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日语专业去日本读研学什么专业好

本科日语专业去日本读研学什么专业好,第1张

日语专业的学生去日本读研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向:

一、文学类

文学是指以语言文字为工具形象化地反映客观现实、表现作家心灵世界的艺术,是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文学,是一种将语言文字用于表达社会生活和心理活动的学科,其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之艺术的范畴。

根据日本教授们研究的国家不同,对于文学进行一下分类。

01 日本文学

日本研究文学的教授当中,有一部分教授是专门研究日本文学的。喜欢日本文学的同学可以申请这些教授。但是还需要确定一下自己喜欢的文学作品所属的时期。

按照时期再来进行一下划分的话,大致可分为:

上代文学(即日本的飞鸟和奈良时代)。

代表作品为:《古事纪》,《风土记》,《万叶集》等等。

中古和中世文学:

即日本的平安,镰仓,室町时代,

最著名的代表作品就是《源氏物语》。另外像《枕草子》,《古今和歌集》,《徒然草》等等都有很出名的文学作品。

近世文学:

即日本的江户时代

代表作品为:《好色一代男》,《奥之细道》等等。出名的作家如松尾芭蕉,井原西鹤等。

现代文学:

即日本明治时期到至今出现的一系列文学作品。像喜欢日本文学的同学们张口即来的川端康成,夏目漱石,村上春树等知名作家就是这个时期的。

代表的文学作品如:

夏目漱石的《我是猫》,川端康成的《伊豆的舞女》,芥川龙之介的《罗生门》等等。

02 中国文学

研究文学的日本教授当中,也有研究中国文学的。同样可以按照时代的不同进行一下划分。

研究中国古代文学的教授当中,有研究汉代的作品,也有研究唐宋的古诗宋词,也有研究明清的《水浒传》,《三国演义》等小说的。当然也有研究中国近现代鲁迅,钱钟书,林语堂等等知名大家的文学作品的教授。另外也有研究中国台湾文学的教授。

03 欧美文学

日本教授当中也有研究欧美文学作品的。研究最多的就是德国,英国,法国,俄国的文学作品。当然也有少数研究像越南,荷兰等国家文学作品的教授。

二、社会学

社会学是研究社会的科学。是指面对某一个社会现象或者社会问题,从提出 “为什么会这样” 的发问开始,通过实际调查,从中探究问题原因或还原现象的客观面貌,对解决社会问题提供借鉴意义。

社会学作为一门实证性很强的学科,容易入门,相对于经济学,经营学等专业来讲对考生的专业背景也并无限制。尤其对于本科专业为日语的同学非常适合。中国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倾向于研究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具体的问题,即我们所说的实证研究。

三、教育类

教育学是一门研究教育现象、教育问题及其规律的社会科学。它广泛存在于人类生活中。通过对教育现象、教育问题的研究来揭示教育的一般规律。通常,留学生所学的教育学方向是教育学理论及教育心理学的学习,不以取得学校教师资格为目标的专业,包括基础领域(教育哲学、日本教育史、外国教育史、教育社会学)、实践领域(学校教育学、终身教育学)、国际领域(国际教育学、异文化教育学)。

教育学面临的课题很多,研究方向也很多,主要集中在什么是教育活动,什么是学习,针对教育对象的方法和其心理及行动,教育价值理念,教育的社会环境、制度、法规、政策,教育设施,教授技法,教育史,教育的目的和方法,学校经营和教育行政等方面。

等等,日语专业去日本留学专业还是选择文科类方向。如果在大学期间有修读第二学位,也可以考虑。

关于这个不同人有不同的认识,有的人将社会学的范围扩展得比较大,认为社会学可以是社会学科的总体,经济学、法学、心理学都是社会学的分支也有人把这个范围放得比较小,认为社会学只是研究近现代社会结构、分层及活动的学科中国学界的认识可参考社会学词条内学科定义的部分我自己的理解,经济和政治是社会生活的重要部分,于是形成了自己的独立学科,但是社会学提供了从总体上理解社会更为多样化的不同视角,研究对象也更为多样;心理学作为研究独立个体的行为和情感等方面机理的学科,与社会学研究的范畴互为补充;人类学则是侧重于历史和种族、民族等向度的研究实际上,由于社会科学的发展,这些学科的命题开始出现交叠和融合

社会科学所涵盖的学科包括: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伦理学、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人类学、民俗学、新闻学、传播学等。

孙俊才,女,1975年生,山东济宁人,先后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和南京大学、现为上海师范大学心理学系博士,主要从事情绪心理学与儿童社会性发展研究,在《心理科学》、《心理科学进展》等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

有人说,社会学家谈婚姻与爱情,较多地关注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及社会整体的稳定,是从宏观看问题;心理学家往往是从个体看问题,较多地关注个人情感体验,从人的自然属性出发谈论社会性,是从微观看问题。

  请看,两位不同领域的专家如何从各自的角度谈论这个老套话题。———编者

  社会学家陈一筠:人们对爱情的一个最大的误解就是以为“堕入情网”就是爱。

  当代男女对婚姻的期待更多是文化与心理方面,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夫妻感情。婚姻从昔日的“生育合作社”、“经济共同体”过渡到今天的“文化———心理———感情群体”,这是两性关系的巨大历史进步与文明成就。男女以感情为结婚的基础,又以“感情破裂”为离婚的理由,“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这句恩格斯的名言,被广为引用。这些都表明,时代进步了,婚姻观念确实在经历着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在婚姻法修改中,人们争论得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便是所谓“第三者”、“婚外情”问题。某当初因“爱情”而结合的夫妻,其中一方后来又与另一位异性产生了新的“爱情”,进退两难之中,就索性单方宣布前一次爱情“破裂”,好以第二次爱情取而代之,于是申请合法离婚;有的当事者权衡利弊得失之后,决定让两种“爱情”和平共处,大胆养情妇、“包二奶”,来个“家中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在这类“爱情”现象面前,法律确实显得很尴尬。法官无权诊断夫妻之间的感情究竟是“活着”还是“死亡”了;也无法判别“合法配偶”与“非法配偶”究竟谁的爱情是货真价实的。

  前面已经谈到,夫妻之间的爱情或感情,属于心理层面的关系,它受双方知识文化水平、人格素质、道德意识、价值观等内在因素的影响。因此,属于爱情和感情的问题,应通过双方沟通、道德内省和心理咨询等方式来解决,法律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但法律可以用倡导性条文对道德调节的方向施加积极影响。

  作为一名研究婚姻家庭的社会心理学者,我想从知识传播和心理探索的角度对爱情与婚姻的关系作一点粗浅的说明,也许可以供那些在无奈之中把感情问题诉诸于法律的当事人参考,也希望法官们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多一个法律之外的角度。

  古今中外,人们对爱情的一个最大的误解就是以为“堕入情网”就是爱。这一误解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影响力,是因为堕入情网确实是主观体验到的一种酷似爱的感觉。当一个人堕入情网时,他或她当然就觉得“我爱她”或“她爱我”了。但这里有两个明显的问题:第一,堕入情网的体验首先主要来自性的欲望,只有当一个人有性动机时,才会堕入情网。为什么母亲爱孩子或兄弟姐妹之爱不会使人堕入情网呢?第二,任何堕入情网的体验都是短暂的,无论你与什么样的异性堕入情网,当激情过去之后,就会“破网而出”。这就是为什么人们通常所称的“爱情”多变,爱情的强烈性与婚姻的稳定性没有必然联系。今天,经过精心装点与粉饰的浪漫爱情,更有诸多的心理原因使其难以持久。首先,性动机本身是不专一、不稳定、不长久的一种本能欲望,召之即来呼之即去,一旦满足即告消失。浪漫爱情的主观性和虚幻性也是靠不住的。每个人按照主观的感觉去理解爱情,与恋人在一起时,仿佛天空都特别蔚蓝,阳光都特别灿烂;浪漫爱情把恋人的心理能量暂时地、强烈地激发出来,使双方都不知疲劳,不觉饥饿,不畏寒冷。那些痴迷于爱情的男女,内心不由得发出种种优美的信号,去赞颂世界上的日月星辰,觉得一切花香鸟语都因为自己的爱情而增添了魅力。浪漫爱情的这种主观性有着巨大方魔力,它常常使一对对不般配的男女结为夫妻。“情人眼里出西施”,这是浪漫爱情的虚幻性使然。当蜜月过去,夫妻长久地朝夕相处,对方那个真实的他(她)暴露无遗之后,双方的内心都可能发出“原来如此”的感叹,于是就有了“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句至理名言。

  那些“感情破裂”、“婚外情”、“姘居”、“包二奶”之类的案件中,其实许多人不过是想通过法官的帮助而推翻当初的“爱情”承诺。那些背弃了昔日海誓山盟的男女,在法庭上坚持说自己与新的爱侣才是真正的“神圣同盟”,不惜找出种种借口来为自己的移情别恋做一番美丽的辩护,从而激怒对方,使对方也不惜举起利剑去伤害自己当初所爱并多半还在爱着的配偶。面对那些从爱情到无情的男女,试问,若不具备婚姻心理学常识,法官们将如何审案?法律是枯燥的,婚姻生活却纷繁复杂。一方脱口而出的“感情破裂”四个字,难道真的就能在法庭上决定相守已久的夫妻及其孩子的命运吗?

  常见这样的情形:迷茫中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勉强地结束一桩“爱情”纠葛之后,又堕入另一处“爱情”的深渊,只是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与不同的异性之间罢了。于是“第三者”、“第四者”……“第八者”的故事层出不穷,最后连当事者自己也弄不清,究竟同哪一个“心上人”实现了爱情的梦想。其实,在人生漫长的旅途中“相见恨晚”的魅力异性大有人在,真是生命不息,探索不止啊!

  记得台湾著名女作家罗兰女士说过这样的话:我们也可以认为,其实世界上根本就没有“爱情”这回事,它只不过象那电光火石,闪亮在那么一个短暂的瞬间;你掌握过、捕捉到过,你就算已经拥有了。如果期待永恒,你就必须在爱情之中投入良知与责任作为强固剂,使当初的激情成为朋友之情、夫妻同舟共济之恩情、彼此都是“百代过客”的悲悯之情。说得更明白一点,夫妻同甘苦、共患难地相守一辈子的婚姻,并不是靠当初幻想过、体验过但却象电光火石一般短暂和虚幻缥缈的浪漫激情而维系长久的。那么,夫妻之间的感情就必须是另一类,即把当初的浪漫爱情变为道义和责任感,变为“同船过渡都是缘分”的认可。浪漫爱情虽然如梦,但从此走向婚姻的男女,总还是可以在成熟的“友情”和“同情”的感受中去发挥人与人之间相互拯救的同类之情,决心共同走完剩下的那段人生之路。当你这样去审视自己在婚外出现的感情波涛时,就会保持一份旁观者的清醒;当你冷眼观赏那些仍在神魂颠倒、喜怒悲欢不由自主的多情男女时,你就可以庆幸自己不会再度陷入“爱情”的圈套了。当然,以上这些心理学信息,传达给那些已经走向离婚法庭的人似乎已经太晚了。但向广大未婚和已婚的普通男女传播此类知识,却是学者、社会工作者、媒介工作者们的责任。难道法官们不需要具备这类心理学知识吗?哪怕只是用来提醒离婚当事者走好今后的“爱情”之路,避免再误入岐途,也算是亡羊补牢吧。

  心理学家丛中:爱情是将自己与自己所爱的人完全渗透与融合,而不是依赖和占有。

  由于我们的社会是一个男权的社会,男人从小在性方面所受到的压抑是比女人小一些的,所以男人们很少有性功能的障碍。但是,男人们在成人后却受到了严重的性压抑,主要的压抑来自社会对性所采取的态度,如规定一夫一妻制。可男人们总是在寻找办法来突破这些限制,这就使男人们看上去比女人“坏”,男人们总在寻求性,而不是在寻求“爱”!甚至有的人说,男人是动物,女人才是高尚的。可是只要看一看现实就知道了。现实中,女人的所谓“高尚”的“爱情”是什么?所谓“高尚”,是说这种“爱情”几乎不包括性,而所谓“爱情”,实质上是找一个可以依靠的男人结婚,去终生依赖一个男人而不被抛弃。一旦被抛弃,不管是因为具体什么原因,女人都会十分痛苦,会感到十分伤心,会说:我把自己年轻时最美丽的生命献给了你(简直是学雷锋做好事),你现在却把我扔了,你是没有良心的。这实质上是说,我的生意做赔了!我献出自己最美好的东西给你,却没有换来终生的依靠。这就是她们所谓的“高尚”的“爱情”。

  妇女在男权社会中是处于弱势的,如果不是处于弱势,自己有房子和汽车的话,如果她们自己能够独立支撑自己的生活而且活得象男人一样好甚至比男人更好的话,她还需要在找对象的时候一定要嫁房子、嫁汽车,一定要找一个终身可依靠的男人吗?

  女人在年龄很小的时候,就被进行着这样的教育,女人是不允许有性的欲望的,女人是要安分守己的,女人是不能主动写情书追求自己喜欢的人的,在性生活中女人是不能主动的。她们或许在青春发育期的时候,也曾雄心勃勃地想与男人一争高低,可是到了后来,她们逐渐地意识到,她们是女人,如果她们不能按照社会对女人角色所规定的要求去生活的话,社会就将她们认为是大逆不道的,她们根本就无法生存下去。女人一旦承认并接受了女人的社会角色,就难以摆脱女人角色所赋予她的角色命运。

  当女人意识到自己处于弱势地位的时候,她们知道自己在社会上无法与男性进行正面的竞争,所以只好“曲线救国”:当不上总统,那就当总统夫人;当不上皇上,就当皇后。“男人通过征服世界来征服女人,女人通过征服男人来征服世界”,这句话讲得是再正确不过了。用精神分析的观点看,女人的所谓“爱情”,表现为女人对男人的生活、情感上的依赖,其实质是对父母依赖的转移(移情)。这就是我所说的,女人的心理年龄只有1、2岁的理由,因为1、2岁的时候只有靠母亲的授乳才能存活。

  而男人的心理年龄只有3、5岁,是说,现在的男人只有性。男人已经摆脱了对父母的依赖,已经能够独立地支撑自己的生活了,已经走过了1、2岁时对父母的依赖(如哺乳),而达到了恋母的阶段,表现出对女性有一种天然的性的吸引和占有。可是男人的性是没有得到充分满足的,而且在没有得到充分满足的时候,男人只能是饥不择食的,即别管是什么样的女人,只要是女人就可以。我曾经听说过这样一件事:弟兄好几个,因家境贫寒娶不上媳妇,年龄很大了,都还是光棍。后来他们攒钱、借钱,买了一个既瘸腿又瞎眼的老婆,他们兄弟几个轮流使用。在他们看来,只要是女人就行,哪怕瘸腿瞎眼也不嫌恶。总之,越是没有机会与女人进行性活动的男人越是容易出现强奸等性暴力行为,有能力嫖娼的男人一般是不会去强奸女人的;有能力包二奶、三奶、四奶……的男人,才会知道如何选择自己喜爱的女人,才能够较多地从感情上去喜爱一个女人,去欣赏女人的长相美、人体美、内心精神世界的美,而不仅仅因为她是女人,仅仅因为她具有女人的身体。当然,包二奶在很大程度上也仍然是为了满足性的需求,是在对女人的占有水平上的,而不全是对女人的尊重、对女人的欣赏、对女人的爱。再进一步,如果男人与女人都是心理成熟的,都能够将对方放到与自己同等地位上去尊重,而不是相互占有,并且都能够在生活中及时得到充分的性爱的话,他们就能够在性之上去选择自己真正喜爱的人,欣赏自己喜爱的人,与自己所爱的人交流感情,使两个人的精神世界高度融合,共同创造爱的意境。可是现在的男人能达到这样的高度吗?而女人比男人更可悲,她们连性爱这一步都还没有达到呢!

  在这样一个男尊女卑的男权社会里,男人是无法达到这样的高度的。因为这样的高度是难以从一个女人的身上达到的,而且现在的男人如果与某个女人有性的关系的话,他就要对这个女人负责,对这个女人的生活负责,对这个女人的整个一生吃穿用、生老病死负责。这么高的要求,现阶段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男人谁能达得到呢!而且,他所找到的女人在情感上是幼稚依赖的,在身体和心理上是没有性的,更没有达到能够独立地付出爱情的高度。与这样的女人进行性活动,即使想追求真正的爱情,又怎么有可能实现呢?!

  男权社会是女人的悲剧,因为这样的社会将女人置于弱势的地位,将女人塑造成没有性的人,将女人塑造成有性功能障碍的人,将女人塑造成没有真正爱情的人,除了对男人的依赖。在这样的社会里,男人是同样的受害者,他们虽然可以占有女人的身体(无论以何种手段),可他们却无法找到能独立生活的女人,无法得到有性爱的女人,更无法得到懂得真正爱情的女人。

  真正的爱情是什么呢?

  我认为,就象只有人吃饱以后才能去讲究食物的色香味俱全,人在穿暖了之后才能够去讲究衣服的质地款式。人,无论男人还是女人,只有在能够支撑自己的生活之后,才能够独立,才能够不去占有他人或被他人所占有。只有得到了足够的性之后,他/她才能够在性之上寻找“色香味俱全”的、“款式漂亮”的可供欣赏的人做为自己的爱人。我认为,真正的爱情应该是在性需求得到充分满足的同时,爱情更本质地成为人们对某个人、某类人直到整个人类的强烈地欣赏与喜爱,并将这种爱与性完全的渗透与融合,将自己与自己所爱的人完全地渗透与融合,而不是依赖或占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社会的自由王国就真的到来了,多夫多妻实现了,男女平等了,人不再分以男女,对同性恋与异性恋的区分也随之消失。那该是多么美好的世界呀,在那样的世界上生活,该是多么幸福的人生啊!

  我知道现实离我们所幻想的未来世界还有很大很大一段距离,但是我们不能不幻想将来有这样一个世界,这应该是人性使然,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

  社会事实,凡普遍存在于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能够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一切行为方式, 无论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称作社会事实。

  社会事实的 三个特征 :外在于个人的客观性,对个人具有约束力的强制性,具有源自集体性的普遍性

  两类社会事实 :行为方式的生理学事实,如 集体意识;属于集体存在方式的形态学事实,如要素分布情况

将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强调事实先于观念、存在先于本质。对现象的观察要排除先入为主偏见的干扰,直接透入现象本身

要求 :1必须始终如一摆脱一切预断,研究和论证过程中禁止适用科学之外的概念

           2对研究对象进行操作定义,最初定义应当取材于感觉资料,感觉是科学客观性的保证和出发点,避免观察者个人成见的感性材料,采用具有足够客观性的感性材料,努力考察社会事实脱离个人身上表现而独立存在侧面

社会学的 目的 是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客观研究,得出科学结论,为社会改良提供理论依据

区分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 ,是观察现象到提出科学结论建议的中间环节

    若现象是正常的,即使不符道德也不应将之剔除;若现象是病态的,也应有科学的论据证明改良的合理性。普遍性是正常现象区别于病态现象的重要标志:具有最普遍形式的事实为正常现象,其他事实则为病态现象。只有弄清常态现象产生的原因、存在的条件,才能清楚认识病态现象,社会学才能对人类实践具有意义

     判断社会现象正常或病态,须将之置于一定社会类型进行考察,应有”社会形态学“对社会类型进行划分

解释社会事实的 两大原则 :

1某一社会事实的存在必须根据别的社会事实来解释;而非从个人意识中探求

2 对社会事实的完整解释必须包括因果考察和功能分析;先因果后功能的逻辑秩序

对某一社会事实的原因和功能的探索应从其他社会事实中寻找;

通过对社会内部环境的分析来解释社会事实的原因和功能;突出社会环境对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影响

运用 共变法 验证因果关系的存在;强调比较方法对社会学的意义

       共变法,就是对社会事实作交叉分类以确定它们的共变程度。若确定两种现象始终处于同样的关系下,且总是同时以某种方式发生变化,便可认为其存在因果关系

建立在个人相似性和社会同质性基础上。人们彼此相似,具有同样的生活情感和道德信仰。个人行动受群体意志支配,个性湮没于 集体意识 。社会分工不发达,社会各部分相互依赖程度低。法律特征是 压制性制裁 ,法律作为集体意识力量的体现,视违反集体意识的行为为犯罪。惩罚是为表达社会成员对集体的激情,强化人们的集体归属感,巩固社会秩序的基础。

集体意识

集体意识是机械团结的精神基础。强调社会共识对社会整合的重要性,指 社会成员平均共有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依赖于个人意识而存在又不同于个人意识,弥漫于整个社会空间,是社会精神的象征。有自己的特征、自己的生存条件和发展模式。

机械团结的社会,以强烈的共同的集体意识为基础。笼罩全部个人意识,驾驭大部分人日常生活具有强大的社会控制力;有机团结的社会,集体意识的外延和力量有所缩小,为个性发展留下余地,在日常生产中的调节作用被削弱,仍起到加强人们之间的功能性相互依赖关系的作用

现代社会,集体意识不是表现为具体规范上的统一,而是表现为抽象价值层次上的一致。各种特殊群体中,集体意识也以一种被限定的形式存在。是无数初级群体团结的主要根源。现代社会各种职业群体中,共同职业活动和利益导致群体内部的同质性,形成共同习惯信仰伦理。群体成员的行动要受到集体意识的制约和指导,认为,各种专业群体中,机械的团结将变得越来越重要,成为一种个人与社会相联系的中间环节。作为一种道德力量,遏止个人利己主义膨胀,培植劳动者团结热情,防止强权法则肆意横行。

建立在社会分工和个人异质性基础上。分工导致职业的专门化,成员彼此具有不同的能力。造成人们彼此的相互依赖感、团结感和与社会的联系感。促使社会的和谐统一。法律特征是 恢复性 ,其功能是将分化的个人组织起来使之有序相处,维护个人与群体间的依赖关系。

社会分工

社会团结的精神基础是集体意识,社会团结的物质基础是社会分工。

区分 常态分工和变态分工 ,考察前者对社会团结的正面功能和后者对社会整合的负面影响。

涂尔干强调劳动分工使各种功能彼此紧密结合,改变和完善现有社会,使社会成为可能。分工产生的道德影响较其经济作用更为重要,建立了多人间的团结感是其真正功能。

分工是有机团结的基础,分工的发展及其产生的相互依赖性代替了集体意识成为社会整合的根源。从而推动了社会结构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转变。对于病态形式的偏离自然发展方向的分工,使我们更好确定形成正常状态的各种条件

区分 三种反常的分工 :失范的分工、强制的分工和不协调的分工

1 失范的分工 ,对分工产生的新角色的规范模糊不详尽,导致社会对个人行为缺乏法律道德约束

 使得社会成员丧失指导其行动的共同信仰和价值观,导致社会失范和有机团结发展。

2社会规定不再与事物的真实状态相呼应,不再具备自身的道德基础时,便产生 强制的分工。 强制分工是一种不平等的分工,造成偏离有机团结的社会不平等现象,加剧社会冲突威胁社会秩序。

3 不协调分工 ,由不适当的分工组织出现,导致社会成员行为不和谐、劳动积极性缺乏所产生。

 将由社会原因导致的自杀类型分作四类: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动乱型自杀、宿命型自杀

1利己型自杀,原因是低度的社会整合及由此而来的个人主义膨胀。从集体意识和社会组织结构两方面分析:天主教和犹太教具有较强的团结性和较高的整合度,自杀率较低;新教突出个人的独立自由精神,损害社会团结导致自杀增多。社会组织对于个人独立性的影响是导致利己型自杀的重要原因,家庭组织能够增加人们社会团结的纽带,抑制利己型自杀率增长。

2利他型自杀,并非由个人对社会的疏离所造成,而是在社会组织高度聚合和社会整合力量过强状态下产生,是个人对集体的牺牲。存在于集体意识较强的低级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军队中

3 失范型自杀,是由社会失范导致的自杀。从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两方面着手分析。认为人们能够生活在于其需要与满足需要的手段是和谐一致的,社会经济危机会破坏这种和谐,出现价值迷失和社会失范,威胁个人生活,导致自杀增多。

4宿命型自杀,是集体力量对个人的超强控制以及个人无法忍受过多限制所造成。指出,自杀主要受社会整合、道德秩序等社会事实所决定,与社会的集体倾向相呼应

对自然和神灵崇拜是宗教的表现形式,宗教的根本特性和真实本质在于将世界区分为神圣事物和世俗事物。

神圣事物,被赋予禁忌性和权威性,是爱和理想的寄托,是强制、尊重和爱的来源

世俗事物,则与人们日常生活相联系,是卑下、现实和个人的

二者相互独立,有不可逾越的界限,超越这一界限必须举行一定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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