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矛盾纠纷的几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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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矛盾纠纷的几种方法

处理矛盾纠纷的几种方法,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很多各种各样的矛盾,我们在面对这些矛盾的时候必须要有清晰的头脑,用正确理智的方法去解决矛盾,这里教你处理矛盾纠纷的几种方法。

处理矛盾纠纷的几种方法1

相互信任

在婚姻家庭这种信任永远是最重要的。尤其是因为再婚家庭的两个人可能都曾经历过一段婚姻关系,可能在那段婚姻关系中也曾受到过伤害,如果是因为信任的原因导致上一段关系破裂的话,那么重组家庭就应该吸取上一次的经验和教训,尽可能的建立起两个人的信任关系,走出上一段婚姻的阴影。两个人如果足够信任对方的话,就不会每天都生活在对对方的猜疑当中,没有每天沉浸在猜疑里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两个人争吵的可能性,那么对于稳定婚姻关系上很有帮助的。在相互信任的同时也要对自己充满自信,相信自己是对方最坚强的护盾,毫不犹豫的把自己的后背交给自己的伴侣。

相互包容

在婚姻关系中相互包容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婚姻关系中的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的思维和想法,不能因为自己的某些喜好而强硬的要去改变其他人的喜好,学会尊重他人、相互包容,站在对方的角度上考虑问题,那么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不起冲突。就算已经发生了矛盾,也可以通过换位思考的方式让矛盾尽快的化解。相互包容和相互理解对于婚姻生活的和谐与稳定是有极大的帮助的。

及时沟通和交流

沟通和交流在任何一段关系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当两个人发生矛盾之后,可以选择两个人坐下来,开诚布公地谈一谈自己对于发生矛盾这件事情的看法,因为男女之间的思维是存在有一定的差别的,也许你觉得非常重要的东西对方觉得无所谓,那么言语或者行为上的轻视就可能造成矛盾,所以在这个时候两个人能够尽量的冷静下来谈一谈,很快就能够找到矛盾的根源,也能够很快的解决矛盾。那么在矛盾发生之前,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就一直保持一定的沟通和交流,也能让双方更了解对方,更加了解也能够更加好的规避对方的雷区,减少矛盾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如果再婚家庭的双方是之前就有孩子的话,和孩子之间保持沟通和交流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稳定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

处理矛盾纠纷的几种方法2

1:学会欣赏对方,放宽心态

与婆婆相处,彼此要学会放大对方的优点,当婆婆做了自己很开心的事时,要马上表露出自己以前做的不足,以后要向婆婆多多学习这样的温情告白。

实在感到纠结时,不妨像多啦A梦一样,掏出个时光倒转器,想象一下婆婆辛苦养大丈夫的'情景,同时告诫自己要多担待。因为将来自己也会成为妈妈,能够提前实习妈妈的角色。

2:尊重对方的习惯和选择

打个比方,当婆婆为了省钱跑老远去买菜时,千万不可表现得不屑,而应该露出赞许的眼光对婆婆说:“妈,您真厉害,到那里买菜,一个月岂不是省出了订奶的钱了,真得向您学习”,相信没有婆婆不心花怒放,并借这样的机会,向婆婆解释你的某此她看不惯的生活习惯。

让婆婆体会到你们各自都有不同的生活方式,要彼此尊重。总之,不要强硬地去改变彼此的习惯,这才能让相处更融洽。毕竟婆婆年事已高,要改变她维持了十几年的习惯,很是困难。

3:多关爱

所谓老小孩小小孩,婆婆上了年纪,需要晚辈的更多关爱,但对婆婆的关爱要讲技巧,一定要爱到刀刃上,平时要多留意她的身体、爱好。摸清楚婆婆到底喜欢什么样的食品、娱乐活动。

从她最需要关怀的地方入手,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让婆婆感受到,这个新进来的年轻女人,其实很有人情味,很关心自己的,而不是来抢掉自己的儿子让自己孤独终老的。

婚姻矛盾纠纷培训向老师提出哪些问题如下:

1、如何减轻婚姻矛盾纠纷所带来的负面情绪。

2、如何有效沟通以解决婚姻矛盾纠纷。

3、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如何平衡双方的需求,达成共识。

事业的成功,往往与美满的婚姻家庭密切相连。从恋爱到缔结婚姻、建立家庭,是人生的必经阶段。大学阶段,妙龄韶华,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处理好复杂的感情和人际关系,有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顺利成才。

一、爱情与人生

爱情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人生话题。许多人不惜用最美丽的语言来描绘爱情的永恒和不朽,认为爱情能给人带来精神上的激励、情绪上的欢愉、生活上的充实,没有爱情的人生是苍白的、消沉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也有人由于看到他人的不幸或自己经历过不幸,对爱情持悲观的态度,认为美好的爱情只是戏剧中的演绎,而生活中的爱情带给人的更多的是痛苦,而不是欢愉。

在现实生活中,正确地认识爱情的本质,处理好恋爱关系,爱情就会给人生带来幸福,不然的话,就可能成为人生不幸的诱因。

(一) 爱情的本质

所谓爱情,是指男女之间基于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真正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性爱把爱情与人世间的其他情感,如亲人之爱、朋友之情或同志之谊明显的区别开来,使爱情成为特殊的“情爱”。

理想赋予爱情更深刻的社会内涵,是爱情生长的内在依据。爱情是两个人感情的交融,是爱她(他)和自爱的统一。对方的人品就是我对人品的追求,对方的行为就是我认同的行为标准的体现;对方的言谈就是我心声的表露。这种人格上的相互映衬,志趣上的相互认同,就形成了双方对生活的共同理想。从而使真正的爱情具有巨大的鼓舞力量,能够振奋人的精神,激发人的智慧,升华人的品德。

责任是对性爱和理想的升华,责任也因此成为爱情得以长久的重要保障,是坚贞爱情的“试金石”。古今中外,人们所赞美的爱情无不体现着恋人间为对方“忘我”的付出。这种自愿担当的责任,丰富了爱情的内涵,提升了爱情的境界。

上述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了爱情有机的统一整体,它们的完美结合也就成就了人世间美好的爱情。性爱的吸引,使得爱情打上了情爱的烙印,并把异性间的爱情与异性间的友谊根本区别开来。理想的契合,使得爱情表现着恋人们对生活的希望和对未来的憧憬,使热恋中的人们焕发出极大的热情来克服生活中的消极和颓废。责任的担当,则使得爱情不是自私得占有对方的感情,而是自觉自愿地为所挚爱的人付出感情。

真正的爱情是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体现着人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双重需要,并通过生活而获得充实的意义。

爱情是人生一道亮丽风景。人生在具体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中展开,理解和把握爱情真谛或本质,要考虑到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考虑到一定的文化传统、社会心态和风俗习惯的影响。

(二)恋爱中的道德

男女双方培养爱情的过程或在爱情基础上进行的相互交往活动,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恋爱。恋爱不是“乱爱”,恋爱必然会受到道德的激励或约束。恋爱是一种特殊的人际交往,因而恋爱中的道德又不同于一般的人际交往的道德。一般的人际交往着重于利益关系的调整,而恋人之间关系的协调更着重于人格的尊重和情感上的协调。恋爱中的道德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尊重平等人格。恋人间彼此尊重人格的表现,主要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重视双方的平等。恋爱的双方在人格上都是独立的,如果把对方当作自己的附庸,或依附对方而失去“自我”,都是对爱情实质的曲解。恋爱的双方在相互关系上是平等的,都有给予爱、接受爱和拒绝爱的自由,放纵自己的情感或者对对方予以约束和强迫,都不符合恋爱的道德要求。

自觉承担责任。自愿地为对方承担责任,是爱情本质的体现。无论对方处于顺境还是逆境,是富裕还是贫穷,是健康还是伤病,爱一个人或接受一个人的爱,就意味着始终不离不弃,自觉地为对方承担责任。责任地担当,不是单纯的“我的心中只有你”的反复吟唱,而需要见诸行动的自觉。责任常常就体现在生活的点点滴滴之中:爱情是风雨里共同撑起的一把伞,是暮色中急切盼归一份情,是寒夜灯影下温暖的一杯茶……

文明相亲相爱。文明的恋爱往往是对他(她)的恋爱双方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在态度、举止、语言等方面的粗俗和放纵。恋人在公共场所出入,要遵守起码的社会公德,不要对他人生活和公共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恋人独处,也要讲文明、讲道德。

遵从恋爱道德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去维护真正的爱情,这是保持爱情长久的秘密所在。没有道德的护佑,爱情也不会长久。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爱情之所以瓦解,他们爱的目的没有得到。他们所关注的不是事物的自身,而是那些附带的,不经久的东西”。[1]

(三)大学生的恋爱

大学时代是人生的花季,爱情则是艳丽的花朵,花儿都需要精心照料才不至于过早凋谢、枯萎,爱情也需要倍加呵护才不会中途夭折。因而,同学们要妥善对待大学生时代的恋爱问题。

当代大学生对于爱情,从总体上看是能够正确认识和把握的,能够正确处理学习和恋爱的关系,以及恋爱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诸如恋人之间的误会、失恋,等等。大学校园中也不乏动人的“爱情故事”。

大学生应该对爱情持慎重的态度,避免在恋爱问题上把握和处置失当。

不能误把友谊当爱情。有些同学在与异性同学的交往中,不能区分友谊与爱情两种性质不同的体验,给双方平添许多烦恼。

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把爱情放在人生最高的地位,奉行爱情至上主义,沉湎于感情缠绵之中。这样的恋爱观,很容易导致对人生目标的误解,这对需要将主要精力用于学习上的大学生来说危害尤大;因整天卿卿我我而耽误学习、虚掷光阴的实例在大学校园中并不鲜见,这样的恋爱态度也不利于正确对待和处理恋爱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挫折,常常会使一些同学在求爱不成或失恋之后,情绪和行为,甚至出现悲观厌世的情绪,导致严重的后果。

不能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无论是在自己心中勾画出一个脱离现实的恋爱偶像,还是片面追求外在形象,或者只看重经济实惠,或者仅仅把恋爱看成是摆脱孤独寂寞的方式,都无法产生真挚的感情,也得不到真正的爱情。

不能只重过程不求结果。“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这曾经是一些人谈恋爱的口头禅。这样的一些想法所表达的并不是一种积极的恋爱心态。在现实生活中,把爱情当成游戏既会伤害对方,也会伤及自己。

鉴于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同学们在处理恋爱关系问题上应当处理好这样的几对关系:一是恋爱与学习的关系。学习是大学生的首要任务,同学们应该把爱情作为奋发学习的动力,同时还应把是否有利于促进学习,作为衡量这份爱情的价值的一个重要的、特殊的标准。二是恋爱与关心集体的关系。恋爱中的双方不应把自己禁锢在两个人的世界中。脱离集体,疏远同学,会妨碍自身的全面发展与进步。三是恋爱与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爱的情感丰富博大,不仅有恋人之爱,还有父母、兄弟、姊妹、同志和对社会、国家之爱。专注于恋爱而忽视对他人和社会的爱,自己的爱情也会显得很自私和庸俗,相反,对他人和社会具有爱心则会使爱情变得高尚和稳固。

对大学生来说,如果与爱情在大学时代相逢,那就是把它看成人生一份珍贵的礼物,用心呵护,倍加珍惜。处理好恋爱中的各种关系,是对爱情的祝福,也是对自己的祝福,更是对未来人生幸福的祝福。

二、婚姻与家庭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婚姻和家庭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具有明显区别的概念。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的成功就体现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彰显出婚姻的意义。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具体表现为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本能,从而构成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和家庭成员关系在生物学上的特征,也体现了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制约和影响作用,如自然选择规律排斥近亲通婚等。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法律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具体表现为婚姻家庭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都取决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并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从而使其依存于一定社会结构,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由此可见,自然属性仅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的本质所在。

社会属性作为婚姻和家庭的本质,就给我们理解和把握婚姻家庭的内涵和价值意义提供了两个重要的视角。

人类的婚姻和家庭不是亘古不变的,社会在不断发展,人类的婚姻和家庭的形式、内容和价值都在发生相应的变化。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再到社会主义社会,社会的进步和婚姻家庭的进步在总的趋向上是统一的。

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必要条件,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婚姻家庭的演变及其价值,不能仅仅局限在婚姻家庭生活的狭小范围内,而应当从社会发展的广阔视野中来把握。

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因此,注重把握婚姻家庭演变的规律和现实状况,妥善协调婚姻家庭关系,既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又关系人际关系的和谐,以至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在维系和谐美满的婚姻关系中具有十分重要而独特的功能。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是:

尊老爱幼。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非常讲求父慈子孝的国家,“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观念深入人心,反映了人们对需要给予特别关爱的老人和儿童的深厚情感,因而成为世代相传的道德信念。老人对社会做出过贡献,又为抚养和教育晚辈无私地付出过心血,当他们年老体弱时,理应得到社会、子女及家庭成员的尊重与回报。儿童是未来的社会栋梁,是社会和家庭的希望,在他们还不能自食其力的成长过程中,强调尊老爱幼也具有很强的社会针对性,它对于解决日趋凸显的老龄化问题和独生子女的哺育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我国重要析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既表现在夫妻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人格地位上的平等,表现在平等地对待自己的子女。在夫妻关系上的男尊女卑,在子女问题上的重男轻女,都是在传统宗法社会中所形成的落后道德观念。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不仅体现在社会关系中,也体现在家庭关系中。家庭关系中的平等主要是人格平等,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并不是要否定自然的伦常秩序。并不是要否定应有的伦常秩序。

夫妻和睦。夫妻是家庭的主要成员,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忠于爱情、互敬互爱,是夫妻和睦、婚姻美满的基础,中国历来用“相敬如宾”、“琴瑟和谐”,以及“比翼鸟”、“连理枝”等来比喻和形容夫妻之间的和睦关系。在封建社会中,夫妻和睦往往体现的是妻子对丈夫的绝对依从,即所谓的“夫唱妇随”,“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三从四德”的陈腐的封建道德信条,严重地伤害了妇女的身心。今天所强调的夫妻和睦,是在男女平等基础上的互敬互爱、互助互让。

勤俭持家。勤俭是家庭兴旺的保证,也是社会富足的保证。常言道“勤是摇钱树,俭是聚宝盆,奢懒败家门”。勤俭持家既要做到努力工作,勤劳致富,也是量入为出,节约用费。在大学里,经济条件差的同学应当勤俭以励志,经济条件好的同学也应当勤俭以养德。同学们应当比品德、比学习、比情趣,而不能一掷千金,超前消费、攀比消费和负债消费,更不能向父母提出超越正常或超越家庭经济负担能力的不合理要求。大学生要尊重父母劳动所得,体谅父母的辛苦操劳,尽量减轻父母和家庭的生活负担。“可怜天下父母心”,能认识到这一点并体现在勤俭的日常生活中,就是对父母和家庭最实际的贡献。

邻里团结。邻里之间既无血缘关系又无法定关系,而是一种地缘关系。在日常生活的广泛联系中,邻里关系处理得好,可互为肋手,互为依靠,得“远亲不好近邻”之利;邻里关系处理不好,矛盾丛生,纠纷不断,则会受“恶邻相向”之害。邻里之间应该以礼相待,做到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宽以待人,团结友爱。在当代社会,一个家庭不可能孤立存在,而是处于多维的联系之中,当家庭遇到困难甚至发生危机时,首先伸出援助之手的往往是邻居,友邻的作用常常胜过亲戚朋友。搞好邻里团结重要的是相互尊重。要尊重邻里的人格、民族习惯、生活方式、兴趣爱好等,互相学习,取长补短。邻里之间长期相处,难免产生误会和矛盾等,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无理者主动认错,得理者宽以让人,这样才能化解矛盾纠纷,增进邻里感情。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道德来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整。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就其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只存在于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之间;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此外还有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兄弟姐妹的关系、(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关系,也有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等等。

就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来看,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和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调整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基础。财产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和相互扶养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扶养与赡养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等。

(二)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结婚。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包括三层含义: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结婚的法定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个:一是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当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再结婚构成重婚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以外的,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疾病若已治愈,则不在禁止之列。《婚姻法》作出这些禁止性规定,对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利益和民族的健康都是必要的。

结婚法定程序,是指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确立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必要法定程序,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标志。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健儿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情形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因为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子女的规定。

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生活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不得歧视。

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是指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赡养的权利或义务。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的权利或义务。

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涉及离婚的原则、程序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等问题。

处理离婚时必须采取严肃的态度并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保障离婚自由。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离婚。二是反对轻率离婚。离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

离婚有两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一是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因此,离婚程序也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另一种是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

为了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离婚只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血亲关系并不因此而消除,无论子女由哪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故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这种权利或逃避这种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当夫妻一方有下列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过错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两种重要调控手段,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着婚姻家庭这个人生的港湾。树立家庭美德,遵循婚姻法律规范,是生活对我们提出的客观要求。走进大学,离开了养育自己的父母,开始了自己的独立生活,也有了对未来的憧憬,大学生应该在成长的过程中深刻地体会对婚姻和家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婚姻纠纷一般会先进行调解,调解婚姻纠纷一般是当地的居委会或街道办,也可以找司法所介入调解。调解无效,双方的婚姻纠纷还是存在的话,就要找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关于婚姻纠纷由哪个部门处理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婚姻纠纷由哪个部门处理

      1、如果夫妻双方发生了婚姻纠纷的,首先找村(居委会)调解员调解,也可找乡(镇)调解委员会或司法所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婚姻家庭纠纷成因有哪些

      1、夫妻长期分居造成感情破裂。目前农村富余劳力大部分在外务工,许多夫妻长期分居,双方缺乏感情交流与沟通,再加上彼此生活环境不同,渐渐产生距离,感情日益生疏,直至难以维系夫妻关系而产生矛盾。夫妻一方打工或者留守在家,因精神空虚而感情出轨,一旦与第三者建立起感情,便决然提出离婚。

      2、父母干涉过多引发冲突。这类原因引起的离婚纠纷多发生在“80后”新婚夫妻当中。这些年轻人离婚并非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双方父母从中“掺和”所致。有些父母初衷其实是好的,但是没有发挥正面作用,父母干涉子女生活,过度介入小夫妻矛盾中,父母偏袒自己的子女,不能客观公正地处理子女的感情问题,导致小夫妻矛盾加大,成为“两个家族间的战争”,最后不得不以离婚收场。

      3、夫妻感情不和引发矛盾纠纷。婚前彼此沟通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夫妻之间忽略感情的培养和交流,双方在性格特征、品德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逐步显现,这些差异一旦超出对方的可容忍程度,就会产生冲突和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差异越大就容易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最终导致家庭矛盾升级,夫妻感情恶化,婚姻破裂。

      4、一方生活恶习引发矛盾。夫妻一方存在不良嗜好也成为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诱因。

      夫妻双方因婚姻纠纷而无法调解,彼此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况下,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时候,应该要及时找个婚姻法律师介入帮助自己处理相关事宜。

感情这种事属实是令人捉摸不透,也许前一秒还在嘻嘻哈哈的两人,下一秒就晴转多云暴发情感风暴,而这一切自然与两人之间冥冥的感情运势相关,八七年的属兔者,在这即将到来的下半年中有着怎样的感情运势呢?

87年单身属兔人

按照人们的传统观念,年过三十就属于晚婚,87年属兔的人性格内向保守,如果此时尚未婚配也没有对象,家人难免会催婚。下半年很多朋友会觉得着急,心中对于爱情和婚姻十分渴望,常有频繁相亲或者约见异性的可能。

恋爱中的87年属兔者

进入下半年,恋爱中的他们感情运势波折重重,在“咸池”桃花的影响下,应多留意外界的烂桃花,避免导致和现任感情不佳,频频争吵。哪怕是处于即将订婚和结婚状态的人,也非常危险,彼此会因为各种现实的问题而发生矛盾纠纷;

已婚87年属兔人

2022下半年对于已婚的87年属兔人来说也是不友好的,忙碌的工作使得他们疏远了家庭,平时难得能够聚在一起。沟通交流的减少,会慢慢拉开彼此的距离,也会让另一半的抱怨增加,当负面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总是会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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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调研报告

 在生活中,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家庭纠纷调研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前提,家庭源于婚姻,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家庭的和谐稳定。近年来,____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多起涉及婚姻家庭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了一些家庭婚姻矛盾纠纷,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对____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进行的调查统计基础上,对当前的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____年度,____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3849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282件,占总数的732%;在调解的`282件婚姻家庭纠纷中,调解和好的256件,占受理的908%。调解离婚26件,占区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1109件的234%。20xx年1—5月份,____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366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233件,占总数的17%;在调解的233件婚姻家庭纠纷中,调解和好221件,占948%。调解离婚12件,占区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658件的182%。(说明:两组数据反映的是不同的角度,这里列出主要是反映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大量矛盾纠纷中涉及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比率。)

 按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年龄段划分,“80后”、“70后”、“60后”和其他年龄段的比例分别为382%、296%、259%和63%。由此看出,“80后”的家庭矛盾纠纷比例高于“70后”,而“70后”的家庭矛盾纠纷高于“60后”和他年龄段。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人民调解员以促进当事人家庭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基本原则,动用当事人的用亲朋好友、基层组织等一切可借用的社会力量,使尽法律诠释、情绪调理、多方斡旋等各种调处招数,化解了一个又一个家庭矛盾纠纷。但在有些情形下,仍然难以凑效。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是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但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无爱无缘的婚姻同样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的基本要求。

 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决定了家庭婚姻生活纠纷的多样性。其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类型:

 1、经济收入困难型。俗话说“贫贱夫妻百事哀”,家庭经济收入过低势必会影响家庭生活,就会激发各种矛盾纠纷。一些夫妻建立家庭后,因为家庭收入有限,财富积累少,尤其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失业或没有稳定的职业,造成家庭经济十分拮据。双方往往会因一点点家务琐事而引发矛盾,感情面临一些伤害和考验,同甘共苦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互相责备和埋怨。如梅山有一对小夫妻,女方是外地人,工作不稳定,全年收入不足万元。而丈夫工作虽然稳定,但收入也只能维持家庭基本开支。于是夫妻俩经常为钱的事而吵架,丈夫因不堪家庭重重矛盾压力选择了躲在外面不回家,6个多月不见女方和孩子。这样的夫妻关系已经是名存实亡,难以维系。调委会历时3个多月做思想工作和调处,最终离了婚,维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

 2、即兴组合家庭型。夫妻间婚前交往时间较短,了解不深,匆忙组合家庭,即感情基础不够牢固。在这类纠纷中,多数是曾经离异后再组成家庭的,成为“柴米夫妻”,凑合着过日子。双方往往偶因家务琐事一触即发闹矛盾,说狠话时不考虑对方感受,于是,相互较劲,一时冲动,夫妻关系就亮起了红灯,导致再婚后的感情又破裂了,不再眷恋于对方,把再婚当成了儿戏一搬。

 3、性格差异多疑型。夫妻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如外向型与内向型的差异,节俭型与奢侈型的差异等等。他们在处理家庭事务的方式方法上往往有很大分歧,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冲突,矛盾日积月累,形成积怨,难以调和,最终走向离婚。有一对小夫妻,妻子是体育老师,比较活泼,也注重仪表,而丈夫比较内向,是一家公司的职员。他看到妻子平时穿着时尚,心里总是不踏实,于是疑心重重,长期疑心妻子有问题。经过三次调解做工作,打消了丈夫的疑虑,化解了家庭纠纷。

 4、红杏出墙寻刺激型。经济拮据会导致家庭解体,家庭特别富裕同样导致夫妻矛盾上升。俗话说:“保暖思*欲”。有些人,尤其是男同志,在家庭富有后,不念夫妻恩爱和已有的家庭幸福,在外寻求与异性精神刺激,一旦败露,夫妻之间闹离婚、分财产就在所难免了。家住雨花街道有一对年过7七旬老夫妻,牵手过了一辈子,老汉退休在家无事就到广场上去跳舞休闲,遇到一位50来岁女舞友,两人从此就好上了将近4个月,搞得两家人大打出手。老太对调解员说“老头突然开窍了”,所以要和不想回头的老头子离婚。经过调处,老汉最终顾及家庭和自己的声誉,表示悔改,维系了家庭。

 5、长辈过分干涉型。因为婆媳关系、翁婿关系处理不好,矛盾多发,严重影响小夫妻感情及生活,发展到一定程度,家庭矛盾难以调和。有一对小夫妻分别来自华为和中兴公司,按理说二人属于郎才女貌,非常般配。可是自从丈母娘搬来和他们住在一起后,丈母娘在家庭生活中处处替他俩着想,经常教女婿说话和做事要这样或那样的,说女儿变得傻了,以及俩人睡懒觉不勤快,家庭生活没条理等,时间久了,小夫妻俩的自由生活被扰乱了,情感也被掀起了不和谐的波浪,于是出现了三角矛盾,并持续升级。经过调解员先后四次做心里疏导工作,让他们明白了家庭矛盾症结所在。如今,经回访,这个家庭包容和相互理解的成份更多了一些。

 6、赡养不作为型。为人都有双层父母,尽孝是做儿女的法定义务。自从男女双方组成家庭后,不仅仅是接纳了你所爱的人,还要学会接纳和爱对方的家人。也就是说你和你所爱的人同时是两个大家庭的成员了,对待爱人家庭的每一位成员都要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从此同舟共济,福难共当。然而,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待和调解的家庭纠纷中,有相当一些是夫妻一方因赡养老人发生的纠纷。如兄弟赡养出份子不均;老人自己有钱,做媳妇的不愿再出钱;对双方父母尽孝不能一视同仁等。我们不仅要做好小夫妻思想工作,同时也要做好父母的思想工作,既讲法理,也说情义,更注重美德宣传。只有互敬才有互爱,最终相互理解和体谅。总的来说,因赡养而引发的家庭矛盾占半数之多。

 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家庭的和谐稳定。在千千万万家庭生活中,难免磕磕碰碰,出现家庭矛盾纠纷属于正常现象。各种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诱因需要引起各相关部门的关注。例如民政相关部门要关注收入偏低家庭给予民生关注,

 文化宣传部门要宣扬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妇联相关部门可以为新婚夫妇提供婚后生活方面的心理咨询和教育,指导新婚夫妇如何正确处理夫妻间的小摩擦,社区工作者积极宣扬传统中华美德,营造尊老爱幼生活氛围。教育他们,在婚姻和家庭矛盾摩擦时,要做到“防微杜渐”,认真考虑家庭和社会所赋予的责任感。有了社会各级各类组织的多方参与,关心和正确引导年轻人认识婚姻生活,夫妻之间互相忠诚、互相关爱、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一定会发扬光大。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家庭中,将发挥积极作用,为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多做一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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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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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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