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爱”的定义是什么?
精神病患者不会经历任何形式的化学爱。 这不会根据参与方程式的人而改变。 “爱”的体验是由催产素支配的。
精神病患者根本没有处理催产素的能力。 这消除了化学爱、结合或信任的体验。 我有能力 投资 一段关系,但这不是大多数人认为的爱情。
对我来说,爱就是行动。 这是对行为方式的认知选择。 我把这种认知的爱称为 认知爱 ,但它涉及的是行动,而不是情感。
这取决于你对爱的有效定义。 如果你认为它是一种情绪化的体验,陷入其中,让那个人占据你所有的想法,让你无休止地快乐……不。
如果你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那个人身上,而缺乏人们称之为“爱”的情感驱动力,那当然可以。
我经常这么说;
我最喜欢的状态是一种孤独。
如果有人出现并改善了这种状态,我会做出调整以适应我的生活。
如果那个人离开我的生活,或者当那个人离开我的生活,我就会回到我喜欢的孤独状态。
常见的精神病有情感障碍症,心因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等,跟精神有关的疾病实在太多了,有很多种都比较常见。
一、情感障碍症情感障碍症是一种很常见的精神疾病,得这种病的人情绪都不太稳定,有的时候情绪非常高涨,非常的有活力,有的时候就非常的低落,思维有的时候特别敏捷,有的时候也特别迟缓,易怒易暴躁,容易受刺激。这种人只有两个状态,一是非常兴奋,二就是非常的低落。兴奋的时候个人就感觉有非常用不完的活力而低落的时候,可能什么也不想动,非常的绝望。
这种病得的比较严重的人很容易走向极端,要么非常的易怒,要么有严重的自杀倾向。这种病症引起的原因有两个方面,可能是因为遗传因素导致,也有可能是个人的精神状态导致。
二、心因性精神障碍心因性精神障碍是一个受到外界刺激以后而产生的精神疾病。当某个人在遭遇了特别重大的刺激打击以后就会产生这种病症,比较出名的就是创伤后应急障碍。人们在遭受刺激以后会产生急性应激反应,而在遭受一个重大的打击以后心里会留下阴影,就是创后应激障碍,这种病症比较短暂的情况就是适应性障碍。
三、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应该是精神疾病当中最可怕的一种,这个病症的人自身的状态非常的不协调。有的时候意识非常清楚,而有的时候意识就非常的模糊,还容易受到各种刺激而做出一些极端反应。一个精神分裂的人,他的思维是无法预知的,他会有两种以上的行为模式,这种病症必须要配合药物以及心理来治疗。这种病症产生的也是来自于重大的刺激。
精神病患者比正常人更不自由,更不可以为所欲为。
为所欲为的前提是意志自由。人类没有绝对的意志自由。人类有限的相对意志自由,其边界是有限的理性能力、有限的认知能力,更受到肉体的影响。
只有假想中的上帝是自由的,拥有无限的能力,是一切除他之外的目的因和动力因。
我们是极为有限的存在。具体怎么受自己的限制呢?举个最简单的例子。
如果一个人是自由的,他/她必须有这样的自由:可以决定自己是不是要有接近异性的冲动。这个要求比在存在这个冲动而规范自己的行为高很多。
在自由这个范畴,人类的道德是最特别的。道德是运用自己的意志自由行事,而不是出于趋利避害的功利考虑行事的主动选择。所以,康德认为人类的道德律和宇宙中的繁星点点一样令人惊异。
在这个意义上,精神疾病患者(也包括抑郁症和双相情感障碍)因为神经/精神的病理性改变,他/她的意志自由被进一步削弱了,视其病情程度严重,意志自由被相应限缩。他/她做出某种行为,并不是出于审慎的决定,而是——不得不然。
尤其是,得考虑到,失去自知力的患者,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在我们做梦的时候,我们能感受到自己,但是不能控制自己。我们并不是为所欲为的,甚至我们只能“经历自己”而不是“把握自己”。
上面说意志自由,下面说行为自由。我想题主也可能主要再问这个问题:精神病人是不是做什么事都不用负法律责任?当然不是。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一位的就是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顺位是:先从患者自己的责任财产中赔偿,不足的,由其监护人补充。
第二,刑事责任。明确一点,精神病患者严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一样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对违背法律规定的描述。
精神病人,只有在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并因此做出加害行为时,才不能用刑法来对之进行评价。因为他/她没有责任能力。
什么是没有责任能力?就是上面说的意志自由被削弱。导致他不能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因为病理,他/她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这就是刑法上对精神病责任能力做特别规定的原理。这让刑法闪耀着人性的光辉。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行为不受约束。常情常理,其家人肯定会做出约束。涉及违法,尤其会责令其家属勤勉地约束和治疗。甚至涉及刑事诉讼中的强制医疗程序。而在精神科医院,在不配合治疗时,保护性约束(约束带,约束到病床上)非常常见。
综上所述,精神病患者比正常人更不自由,更不可以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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