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巧妙调解矛盾纠纷

如何巧妙调解矛盾纠纷,第1张

一、善于做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调解矛盾纠纷既要坚持依法调解,又要贯彻以德感化。道德教化具有弃恶扬善的无形力量。很多情况下,道德伦理教育更容易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意见,可以减少其抵触心理,主动履行义务,这种情况在婚姻家庭与遗产纠纷中表现尤为明显,因为感情因素在这类纠纷中起着相对决定的作用。

法律的局限性和民事行为以及道德调整的广泛性,决定了在调解矛盾纠纷时,要重视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我们知道,民事行为的特点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人们都可以为之,都是合法的行为,因此,民事行为的范围非常广泛;我们知道,法律,只是调整人们最基本的行为规范,绝大部分的民事行为都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款来规范;我们也知道,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行为,而且调整人们的思想意识,几乎无所不包。因此,在调解矛盾纠纷时,我们既要重视依法调解,更要重视依靠道德规范,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人的良知,用基本的道德观念去规劝、疏导、教育、挽救。

二、善于动员多种力量参与协助调解

人们生活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之中,受到周围各种力量的影响,许多情况下,矛盾纠纷的发生和解决,并不是一个人所能办到的。因此,调解员要善于调动影响纠纷和当事人的外部因素,取得当事人的亲友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帮助。

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要善于利用熟悉当事人情况的亲人、知心信任的朋友参与调解。因为这些 人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动态,一般能够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与当事人谈话投机,他们的意见往往得到重视,易于被接受。尤其是对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的纠纷,家人、朋友和长者参与调解,及时进行疏导、劝说,一般是能够促使双方相互谅解,消除隔阂,解决纠纷。在调解涉及宗族群体的纠纷时,更应注意动员辈分大声望高的人协助。

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性质多样化和内容的复杂化,决定了调解矛盾纠纷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建立“大调解”的工作格局,由全社会共同参与,相互配合,联合调解。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对于重大疑难的纠纷,应主动取得牵涉到的当事人的单位、行业协会和当事人居住的基层组织的支持;对于一些比较难解决、有现实危险的纠纷,应主动与公安政法部门联系。

三、演好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角色

我国的调解主要有法院(司法)调解、仲裁调解、律师(法律工作者)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等。在这里,我们只是探讨调解绝大多数纠纷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要求扮演好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角色。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联系方面来看,一是调解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帮助纠纷当事人排难解纷;二是调解的依据相同,都是以国家的法律为明断是非的标准;三是调解的原则相同,都是以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四是调解的方法相同,都是以说服教育为主,劝导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它们的区别是:一是调解的性质不同。行政调解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调解,而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自治权利的一种形式;二是调解的主持者不同。行政调解由政府的工作人员主持,而人民调解则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主持;三是调解的管辖范围不同。行政调解所管辖的是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特定经济民事纠纷,而人民调解管辖的是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民间纠纷;四是调解的程序不同,行政调解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人民调解则没有这样的规定;五是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有的行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有的行政调解协议既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行政调解协议不同的是,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六是不履行协议的后果不同。有的行政调解协议的履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一方如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自行强制执行,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当事人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即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协议条款的诉讼。

由于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具有不同的性质,而调解人员有时会出现身份的重叠,例如,司法助理员同时又是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因此,在调解矛盾纠纷时,要善于根据具体情况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应当弄清楚自己是人民调解员还是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人民调解时,调解员是“红娘”和“月老”,是“和事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都可以为之;而在行政调解时,调解员是执法者,是“裁判员”,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调解员都不得为之。因此,在调解中,要根据角色的不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四、善于做到换位思考

换位思考的方法运用,会让当事人感到调解员考虑问题全面,处事公正,是从他们的利益出发,从而消除对调解员的抗拒心理,听取调解员的合理建议,便于调解的顺利进行。

坟山纠纷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调解这种纠纷时,最能体现换位思考。这类纠纷的当事人大多封建迷信思想严重,他们往往以他方侵犯了自己的 “龙颈”、“破坏了风水”为由,联系宗族群体参与纠纷。此时,如果调解员只是站在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上思考和处理问题,机械地说破除封建迷信,禁止联宗祭祖,这样一开口,便有可能使当事人散了场,没有人接受调解。正确的做法是,调解人员首先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可以和当事人拉“家常”、讲风俗习惯、讲情理。面对加害方的当事人,调解员对他们指出:以封建迷信为由,做出破坏他人祖坟、甚至挖棺暴尸、破坏他人财产等行为,挑起了事端,引发群体性恶性事件,对社会造成了危害,人民政府是要处理的, 处理方式有多种,以什么方式处理,可以说,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即根据纠纷发展演变情况决定。在纠纷刚发生时,作为民事案件,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权利义务、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有些纠纷当事人不能协议解决,案件可能转化为行政案件或者轻微的刑事案件,此时,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加害方认错态度好,取得受害方的谅解,政府可以依法不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危害大、影响坏,案件转化为严重的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则要承担行政拘留、罚款甚至刑事责任。面对受害方当事人,调解员应当表示对他们同情和支持,秉公为他们主持公道,引导、教育他们接受调解。在提出调解方案时,要分别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地去思考,要考虑对方是否接受。这样,经过反复细致的思想疏导,双方互谅互让,大部分的坟山纠纷都能达成协议。

五、讲究语言艺术

高明的调解员在进行调解时,善于将大道理同当事人的现实生活联系起来,转化为贴近实际生活的小道理;调解人员和当事人倾心交谈中,情真意切,和风细雨,富有人情味,在潜移默化中,当事人受到了教育,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矛盾纠纷得到化解也就顺理成章了。与此相反,有些调解员简单粗暴,空泛说教,平淡枯燥,当事人越听越反感,甚至有的调解员言语伤害了当事人,遭到当事人的围攻。讲究语言艺术,是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关键。

讲究语言艺术的方式方法很多。褒扬激励当事人常被调解员运用。通过表扬鼓励当事人,当事人会感觉到调解员了解自己,减轻生疏感,综短了调解员与当事人的距离, 对调解员的话听得顺耳,为调解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批评当事人时要多用间接委婉、含蓄的方法,做到“点到即止”,即是把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错误行为和错误思想,寻找适当的时机、在适当的场合提出,做到既纠正当事人的错误,又能保护当事人的自尊心,消除他们的对抗心理,有效地避免了纠缠不清、伤害感情、贻误工作的弊端。诙谐风趣的语言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往往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曾有这样的事例:国外某名人妻子是个泼妇,经常在众人面前对名人撒泼。一次,名人与朋友聚会,泼妇大吵大闹还不解恨,拿起一盆水淋上名人身上。名人非常幽默,他说:“我知道,雷响之后便会下大雨。”大家听后,忍不住笑了起来。

感情纠纷解决以协商为主法律为辅。纠纷问题过程中出现了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不经过开庭程序可以减少庭审中的矛盾与对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

2、容易调解和好由于庭前调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调解可以邀请亲朋劝解,背靠背找矛盾,也可面对面做工作容易取得彼此谅解,使得双方和好;

3、协议便于履行由于调解是出于自愿双方对结果也认同,使得协议不仅当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障碍。

法律主观:

经济纠纷 ,又称经济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经济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仲裁和 诉讼 两种方式。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几点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 3、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4、仲裁过程和结果具有保密性; 5、仲裁具有快捷性。 另一个处理方式是诉讼,也就是 打官司 。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 一审 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规定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如果你想等自己不畏难才去行动,那是不可能的。你该做的是,接受自己现在会有畏难情绪,仍然坚持去做自己该做的事。在坚持行动的过程中畏难情绪自然消失。

  调处矛盾纠纷应采取以下八项措施:

(一) 换位思考、力求公平,争取双方信任。在处理纠纷时,应主动进行换位思考,让纠纷的当事人觉得是在为他们考虑,在短时间内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避免对立。在调处过程中,力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偏不倚的需、协调处理,才能真正取得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信任,从而为最终解决矛盾纠纷打下基础。例如拆迁户与拆迁办闹纠纷时,政府作为调解方进行协调,拆迁户总是把政府放在对立面,政府有关部门就要运用换位思考的方式与拆迁户进行交谈协商,取得拆迁户的信任,这样才能促进问题的解决。

(二) 法字当头、清理并举,掌控协调局面。在处理纠纷时,必须以

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法字当头,才可能做到公平、公正,调处的结果才经得起检验,才能让人信服。在讲法的同时,也要注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掌控协调局面。例如,在处理侵权赔偿纠纷时,要求赔偿的当事人总是把赔偿数额提得很高,甚至是“狮子大开口”,那么判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标准,就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同时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清理并举,耐心说服,最终使双方达成协议。

(三) 分步实施、力戒急躁,切忌做好思想工作。矛盾纠纷一旦发生,

总要经历几个阶段,这就要求在调处过程中必须耐心细致,讲究方法,分步实施调解工作。特别是在当事人情绪、思想出项反复时,更要力戒急躁,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从思想根源上化解矛盾。例如在调解项目建设合同纠纷时,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出现多次反复,总是推翻以前的协议提出新的要求,而对这种情况,分清步骤、耐心地做工作,舍得花时间深入调查,掌握具体的材料,以事实为依据,用充分的事实耐心说服,才能把纠纷调处好。

(四) 分头进入、掌握“线头”,做到有的放矢。调处纠纷特别是群体纠纷,应采取分头调处方法,重点做好带头人或是讲话有份量、有威信的人的思想工作。单纯的压制和放在不管都是不可取的,既要对个别别有用心、在群众中挑拨离间、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给予打击,又要找准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矛盾激化。

(五) 用活政策、真心帮扶,加强情感投入。在调处纠纷时,须带着为人民服务、为群众办事实、办好事的感情来做。许多纠纷是因为群众在生活工作中遇到困难才会引发,特别是集体上访事件,要用活政策、真心帮扶矛盾纠纷中的弱势群体,这样才能真正地处理好矛盾纠纷,真正做到关心民生、为民解忧。

(六) 提前预测、果断决策,防范矛盾升级。在调处纠纷时,应提前预测矛盾的发展趋势,将自己处于主动地位,果断地进行决策,提前采取行动,从而防范矛盾进一步升级恶化。例如在处理伤亡赔偿纠纷时,当死者家属不听劝解,准备聚众闹事时,应果断向上级回报,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家属情绪,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出面解决,做到及时有效的化解这类群体性事件。

(七) 加强联动、相互配合,发挥整体效能。社会中的矛盾纠纷,特别是重大矛盾纠纷形成原因错综复杂,涉及面广,有时一个纠纷的解决不是部门或单位能够办到的,应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动员和组织社会方面力量,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加大转办、交办、协办、联办、督办和反馈力度,尽力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加大协调处理力度。

(八) 加大培训、优化组合,大力加强调处组织和队伍建设。坚持把健全调处组织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者力抓好社区调委会建设,积极探索行业性调解组织,逐步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和工作网络“全覆盖”。大力加强调处队伍建设,不断优化调解队伍的知识、年龄结构,提高调解队伍的专业化水准。切实加强教育培训,适时举办人民调解示范培训班,通过短期培训、以会代训、远程教育、交流经验等多种方式,对调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调处人员调处能力和技巧,增强息事宁人、定纷止争意识和能力。

你只要明确两点,就好解决,一,你扪心自问你为她能不能做到不怕别人闲话,也不介意所谓的二婚和孩子,孩子呢不是问题已经过了奶娃的阶段,只要你的经济能力不弱,这不是个事,只要你对他们好,等将来他们长大了,你和这女同事的孩子也出生了,他们多宠爱这个孩子,完全取决于你多宠他们,懂?至于离婚问题,这个最不是问题,只要有一方向法院以每半年为单位提出一次申请离婚,三次就可以强制离婚,你的女同事之所以犹豫,是你模棱两可的态度,千万不要以为你多聪明,她看不出你的犹豫,女人没那么笨。总而言之你要是想和她在一起,给一点信心和心里话与她,你会收获到一个意想不到的家庭,同时也为她做的勇敢一点。如果不想和她在一起,那就趁早讲清,暧昧在这个时候玩不了的。

每个人都会慢慢热身,所以你需要和他好好沟通。我觉得还是很有希望的。我希望你们能进一步发展你们的关系。谢谢!现在,如果你想坠入爱河,你可以坚定而勇敢地坠入爱河。如果有任何不违反法律、纪律和公共道德秩序的事情。你能做到。

还有,了解更多。有时,他在公司外的心是试图在情绪问题首次出现时治愈它们。如果立即缺乏护理,制定一个能够立即治愈的长期计划并开始实施。这样,就很难积累和重复情绪问题。情感问题属于民事纠纷。主要的解决办法仍在谈判之中,法律也将受到欢迎。虽然文化和共同价值观非常重要,但作为一种补充,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情感问题的情况下,两个人应该控制自己的情感。尽管他们的感情是无法挽回的,即使在最糟糕的情况下,他们也必须学会理性地处理问题,以防止事情变得更糟。在很多人中他们会遇到情感问题,那么如何解决情感问题呢?然后我们看一下以下五种方法。1接受差异。三种不同的观点意味着两个人有不同的价值观,用法律手段处理同一件事。

那么,我们如何处理情感纠纷呢?首先,如果谈判失败,一段关系中或多或少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那么有多少人在一开始就解决了这些问题呢?因此,我们对报告中的许多问题总是无能为力。然后我们可以起诉。夫妻间矛盾的情感问题,特别是在洞穴、暴力和冷战中,常常让人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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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调解的方法

  冷却降温法,即是当矛盾纠纷激化时,我们不要盲目地前去处理最好等双方都冷静下来把气消了再去处理,说白一点就是拖一拖处理时间。

  情理交融法,即是用情来说服矛盾双方换位思考彼此的原因。然后循循善诱矛盾双方,因势利导进行化解。

  扶正祛邪法,用正气压制邪气,即是对蛮不讲理的矛盾人给予一定压制,告知其一意孤行的后果。从而保证正气之风倡导和盛行,做到以理服人。

  案列引导法,通过自身所处理的相似案列加以引导矛盾双方向和解的方向转化,不要闹的不可开交,最后走上不必要的道路给自己和家人带去不必要的麻烦。

  调解民间纠纷应注重的要素

  调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纠纷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原因这五大基本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一是时间要素运用技巧。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是指调解的最佳时机和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二是地点要素运用技巧。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纠纷态势的发展程度就会不同。

  三是人物要素运用技巧。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通过表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诸于行动。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善于察颜观色,通过分析纠纷当事人的表情、言语和行为,弄清楚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

  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质高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纠纷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如果这类人与其他人发生了纠纷,他们对调解员有道理的话容易听得进去,也能理解调解员的工作并给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纠纷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对这类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员就必须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律和政策讲清楚、讲透彻。针对这种类型的当事人,平时的帮教工作和回访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

  四是情节要素运用技巧。纠纷的情节要素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调解员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

  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忌的当事人,调解员就要充分掌握纠纷情节便于赢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对于调解人员来说,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才可以在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深入调查是调解成功的前提,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就是这个道理。做好调解工作,不能只听一方诉说,只有深入调查,掌握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之后,才能在调解时有理有据,避免说话时授人以把柄,使自己处于被动局面。

  五是原因要素运用技巧。纠纷的原因是指纠纷发生的起因,也就是引发纠纷的事实,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远因和近因。纠纷的原因是纠纷的根结所在,是调解人员调解时的切入点。对于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来说,可能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同在,远因与近因共存。一般来说,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是隐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间接原因和远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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