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该走的人要走的,活着的人还要活着。毕竟人不是为了一个两个人活。用要留点精力和经济赡养四位老人。还有保证孩子的成长。如果没有老人孩子,那倒是没有后顾之忧了,倾家荡产又何妨?救得活,钱再赚。救不活,一起走。
告别有情天 1995
地 区 中国香港
类 别 剧情
导 演 陈汗
主 演 任达华 刘雅丽 梅爱芬 刘兆铭
剧情介绍
时光倒流七十年代的香港,戴振华(任达华)是法律世家的独子,也是港大法律系的高材生,但即偏偏爱上保良局孤儿淑芬(刘雅丽),连一直暗恋他的姑姑(梅爱芬)也从此无望。门当不互对自然受到家长的阻挠,振华父亲(刘兆铭)多番反对亦不能令振华改变初衷,结果有情人终成眷属,而姑姑亦下嫁了一个自己不爱的男人。婚后二人感情虽好,但总要面对生活的艰难,再加上淑芬诞下三胞胎,生活的担子亦落在振华身上,终于,振华藉着一场打胜了的官司而声名大噪,但好景不常,淑芬突然发现自己身患绝症,振华大受刺激,在绝望的边缘竟又发现自己亦患上初期癌症,死亡的阴影笼罩整个家庭。
在大学读法律的戴振华是著名律师戴崇天的儿子,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热衷做社工的中文系女生李淑芬,她对穷人的关切感染了这个风流倜傥的富家子弟。得知淑芬是天主教徒,振华也走入教堂接近淑芬,淑芬弹钢琴时微笑的样子再次打动了他,而淑芬虽然表面上言语激烈,称振华纨绔,但心里却暗暗喜欢上了他。
在学校,淑芬把自己几本厚厚的日记交到了振华手上,振华从日记中读出了淑芬的身世和她对自己的爱慕,他们很快成了一对情侣。但振华把淑芬带回家见父母的时候,父亲戴崇天却十分不赞成,他并不嫌弃淑芬穷或是出自保良院(孤儿院),而是觉得儿子太过深陷爱情,没了自我。他想把淑芬赶走却遭到了淑芬的顽强反抗,戴振华终于搬出来和淑芬成立了自己的家庭,他也从一个娇生惯养的富家少爷变成一个需要承担家庭重担的男人。
淑芬因为怀孕而退学并当起了专职妈妈,她一边照顾刚刚出生的女儿雯雯,一边教钢琴挣家用。振华经过艰苦的努力终于从法律系毕业并拿到甲等成绩,但他的求职之路却十分坎坷,好容易得到了一家律所的聘用却偏偏赶上淑芬再次生产。这次淑芬一下生了三胞胎,而振华接手的第一个案子的对手却是和父亲交好的一位律师。振华非常努力地工作,每日早出晚归,而淑芬操持家务,家中的大小事情、教育看惯年幼的子女全在她一人身上。
一次,振华获得法庭辩论的初步胜利而早点回家却发现淑芬不在家中,雯雯正看着三个年幼的弟妹。回到房中,他在桌子的角落里发现了很多药瓶,感到淑芬的健康可能不妙。淑芬在好友的陪伴下回家,振华责怪她没有告诉他真情,好友把所有的真情都倒了出来。原来,生过三胞胎之后,医生就发现淑芬患了肺癌,本来只能活三个月,为了一家人她硬挺了三年。医生催促淑芬住院,也建议振华做个全面体检。躺在病床上的淑芬终于得知丈夫也患了病,她向长女雯雯留下了遗言,要好好照顾弟弟妹妹。振华在完成了法庭辩论后也住进了医院,但经过积极治疗他得以出院,他还要支撑一个家
从法律角度看,一方患病不是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理由。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才是法院认定
是否准予离婚的考量因素。
本案中,双方于16年分居至今,期间,丈夫曾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未准予。第三次法院判离,
很大概率依据的是“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这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其次,这也是广大女性,天天高喊的“婚姻就是价值互换”的价值婚姻的必然结果。
没有道德,没有感情。有的就是价值需要。又或者说,连所谓的感情和道德,也是因为价值需要才
有的。
不触犯法律,但也仅仅是不触犯法律而已。
我常常思考,一提到彩礼,生孩子,买房买车,女性就有一大堆价值理论,套用经济学长篇大论把
一切男性的物质付出解释成合理的事情。把自己生孩子也包含在内。
当女性把自己的生孕和要房要车要彩礼价值捆绑的时候。其实就变相的承认,男性一但给了他的价
值,女性生完孩子,或者年老色衰被抛弃不也成合情合理的吗?
一、如果是从夫妻共同财产里多分10万给病人,没毛病,合理合法。
这个“拿出10万”给病人,莫名有种赎身费的感觉。
我才疏学浅,没找到离婚交赎身费的法律依据。不过这种判决应该很鼓励结婚吧!实践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对来说适用得多一些,离婚经济帮助适用得少一
些。
离婚经济帮助,即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
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离婚经济帮助是离婚救济体系里的兜底条款,法院在平时审判时用得比较审慎。
本案则是适用离婚经济帮助的典型案件,妻子一方患有尿毒症,而丈夫具备一定负担能力。
但这个丈夫是否会履行司法判决存疑,因为在妻子和丈夫前期的离婚官司中,法院就判决丈夫向妻
子支付扶养费136万元,但最后丈夫支付了18万元。
所以个人推测,这个丈夫后续有可能还是不履行司法判决。建议法院考虑把司法拘留和拒不执行
判决罪用上,否则这次的判决可能又成一张废纸了。
二、从法律角度,不知道怎么看。
从生活角度,我觉得挺好,挺符合我对我们国家法律的期望的。讲理。并不富裕的人家,生了需要长期用药的毛病,是对普通人的凌迟。有人能承受,有人不
能承受;有人愿意和另一半一起承担,有人不愿意和另一半共患难。我觉得都能理解,法律也应该
都支持。不要去道德绑架普通人。生病的人实惨,生病要花很多钱更惨,当初誓言生老病死在一起的承受不了要走惨上加
惨。走的人经济上给予一些补偿,也算是用金钱给予生病的些许安慰吧。
只希望国家能发展的更好一些,国家的医疗保障,社会福利体系更好一些。这样的悲剧更少一些罢
了。
这是典型的“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另一方起诉离婚”情形,而这种情形在我国广大偏远地区或
农村地区,还是较为常见的。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什么都不是一成不变的,感情亦不例外。当初,夫妻
双方或是因为某些原因而走到一起,如今当面临着严重的经济下滑阶段,或者一方险些丧失生活自
理能力的时候,另一方却突然想弃之而去,通过三番五次的诉讼,来获得自由之身。
三、这种婚姻制度的出台,与旧封建社会的包办、买办婚姻存在彻底区别。在古代,男子、女子在个人
婚姻方面没有选择权,没有个人决定权,往往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新中国成立后,法律制度几
经修改,婚姻制度立法已经逐步回归现代社会的人性关怀,对公民的婚姻自由,不再设限。
如今的婚姻法律制度,对于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只有一项标准: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那又有人要问了:
如果是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要经历两次,甚至是更多次的诉讼离婚?
比如,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家暴,是不是可以一次性离?为何我都起诉两次了,还不判离婚?
事实上,这个问题的答案,还是在于法律上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实是已经破裂了。因为本身感情是
一种抽象化的概念,又是存在于他人双方之间的,对于法院来说,如何判断夫妻双方已经彻底断
裂,是存在困难的。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
法律,只是模糊化的规定了一些笼统的标准,无法详尽的确定每个个案的离婚标准。对于具体个案
情形,留于每个法官自身去衡量、判断。
四、起诉未果后,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支持了。
正如上述所述,没有离不掉的婚姻。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婚姻自由的体现,就是离婚,最终肯定是可以离掉。
只是,时间问题;只是,选择何种诉讼策略,尽最大努力早日实现离婚的诉求。
本案中,特殊之处在于,女方确实是患有严重疾病,且是绝症,那么这种情况下离婚,对于女方来
说,该如何保证她的权益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对于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事实上,法院的判决最终是选择了折中做法。
既支持了离婚的请求,但也判决男方须支付女方生活帮助费10万元。
但是,这里又面临着一个新问题:女方身患绝症,10万元的帮助费可能压根儿不够。同时,本案中
男方确实经济条件也不好,那么即便判决了10万的生活帮助费,后续可能也无法支付,没有履行能
力。
所以,法院在这里又采取了一定的变通,鉴于陈某生活困难,法院决定给予陈某司法救助5万元。
所以,最后法院方面为女方提供了最大的救济,不过,女方可能还得考虑后续判决书的履行问题。
在这里建议,女方早些申请执行,了解对方可供执行的财产。
唉,任36岁,得了绝症,你该怎么办?那你赶紧找医生啊,弄到医院里给他看呢,该做输出了,给他做做该化疗的话聊呢,你不要丢,那样不观看吗?还是你最爱的人,你一定要保护他,爱护他,给他该看就看。
法律分析:如果你不同意,老公是无法和你协议离婚的,只能采取起诉离婚的方式。 但是在起诉离婚中,你也可以不同意离婚,并证明与老公感情没有破裂,通常这种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是不会判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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