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特色社会的法治语境中,我们所说的“法治精神”当然是指中国特色社会的法治精神。这种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仅吸收和体现了人类法治文明的普遍规律和基本价值,而且立足和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民主特定价值文化。
第一,理性精神
理性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赫拉克利特提出的“逻各斯”。它具有客观规律和主观理性思维的双重含义,主要指客观性(不同于信仰)和逻辑性(不同于感性、情感、欲望等非理性)。
二、诚信守法的精神
作为一种道德原则,“诚信”自古以来就存在于中国,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它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德国学者的主要观点是:“诚信原则的内涵是信任,信任在有组织的法律文化中起着凝聚作用,特别是相互信任,这要求尊重他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第三,尊重法律权威的精神
法律权威体现了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基础性、主导性地位和作用,表明法律的外部强制力和内部说服力得到普遍支持和遵守。
第四,权利与义务对称的精神
权利与义务对称的精神是法治社会正义理念的具体体现。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社会主要系统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一个公正的社会制度要求每个人都有大致平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且否认特权的存在。
第五、依法维权和解决纠纷的习惯
中国社会正在进入“权利时代”。近年来,公众的权利意识空前高涨,各级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急剧上升,信访数量激增。一些重大司法案件和法律事件,特别是公民权利保护事件,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一、感悟收获
通过培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当今法制教育刻不容缓,明白了教师不仅教书,还要育人的道理。在培训中我了解什么叫“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那就是以各学科的教学内容为依托,充分利用学科中固有的教学内容、教育契机和教学便利,有意识、有计划而又适度地渗透相关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教育,以增强学生法制意识,激发学生法制情感,培养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和能力。
通过本次培训,我还了解到如何在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方法:
1、尊重教材教、教学,科学导入,分量适中、目标恰当,有机统一、一箭双雕;
2、创设适当的情景,要找准渗透点,所渗透的法律知识不能过深,频率不要过高,时间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五分钟;
3、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不牵强附会,自然和谐。
总之,在教学活动中如果能恰当地渗透法制教育,不但不会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心理负担,还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制素养,增强学科知识与社会、法制三者的联系,促进学生对学科知识的理解、掌握和应用。从而让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过程,变成一个主动、快乐的学习过程,甚至是不知不觉的过程,即已完成法制教育的任务,既不会增加学生的学业负担,也不会增加学生。当然这样的结果是不会伤害学科本身的。
二、我应该做的事
通过培训深感法制教育渗透学科教学的重要性,紧迫性。要能在教学中顺畅的渗透法律知识我感到首先就是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法制素养,解决好“一桶水”和“一碗水”的关系;其次就是从网络中了解数学教学中可渗透法律知识的点和可渗透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打有准备的仗;再次是要精心备教,舍得花时间、精力准备拟渗透的法制内容,认真研究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教育教学方法,增强教学吸引力和感染力,从而实现学生学科素养和法制素养的双提升,真正的做到让学生在获得文化知识的同时,也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篇二
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随着素质教育的强力推进,我国中小学法制教育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在堂教学中结合学科的自身特点,将法制教育其有机地渗透到学生平时的学习生活中,对于教育学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科学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
课堂教学在学校教学中处于核心地位,教育的目标、价值主要通过课堂来体现。除法制专项教育教学外,我们通过其他学科课堂教学有机的渗透法律知识,这是深化学生法制教育的一条重要渠道。实践证明,如果在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中结合教学内容,以生动活泼的形式,宣讲法律知识,引导学生注意行为规范,遵纪守法,往往能形成良好的学法气氛,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科学课所包括的内容很广泛,包括物理、化学以及生物等多方面课程的内容,涉及到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实际问题,能够和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法律很好的结合起来。在科学课教学中有机地渗透法制意识是法制教育很有效的一条途径,适时、恰当地在科学教学中渗透法制意识也是培养学生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只要恰当,这种结合教学内容进行的法制教育作用是明显有效的。如何在科学教学中根据教材内容,有意识地渗透法制教育,从而使学生在获得科学知识的同时,形成一定的法律观念,以更好地适应当今法治社会的需要,这是科学教学中德育教育的重要部分。科学老师应该在教学中结合本学科特点,寻找教育契机,有机渗透法律知识、法律概念、案例分析等,既丰富了学科知识,使其生动而现实,又在潜移默化中使学生受到了法律法规的教育,增强法制意识。
二、学科教育渗透法制教育工作的要求
(一)首先要提高思想认识,法制教育民教师的法定责任,是素质教育、德育为先的具体要求,是教学教育性原则的具体贯彻,它使:“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的实现有了更具体的依托。
(二)教师要增加紧迫感,学生违法犯罪及受害案件的不断的发生,一引些家长、教育工作者用担心掉胆、心惊肉跳来形容自己的担心和恐惧,一引起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扭曲,人为教师的人们必须从各方面、各途径,主动出击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使学生的法制意识得到提高。
(三)在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制教育的习惯,要增强责任心,增强主动性,把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教学中。变成自觉教学行动和自然的教学习惯。
(四)精心备教,花费精心准备拟定渗透法制和内容,认真研究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的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时间的利用率,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通过有效的教学真正实现学生学科素养和法制素养的双提升。
三、科学教学中向学生渗透法制教育的内容
科学课程的内容广泛,实用性强。现在的科学课不但包括了生活中常见的水、电、动植物等常见的内容,还包括了遗传学、生物学等方面的知识。所以,科学教材中蕴含丰富的法制教育内容,通过钻研教材,充分地挖掘自然课程中的法制教育资源,并通过合适的情境创设与课程教学的情感目标叠加,从而能够有效的促进教学目标和教育功能的达成。
例如在教学“沙尘暴是怎样形成的”这一知识时,可以向学生渗透《环境保护法》,让学生认识到沙尘暴的形成与环境遭到破坏有密切的联系,从而让学生认识到乱砍伐森林,乱丢垃圾等都是造成沙尘暴形成的因素,间接地教育了学生。
又如教学“温室效应”的形成知识,让学生认识到空气的重要性及空气污染严重现状时,向学生渗透“环境保护法”,当空气受到污染的主要祸首是人们在生活生产中随意排放废气,当空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浓度增加时,地球散发热能的本领减弱,地球的温度缓慢升高,就形成了温室效应,再给学生介绍温室效应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地球温度缓慢升高,土地荒漠化的速度加剧,粮食减产,地球的温度升高,海水膨胀,一些地平面的国家会被海水淹没,给学生介绍了这些后果之后,学生知道了温室效应所带来的危害是怎样的,)而温室效应是人类排放的温室气体过多所造成的。
再如学习了“绿色社区建设”,向学生渗透环境保护法及节约能源保护法,还要向学生强调一个小区是否成为绿色社区,除去相应的硬件建设之外,还有人们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等。在教学“生物的多样性”过程中,通过,录像了解了我国的珍贵动植物后,介绍“森林法”,让学生树立生态与环保意识,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森林法”规定,林业应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它指明了林业建设的发展方向。另外“森林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及单位和每个公民都有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美化环境的义务。然而,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使一些人肆无忌惮,乱砍滥伐、乱捕乱杀,破坏生物资源的现象十分严重。因此,有必要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老师可以指出,对那些置法律于不顾,见利忘义,破坏森林资源、乱捕乱杀野生珍稀动物、破坏草原、造成生态环境恶化者绳之以法。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罪名,对那些进行破坏生物资源的人予以法律的制裁,使学生明白法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生物资源,以造福于人类。由此,告诫学生遵纪守法。
四、在科学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应注意的问题
(1)找准切入点
在科学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不能牵强附会,必须从教学内容出发,挖掘发现法制教育渗透点,找准切入点,不断地提炼升华、组合知识,顺势而为,使渗透教育的内容与学生的文化水平,知识结构和理解能力相吻合,才能使渗透教育的效果得到保证。
(2)把握渗透的深度
科学课始终是以向学生传授科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要任务的课程,它不是法律常识课,因此,在向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时,不能本末倒置,喧宾夺主,要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和法制教育资源的关系,把握好渗透的度与量。同时,还要考虑学生的年龄特征和心理特点,一般来说初中的学生接受能力稍差一些,不适合导入过深。
(3)选用合适的方法
在教学中如何挖掘教材,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为载体是一个关键。无论是传统的讲授法,生动的启发式、案例教学法,还是最能调动学生参与热情的讨论交流,游戏互动,或者是考察学生综合能力的实践活动,它们各有长处,教师必须根据相关的教学内容,选出最能调动学生兴趣,激发学生广泛参与,能引起学生共鸣,从而达成教学目标的方式。
(4)选择合适的渗透时机
教学是一个教与学的双边活动过程,所谓“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主动地掌握知识技能,发展智力才能,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在师生的“教”与“学”的良性互动中,蕴含着法制教育的良好机会。为了能调动学生的“学”,选准时机很重要。对于渗透时机的选择,有赖于教师通过认真钻研教材,很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制渗透的内容,精心进行教学设计,并应充分考虑到课程的进程以及教学中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总之是要“有备而战,不打无准备之战”。总之,在科学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是必要的、可行的。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人各种行为必然要受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作为一名科学教师,在传授自然科学知识的同时,积极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以便使学生形成法律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
导
篇三
20xx年3月25日,我参加了曙光乡教育管理中心举办的学科渗透法制教育学习,本次培训是由教育管理中心参加二级培训的王云主任主讲,他从不同的角度向全体听课人员讲述了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可行性。通过本次培训,本人有一点粗浅的感悟,现写出来让同行共免。
一: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当今法制教育刻不容缓,明白了教师不仅教书,还要育人的道理。在培训中我了解什么叫“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那就是以各学科的教学内容为依托,充分利用学科中固有的教学内容、教育契机和教学便利,有意识、有计划而又适度地渗透相关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教育,以增强学生法制意识,激发学生法制情感,培养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和能力。二:如何在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方法:
初中数学教材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只要教师善于挖掘,处处可以渗透法制教育。认真挖掘数学教材的内容,把教材与现实结合。例如,在教学《探索多边形的内角和》一节时,情境设计就出现了一与交通有关的图,从而引出五边形内角和的探索。就可以利用这幅图进行法制教育的渗透,让学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若我们的生活中缺少法律,也会出现混乱状况。在教学科学计数法时,由我国每年新生婴儿数据可渗透计划生育法等。归结起来,应注意以下几点:
1、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法制素养,解决好“一桶水”和“一碗水”的关系;
2、精心备教,舍得花时间、精力准备拟渗透的法制内容,认真研究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教育教学方法,
3、尊重教材教、教学,科学导入,分量适中、目标恰当,有机统一、一箭双雕;
4、创设适当的情景,要找准渗透点,所渗透的法律知识不能过深,频率不要过高,时间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五分钟;
5、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不牵强附会,自然和谐。
引用一些案例,让同学感同身受,在故事中明白道任何权利都是有范围的,依法行使权利的道理,明确维护权利守程序的原因和方式。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明白宪法对公民行使权利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增进热爱宪法的情感,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尊严。
学习目标
1知道行使权利的界限,懂得依法行使权利。2了解维护公民权利的方式,知道如何正确维护权利。
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战斗。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高中生法制 观后感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高中生法制观后感1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对于一个国家,一个家庭、一个学校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于是法律就诞生了。我们是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律与我们紧紧相连,所以我们必须知法、守法,做任何事都要与法律同行。只有我们懂了法律,才不会误入歧途。如果不守法,将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作为祖国未来的我们从小就应该知法,懂法,守法。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标准。前几日在电视上看这样一则报道,有一个18岁的青少年,小的时候看到别人好东西就会偷偷的拿回去据为己有,父母因为忙于工作也疏于管教,后来,这个孩子迷上的网络,整天不去学校,在网吧里打游戏,父母给钱用完了就到外面偷钱,然后继续在网吧,发展到后来,偷窃的钱不够他用了,就想起了绑架勒索,甚至抢劫的主意,最后受到了法律惩罚!一个18岁的孩子,眼看着快成为一个活泼开朗的小伙子了,却因一时之念,走向了歪路!当然这不仅仅是他的错,如果在他第一次偷窃的时候,父母就给他灌输法律的意识,那么他也不会走向这深渊。
法律是公平的,无论是老人还是小孩,只要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因有的惩罚。没有了法律,我们就不会公平的处理一些纠纷,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就没有了保障。为了我们的健康成长,为了我们美好的明天,我们要认真学法,改掉不良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要被利益所驱动去尝试本来不可以做的事情。让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栋梁之才吧!
高中生法制观后感2
孟子曾经说过: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治”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与人治、德治相对立的。如果许多人都不受法治控制,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那么世界该变得如何法治让人讲究文明,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少些人们的纠纷,使人们和谐,社会安定。
法治,无声警察
一个未满18岁的青少年,他的父母由于身体不好,而没有时间管他,他便像一个流浪子一样,整天游着,游着。他慢慢地迷上了电脑游戏,为了去网吧打游戏,有时甚至还逃学。当他没有钱时,他第一想到的就是他的母亲,无论是谁说的话,他母亲都会信。他就以她母亲的这一弱点,来求得他的奢侈之心。他回了家,骗他母亲说学校要买资料,需要交15元钱,他的母亲毫不犹豫的把15元钱给了他。
他继续逃学,并得寸进尺地向他母亲要更多的钱。直到后来,学校老师知道了这件事,狠狠地批评了他,并告诉了被蒙在鼓里的父母,让他们认真监督他,不让孩子偷偷溜去网吧,然后让学生帮助他,让他知道原来世界上还有一种这么可贵的东西——情感!
法治,知心朋友
说到小学,我便想起了我的一位同桌,她。。。。
我每次出教室的时候,总感觉有一件不好的事要发生,当我回来的时候,发现我的一支笔不见了,反正是一支笔,我也没去探究了,但后来,这种情况出现很多回,我就发誓:这件事我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
有一次,我假装出去了(其实我在墙壁边谨慎地望着)。突然,我看到我的同桌,趁有些人不注意,悄悄地从我的位子里拿出一样东西来。我便跑去告诉老师,要老师为我做主。
老师把同桌叫去,同桌进教室时眼睛红肿着,后来,老师安排他一个人坐,并让她父母好好 教育 她,让她改正偷东西的行为。
法治,法治,就是这么厉害,你们的一举一动都会被它看在眼里。
法治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治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
高中生法制观后感3
法制如同温暖的阳光,如同润物的春雨,如同炎夏的清风,有它才得以让我们的社会和谐稳定,我们的生活井然有序,百姓安居乐业,幸福安康。
比如最普通的交通法规就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时时刻刻关系着我们的生命安全,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因此社会对交通安全方面严格要求,不容许发生任何意外事故。
记得有一次,我和妈妈骑着自行车去离家不远处的超市,到了十字路口要过人行横道,一贯守法的妈妈下了车,并喊我也下车,一起推车前进。我还以为是妈妈担心我车技不稳,大声对妈妈说:“没关系的,我可以骑过去。”没想到她严肃的冲我喊道:“你有点交通法规小常识好不好。”我感到莫名其妙,不就是过马路嘛,“红灯停,绿灯行”,幼儿园时就知道了,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这时,来了一位老爷爷,他也骑着一辆单车,轻快地踏着脚登,嘴里还横着越剧小调儿,在绿灯的指挥下缓缓而行,一副没心没肺的样子。可他没有想到“灾祸”从天而降。他丝毫没有察觉站在马路中央的交警鹰一样的眼睛已经死死地盯住了他。交警叔叔叫住了老爷爷,礼貌性地敬礼后也开出了一张二十元的罚单。老爷爷极力申辩,脸孔涨的通红,但是法规就是法规,岂是儿戏。交警叔叔为了交通的安全,秩序的井然,铁面无私,执法如山。而此时的我觉得脸上火辣辣的。幸亏妈妈提醒了我。
回到家里,心里还有点不服气的我特意上网查了电脑,原来“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必须下车推行”。交通小法规真是无处不在呀,我暗暗提醒自己以后一定要多看些有关法制法规方面的书。心里也更加敬佩那些执法部门的叔叔。有了他们,我们的生活才会如此美好!
高中生法制观后感4
什么是法制法制就是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律是无情的,只要你触犯了法律,法律就会毫不留情面的对待你!
法律,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工具,是我们公民的一个保护伞,是我们的权益遭到破坏时的一个维护者,也是我们公民应该遵守的一个法则。这个法则是铁面无私的,永远不会因为某些原因而改变,也不会因为环境而变动。
青少年是未成熟到成熟阶段的过渡,在这个期间青少年犯罪是很容易的,一不小心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犯罪就是危害国家的利益和人身权,民族权,法制权。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不追究任何刑事责任,18岁以上犯罪成为成年人犯罪。青少年不能干的有:吸烟,喝酒,打架,偷抢东西等。青少年犯罪重点主要是盲目性,青少年未意识到什么是真正的道路,因此走错了方向。
法律能保持我们的日常生活正常运行,法律就是守则,规则。学校里的规则有: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有许多法律值得我们学习,老师让我们遵守的规则是务必要遵守的,法律是靠我们自觉遵守的。我们都要用法律来保护我们自己,对我们来说是要讲道理的。法律不是靠一个人遵守的,而是要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是毫不留情的,所以我们都要自觉遵守法律,不要被迫遵守法律。
作为青少年,我们要把精力放在学习上,不但要把数学语文学好,最重要的是要把思想品德学好这才是最重要的,从现在开始,从我开始,和人相处要团结有爱,对人要宽宏大量,不要为一点小事而斤斤计较,要有正确的思想观,不但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更要做一个有很好心理素质的新新人才。
高中生法制观后感5
法律,是整个世界,也是人类必须遵守的规则,也正是法律制约着人类,以至于这个世界不会乱套,而我所要说的“法律”,并不是哪一个国家颁布的刑法、宪法,而是我们小学生的应该遵循的法律,这并不是一本书籍或一条法则,而是在我们面临的困难的解决方式,而这个“法律”的编写人正是我们的老师和家长,他们时时刻刻为我们着想,为我们分忧,所以说,才有了我们的“法律”。
作为一名小学生,说不大也不大,说不小也不小,正处于 儿童 转向少年的过渡期,在这个时段里,孩子们的身心很容易受诱惑,所以必须要保护,首先要注意的就是校园安全和交通安全,在校园安全里,第一,不要随便攀爬公共设施,像我的学校,就有一座假山,每到中午,便看见许多孩子在上面爬,这种行为是坚决不行的,要是不慎摔下来怎么办,不要为了这一时的快感而付出了一生的代价。就算不为了自己着想,也要为父母着想啊,我们都是家里的小宝贝,出了事谁的父母都不好受。第二,就是不要在教室里追赶,桌椅很容易伤到我们,万一摔倒,头碰到椅子咋办,头是最致命的部位,一个不好,就要与亲人天人永隔。第三,不要与同学打架,平时大家关系好的同学接触一下可以,但不要来真的,既让自己受了伤,又伤了感情。总之,做什么事都要谨慎,三思而后行,自己的生命才是最重要的。
交通安全也是小学生要特别注意的,现在我们有很多的同学放学都自己回家,有几个事项特别要注意:不要乱闯红绿灯,即使没人也不能乱闯,遇到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要服从交警的指挥,走的速度要放慢,左看看,右看看,确定没人再走。还有,搭公交车的同学下车时要走车的后面,一定不能走前面,因为公车较高,司机很难看到你,一旦被公车撞到,后顾不堪设想。不但是交通安全和校园安全要注意,还有很多要注意,比如,回家时要结伴而行,不要走偏僻的小巷子,不要和陌生人打交道,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不要进网吧,用现实的话来说,我们现在家家都有电脑,何必去网吧呢不必花那冤枉的几块钱,再说,网吧里大都是些社会的坏人,我看过一条新闻,某网吧里突然闯进一个持刀的人,看都不看是谁,就拿起刀把一号台的人连捅数刀,再看时,发现砍错了。网吧的危害可想而知。还有许多要我们注意的事……
精彩人生路,法律伴我行,相信法律始终会伴在我们左右,帮助我们平安度过一生,让我们用人生的画笔,勾勒出我们未来的绚丽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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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德治作为治国手段,是相辅相承、相得益彰的关系。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既要重视法治建设,又要重视道德建设,使二者紧密结合起来。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对法治之路的认识,希望大家喜欢。
对法治之路的认识篇一
一 为何法治建设首要的是走对路
我们都听过南辕北辙的寓言故事,它告诉人们:做任何事情,都要首先认准方向、找准道路,否则就会事与愿违,犯根本性的错误。法治建设也是如此。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找到了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法治搞得比较好;而有的国家则没有走对路,法治建设搞得不成功,甚至导致国家动荡、发展停滞或倒退。
法治作为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一个国家在特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下的治国模式。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法治道路必然不同;社会制度相近但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的国家,法治道路也不会相同。说到底,每个国家的法治道路,是与各自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条件等因素密切相关的。
对中国来讲,我们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又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具有独特的法治传统、独特的国情、独特的现实问题,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法治建设必定要走自己的路。
我们的法治道路要扎根自己的传统。虽然中国几千年来人治传统根子很深,但我们的先人们很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礼乐刑政、综合为治,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等法治思想影响深远。今天搞法治建设,应根植中国土壤,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不能抛却,也无法抛却历史传统、割断文化血脉。
我们的法治道路要立足自己的国情。两千多年前,商鞅就说过,“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中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又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决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特别是经过长期实践探索,我们已经走出了一条自己的法治道路,取得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必须立足这个基础去不断发展完善。
我们的法治道路要解决自己的问题。治病要对症下药,射箭要有的放矢,法治建设也要着眼于解决问题,实现更好更优的国家治理。作为一个正在快速走向现代化的超大型国家,中国发展面临的问题的规模、复杂程度,是很多国家不曾遇到过的。从经济社会发展看,解决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解决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都对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从法治建设本身看,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别人的经验固然可以参考,但说到底,针对自己病症的药方才最有效,走自己的法治道路才最管用。
总之,在法治问题上,没有最优模式,也没有“标准版本”,只有适合自己的选择。我们需要借鉴国外法治文明成果,但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不能搞“全面移植”、照搬照抄。
二 中国的法治道路是怎样走出来的
“看似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是从其他国家搬过来的,也不是哪个人主观设计出来的,而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法治建设艰辛探索的必然产物。
这条道路凝结着中国近代以来百余年的上下求索。鸦片战争后,为挽救民族危亡,无数仁人志士主张变法图强。很多人认识到中国落后的根源在于旧的制度和体制,试图学习、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搞君主立宪、搞议会民主、搞五权分立等,但都遭到失败。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才为在新中国实行真正的法治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这条道路凝结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艰辛探索。新中国成立后,在摧毁国民党旧法统的基础上,我们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迅速制定了一批重要法律法规,制定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但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沉重代价。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使我们深刻认识到:人治的办法行不通,唯有法治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这条道路凝结着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成功实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痛定思痛,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我们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动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深刻转变;我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生活各个方面总体实现有法可依;我们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持续开展全民普法……伴随改革开放的滚滚春潮,中国法治建设不断迈出新步伐,取得历史性成就。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断深化对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宝贵经验。
可以说,在中国***领导下,经过几代人艰辛探索,实现了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的飞跃。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可以列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唯一正确的道路。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办好,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和走好这条法治道路。
当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中国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不懈探索、不断完善。但我们坚信,只要认准前进方向,落实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部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将越走越宽广,中国法治建设就将不断迈向新的更高境界。
对法治之路的认识篇二
__问世后,继承古希腊“灵与肉”分裂理念,提出了“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的社会统治理念
法律是人法,法学是人学。因此,研究法治的起源,需要追溯人类对“人是什么”的思考历程。学界公认,人类第一次思考“人是什么”,肇始于被德国学者雅思贝斯所称的公元前800 年至公元前200年的“轴心时代”。在这一时期,中国、印度和西方这三个地区几乎同时独立地出现了许多思考人本身的伟大哲人,中国有诸子百家,印度有佛教,西方有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然而经过这次反思活动采信法治的却只有西方一家,所以然者何盖因西方人把人的灵魂与肉体作了分别。中国人的灵魂观念与西方人不同,它指的是附在人躯体上作为主宰的灵体,灵体离开躯体人即死亡,灵体就是灵魂。魂主精神,而魄主身形,除了伟人成圣外,常人死后灵魂会变成鬼,但不代表是邪恶的,而是会保佑子孙,或向杀害本人的坏人报复,所以类似低级的神明。
西方灵与肉分裂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世纪希腊民间的奥尔菲神秘教派,后经毕达哥拉斯派加以改造,成为希腊思想文化里的重要成分,到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手里就成了思想文化研究的一个基本课题。灵与肉分裂观念引发法治学说的逻辑和历史过程是这样的:
人的灵魂与肉体是不同的,灵魂是真、善、美的代表,肉体是欲望或邪恶的代表,两者处于紧张的对立之中。苏格拉底认为,人活着,灵魂就会遭受肉体的拖累,使人被肉欲左右而得不到真知识。柏拉图认为,人的灵魂在投生前就已存在,偷生后受到肉体拖累,不容易回忆起原来具有的知识,肉体是达到真知的障碍,为了获得真知,人必须挣断这种束缚。亚里士多德说,人的本质是灵魂与身体的统一,如果按照人类生理和心理的自然顺序,人先有身体后有灵魂,先有非理性(情欲)后有理性(德性、理智),身体与非理性相联系,灵魂与理性相联系。理性是相对于“过分”和“不足”两个邪恶的极端之间的“中道”,“过分”是主动的恶,“不足”是被动的恶。以情感为例,自信是骄傲(过分)与自卑(不足)的中道,义愤是易怒(过分)与麻木(不足)的中道。以行动为例,勇敢是鲁莽与怯懦的中道,大方是奢侈与吝啬的中道。人们虽然倾向于理性、德性,却可能永远实现不了理性、德性,甚至成为违反理性、德性的罪人。
灵魂是神意的体现,情欲或邪恶是尘世的产物。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首先就是要认识灵魂,这灵魂是理性和智慧的所在地,是永恒不变的,人死后肉体会分解消亡,但灵魂常在。人为何会作恶因为人有愚昧无知的缺陷,统治者不重视对人的教育。柏拉图认为宇宙有理念和现实两个世界,现实世界是没有一点恶、全部都是善的神创造的,他把理性放入灵魂,把灵魂放入躯体。但人的灵魂、理性会受到非理性的欲望的干扰。亚里士多德虽然不像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那样把灵魂、理性视为外在于人的客观独立物,而是人与生俱来的东西,但他在《伦理学》的结尾也说,人的灵魂、理性与神最为接近,是神最喜欢的东西。
与灵与肉的分裂相适应,法律有神意之法和人意之法的区别。苏格拉底把神意体现的自然法和国家制定的人定法区分开来,认为无论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还是成文的人的法律都必须考虑到正义,正义性不只是立法的标准,而且是立法的共同本质。他之所以被判死刑而拒绝逃跑,就是认为法律是神意的体现。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认为人定法源于自然法,自然法源于神意。亚里士多德把法律视为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他说,只有让上帝和理性来统治,法律才会统治人们;要是让人来统治,那就要加上兽性的成分。他也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两种,前者反应自然存在的秩序,后者以前者为基础,由人制定,调整人为的秩序。
法治是灵魂、理性不敌情欲的产物。灵与肉分裂后,苏格拉底和早年的柏拉图出于对人类灵魂、理性的信心而主张人治,苏格拉底反对民主制,主张贵族制;柏拉图主张哲学王来搞人治。但苏格拉底被处死、政治斗争剧烈等残酷社会现实逐渐使人们看到人们的情欲往往压倒灵魂和理性,因此,苏格拉底提出了统治者会不会犯错误这一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疑问;柏拉图晚年撰写《法律篇》,认为“哲学王”的人治虽然是最好的统治方式,但一时难以实现,次好的法治统治方式也是可行的。到了亚里士多德就完全变成“法治”论者。他认为人治、尤其是一个人的统治,可能在政治中混入兽性的因素,是极其危险的。法治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服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
__问世后,继承古希腊“灵与肉”分裂理念,提出了“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的社会统治理念,灵魂、理念方面的事务归教会管理;肉体、行为方面的事务归法律管理。这是另一种形式的德治和法治。
对法治之路的认识篇三
一、法治具有共性
作为人类社会的法治文明,遵循着一些共同的价值理念,这是毫无疑义的。法治的这种价值,具体体现为文化和法律文化具有一些共同的东西,即共性。
(一)文化的共性
各民族文化之间的共性,表现在它们都是各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智慧,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有着共同的发展方向和遵循共同的发展规律。人类实践活动的根本目的和动因,是为了通过对自然规律的把握,征服自然力,把自然界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之服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这既是人类文化发展的方向,又是人类文化发展的动力。因此,尽管各民族文化由于发展的起始条件不同,在其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多样性,甚至相互之间的差异很大,但在多样性中隐藏着共同的东西。在文化发展的过程中,这种共同的东西不断地显示出来,表现为各民族文化发展过程中的接近性,从而体现出人类文化发展的规律性。文化在其发展过程中所显示出的这些共性,为各民族文化间的交流、学习和借鉴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法律文化的共性
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也是人类在实践活动中创造的智慧。具体说,它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法律文化属于文化中的制度形态和观念形态的部分。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前述对文化共性的揭示对其同样适用。
作为人类维系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之一的法律制度和与其相关联的基本法律价值观念,必然包含着一些共同的东西。
世界现有的各种法律制度,无论是中国的法律制度还是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虽然产生的文化背景不同,但作为法律制度,总有一些共同之处。这就如同当代美国法律哲学家博登海默所说的:“我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尽管社会秩序会因社会和经济制度的特定性质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我却依然相信,一种完全无视或根本忽视上述基本价值中任何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
二、法律文化的民族性(特色)
强调法律的民族特色及不可盲目地照搬照抄,这个命题是成立的,也是可论证的。因为文化及法律文化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即个性。世界各种法系的存在就是最好的证明。
(一)文化的个性
人类文化的个性表现为各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性。各民族的文化虽然有着本质上的共同性,但其差异性也是十分明显的。通过前述文化的定义可以看出,文化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它是民族间相互区别的标志。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是独特的。民族文化的独特性表现在或者是某种文化因素是其他文化所没有的,或者文化的某个方面优于其他民族文化的相应的方面,或者具有互补性。文化作为实践活动的智慧,是一个民族在其独特的条件下的独特创造。
(二)法律文化的个性
前已述及,一个民族就意味着一种文化。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类社会生活的手段,是一个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由于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产生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因而不同法律文化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我们知道,现代市场经济是已为世界各国所认同,最具效益和活力的经济运行载体,现今除个别国家外,世界各国和地区都纷纷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但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市场经济的模式却有多种多样。[2]在治国方式的选择上也是同样。法治被认为是迄今为止已被证明的最佳治国方法,并为人们所推崇。但不同的国家,由于其法律文化传统、国情不同,其模式也不应是单一的。事实也是如此。从中西比较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下特征: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沟通;法的公平要求与权利等差;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重刑轻民,律学是法学的主要形式;制定法与判例法结合;援法定罪与类推裁断;无讼是求,调处息争;法典编纂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等等。[3]以法律文化传统来划分,目前世界上就有民法法系、普通法系、伊斯兰法系和混合法系等不同模式。在同一法系内部,各国又有很大差异。[4]西方法律传统则表现为明显不同的特征,诸如法律制度与政治、道德、宗教等有较为明显的区分;法律的施行由法律专家来进行;法律职业者要受专门的训练;在同一社会内部,各种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共存和竞争,等等。美国学者伯尔曼将西方法律传统的特征概括为十个方面。[5]
在世界范围内,法律制度之间之所以可以相互学习、借鉴、移植,就是法律制度之间有先进与落后、强势与弱势之分;法律制度之所以可以进行优劣比较,就是因为世界上存在着形形色色不同的法律制度,各民族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差异。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各民族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可归纳为以下方面。(1)不同的国家和民族对法律的概念的理解有差异;(2)在法律的存亡问题上存在差异;(3)法律的渊源差异;(4)法律的形象化程度不同;(5)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法律家的典型形象不同;(6)不同的文化所赋予的法律义务不一致,等。[6]
三、中国特色法治之路的样式
上述法律文化的民族特性特征考察,决定了中国特色法治之路的存在。中国特色法治之路的样式。何谓中国特色,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中国特色法治之路的意识形态指引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因而和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密切相关。以立法为例,一国的法律体系都是在一定的意识形态、道德原则和价值取向指导下制定的,或者说都遵循着同一的价值标准。
在我国立法中,必须遵循一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坚持相应的立法原则。因此,部门法在制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意识形态等政治因素的影响问题。如何处理好法制建设和意识形态的关系,尽可能为减少立法过程中不适当地政治干预提供理论依据,是法学研究不能也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部门法的制定,不能脱离社会的意识形态而存在。我们在批判把法律作为统治者工具的同时,把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精神追求时,部门法的制度设计能否做到不受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呢回答是否定的。迄今为止,完全摆脱政治意识形态影响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制度是不存在的。作为公法领域的宪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是如此,作为司法领域的民商法也是如此,中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出现的风波就证明了这一点。
鉴于以阶级斗争为价值取向的法学研究,给我国社会和法学研究者带来的危害,一些学者提出法学要与政治保持距离,这是可以理解但带有情绪化的一种表达。法学研究固然应有自己的独立品格,不应追随、依附于政治,甚至为错误的政治决策和行为提供理论支持,但要完全摆脱或回避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是不可能的,也不必要。因为,法学家的研究可以做到与政治保持距离,而法律实践却不能够;书斋里的法学研究可以回避现实,而面向实践的法学研究就不能够。法学研究作为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价值、信仰、认知和评价等观念系统,其本身就是社会意识形态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并发挥着意识形态的巨大功能。这在现代西方国家也毫不例外。[7]
法学与政治密切相关,甚至是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意识形态不是法学的全部,其中也有独立于意识形态,甚至超越时空、体现客观规律性和具有普适性的内容。因而法学的研究,要关注政治,关注意识形态,并不意味着成为政治的附庸,而是在现有政治意识形态下,追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化,从而为部门法的制定提供相应的价值标准。
因而,法学研究不应超然于现实政治之外,正确的态度是,法学家不能消极也不能激进,应做社会发展的改良派和促进派,在保持自己独立批判精神的同时,要积极干预和参与政治。在出现法律实践与意识形态冲突,或在法律的制定遇到政治干预时,法理学要能够给予恰当的解释,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因此,法学研究要关注主流社会价值观和主流意识形态,并以此作为当代中国法律制度设计的思想主导。面对当前法学研究中存在的西方文化的“强势话语”,我们应当结合我国实现现代化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国情,予以冷静地分析,而不应该完全“依附”。改革、发展和建立小康社会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体现在主流意识形态中的价值观,以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理念的价值追求,是我们今日社会建构的基础,也应是当代中国法律制度设计的价值理念。只有如此,才有利于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在当代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理论,也应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二)中国特色法治之路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
中国特色突出的表现是,中国的法治社会是根据自我需求,沿着自我设计的路线进行建设的,它既不是(摆脱了)单纯的模仿,也不是完全的拒绝。
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目标的确立,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是密不可分的,可以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内驱力。实现法治环境下的市场经济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吸收、借鉴和移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也是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
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被认为是当今最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并且有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与之相配套。但这种完备的法律体系也是伴随资本主义社会的整个过程的立法斗争、通过长期的探索和努力才建立起来的,是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过程中实践经验的结晶,也是西方人民奉献给整个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以市场机制堪称当代西方世界典范且具有设计精密的法律体系的美国为例,且不说它在资本主义的初期阶段,即使到了原始积累阶段的后期,美国市场的竞争秩序也可以说是极为糟糕的,市场竞争的手段也是极为野蛮与卑劣的。为了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美国进行了将近半个世纪的社会净化运动。通过一系列良化市场秩序的立法活动,终于使得美国社会逐步走出了拜金主义的投机行为通行无忌的“镀金时代”[8]。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可以说是亘古未有的全新事业。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多年来全面实行计划经济的历史前提下,由国家自觉、整体地将计划模式改造为市场模式。在现今的条件下,我国经济模式的转换,已不可能像西方市场经济的建立那样经历漫长的年代,走西方发展的老路,而只能采取在几十年时间内快速完成的方式。因此,为尽最大可能减轻模式转换过程中的无序程度,避免和限制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弊端,以便少走弯路,应当直接借鉴和移植世界市场经济的现代模式和与之相配套的成功立法经验,根本不必要也不可能自己一切从头探索,从而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律建设在更高的起点上健康发展。
此外,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打破一切地区和国家的界限,形成世界市场和多种形式的国际联系。我国实行改革开放,走出国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必须遵守国际公认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使国内市场经济法制化,另一方面国内立法必须与世界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则相衔接。因此,吸收、借鉴和移植国际通用的法律规则,对完善我国经济法制体系,促进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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