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了可以以夫妻感情不合起诉离婚吗?第一次起诉后多久可以再起诉?

分居两年了可以以夫妻感情不合起诉离婚吗?第一次起诉后多久可以再起诉?,第1张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里面的要求是,如果里面有一个满足下面的情形之一的话,就能起诉离婚。其中的话就有一条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只要一方提出离婚诉讼。都是可以离婚的。

而且如果想要起诉离婚的话,他的方法是有很多的,只要你有足够的证明,这个的话是没有具体的标准的。而且分居的话,它只是一个作为感情不和的证据。但是并不能说明你们就是因为这个而去判你们离婚,一定要满分居满两年以上,而且还只是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以上才会。才能起诉离婚。但是有时候,法庭也会驳回你的起诉,因为有时候可能是因为其他原因。给双方缓和的余地,反正中国就是以一个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想法来处理这个问题。

所以如果真的想要离婚的话,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离婚律师处理,会更好一点。如果你第一次起诉离婚,并没有判你们离,如果你还想继续离的话,再起诉第二次,那么你们就应该要间隔六个月。而且不是你起诉的时候,开始六个月。是第一次起诉有了判决结果以后,从那个时候开始的六个月以内,六个月以内是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只要超过六个月以后就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其实一段婚姻,只要双方有退一步的余地,一般都是不会判你们离婚的,但是如果你们再次起诉的话。就会判离婚,只要你们感情不和,或者因为其他原因重大变故。那么你们就会被判离婚。而且在提出离婚的时候,一定要想清楚自己起诉离婚的原因,先看清楚离婚可以起诉离婚的一些条件情形,别让自己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地步,先将自己的问题,问清楚当地的律师,准备好再去起诉离婚,这才是最好的。

如果是两人感情不合,最好能够先与对方协商离婚,尽量让这段婚姻在和平中结束,如果确实无法好聚好散,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

我国遵循的是自愿结婚离婚原则,如果一对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确实过不下去,并且夫妻双方都认同离婚这件事,可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明与结婚证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再度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后,夫妻双方共同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即可。如果夫妻中有一方不认同离婚,甚至想要挽留这段婚姻,那么想要离婚只能采取诉讼方式,由希望离婚的一方向法院提交申请,如果两人已经分居满两年,可以同时提交自己与配偶分居的相应证明,用以辅证自己感情破裂的说法,让法官相信这段感情已经无法挽留,判决离婚。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不管两个人分居多久,在法律上面都不可能有自动离婚的说法,任何的离婚都需要经过民政局或者是法院判定才可生效。假设说一个人跟自己的配偶以及两地分居长达30年,可是两人都没有去民政局领证过离婚证,更没有到法院诉讼离婚,并得到法律判决。那么这段婚姻关系依旧存在,并且合法有效。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一点,有些夫妻因为工作原因,需要在两个不同的城市上班,这样的长期分居,属于夫妻正常生活,法律不会将其作为感情不合的判断依据。如果有一些夫妻是这种情况,还需要提供其他的辅证来证明,夫妻两人感情确已破裂,不适合在继续在一起生活。

最后,如果法院首次拒绝两人离婚,那么申请离婚方,可以在法律规定时间范围内,申请二次诉讼,再次要求离婚,而这一次,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一般认定两人感情已经破裂无法修复,允许离婚。

如果觉得合不来是可以提出离婚的,但是走法律途径是达不到离婚条件的,只能双方协议离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法律才会判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感情不和可以申请离婚。

1如果双方能就离婚、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双方亲自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双方不能就以上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会判决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分析:提起离婚诉讼三个月到六个月才可以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的,审结期限为三个月。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离婚案件的,审结期限为六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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