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休谟

了解休谟,第1张

休漠是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生于1711年到1776年间,是启发大哲学家康德,使康德开始走上哲学研究道路的人。休谟生长在苏格兰的爱丁堡附近,家人希望他希望他修习法律,但他觉得自己“对哲学以外的事物有不可抗拒的排斥心理”,他的主要作品是《人性论》。

他比任何一位哲学家都要能够以日常生活为起点,他对儿童体验生命的方式的感觉很强烈。他建议,人应回到对世界有自发性感觉的状态,人们普遍相信有天使。根据估谟的说法,天使是一个复合的概念,由两个不同的经验组成,这两个经验虽然事实上无关,但仍然在人们的想象中结合在一起,休谟希望人们回到孩提时代对世界的影响。

他首先断定人有两种直觉,一种是印象,一种是观念。印象指的是对于外界实在的直接感受,观念指的是对印象的回忆。他进一步强调,印象与观念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复合的。他说:我们有时会将物质世界中原本并不共存的概念放在一起,比如天使、鳄象、飞马,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的心灵很擅长剪贴拼凑的工作,这些概念中的每一个元素都曾经由我们的感官体验过,并以真正“印象”的形式进入心灵这个剧场,我们的心灵只是把不同的事物放在一起,创造一个虚假的观念罢了。

无论如何,只要是无法回溯到特定感官认知经验的思想与观念,休谟便不接受。自我概念就是一个复合概念,比如我很容易发脾气,我也很优柔寡断,有时候对一个人又爱又恨。

2500年前佛的看法和休谟的理论相似,佛陀认为人生就是一连串心灵与肉身的变化,使人处于一种不断改变的状态:婴儿与成人不同,今日的我已非昨日的我。佛陀说没有什么东西是属于我的,也没有什么东西是我,因此,并没有“我”或不变的自我。

休谟不是一个基督徒,但也不是一个无神论者,他是我们所谓的不可知论者,就是指一个怀疑上帝是否存在的人,他临终时有一个朋友问他是否相信人死后还有生命,据说他的回答是“一块煤炭放在火上也可能不会燃烧”。他的心灵没有任何成见,这个回答就是典型例子。他只接受他用感官所认识的事物,除此之外,一切事情都有待证实。

习惯性期待也是休谟的经验哲学的要点,他谈到习惯对人的影响时,强调所谓的因果法则,也就是说每一件事的发生必有其原因,他强调一件事情发生后,另外一件事情也会发生的想法,只是我们心中的一种期待,并不是事物的本质,而期待心理乃是与习惯有关。

20世纪的实验主义哲学家罗素举了另外一个比较可怕的例子,他说有一只鸡发现每天农妇来到鸡舍时他就有东西可吃,久而久之,他就认定农妇的到来与饲料被放在盆里这两件事之间必然有某种联系,但是有一天农妇跑过来把这只鸡的脖子扭断了。所以一件事紧跟另一件事发生,并不一定表示两者之间必要联系,而哲学的目的之一就是教人们不要妄下定论,妄下定论可能会导致许多迷信。休谟则认为,我们的言行和行为并不是由理性决定的,是由我们的感情来决定。

根据休谟的看法,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别人的悲喜苦乐,所以我们都有同情心,但这和理智没有什么关系。休谟指出,我们绝不是从“是不是”的语句得出“该不该”的结论。许多纳粹党人在战后被定罪,理由并不是因为他们没有理性,而是因为他们的罪行令人发指。有时那些心智丧失的人倒可以免罪,因为我们说他们“无法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因为丧失感情而被免罪。

虽然休谟属于18世纪的哲学家,他的著作中讨论到的题材大多与现代哲学界的主要争论有密切关系,这与其他同时代的哲学家相较是相当罕见的。一些休谟最具影响力的哲学思想可以归类为以下几点:

1、因果问题

休谟不赞同大多数人都相信的只要一件事物伴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两件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关联,使得后者伴随前者出现(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它在那之后而来,故必然是从此而来)的思想观点。

2、归纳问题

在《人类理解论》一书中,休谟主张所有人类的思考活动都可以分为两种:追求“观念的连结”(Relation of Ideas)与“实际的真相”(Matters of Fact)。

前者牵涉到的是抽象的逻辑概念与数学,并且以直觉和逻辑演绎为主;后者则是以研究现实世界的情况为主。而为了避免被任何我们所不知道的实际真相或在我们过去经验中不曾察觉的事实的影响,我们必须使用归纳思考。

3、自我理论

休谟指出我们通常会假设现在的我们就和五年前的我们没有两样,虽然我们在许多方面都有了改变,呈现在五年前的我们和现在的我们都是同一个人。我们也会思考时光究竟可以在不改变一个人自身的情况下,改变一个人内在到什么程度。

不过休谟否认那神秘的自我与一个人所带有的各式各样人格之间是有所区分的。

当我们开始自省时我们会发现:“除非依靠一种特定的感觉,我们从来不可能有任何的意识;人只不过是由许多不同的感觉累积而成的一个集合或一个包裹,这些感觉永远处在一种快到无法想像的流动速度中互相交替汰换。”

4、实践理性

大多数人都会认为一些行为比其他一些行为要来的“合理”。举例而言,吞食铝箔片在大多数人来看是一种很奇怪的举动。然而休谟否认那种理性在驱动或排斥特定行为上扮演了任何重要的角色,毕竟理性只是一种对于概念和经验的计算罢了。

在休谟来看,真正重要的是在于我们如何感觉这些行为。休谟的这个理论在现代被视为是工具主义(Instrumentalism)的基本原则,主张一个行为的合理与否应该是取决于这个行为能否达成其预定的目标和欲望,无论这些目标欲望为何。

理性只是扮演着一种媒介和工具的身份,用于告诉我们怎么样的行为才能达成我们的目标和欲望,但理性本身永远不能反过来指挥我们应该选择怎样的目标和欲望。

扩展资料:

在休谟看来,所谓因果关系尚且值得怀疑,更何况复杂多变的人间社会。

那些自以为是者,自视为社会领域的牛顿,在真理的加持下,抵挡不住“乌托邦”的诱惑,将改造社会的幻想付诸实施,殊不知自己严重低估了理性的有限性和社会的复杂性,将人类带入了难以挽回的灾难当中,法国大革命便是一例。

-大卫·休谟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年)系苏格兰人,12岁时进人爱丁堡大学,但中途辍学,在家里自学文学和哲学。1734年,他到法国从事研究著述,完成了他的代表作《人性论》。1737年回国后任家庭教师和驻欧各国外交官,在法国结识了卢梭及百科全书派的启蒙学者。1767年任国务大臣助理,但任期只有八个月。最后回归故里,平静地度过了最后的时光。著作除《人性论》外,还有《人类理解研究》(《人性论》认识论部分)、《道德原则研究》(以性论》的伦理学部分)、《英国史》,他的《宗教和自然史》受到教会谴责,被罗马教会列为禁书。

休谟在《人性论》开头指出,哲学分为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两部分,哲学的研究方法是实验和观察。牛顿运用这种方法在自然哲学领域获得巨大成功。休谟的目标是成为精神哲学中的牛顿,他的任务是运用那种业已被证明为有效的方法,剖析人性,建立科学的精神哲学。他的《人性论》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以人性为研究对象,包括理解和情感两部分,休谟的理论相应地分为认识论和伦理学两部分。《人性论》卷一论理解,卷二论情感,卷三论与理解和情感都有关的道德。

在认识论方面,休谟很多方面和洛克都是相似的,他们都同意人的一切知识都来源于经验。只不过,洛克把经验的对象称为观念,而休谟把它们称为知觉。

就人类理性研究的全部对象来说,只有两种,一种是 关系 ,比如数学,勾股定理阐述的就是直角三角形三条边的关系,这种知识是确定的,不需要以现实中的事物作为依据,况且现实中也没有绝对的三角形存在;另外一种就是 事实 ,这种知识的确定性不如前一种,因为事实的反面总是可能的,我们不能因为见到所有天鹅都是白色的就断定天鹅一定是白色的。

但是这种知识也不是完全不可靠,比如我们总能发现用手指触摸火焰会被烧伤,那么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当我们再次去触碰火焰时,我们还会被烧伤,这样就能帮助我们在生活中回避一些危险。

那么这种知识的基础是什么呢?

因果律 。我们在观察到无数次触碰火焰和被烧伤两个事件总是先后出现的时候,我们就把这两个事件联系在一起了,触碰火焰被我们称为原因,烧伤则是结果。这也就是事物间的因果关系。我们对这种关系的认识是在许多次的经验中形成的。也就是说, 因果律的基础是经验 。

那为什么我们通过经验就得到了因果律呢?

触碰火焰和被烧伤是完全两个不同的事件,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它们一定会先后必然发生呢?假如有一天我们在墓园里碰到了鬼火,当我们触碰它的时候就会发现,这玩意儿根本就不烫手,甚至还有点温暖的感觉。

因此,我们就有理由怀疑因果律的可靠性。因为原因和结果是两个事件,而且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件。我们对这两个事件因果关系的认识来自经验,经验的就是事实,而事实的反面总是可能存在的。我们能够想象太阳从西边升起,但是我们想象不出一个不符合勾股定理的平面直角三角形。

把两个事件联系起来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中介,而这种中介似乎无法被理性所认识到。

我们可以说,虽然我们总能发现物体被扔上天之后还会回到地面,但当被扔的物体达到一定的速度之后,就会摆脱地球引力冲出大气层飞入太空,被扔和落回地面并不是因果关系,没有克服地球引力和落回地面才是真正的因果关系。

但是引力是真实存在的吗?

根据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引力是可以不存在的,物体落回地面的原因可以解释为地球质量对空间的扭曲,而不是引力的吸引。相对论的出现解释了牛顿万有引力理论解释不了的东西,而相对论本身也有无法解释的东西。

这些科学理论本质上是对经验观察的归纳和总结,用来解释我们认识的世界,从而成为某种因果定律来指导我们生活与实践。但理论解释不了的现象总是能被发现的,这也是科学发展的动力所在,而这些解释不了的现象就是不符合我们根据过去经验所总结出的因果关系的现象。

所以说,因果关系不是绝对的。我们不能因为两个个事件在过去总是相伴先后发生就由此断定将来这两个事件依然会如此, 从原因里不能推出确定的结果 。

根据过去的经验,我们只能确定已经发生的事情,但我们是如何由此推出未来的事情呢?休谟在《人类理智研究》中把这种情况归结为某种“秘密能力”。我们的感官能告诉我们面前的面包的颜色、松软程度、味道,但是无法告诉我们面包中对我们有营养的性质。同样的,我们只能认识到两个事件有着因果关系,但是 理性无法告诉我们这种因果关系是怎么起作用的。

因果律的作用在于给推理提供指导。一切推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 证明的推理 ,这在数学中运用尤其之多;另一类就是 或然的推理 ,即由一个事实推出另一个事实,这也是因果律主导的推理。

那么我们如何保证因果律的有效性?如果我们试图去证明因果律是有效的,那么就应该意识到,能够证明的前提就是它符合因果律,这样我们就不可避免地要陷入循环论证的怪圈之中。

只能说,因果律是我们习惯的结果。我们虽然不能证明因果律是正确的,但是我们总能发现它是有效的。

休谟最终并没有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结论,但他对因果律的质疑给科学界带来了极大的震撼。因为科学就是以实验作为基础,通过对实验现象的归纳,从而得出结论。而因果律则是保证归纳可靠性的基础。如果因果律是不可靠的,那么就意味着整个科学界的成果都是值得怀疑的。

休谟法则是怎么回事

1、“休谟难题”也即“休谟法则”(Hume’sLaw):我们不可能从“实然”(is)中推出“应然”ought)。

2、简单地说就是“现象学”。在哲学角度看来,连马克思都是现象学的忠实信徒。休谟相信在现象学中,没有一个哲学家能够正确地理解世界的真实性,包括人自身。这就是休谟难题。

3、休谟所提出的关于因果律的问题,是关于自然法则的恒常性的问题。它与自然法则是决定论的还是非决定论的,也就是与概率性的问题无关。

著名哲学家大卫·休谟的人物思想及理论实践

大卫·休谟(1711~1776),英国资产阶级唯心主义哲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早期货币数量论的代表人物之一。出身于苏格兰贵族家庭。1723年入爱丁堡大学学习希腊语,后又学习法律,但他热爱学习和研究哲学。1735—1737年旅居法国。

自我理论休谟指出我们通常会假设现在的我们就和五年前的我们没有两样,虽然我们在许多方面都有了改变,呈现在五年前的我们和现在的我们都是同一个人。

大卫·休谟简介:生于公元1711年4月26日,卒于公元1776年8月25日,苏格兰不可知论哲学家、经济学家、历史学家,被视为是苏格兰启蒙运动以及西方哲学历史中最重要的人物之一。

休谟的主要哲学思想

因果问题休谟不赞同大多数人都相信的只要一件事物伴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两件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关联,使得后者伴随前者出现(posthocergopropterhoc—它在那之后而来,故必然是从此而来)的思想观点。

自我理论:休谟指出我们通常会假设现在的我们就和五年前的我们没有两样,虽然我们在许多方面都有了改变,呈现在五年前的我们和现在的我们都是同一个人。

二,实践理性思想。他认为,理性只是对概念和经验的计算。行为合理与否,取决于是否能达到预定目标和欲望,在这一过程中,理性只是一个媒介和工具。但理性本身不能反过来指挥欲望和目的的本身。

大卫·休谟(DavidHume,1711—76)是哲学家当中一个最重要的人物,因为他把洛克和贝克莱的经验主义哲学发展到了它的逻辑终局,由于把这种哲学作得自相一致,使它成了难以相信的东西。

历史学家们一般将休谟的哲学归类为彻底的怀疑主义,但一些人主张自然主义也是休谟的中心思想之一。研究休谟的学者常常将其分为那些强调怀疑成分的(例如逻辑实证主义),以及那些强调自然主义成分的人。

休谟主要是通过经验论基本思想对因果关系进行考察,提出了因果关系主要来源于人们的习惯和经验,从而把经验主义基本原则彻底的贯穿在其哲学思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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