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可以起诉。2、房屋动迁款在未分割之前应该属于共有的状态,可以起诉时请求法院明确并分割,但是应当以所有的动迁款作为标的额,不能仅以自己的那部分份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常有人说,婚姻对于女人而言,相当于第2次投胎,如果女人能够拥有一段幸福而美满的婚姻,她的后半生会活的,非常圆满,如果她婚姻失败,她的后半生便会相当凄惨。
大家说的没错,现实的确如此,于是很多女人都把自己婚姻的不幸归结于命运之上,她们抱怨自己命运不济,所以遇不到好男人,无法拥有一个幸福而美满的家。
人们常说人各有命,命运对于一个人的影响力确实很大,但大家也没有必要将所有的不幸都推到命运身上。
有些人的命运是相似的,但她们的结局却截然不同,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取决于她们自身。
婚姻幸福的女人大多拥有超凡的智慧,她们智商情商都很高,懂得处理所有的家庭矛盾。而婚姻不幸的女人,大多摆不正自己的位置,她们总在争夺自己的利益,但最后却输得一塌糊涂。
相似的人生,不同的过法,其结果完全取决于大家自身。
张苗最近有些痛苦,好不容易盼到婆家的房子拆迁了,她原本以为自己从此以后可以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可没想到她却被迫净身出户了,谈起这件事情还得从她的所作所为说起。
张苗从小出生于重男轻女之家,按照道理说,像他这样的女孩子应该被大家所同情才对,可她的所作所为确实让人有些难以理解。
在娘家的时候,她每天小心翼翼的生活着,她的父母重男轻女,家里面好吃的好玩的全是弟弟的,而她却什么都没有,一不小心她就会挨骂。
为了能够保全自己,她也算是谨小慎微的生活着,就这样的一个女孩子确实让人心疼。
她结婚之后婆家人对她都挺好,她的老公也很疼爱她原本以为她会感到知足,可没想到她却变成了第2个重男轻女的人。
张苗特别不喜欢小姑子,虽然她还没有结婚,但在张苗的心目当中她就是一个外人,尤其是看见老公和公公婆婆疼爱她的时候,她心里特别不舒服。
张苗常跟小姑子说女孩子就要有女孩子的觉悟,娘家只是暂时的家,以后结了婚就是泼出去的水,每当她这样说,小姑子心里就很不舒服。
有时候小姑子会跟她顶嘴,甚至与她吵架,公婆见了之后也是相互劝解,不希望因此而引发家庭矛盾。
可张苗心里却越发不舒服,她总觉得公婆应该站在自己这一边,因为她才是家里面的儿媳妇,她生的孩子是他们家的孙子,小姑子终究是个外人,以后生的孩子也是外姓人。
一年以后小姑子结婚了,她也如愿以偿的生下了儿子,本来以为大家可以相安无事的生活,可没想到她对小姑子的态度越发恶劣起来了,每当她回娘家的时候,她都要给人家脸色看。
张苗很少回娘家,因为她父母并不是特别喜欢她,所以她坚信女儿是泼出去的水,结了婚就不应该时常回来。
张苗对小姑子的态度,让公婆与老公对她都有了意见,不得不承认她真的是一个情商很低的女人,本来大家可以和和美美的生活在一起的,就是因为她总是摆不正自己的位置才会被大家所嫌弃。
这些都是日常琐事,能化解则化解,而她与婆家人的矛盾激发点则在于公婆家的老房子。
公婆家的老房子要拆迁了,据说一共可以分到三套房子,他们全家人都很开心,因为这对于他们家而言是生活水平的提升点,从此以后他们再也不用为还房贷的事情而烦心了。
公婆表示一共有三套房子,他们住一套张苗跟老公住一套,另外一套留给小姑子张苗瞬间就不高兴了,她不明白公婆为什么要这样,小姑子明明已经嫁出去了,是别人家的儿媳妇,为什么还要回娘家分房子?
她瞬间变得不开心起来,并且非常生气地对大家说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她一个外人,凭什么回娘家分房子?你们的财产明明应该全部留给我们。”
她的一句话让公婆瞪大了眼睛,也许是因为家庭环境不同的缘故吧,公婆从来不认为女儿是外人,在他们的心目当中,不管女儿是否出嫁,她都是他们的小宝贝。
张苗对小姑子的排挤直接引起了公婆的不满,她之前小打小闹也就算了,而这一次她居然想霸占小姑子的财产。
在张苗的心目当中,儿媳妇继承公婆的财产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因为她老家就是这样的,但是她却忽略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现在已经是21世纪了,根据法律儿媳妇在婆家是没有继承权的,但她的公婆为人很好,他们的房子会写上儿子儿媳的名字,可她依然不满足,她居然想剥夺小姑子的继承权,要知道在法律上女儿可是有继承权的。
她胡搅蛮缠,非逼着公婆把房子全部过户到他们的名下,她甚至骂小姑子是一个不讲道理的人,嫁出去了还非得回娘家分财产,她越说越激动,中间说了许多不好听的话,直接把小姑子给说哭了。
当一个儿媳妇在婆家摆不正位置的时候,她的命运就早已注定了,婆家人势必会嫌弃她,她也会因此而失去幸福美满的婚姻。
因为这件事情她的丈夫提出了离婚,由于拆迁房是公婆的,她一分钱都分不到,现如今她特别难过,但却又不知道该如何是好,因为公婆和老公对她忍受已久。
如果她再聪明一点,从一开始就跟小姑子和谐共处,就算不能处成亲姐妹,但至少也可以达到一家和和美美的结果。
现在好了,由于她的自以为是,她最终将自己变成了外人,如果她能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她至少不会沦落到这个地步。
很多女人在婆家过得不幸时,都抱怨自己命运不济,遇到了不懂得心疼自己的婆家人,可人与人之间都是相互的,万物皆有因。
为什么有些儿媳妇在婆家可以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而有些儿媳妇却自始至终得不到公婆的尊重,大家在说别人的同时也要懂得自省,否则这件事情永远得不到解决。
大部分婚姻不幸的儿媳妇都曾犯过相同的错误,她们总是摆不正自己的位置,以为嫁到婆家就是主人,但却从来没有想过,在婆家真正的主人永远是公公与婆婆,她不过是个晚辈罢了。
在她与老公的小家里面,她确实是女主人,但在公公婆婆的房子里面,她就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并且尊重公婆。
关于财产,儿媳妇也不要插手,老人的财产老人自然知道如何分配,做晚辈的根本就没有资格去管,更何况儿媳妇在法律上本来就没有继承权,又何必要因为这些事情而让家庭不和睦呢?
摆不正位置的行为是婆媳矛盾的激发点,不管是婆婆还是儿媳妇,都要明白自己的位置,切勿做出与自己身份不相符合的事情,从而引发家庭矛盾。
人们常说人贵有自知之明,这句话是具有一定的道理的,如果大家真的想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真的想拥有太平的家庭,那就必须时刻端正自己的行为,永远不要月租带跑,更不要做一些不符合自己身份的事情。
房屋拆迁子女财产分配规定是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分配。拆迁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规划减免等相关政策。拆迁安置房的政策性较强,各个地方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而且实践中,很多拆迁部门为了尽快拆迁,在执行政策时尺度不-致的情况非常多,因此案件处理中既要考虑该地区拆迁的统一的证词,又考虑个案的具体规定,分割时应尽量公平合理。
老人拆迁房儿女一般平均分配。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父母老房子动迁,子女的分配方式如下:
1、原则上平均分配;
2、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也可多分;
4、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确未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
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
4、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还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5、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你认为自己有权拿拆迁补偿款,但是没拿到的的,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是拆迁人的话那么你可以按照下面这么做:
1、第一个就是你先找开发商沟通,并拿出自己有权争取补偿款的证明。
2、如果你们之间协商不下来的,那你就可向主管房屋拆迁的政府部门反馈投诉,要求敦促开发商及时补发你的补偿款。
3、要是因为房地产开发进行拆迁的或政府处理没有效果的,那你就赶紧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进行诉讼。
要是有关政府是拆迁人的话,那么你就可以这么做:
1、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2、若是去申请行政复议依然没有解决纠纷,那你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我家里有两姐弟,我弟弟比我小三岁,小时候我们感情特别好,因为出生在一个重男轻女的家庭,我从小就是爸爸不疼妈妈不爱的,但在我上高中的时候,爸爸跟妈妈离婚了,当初法律上把我判给了爸爸,但他们离婚没多久,爸爸就出意外过世了,之后妈妈迫不得已又回家一起照顾我。
尽管这样她还是很不喜欢我,有的时候我就觉得自己不是亲生的,不然为什么他们这么讨厌我了,说实话我真的很羡慕别人有爸妈疼爱,上学的时候我看到别人放学有妈妈来接,而我就只能等着弟弟一起放学,小时候姐弟的关系还不错,但长大了我们一见面就会吵架,后来我上了大学,在家里的时间也少了,感觉和他们的关系也越来越生疏了。
我上大学的时候认识了我的老公,那个时候他就像一个大哥哥一样,对我很好,很照顾我,之后得知我家里的情况后更加的心疼我了,我以前都没有想过会和他在一起,但那次她喝醉了抱着我说想要照顾我一辈子,其实他没有喝多,他只是想趁着喝酒跟我说明他的心思,也是担心我不会答应跟他在一起。
不过之后我们还是很清楚了对方的心意,说实话我跟他在一起真的觉得有家的温暖,大四那年我们一起吧去实习,有的时候我不上班就在家里给他做饭,等他下班回家,后来大学毕业了,他带我回去见了公婆,公婆人都很好,他们也只有老公一个儿子,第一次去的时候我还怕他们不会喜欢我,但是他们的反应就是很心疼我,老公说婆婆以前特别喜欢女儿,本来是还想再生一个,可公公不同意,所以婆婆一看到我就挺喜欢我的。
后来我和郎酒准备结婚了,当时我妈狮子大开口要十万的彩礼,我当时很生气,原来她养大我就是为了等我结婚的时候多要点彩礼,虽然老公家里条件还不错,但是我最后还是没有让老公拿那么多的彩礼,我结婚的时候我妈也差点没有参加婚礼,说实话我心里还是有点恨她的,但结婚之后公婆对我好,也慢慢的忘记了以前的不开心。
老公在大学毕业之后就跟朋友一起创业开了一家公司,其实也挺辛苦的,每天看他加班应酬到半夜才回家,真的是想要好生活很不容易啊,自从我结婚之后,我跟我妈的联系也就少了,以至于老家的房子拆迁我都不知道,当初她跟爸爸离婚,爸爸就把房子留给了我,这些年房子都是妈妈住着,可我没想到现在房子拆迁了,她都没有告诉我的意思。
那天跟公婆说了一声之后就回老家了,当时房子的事情刚处理好,我妈看到我回去都楞了,她问我回去干嘛,我就问她为什么房子拆迁都不告诉我,是打算一分钱都不给我了吗,我妈就说房子拆迁分了四十万,这四十万是她留给我弟结婚的,我弟当时也说我都已经嫁出去了,这钱就不用给我了,我当时说那是不是嫁出去了就不用跟家里有什么关系啊,我妈说本来结婚了就跟家里没什么关系,最后说着说着我差点跟我妈吵起来。
最后我给了我妈二十万,竟然她不想认我了,这二十万就当报答她对我这些年的养育之恩,我妈当时还笑着说这二十万会不会多了呀,我听到她这么说心也凉了,或许我不是亲生的吧,这些年受的委屈一下就舒服了,有的时候觉得亲情还没有钱重要。
随着新农村的建设发展,农村地区的腾退搬迁改造不断增加。拆迁利益中包含了安置房及补偿款,因拆迁带来的巨大利益,导致了各种拆迁利益分配相关纠纷多发。一家人尚可协商,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拆迁,嫁入的女方离婚后要求分割拆迁利益的,是否还能获得相应利益呢? 公婆房屋被拆迁,前儿媳拆迁利益有哪些?王某与赵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涛化名,二人于201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赵某之父的名义申请,对赵某父母建造的宅基地进行了房屋拆迁,赵某之父作为被腾退人签订拆迁协议,该协议上的被安置人为赵某父母赵某王某小涛,共给付他们安置房4套,拆迁补偿款60余万元。王某小涛以其为被安置人为由,将赵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安置房屋并支付补偿款26万余元。赵某则表示此次拆迁是按照宅基地置换的,认为安置房屋及补偿款与王某及小涛无关。
经审理后认为赵某王某小涛不是被拆迁房屋所在宅基地的申请人,且未对房屋建设出资出力,因此不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按照本案中搬迁腾退方案规定的标准,宅基地面积置换的回迁安置楼房应归被腾退人所有。但王某、小涛是拆迁协议上写明的共居人,因此对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应享有相应权利,法院据此判决王某、小涛获得拆迁补偿款20余万元,驳回了其他诉求。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拆迁,离婚后女方能够分得的拆迁利益,主要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拆迁协议及女方婚后对于被拆迁房屋翻扩建的贡献情况,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等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购房指标被占用前儿媳主张补偿获支持吴女士与窦先生系夫妻,生有一女小窦双方于2014年离婚。2006年,窦先生之父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其作为被腾退人签订腾退协议,该协议上被安置人为窦先生父母、窦先生吴女士小窦该次拆迁以被腾退人的现有实际人口为基数,按照每人45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安置面积,窦先生后购买安置房屋两套,面积分别为11942平方米和9339平方米,取得100余万补偿款吴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取得一套安置房屋的使用权或者补偿其购房指标的相关利益。
享有相应的安置房优惠购房指标。同一宅基地上的被腾退人只能一并进行定向安置,但吴女士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其享有的购房指标,且窦先生窦先生父母小窦在实际购买安置房屋时确实使用了吴女士的部分购房指标,但其所享有的购买安置房的购房指标不足以对诉争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权利,故法院对其要求享有诉争房屋排他性使用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购房指标作为购房的优惠条件,包含一定的财产价值,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院根据吴女士安置购房指标实际被使用的情况,判决窦先生窦先生父母小窦对其进行相应的折价补偿,法院据此判决吴女士获得拆迁补偿款1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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