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行政策规定,农民土地被征收后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补偿规定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农村土地承包经历一轮二轮承包,可以这么说许多地方二轮承包是根据一轮承揽的数据盘下来的,有些地区会根据人口数量及人际关系等转变,略作调节。而有些地区是生搬硬套数据信息而未作一切修改。当然这仅仅是难题之一。在二轮承包中后期及再廷后30年不会改变的基础上,农村土地承包的运转、征用土地、侵吞、占有等,政府的归档数据与具体情况存在很大误差。也是为了更加清晰我国、政府部门、与团体、及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组员、等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关联。
在最新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主要确立和保障农村土地承包使用人(项目承包人,及经营承包人),及收益人的利益。用现在得话讲,都是关心民生工程的一个重要层面如今给农户土地确权,也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手段也确定农户对土地的经营权。可能就类似农户跟我国之间的承包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因为有了法律法规效应,农户也就有了在合同期限内处理的土地权利。因为现在的土地资源对村民而言,靠栽种赚不到一分钱,不如把土地转租给其他人更划算。所以这个土地确权后土地资源,
便是土地资源作为自己对土地有着处理权的证据。能够合理合法的转租房出来。其实这也是政府部门想让农民把土地转让出去的一条法律保障,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这样不仅让农民获益,也可以避免土地撂荒的可能。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执行至今不动产权一直不统一,都没有相对应专门的政策法规根据,以后为规范统一建立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我国农村不动产权以前不合规,
林地类,房子,农用地等属不一样单位备案,并且大部分是没有登记的,尤其近些年建造的房屋。导致实际生活中许多问题,有许多纠纷案件无法协商,也有产权年限不明确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难做出让,贷款担保,质押,贷款等经济行为,登记后在交易中才能更好维护全部人的合法权益,近些年关键在于大家土地资源也是有证了,在便是房屋现在也土地确权了,那样让农民还可以高高兴兴的共同致富了。
站在农民角度,收藏三农!大家好,我是三农老道!时间过得飞快,2022年一转眼已经过去了一大半,随着12月份的日益临近,国家各项惠农政策也在有条不紊地落地。
在这些利好政策的保障之下,农民的生活也迎来了实质性的改善。
特别是对于我们这些进城务工的农民来讲,大家也非常收藏农村土地的相关政策。
毕竟现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农村土地价值持续增长。
而在前两天网络上有一则传闻称农民自愿永久退出土地,每亩可以领到9万元的补偿金,这引起了很多农民的收藏,这件事到底是真是假?国家针对农村土地方面又制定了哪些具体政策?今天老道就为大家做一个详细汇报,具体情况咱们一起来说一说。
在城乡经济一体化协同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进城务工农民数量现在已经达到29亿人次,而且这一数字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增加。
现在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差距变得越来越小,进城务工农民也成为了城市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之一。
对于我们很多的务工农民来讲,大家会选择在城市安家落户。
可是有一些新问题也是大家必须要考虑的,例如老家的宅基地、承包地应该如何处理?现在很多地区已经正式展开了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的相关试点。
对于想要进城安家落户的农民没有精力照料承包地,以后不在乡村居住,可以根据地方政策进行申请以自愿为前提,有偿退出农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
不过,政策层面涉及到农民退出土地方面有一个明确规定,任何地区不能以迁出农村户口为理由强迫农民退出农村承包地、宅基地。
所以退出农村土地还是要基于农民自己的意愿,谁都不能强迫大家。
对于最近网络上盛传的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每亩可以领到9万元补偿金的说法,老道也做了个了解。
这项政策主要是某地农民有偿退出土地的地方政策。
大家要知道,国家并未出台一刀切式的农民有偿退出土地补偿标准政策文件,所以说这是地方性的政策不代表全国各地区的实际情况。
而且根据土地有偿退出资金标准的核算方面,有很多因素也会影响最终的补偿金额度。
例如地方经济的发展情况、土地规模情况和当地的产业情况。
所以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土地的补偿金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迎来动态变化,希望大家能够有所了解。
在是否选择有偿退出土地方面,大家还是要做好充分考虑,一方面要考虑一下自己在城市的生活是否稳定。
另外一个方面,大家也要把未来农村土地可能迎来增值的因素纳入进来。
如果这两个问题考虑明白,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有偿退出土地。
中央动真格了!清查农房、农地问题!严格管理!
老道说:随着12月份的日益临近,国家针对农房农地的治理力度还在持续加大。
特别是在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之下,农村土地的价值越越高。
有些人看到农村土地迎来增值,打起了如意算盘,搞政策“擦边球”谋取暴利。
例如:之前有一些地区就曾经出现过大棚房问题,他们在温室大棚里边以搞休闲农业、设施农业为名目,大搞餐饮、休闲产业,不仅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现在国家针对此类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将进行全面整治。
而且在2023年对于一些地区存在的占用耕地建房,在耕地上搞非农化、非粮化建设的问题,国家还会一如既往地进行严查治理。
在今年国家多次指出会继续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由此可见,在耕地保障方面,国家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新规。
对于我们农民来说,在农村土地确权完成之后,国家针对农房农地系列问题的治理力度持续加大,咱农民的相关权益也能够得到强力保障,这是一件天大的好事。
也希望广大的农民兄弟能够对国家土地治理政策有一个基本了解。
一旦发现本村内出现农房、农地问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举。
相信在我们共同努力之下,农村环境、乡村风貌一定会有更好的变化,农房农地系列问题也能够得到本质解决。
在这里,老道也恳请大家行动起来,点击文末右下角再看,一起为国家的农房农地系列治理政策点个赞。
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群众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更是维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食物一直是我们的命脉。中国的饭碗应该永远牢牢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别人或其他国家不可能给你食物。我们不能靠接受施舍生活。我们的饭碗应该以中餐为主。我们不仅要自力更生,还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珍惜每一粒粮食。我们早已远离饥饿的时代。
吃一顿饱饭,吃一顿好饭是很常见的。还有谁关心食物的来源,现实令人担忧,世界人口日益增加,粮食供应日益紧张,部分地区粮食短缺日趋严重。浪费粮食的行为很普遍,农民的劳动成果不可珍惜。同时,在建设节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征程中,我们要更加关注农业、农村和农民,珍惜来之不易的粮食,因为每一粒粮食都浸透着农民叔叔的汗水和辛勤劳动。
整碗米饭都倒掉了,只吃了几口就把盘子扔到一边了。在中国,这样的场景每天都在食堂和餐馆天天在上演,无论大小食堂。我们应该为中国粮食事业取得的辉煌成就感到自豪,也应该思考如何在吃得饱、吃得好的基础上更好地节约粮食。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爱护节约粮食的意识,遏制不合理的消费需求,减少桌上浪费的行为。
农村土地最新政策如下正埋: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烂返,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农村土地的含义
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简称为农地。农村土地按所有权性质举历蚂则包括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如国有林场、国有荒山、荒坡、荒滩、荒丘等。而要是按照土地利用类型划分的话,则就包括了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居民点用地、道路用地、未利用地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按最通俗易懂的来说,最大的好处是财产有保障了,土地确权了,有证了。非法圈占土地,可以向法院上诉。开发商违法拆迁房屋,也可以向法院上诉,产权得到了保障,土地流转就加快了。土地就可以入股,也可以出租获得收益。
还有另一个好处,就是城乡收入差别明显缩小了。在土地确权以前,城市人均收入和农村人均收入比是31:1,土地确权后,城市人均收入和农村人均收入之比已经变为19:1。从31:1变成了19:1。
土地确权以后,农户更放心了。扩大了养殖业,扩大了种植业,提高了生产积极性。土地流转加快了,农民心里也放心了,于是进城打工,土地就转包给别人,出租给别人,或者是入股了,收入增加了。
扩展资料:
农村土地确权的必要性
由于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均是责任承包制,客观上淡化了对空间信息的管理需求。加之法律的缺位,农村资产权属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明确,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流转、征地占用等行为,使政府掌握的权属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凡此种种原因造成了目前我国农村承包地地籍管理混乱的现状:
1、没有一个清晰的登记农村土地的账目,和一个有效的、图账对应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政府无法清楚的掌握农用地的空间信息;
2、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不少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造成权属信息不明确;
3、农村居民对其土地的产权没有证书依据。
为夯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基,需要理顺农村现有产权关系。只有在理清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的财产权利界限的基础上,才能构建起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解放农村生产力。
因此,对农村土地与房产的大规模确权登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
-农村土地确权
(一)农村保护制度改革的目标
要对现成的农村保护制度进行改进,首先必须确立评价实现方式的标准。结合我国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和特定的国情,农村土地保护制度的改革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
1社会目标:有利于促进人的发展和社会和谐
所有改革都应该是围绕着提高人的福祉而展开的,农村土地保护制度改革也不例外。改革路径的选择与改革方案的推进,都应该有利于促进人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农村土地保护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不仅是要使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真正流动起来,从而完成要素市场化的过程,更重要的是要把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这才是农村土地保护制度改革的真正社会内涵。
2经济目标:有利于提高农地收益和保障农民权益
农村土地保护制度改革的重要目的是要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农地的效益和保障农民的权益,而不是为改革而改革。市场经济是有效率的经济,明晰土地产权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从欧美经验和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必须明晰土地产权。但是,也应该充分看到市场的缺陷。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东亚国家和地区(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甚至早期的日本)在缺少标准民主环境下由政府抓经济获得了高速发展,和进入民主环境后政府不抓经济所导致的经济衰败,以及我国经济过去30年的高速发展与印度、菲律宾等标准“民主”下政府不抓经济的鲜明对比,也清楚地告诉人们:政府主导经济社会发展不仅可能而且有动机提供更快的发展速度。因此,农村土地保护制度改革应该把提高农民收益和资源配置效率作为判断标准,而不应该把产权经济学的理论作为衡量的尺度。
3环境目标:有利于提高农地非农化的内在限制能力
环境目标,也可以表达为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目标。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均耕地少,而现阶段又正处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阶段,建设占用耕地是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因此,我国基本的土地问题就是实现农业用地与非农用地的平衡。农村土地保护制度改革,应该形成有利于保护耕地的利益驱动机制,提高农地非农化的内在限制能力。
(二)从需求推进农地保护制度改革
现阶段的土地制度多属于“从上往下”的“供给型”,这其实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复杂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国际经验表明,发达国家土地制度大都是地方性的制度,国家只是通过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土地公共利益的界定和保护、基础设施投资来引导土地开发利用,而具体的土地制度则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和地方性。无论是西方的德国、荷兰、美国,还是东方的韩国和日本,土地制度的设计都趋向明显的区域化和地方化。这些国家在规划编制、土地交易、土地信贷、土地开发等方面都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灵活性,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按照资源禀赋、人口分布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来设计相应的制度。
所以,对于农村土地保护制度改革来说,将现有的“供给型”转变为“需求型”,是一项制度设计理念转变和创新。“需求型”指的就是“从下往上”式的制度建立和反馈机制,要深入农村和农民,进行深入交谈,要看农民到底需要哪些制度和政策。不要把“办公室”的意志强加给农民。这有利于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水平和不同的地域文化形成因地制宜的“农村土地保护制度”。事实上,制度不是研究的产物,而是应该从实践中发现出来。
(三)农地保护制度改革的三重框架
人们判断一项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构成这个制度的规则是否完善以外,更主要的是看这项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了实施机制,那么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规则就形同虚设。“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坏。历史上以“人治”为主的国家,并不是没有制定法律,而是没有建立起与法律制度配套的实施机制。检验一项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有效,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强有力的实施机制将使违约成本极高,从而使任何违约行为都变得不划算,其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
因此,农村土地保护制度改革需要由分配制度、实施制度和维护制度三重框架构成。这三类制度又可进一步划分为九类机制:初始分配机制、再分配机制、临时调整机制、监控机制、惩罚机制、激励机制、信息机制、利益整合机制和保障机制。未来农村土地保护制度改革需要从这九类机制着手,均衡推进各方面的制度建设,不断使各类机制相互适应和相互匹配。
法律主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一、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三、耕地占补平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四、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五、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六、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七、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第四十二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八、土地税费《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占用耕地,如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耕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闲置、荒芜耕地要缴纳闲置费;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城市郊区菜地,要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要缴纳耕地占用税。九、耕地保护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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