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菲特和芒格62年无争吵,他们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

巴菲特和芒格62年无争吵,他们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第1张

巴菲特和芒格62年无争吵,他们的关系非常亲密。

1巴菲特和芒格没有吵架是因为价值观相同;

2他们对于企业之间的管理文化有相似或者相同的观点;

3他们肯定也会有分歧,只是他们能够平静的好好解决问题。

一年一度的巴菲特股东大会在这个五一顺利召开,因为疫情很多投资者没有办法到股东大会现场,这其实是非常遗憾的事情,但巴菲特和芒格之间的合作还是让人非常羡慕。巴菲特和芒格62年无争吵,他们之间的关系肯定非常亲密。巴菲特和芒格没有吵架主要原因还是价值观相同,他们都是价值投资的信徒,他们对待企业的管理文化的观点非常相似,他们不断阅历了解人性,这让他们彼此之间相互包容,最后就是他们之间肯定会有分歧,只是他们能够平静而友好的坐下来解决问题。

一、巴菲特和芒格之间没有吵架是因为有相同的价值观

生活或者工作中,我们经常说到要和三观相投的人做朋友,巴菲特和芒格之间就是三观相投的合作伙伴,他们两人62年无争吵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价值观相同,这种价值观让他们有共同的梦想,这让他们之间的关系非常亲密。

二、巴菲特和芒格之间肯定有分歧只是他们能够平静的解决问题

很多时候媒体的一些言论都会夸大,我相信巴菲特和芒格之间肯定也会有分歧,肯定也会吵架,只是他们面对问题的时候能够静下来,好好沟通,好好交流,努力而认真的解决问题,这也说明他们关系确实非常好,非常亲密。

巴菲特和芒格这样的商业合作伙伴其实让人非常羡慕,他们相互帮助,相互扶持让自己的企业能够发展这么顺利,他们的关系必然非常亲密,这也是他们事业成功的原因。

股东大会召开的流程:

1、召集: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2)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3)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

(4)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时间地点:

(1)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2)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3)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临时提案:

(1)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表决与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但表决时要求:

(1)要有代表已发行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会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半以上;

(2)要有出席会议的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即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三,股东表决的基础是股票数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个股东一票。

5、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意志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6、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4)企业集团法律问题也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股东大会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的充分时间内传送给每位有表决权的股东。

(5)股东大会的出席人一般应是股东本人。股东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但是一个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代他们行使权力。

股东大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综上所述,除以上法律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外,公司法同样遵照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赋予了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设定股东大会行使职权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可以用两歧遂分来形容。

现在的市场经济不管怎么样展开工厂,都不能够合伙的,就是钱最少也需要一个人的!

往往合作的生意几年以后,或者是几个月的时间,都没有好的结果的,都是分开的!

一个的公司可以有的时候不需要做帐的,合伙的公司就是买卖了2元钱的买卖都需要记得相当的清楚的!

每个人都是记帐的,谁也不放心谁!

分开吧,因为你已经很不舒服了,但是在之前你要和其他两个股东说清楚再离开,看有没有转机,股东三人一定是可投票决策公司发展,你们应该经常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这些问题应该在在这两个会议解决,一但这两个会议形成了决议,就由一个人执行,在不违背公司发展方向和这两个会议决议的情况下;你这个大股东的做法也不错,只是不应该给客户吵架!:)

分开,就算你还能隐忍,不过也不会持续太久的。

且不说大股东做事只是追求个人的利益最大化不追求公司的长远发展,跟客户吵架,这是个人的做事方式,你们双方交流一下是可以解决的。主要是财务、出纳均由他一人担当,并且半年未公开,这就违背了企业经营原则。

但是不难看出,也怪你们当初成立的时候没有做好职责分明,不是股份多就可以在公司为所欲为的,在为公司谋求发展上来讲,所有的股东都是平等的。分开的时候最好请第三方会计审账,将公司的所有账目重新过一遍,资产重现盘算。

合伙创业中总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先不要往坏处想,说散伙或者退股之类的话,毕竟在一起创业是很值得吸取经验磨练自己的一次经历,出现问题我们就要去想着如何解决,而不是无视放任。

从你个人角度的描述看来,大股东的行为方式有点过激,财政、开支、客户都由他经手,一个人分配那么多的职务,未必能做到得心应手,有些事做的不完美,你们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提议出来。再就是你们合伙人之间的沟通问题,为什么股东有三个人,而有实权的只有一个人?是因为他的管理水平突出或者贡献特别大所以他所拥有的权利特别多?通过这一方面可以看出,你们三个股东之间的权责问题并没有分析到位。至于公司财政方面的问题建议通过第三方会计出纳来管理,限期进行财政公开。

一、第一次股东会会议议程是怎样的

1、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时间地点

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表决与通过

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但表决时要求:

(1)要有代表已发行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会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半以上;

(2)要有出席会议的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即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三,股东表决的基础是股票数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个股东一票。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二、股东会议内容有哪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召开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一环,从理论上来说,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必备机构,被看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享有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

综上所述,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议程是分以上五个步骤进行,股东大会议程是股东大会综上所述,召开时,对于会议流程及会议表决事项,作出的事先安排。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会议议程应先分发给各个股东,各个股东也可事先提出需要表决讨论的事项,纳入会议议程。

可通过两个途径解决该问题:

一、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解决

1、可向不同意出售股权的股东发出书面的股权转让通知,如果其不同意出售的,应当自己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如其接到书面通知30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1、如公司难以继续进行经营,各股东之间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主观:

1、 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 股份有限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 法规 定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法 》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二。 股东大会决议 瑕疵是什么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是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程序或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决议存在瑕疵,公司法赋予股东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两种救济权利。 1、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但享有撤销权,此种撤销权有别于 合同法 第55条规定的撤销权,这是因为股东大会决议具有合同的表象特征,但又有别于合同。股东会大决议的内容并不局限于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划分,还可能包括公司经营、投资、劳动报酬、管理人员薪金等一系列问题。 2、股东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大会决议,应列公司为被告,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力机构,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效果只能归属于公司本身。 3、股东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存在法律瑕疵或违法可能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除斥期间为60天,起算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请求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并没有相应除斥期间的规定。 股东会一般是一年召开一次,具体召开的时间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如果符合《公司法》第100条的规定,也是允许召开临时股东会,而临时股东会要求在两个月之内就需要召开。股东会作为要求的最高权力机关,自然需要体现股东的意志,也就是需要充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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