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和议会怎么不像台日韩那样打架呢?

美国国会和议会怎么不像台日韩那样打架呢?,第1张

这个就是大地方人和小地方人的区别,他们那几个弹丸之地,加一起能有一个加州大么。其实美国也吵架,不过就是互相损对方,不张扬。

党派吵架是英国人的习俗,现在英国的议会中间还有一条绿线,当年因为争执太严重,议会经常出现群殴事件,有人甚至带刀进会场,最后女王出面给划了条绿线,从此以后双方不得越过绿线,不然就是对女王不敬。当年英国下议院的议长是爱尔兰共和军的领袖,英国镇压爱尔兰独立,他被监禁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结果他带领监狱里的爱尔兰囚犯不穿衣服,不吃饭,冬天零下二十度就裹条毛毯,66天!这位绅士把自己活活饿死了,爱尔兰独立了。外国的议院是真正的人民代表,所以真正的政客对自己的政治理念是不惜一切争取的,别说是吵架,关键时刻可以牺牲一切的。我们认为中央的官员就是个职业,民主国家的官员不仅仅是如此而已。

美国由于国家太大,各州事物一般各州自己独自处理。议会的职能没有其他国家那么多,一般就是大事投票,小事合议,其他时候就是处理一些教育、医疗、商务·····议案,美国的议会其实是个谈事情的地方,当一件事情完善了之后逮到做决断的时候,才会提交议会。但是日韩这些国家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日本内阁24臣,就代表着他国家的所以利益,其中有合作肯定,有冲突。这件事情无论是完善,还是不完善,司法、卫生、医疗、教育、农业这些官员全都坐在一个屋子,一有点事儿就争取大家意见,这个就乱套了。商务大臣说盖机场,你占了农务大臣的地,卫生大臣说临近居民区到别处盖······,那就有的吵了。美国这事儿就是市长、州长说了算,电视一公布,只要没有民间团体反对,直接就盖了,美国总统反对都不行,州长是地头蛇,他们跟总统平级的,美国属于一般事务轮不到议会吵,自己就解决了,就算错了也是州长、市长的错,直接下马就完了,议会不会管那些事儿的。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Babcock v Jackson, 1963)是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在196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1960年9月16日(星期五),住在纽约州罗切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坐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因此受了重伤。她回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过失行为。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不负责任”。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的,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初审法院的法官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富德法官指出,“贝科克案”中的问题非常明确:是应当适用侵权地法即安大略省法律,还是应当适用同本案有其他联系的纽约州法律这个问题的确定关系到贝科克**能否得到补偿的问题。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来看这个案件,其法律选择问题颇为简单。因为依照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第 384条的规定,由侵权案件导致产生的实体法权利与义务,按侵权地法律解决。在“贝科克案”中,这个侵权地既然是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那么当然也就该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但是,富德法官却根据已经出现的对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批判指出,传统国际私法所赖以生存的既得权理论,忽视了侵权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所具有的利益,富德法官在阐明其观点时,列举了他在1954年审理的“奥廷诉奥廷案”这一判例。他指出,在“奥廷案”中,法院采用了“重力中心地”或“关系聚集地”的理论,并用这个理论替代了传统国际私法中的缔约地或履行地等标准而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富德又指出,经过大量的判例分析,证明使用这种新的国际私法理论能够使每个案件都达到公正、正义和最佳的结果。最后,上诉法院适用了纽约州的法律,撤销原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可以在美国佛州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

  若向中国法院起诉,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美国佛州有关婚姻法的规定:

  为了获得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的婚姻解散,婚姻的一方必须驻留前递交申诉在该州6个月。 一个解除婚姻程序应得到展开的巡回法院提交的任何一方在那里驻留。没有最终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可能会进入到至少20天,从对提出解除婚姻原有的呈请书的日期已过,但法院,在显示不公正会导致这种延迟,可能进入最后判决婚姻解体较早的日期。 [Based on Florida Statutes 61021, 61043, and 6119] [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61021,61043和6119基础]

  佛罗里达州的婚姻解体可能被授予基于以下理由:

  •The marriage is irretrievably broken他们的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

  •Mental incapacity of one of the spouses for a preceding period of at least 3 years而无能力为至少3年的配偶前段时期之一。

  [Based on Florida Statutes 61052] [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61052]

  SEPARATION: 分离:

  佛罗里达州的法律并不能直接解决的分离,但确实有规定,关于配偶和子女抚养,监护和探视。 , 除非减免一些其他未决民事诉讼或法律程序,配偶居住在这个国家除了他或她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论是否这种分离通过他或她的错,是给予,均可得到裁定的义务,以维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有的话。 法院应裁决的配偶及子女他或她的财政义务,将建立孩子的主要居住地,并应确定当事人的监护权和探视权。 这种行动并不排除在任何时候任何维持在本章其他的或额外的其他救济程序任何一方。

  [Based on Florida Statutes 6110] [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6110]

  财产分配:

  The contribution of each spouse to the acquisition, enhancement, and production of income or the improvement of, or the incurring of liabilities to, both the marital assets and the non-marital assets of the parties

  比国内法麻烦,可以具体授权委托国内律师委托办理,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不一定要回国法院应诉。只是提供建议,最好去法律服务站或者律师事务所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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