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有许多地名叫屯有许多叫沟,用语言学知识分析对于人居住的聚落为什么明?

吉林省有许多地名叫屯有许多叫沟,用语言学知识分析对于人居住的聚落为什么明?,第1张

对于人居住的聚落,为什么吉林省有许多地名叫屯有许多叫沟,从语言学角度分析,可能有以下原因:

1 历史传承:吉林省历史上曾是满族的发源地之一,满族文化对当地地名的影响很深。屯这一地名源于满语的“tūn”,意为村庄、聚落,因此在当地使用广泛。而沟这一地名则可能与当地的地形有关,沟壑纵横的地形可能是地名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

2 地理环境:吉林省地处东北平原,地理环境较为特殊。平原地区的人们在聚落选址时,往往选择在河流、沟壑等水系附近,这些地方便于灌溉、交通和生产。因此,沟壑纵横的地形也可能是当地聚落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

3 语言习惯:地名往往是人们对自己所处环境的描述和反映,因此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下,地名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吉林省的地名特点与当地的民族、历史、地理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反映了当地人们的语言习惯和文化传统。

总之,吉林省有许多地名叫屯有许多叫沟,这可能与当地的历史传承、地理环境、语言习惯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形成了当地独特的地名文化。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于2002年9月17日吉林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地名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档案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名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

(二)山、河、湖、沟、湾、滩、潭、泉、泡、岛、平原、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居民小区、开发区、自然村(屯)、农林牧渔场等居民点名称和街路、胡同、广场、大厦、楼群等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隧道、桥梁、涵洞、渡口、航道、水库、闸坝等构筑物、建筑物名称;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名称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遗址、名胜古迹等名称。

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审批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时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民政部门先行审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除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二)省内著名的山脉、河流名称应当不重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专用部分不得相同;

(四)省内的乡级行政区划名称,同一乡级行政区划内的自然村(屯)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街路、胡同广场、居民小区名称,应当不重名,不使用同音字;

(五)乡级行政区划、街道办事处的名称分别以乡级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的名称命名;

(六)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路、居民小区的命名不用序数、新村、新街名称;

(七)用字准确、规范,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本省在国内外著名和涉及邻省(自治区)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居民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

(三)省内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级行政区域内涉及到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城镇的街、路、胡同、广场、居民小区的命名、更名,由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自然村(屯)的命名、更名,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七)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遗址、名胜古迹等的命名、更名,由专业主管部门征得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分别抄送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以及专业主管部门,办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结。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第十二条 书写标准地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用汉字书写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二)用汉语拼音拼写的地名,应当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规范,不得用外文拼写;

(三)用汉字译写少数民族地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译写规则;

(四)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录、地名词典等标准化地名图书前,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使用的地名,应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道路、桥梁、隧道、建筑工程等建设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证时,凡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须向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提供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无地名批准文件或拒不提供地名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地名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逐步建立地名档案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利用价值的地名档案目录,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开发利用服务。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十七条 经常被社会公众使用的标准地名,应当设置牌、桩、匾、碑等标志物。

设置地名标志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做到美观、大方、醒目、坚固。

第十八条 专业主管部门使用的地名标志,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其他的地名标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第十九条 现有通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和管理,由本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新建和改建的住宅区、建筑群,其地名标志的制作、安装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列人基建预算,在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审批等有关手续时,一并办理地名标志的设置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地名标志上可以附设公益广告和其他商业广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涂改、玷污地名标志;

(二)遮挡、覆盖地名标志;

(三)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四)损坏地名标志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工程竣工后,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给予地名标志的设置人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人应当保持地名标志的清晰和完好,发现损坏或者字迹残缺不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由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损坏地名标志的,应当依法赔偿;偷窃、故意损毁地名标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已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民政部门以及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有效监督。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民政部门以及专业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认为符合审批条件,审批机关未予批准的;

(二)审批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吉林省地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无锡,听到这个名字的时候,按字面意思讲,这个地方没有锡所以叫无锡,其实只说对了一半,据史料记载,周秦时代,这个地方锡矿丰富,人们纷纷开采,因为锡矿丰富,就被称为“有锡”,而后在西汉末年,这里的锡矿挖掘殆尽,就改名为“无锡”了。

2、火星村,这里的来历是不是和外星人有关所以称做“火星村”,其实并不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取毛主席的语录“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意,希望农业生产可以呈现星火燎原般的模样,这就是“火星村”村名的雏形,之后生产大队改名为“火星大队”就一直沿用着。

3、兰陵路,现今兰陵路一带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属俄租界,战后收回时将带有俄国色彩的街道统一改名。曾以任两湖巡检使兼湖北督军和省长的萧耀南的郡望(某姓世居某地为当地所仰望之意定名。萧姓的郡望为浙江兰陵,故称兰陵路。此路名沿用至今。

4、三层楼。位于武昌城区的北部,泛指和平大道与新河街交汇的地带。这一带原是一片水塘荒地。清末,新河洲渐有居民,逐步形成武昌城外的集市贸易场所。1912年,从事营造业的资本家喻兴隆在今和平大道445号处修建了一栋砖木结构的三层楼房,底层开杂货锦、棺材铺,二楼开茶馆,三楼为说书场和皮影戏场,生意兴隆,远近闻名。这座三层楼房高踞于四周平房草棚之上,非常突出,成为这一带的显著标志,人们遂以三层楼泛指这一地区。解放后扩建和平大道时,原楼己经拆除,但三层楼仍为这一带的区片名称。由武昌至红钢城的16路公共汽车在此设三层楼站。附近有条小街,至今仍叫三层楼街。

5、阅马场,清代初年,巡抚刘兆麟在明代楚王府之东辟建练兵演武的校场,场上有演武厅,是举行武科考试的场所,名阅马厂。解放后在书写时改“厂”为“场”,己经约定俗成。

6、景德镇,宋真宗景德年间,因此地烧御用瓷器上有“景德年制”字样,故改名“景德镇”。

清顺治十年(1653年),设宁古塔昂邦章京。清康熙十二年(1673年),清廷建吉林城,命名“吉林乌拉”,吉林由此得名,随后宁古塔将军驻地迁移至吉林市。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正式建吉林行省,设吉林巡抚(吉林省第一任巡抚为顾肇熙),省会设于吉林市。

吉林,简称“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长春,地处中国东北地区中部,吉林界于北纬40°50′-46°19′,东经121°38′-131°19′之间,南邻辽宁,西接内蒙古,北与黑龙江相连,东与俄罗斯接壤,东南与朝鲜相望,吉林省总面积1874万平方千米。

扩展资料:

历史文化

1、东北大秧歌

流行在吉林的秧歌,是一种舞蹈、歌唱、戏剧三者综合,以舞为主的民间艺术。通常还把耍龙灯、舞狮子、跑旱船、推车、打霸王鞭等民间舞蹈结合在一起。地秧歌是几种秧歌中最为普及、最灵活的一种。

2、踩高跷

踩高跷是中国各地广为流传的一种民间舞蹈形式,是春节、元宵节、庙会等传统节日里深受群众喜爱的一种民间舞蹈。吉林地区也很盛行。

3、饮食

吉林是大米、玉米之乡,菜肴比较符合大众口味,主要有三大特点:油大、盐多、菜码大。东北人口味重,基本上每道菜都咸味都比较重。其显着特点为:注重利用吉林特产原料和绿色食品原料,讲究火候,擅长勺工,烹调技法以溜、爆、烧、扒、烤、酱、炖、拔丝见长。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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