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看到这样的视频,虽然被殴打的老人不是自己的亲人但一样让人恼火,老人本该是最弱的群体需要更多保护和爱护,这名护工却如此歹毒对老人拳脚交加,多么让人寒心,本来家属请护工是为了得到更好的照顾,可却落的如此遭遇,不管是出于人道还是法律责任都要让其承担。上海老人遭护工殴打视频引发热议
5月5日一段护工殴打老人的视频在网络上疯传,这么伤心病狂的对待老人惹网友们怒评和谴责。在视频中一个毫无还手之力的老人坐在地上,任由这个恶毒的护工一顿猛踢,短短的30秒钟视频老人不知被踢了多少脚,痛心得都不敢去数,想伸出援手都无能为力,面对这样老人只能痛苦的蹲在角落不敢反驳。心理素质这么差的人怎么能成为一名护工,该名护工单位在招人的时候都没有经过这一层面筛选吗?类似这样护工欺负老人的事件频频出现,该由哪些部门承担管理,防止如此事件再次重演。此时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5月4日下午,黄埔区外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了通报,在朋友圈看到这段护工殴打老人的视频,确认是该中心总院住院部患者护工,随即已经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和报告区卫健委,得到了高度重视迅速组成了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已找到该名护工目前已停职调查,对所属家政公司进行严格整顿,后续警方会按照调查结果严格处理。被殴打的老人家属确认了视频正是自己的爷爷,视频还被奶奶看到
老人一直身体不好,多次入院急救,家属有给老人请了护工,但是视频的护工家属并不认识,视频是在4月27日发生的,可不幸的是老人5月2日却不幸已离开。不知道老人的去世和此事有没有直接关联,但是老人走前确实遭到了毒打,妻子看到自己的老伴被人这样对待无比的痛心,家属不希望奶奶再看到关于此事的更多细节怕再有其他的意外。如果查出这个护工有直接关系,一定要他承担自己的责任,严惩他的罪责,还老人一个公道。
近日,上海闵行警方将男子易某抓获,其原因是因为易某拿不雅照要挟并敲诈前女友。
易某和张某二人相识于去年上半年。当时两个人都是单身的他们在相互认识不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开始二人还是相处的比较融洽,也像其他热恋期时小情侣一样,一起出去吃饭,一起看**,给张女士转账,交房租等等一些事。当时易某也是抱着结婚为目的在一起,在交往关系确认后两三天张女士要求易某给买了黄金首饰。
好景不长,就在几个月时间相处下来,俩人感情慢慢变了,两个人吵架多了起来,感情也慢慢变得越来越紧张,此后张女士对易某在有些事情上的不满,要求分手。
在提出分手后,易某要求张女士归还当时两人在一起时用的钱。当时易某初步估算了下,买黄金和转账交房租金额有38000万元,其他的还不算,在易某提出这要求后张女士感到明显不同意,之后易某见张女士不同意,便利用之前在一起时拍下来的隐私照作为要挟张女士工具,要求张女士归还于他。
由于是关于自己隐私的照片,张女士害怕易某会将其发布到网上,这样一来张女士的名声就会受损,于是张女士先转账6000元给易某,并承诺易某现在自己手头紧,也会尽快将剩下的钱筹齐还给易某。当时收到钱的易某不知道张女士此时已经报警。
在接警后的警察赶到时,通过查看手机聊天记录便确定敲诈勒索罪,当时就将易某带回警局做进一步调查审理。当时易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现在出现这样类似事也不在少数,这是应该说是男方的错还是女方错呢?我觉得双方都有错,男方错在于用错误手段要还属于自己的钱,要是他使用合法途径也不至于现在的处境。而女方我就感觉有点不正经,有点骗婚的感觉,两人在接触几天时间就也要求男方买金首饰,要对方帮你交房租之类的事。
都是成年人对自己的隐私意识也是要有,才相处多久就有不雅照被拍下来,这也是对自己隐私不看重。不管处于什么样恋爱阶段都要对自己的一些隐私有保护,而不是让来拍照。
法律分析:违法的,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对骂,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法律分析:吵架可以拍人的视频。但是,拍摄的视频必须是真实记录了事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且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如果拍摄的视频未客观呈现事情的真相,导致他人对当事人产生错误印象,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则构成侮辱罪,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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