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这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如果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吵架可以拍人的视频。但是,拍摄的视频必须是真实记录了事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且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如果拍摄的视频未客观呈现事情的真相,导致他人对当事人产生错误印象,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则构成侮辱罪,是违法的。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侵犯个人隐私的,可能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而定罪属于刑事法律范畴,普通侵犯隐私权行为是够不上犯罪的,只有产生严重后果(比如导致受害人死亡)才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张绍刚撒贝宁为什么互怼?吵架视频是哪期?都是电视上的名嘴,他们一起主持过电视节目《非你莫属》,说起这两位从上学的时候他们就认识,到了舞台上,还是一贯的互掐,张绍刚撒贝宁吵架视频发生在2013年,当时他们就节目中的应聘嘉宾受指责的事情互相开撕,张绍刚说撒贝宁特能装,情绪激动,坐在他们中间的韩红想拦都没拦住,网友看到视频以后,都觉得张绍刚太要强,不允许别人比他强大,动则恼羞成怒,但事情真的是这样吗?
张绍刚,撒贝宁上学的时候就认识,那个时候撒贝宁还没有毕业,两个人关系就已经算是不错的啦,2010年,张绍刚成为了《非你莫属》的主持人,和他同台的还有撒贝宁、韩红等人,这个舞台本来是给应聘者一个面试的机会,当然,面试肯定不会轻松,2013年的时候,有期节目里面,有位应聘者受到了现场最严厉的抨击,张绍刚看不下去了现场情绪失控。
作为这个舞台的主持人,张绍刚的行为引起了同职业撒贝宁的注意,撒贝宁对张绍刚的行为提出了质疑,觉得作为一名主持人不应该这么激动, 不论面对什么情况,都不应该有过激的行为,张绍刚显然不能认同撒贝宁的看法,他觉得身为主持人,是可以有自己的观点和立场的,并说撒贝宁你太能装了!两个人越说言辞越激烈,坐在他们中间的韩红试图和解,但是根本没有一点作用。
韩红的努力明显不起任何效果,张绍刚,撒贝宁节目中互掐,从此,关于张绍刚,撒贝宁不和的消息网络上再也没有停止相关的报道和评论,张绍刚的性格比较急躁,他给观众的感觉是,他不允许别人比他强大,动则恼羞成怒。对于张绍刚,撒贝宁吵架视频,观众都站在撒贝宁这边,或许是这期节目的不当行为,张绍刚于同年离开了《非你莫属》。
张绍刚离开《非你莫属》几年以后,偶然参加了何炅主持的一档娱乐节目,期间有人问到张绍刚和撒贝宁当年吵架的事情,张绍刚回答说:其实我和小撒认识好多年了,关系不错,就是因为关系好,所以才敢在电视节目上面互掐,事后我们两个都希望节目组把那段掐掉,但是没有想到节目组正面里面没有播,却把我们吵架的那段做成了宣传片。我看完那个视频以后第一时间就给小撒打了电话,彼此都表示没事。听完张绍刚的描述,坐在一边的何炅笑翻了,言:节目组,太有才。
一、吵架时对方拍视频可以告他吗
1、如果隐私权被侵犯是可以起诉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记、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计刺探他人的秘密,都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当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二、拍摄他人视频对当事人生活产生严重影响可以要求赔偿吗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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