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地址:合肥市潜山南路550号
电话:62755560
2、蜀山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蜀山区行政服务中心12楼
电话:65118622
3、庐阳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庐阳区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65699323
4、瑶海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郎溪路与长临河路交口瑶海区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64688168、64490233
5、包河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包河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电话:63357147
6、巢湖市婚姻登记处
地址:巢湖市东风西路(城西菜市场向西约300米台肥八院城西分院对面)
电话:82625147
7、肥东县婚姻登记处
地址:肥东县包公大道与合蚌路交叉口向北300米县妇幼保健院内
电话:67748262
8、肥西县婚姻登记处
地址:巢湖中路肥西县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66856789
9、长丰县水湖婚姻登记处
地址:县新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县城南一环路与吴山南路交口)
电话:66679299
10、长丰县双墩婚姻登记处
地址: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润地呈城小区西门
电话:66975668
11、庐江县婚姻登记处
地址:庐江县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87306781
12、经济技术开发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翡率路398号经开区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63679200
13、高新技术开发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望江西路与创新大道交口北200米)
电话:65310012
14、新站试验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兴淮西路99号新站高新区政务服务中一心A区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电话:62333099、6233306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合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63536315 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10楼
2 长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6673120 水湖镇南一环与吴山路交口 3 肥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7727991 包公大道与太子山路交口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2楼 4 肥西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8230120 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
5 合肥蜀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5597684 蜀山区民生大厦
6 合肥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3357145 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二楼
7 合肥瑶海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4692635 长江东路999号东都大厦西二楼
8 合肥庐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5699529 65699578 砀山路与大房郢路交口庐阳市民中心北七楼。
9 合肥新站区劳动人事局 64240545 瑶海区文忠路少荃家园47栋1楼 10 合肥高新区人事劳动局 65315587 文曲路西50米
11 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 63679054 蜀山区翡翠路398号管委会B座4楼
12 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办公室 65617070 沿河路111号 合肥市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地址及办公电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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