,接到报警后,扬州、江都两级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家组,民警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勘查。
经过摸排梳理、走访调查,民警发现了数百个可疑人员,这些可疑人员,要么是在案发阶段曾经光顾手机卖场,要么就是在案发后不久,就搬离了距离蔡某暂住地或手机卖场不远的住所,此后,民警针对这些人员一一进行追查,最终追查到重大犯罪嫌疑人程某。
但此后十多年,程某销声匿迹,杳无音讯,仿佛人间蒸发了似的。2020年4月13日,江都警方获悉,“920” 杀人分尸案重大犯罪嫌疑人程某暂住云南省昆明市,吴恒明立即带队赶赴昆明,成功将程某抓获。对于自己18年前杀人分尸的犯罪事实,程某供认不讳。
中国青年网-扬州江都18年前杀人分尸案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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