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证经营行为,可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 非法经营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危险物品肇事罪 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法律分析:举报无证经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即可。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举报无证经营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解决。
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第一类: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第二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2017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一、《办法》规定了对无照经营行为可采取“查封、扣押”其经营设备及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再规定可采取“没收工具”的法律责任,减少了执法者与违法者的矛盾冲突。
第二、《办法》要求查处部门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时,应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法定办理证照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改变了过去那一概取缔的简单、粗暴的一刀切执法方式。
第三、《办法》规定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这一新的处罚方式加重了“违法、违规成本”,改变了过去“罚款执法”、“简单执法”等执法方式,采用了社会间的制约因素来形成新型的“互联网+政府+市场”执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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