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证感情破裂的条件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起诉离婚流程有哪些
1、写好离婚起诉书;
2、准备诉讼离婚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离婚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书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情况有:1、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2、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3、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的。5、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8、一方有赌博等恶习,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需对夫妻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作综合分析认定。
1婚姻基础即双方是否存在感情基础,一般无感情基础表现为未到法定年龄由相亲或安排结婚,两人无任何好感;
2婚后感情即婚后双方是否在长期相处中产生了感情,对于离婚是否存在坚定的决心,一般表现为在调解中对于离婚是否抱有可也不可的态度;
3离婚原因即决定离婚的原因,离婚原因多种多样,除了上诉法定认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形之外,还包括出轨等,但普通的出轨情形未必会被认为是夫妻感情破裂;
4夫妻关系的现状即发生认为一定要离婚的情况以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仍在履行夫妻义务,是否仍然同居,是否对外仍然以恩爱夫妻示人等;
5有无和好的可能即综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等判断是否存在和好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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