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妈妈诉刘暖曦案22日二审二次开庭,刘暖曦上诉状曾提出6点争议细节

江歌妈妈诉刘暖曦案22日二审二次开庭,刘暖曦上诉状曾提出6点争议细节,第1张

↑2022年1月,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座谈会现场,江秋莲与律师。图据视觉中国

红星新闻记者|陈卿媛实习生|陈鹏多

责编|唐欢编辑|潘莉

红星新闻记者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获悉,江歌妈妈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一案,11月22日将二审第二次开庭。

2022年1月10日上午,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69万余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一审宣判后,刘暖曦不服上诉,红星新闻记者获取了刘暖曦的上诉状全文,刘暖曦不服一审判决,请求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她表示对江歌的去世痛心,并终身感谢江歌的义举,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多项事实错误。

二审二次开庭前,刘暖曦在接受《齐鲁晚报》采访时表示,案件发酵至今,她已经“社会性死亡”,一审判决后她取得了新的证据,此次她将会出席此次开庭。

↑一审庭审现场

一审判决

判刘暖曦赔偿江歌母亲69万余元

一审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一案,江秋莲请求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7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家门外而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江秋莲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124万余元,法院支持496万元。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共计696万元。

一审宣判当日,江秋莲拿到判决书,走出法院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的背包里装着江歌的衣服。“带着它参加庭审,感觉江歌就在我身边。”她还曾表示,“我自始至终都知道这个事实,就是刘暖曦锁了江歌的家门,导致江歌无路可逃,被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残忍杀害。从江歌被害开始,刘暖曦一系列的行为都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今天,中国至高无上的法律终于对她的行为认定了,是刘暖曦锁了江歌的家门,我一直都知道法律会还江歌一个公道。”

江秋莲通过公开平台表示,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将不会再上诉,并且会把赔偿款捐给失学儿童。她还曾在1月11日举行的媒体座谈会上表示,无论是当下还是未来,都不会接受刘暖曦的道歉。

江秋莲得知刘暖曦的上诉,曾向红星新闻表示,上诉是刘暖曦的法律权益,这一点她没有任何意见,并且“一点也不意外”,同时自己也会依法应诉。其次,她希望网友不用担心,自己的状态很平静。她还曾表示,针对将在2037年从日本刑满释放的陈世峰,待其回国后,将继续提起诉讼。记者了解此次二审将开庭后,联系江秋莲未获得回复。

刘暖曦上诉

上诉书呈现6大争议细节

↑二审一次开庭,作为上诉人的刘暖曦到庭参加诉讼,图据央视新闻

刘暖曦此前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了提交给法院的上诉状。上诉状中,刘暖曦呈现出6个争议细节,包括:是否要求江歌在地铁口等她,是否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关于案发前不报警的争议,三人是否相遇、起争执,刘暖曦是否尽到报警义务,以及关于门锁争议。

刘暖曦在上诉书中提到,刘暖曦因感情纠纷被陈世峰骚扰,江歌作为同室好朋友,给予帮助和救助,确实值得尊重、感谢和铭记。但是刘暖曦作为一个有幸活下来的受害人,在整个江歌事件中是否有过错,对于江秋莲是否存在民事赔偿责任,还是需要依法确定。本案并不单纯是一个个案,也是一个有巨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更需依法判决。

二审二次开庭前,刘暖曦接受了媒体的采访。她表示这半年来她一直在找证据、调卷宗,并发现了一些新内容和对她比较有利的证据。

女方的陪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男女谈朋友,怀孕了,没有办结婚证,生了两个孩子,

大的四岁多,小的三岁了。

开始女方去要孩子,男方那边一个都不给,

现在男方就想要女方给抚养费,

说从她走的时候开始算,

现在已经快两年了,

男方还说了,给了才把孩子给女方,

而且女方现在已经结婚了,有自己的家庭了。

男方说如果不给就打官司,请问一下这个官司打得起来吗?

对方起诉的话当然要给钱

这是肯定的

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证明

当年女方要求一个或者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男方不给

并没有要求抚育费用

那么起码这两年不用给了

如果律师给力的话

没证据

那肯定要给抚养费用的

甚至包括前两年

但是可以举证

自己生活困难之类的

可以减少或者豁免

双方都有家庭,现在你指责对方玩弄感情,没有看到自己的过错,本质上你与对方没有任何的区别,都属于婚外情。在这种情况下,你起诉对方什么?玩弄感情!法院肯定是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所以说,一旦结婚了,应当对家庭忠诚,现在出现这种状况,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当然。如果你们在一起交往过程当中存在着其他的经济纠纷,以这个理由起诉还是可以的,单纯的以玩弄感情为由起诉对方,胜诉的可能性不大,没有打官司的必要。

1、《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使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硇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计算,从离婚双方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连续满两年。

情感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本律师做如下解答:

如果男方强迫你去打掉小孩,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你是可以依此要求离婚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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