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比例是怎样的

青少年犯罪比例是怎样的,第1张

关注青少年也是关注我们国家的未来。青少年犯罪的案件在网络、新闻上我们都可以看得到。看多了总会产生一个疑问,现在的青少年犯罪这边的是越来越多还是较之前要好一点。带着这样的疑问可以细究一下,青少年犯罪比例是怎样的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以及现状是怎样的接下来由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内容吧。一、青少年犯罪比例是怎样的

      据公安机关统计:近20年,除个别年份略有起伏外,青少年作案人员占全国刑事作案人员的比重基本保持着下降的态势。1989-2003年,青少年作案人员占全国刑事作案人员的比例从757%降到434%,下降了323个百分点。2005年该比例有所回升,上升为468%。2006年又迅速回落,降至435%,降幅明显,为近年来最大降幅。2007年继续下降,为422%,比前一年下降了13%。上述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上升幅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

      谈及青少年犯罪时实际涵盖了两部分人群的犯罪:一部分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部分则包括18至25周岁刚踏进成年人阶段的成年人所进行的犯罪。鉴于该年龄段人群对于国家未来所具有的深远影响,青少年犯罪问题是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都十分重视的一个问题。该问题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全社会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关心和重视。

二、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其特点

      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有人将其列为世界性难题。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年鉴》统计,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比例在不断增加。1959~1963年。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占整个刑事犯罪案件的30%,1976年一下子上升到60%,1986年又猛跳到7247%,现在仍然有上升趋势。而且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80%以上。有详细资料显示,我国有22亿青少年,平均每分钟就发生一起刑事案件,并且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新动向,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犯罪性质暴力化,犯罪手法成人化和智能化。

      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生长发育的迅猛阶段,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同时进行而在心理发展上往往会由于社会的、家庭的或者教育主体上的种种原因而产生偏差。容易在思想上走上歧路或者走向极端。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故其作案往往呈现为恶劣。暴力,冲动行事。不计后果犯罪,而作案的动机往往单纯、幼稚。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普遍都比较小,并且有愈发低龄化的趋势。显然,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群体思想都不成熟,在行动上和思想决策上往往都具有很强的依附性。所以经常纠集他人结伙作案,以避免犯罪时的胆怯心理和势单力薄,很多情况下都是一哄而上,据统计,60%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属于团伙作案。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有增加趋势。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青少年犯罪比例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了。青少年不止有未成年,还有25岁以下的成年人。未成年犯罪大部分是由于思想上的不成熟导致的。犯罪低龄化,而犯罪手段成熟,看完以上分析对青少年犯罪是否有详细的了解呢。希望大家这些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考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道路,有着一个明显的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4〕首先,他们常常都是从所处环境中接受了一些不良习惯,出现小过失开始,因为得不到及时的矫正和教育,得不到更多的关心和爱护,甚至遭受冷漠和歧视,自尊心受到了极大的挫伤。在自己的犯罪亚文化圈中最终获得了情感上的慰藉和对犯罪的认同感,受到周围人群的支持、姑息、纵容,而越陷越深,不能自拔。其次,犯罪亚文化是青少年犯罪的精神支柱。在青少年犯罪中突出表现出来的暴力性、凶残性、反复性和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等特性,除了青少年追求刺激、富于冒险的原因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犯罪亚文化环境的影响。〔5〕他们在追求享受,追求自我表现,为了“出人头地”的时候,其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便是:目的是主要的,手段是第二位的。他们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胆大妄为,无所顾忌,花天酒地为目标,交友结盟论英雄,视法为儿戏,把犯罪、坐牢看成追求“人生价值”的英雄行为,从而强化了犯罪的勇气和决心,并在犯罪亚文化精神纽带的连结下,聚合得更紧,破坏性更大。青少年犯罪的这一特点,正像是犯罪的各种动因在亚文化这个风涡中搅起的一个个旋风一样横冲直撞,不可一世。对犯罪亚文化在青少年犯罪中这个不动声色却推波助澜的作用,不可忽视,不可小视。 再次,犯罪亚文化的转型又决定着青少年犯罪的基本特点。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在不断地变化着的,犯罪亚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同样也在发生变化、转型。而亚文化的转型又直接决定着青少年犯罪基本特点的变化可以看到,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中出现的大案增多,有组织犯罪增多,追求享乐和财产型犯罪增多,公开、激情犯罪增多,毒品犯罪、性犯罪增多等等,与犯罪亚文化的转型变化不无一定的关系。〔6〕 此外,犯罪亚文化的传播,也常常使犯罪青少年在犯罪心理上被激活、被强化。比如在思维方式上出现的反常病态,忧烦狂燥而不能自拔,易于兴奋,粗暴成习,相信“命中注定”,强调自我中心,追求“男子汉气慨”,只顾眼前利益,把社会视为危险,迷信只有用极端手段才能解决问题等,在思想及文化中强调只顾物质利益而不顾手段是否合法,唯利是图,不择手段等,加上人际关系的疏远和社会结构的松散等,都为青少年犯罪提供了相当大的文化环境空间。 犯罪亚文化的功能,最直接地表现为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和作用上。犯罪亚文化对青少年犯罪的产生起着直接性的条件与环境作用。文化伴随着人们的生活而存在,并且指引着人们的社会行为。犯罪亚文化对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起着消极作用,这是其与主文化不同的一点。因此犯罪亚文化是犯罪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并影响着犯罪的变化与发展。犯罪亚文化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起着诱导、盅惑和强化作用。犯罪心理的形成是青少年的主客观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除主观原因外,客观原因就是犯罪亚文化的熏染与诱导,由此导致了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与不断强化。犯罪亚文化对青少年犯罪活动的实施起着决定性的推动与促进作用。〔7〕 反思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发展历史,应该犯罪亚文化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人的本质说到底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与生理因素相比,社会因素在人的心理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青少年的发展来说,犯罪亚文化的影响作用来得更多、更快、更直接、更重要青少年活动能量大,求知欲望强,好猎奇、爱刺激、敢冒险,可塑性大,但他们缺乏知识,经验不足,辨别是非和抵制消极影响的能力差,容易接受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尤其是犯罪亚文化的状况将深刻地折射在他们的头脑之中,并直接影响他们的社会化程度。〔8〕对于犯罪青少年来说,对于犯罪青少年来说,他们社会化缺陷的形成,或者是因为错误的外界影响,或者是由于社会化进程中的脱节所致,这些负面影响阻碍了他们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内化过程,形成了他们不完全的社会化人格。犯罪亚文化环境的负面影响越多,青少年不完全的社会化程度就越大,导致其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三、祛除犯罪亚文化,预防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青少年的特性决定了他们需要社会给予更多、更好、更及时的关心和爱护,给予科学、健康的教育、引导和规范,给予丰富多彩而又昂扬向上的文化滋养,以使他们在作为国家主人和接班人的同时,能在一个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健康地成长、发展这无疑是全社会的期望,同时也是全社会的责任。为使青少年远离犯罪亚文化,要从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家庭教育科学化。家庭是青少年社会化过程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方法失当,是导致青少年受犯罪亚文化影响,违法犯罪的主要因素之一。为了预防青少年产生不良行为,防止因教育不当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就需要提高和加强家庭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的职能,要通过家庭教育来加强对青少年早期智力的开发和良好心理品质的开导。加强家庭教育,必须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首先要营造民主平和的家庭气氛。父母与子女平等相处,在相互交流中,父母对子女的思想和情感就能及时掌握,并通过及时的分析评价,帮助子女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和社会道德规范;而子女的归属的需要、爱的需要、获得理解需要得到满足,产生愉快积极的情绪,有助于养成良好的性格倾向。其次,帮助子女构建正确的需要结构。对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子女,家庭成员应充满爱心地去了解、感化他们,耐心地帮助他们转变思想行为方式。 (二)加强学校教育,改革现有的教育制度。学校是青少年社会化的主要课堂。学校教育成功与否发挥学校素质教育作用。学校要把应试教育改为素质教育,要把法制教育作为对学生的素质教育的一个基本方面,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法制观;切实抓紧抓好,要营造一个学法、知法、用法的氛围。加强对后进生的帮助教育,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改变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作法,注重教书,更重育人,不要把“双差生”推向社会犯罪的边缘。〔9〕 (三)加强政府监管,还青少年一片净土。有关部门应大力加强对社会娱乐性场所的管理,严禁青少年进入营业性舞厅、歌厅、游戏厅、网吧;坚决整顿文化市场,净化社会环境,加大“打黄扫非',力度,禁止向青少年出售转播*秽音像光盘、图书,扫黄打非、禁赌、禁毒,彻底清除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毒根,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主流文化的宣传,弱化消除不良亚文化的影响。大众传媒应担负起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责。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新闻媒介,要自觉地向青少年传播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意识,使自己真正成为传播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园地。 (四)针对城市社区青少年犯罪,要建立一系列的机构组织,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的发生。强化社区功能,鼓励社区扩建或新建娱乐设施,利用俱乐部和讨论小组等形式弘扬社会主流文化,加速少年的社会化过程,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通过利用普法教育和社会道德教改变社区旧有的观念,号召社区成员积极参与社会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把少年从不良群体中解救出来,并且培养他们与社会主流文化相一致的社区意识。〔10〕通过有组织地看望即将释放的青少年违法犯罪者,加强他们与社区的联系,使他们感觉到自己是社区完完全全的成员。如果能够解决青少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就能够减少青少年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为他们回归社会和重新社会化提供生活和成长环境,控制、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 〔2〕 王洛。我国青少年犯罪预防〔C〕。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 〔3〕 陈树恒。怎样预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1989 〔4〕 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探析〔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5〕 戴宜生。中国青少年犯罪情况概述〔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0(2)。 〔6〕 赵可,白岚。青少年越轨行为概论〔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6 〔7〕 肖建国。维护青少年权益中的误区探究〔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1)。 〔8〕 梅德衡。预防犯罪对策〔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5 〔9〕 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 〔10〕 张竹。中国微型社区建设研究报告〔J〕。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社会学,1997(4)。

未成年人初次违法犯罪之后再次触犯相关法律需要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行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而更令人担忧的是未成年犯的犯罪“回潮率”极高,二犯、三犯为数不少,再犯罪率居高不下。相关研究指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中,有将近60%的比例集中在14岁到17岁阶段内犯罪,而且有将近三分之一曾经在犯罪之前就曾出现过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有犯罪前科的再犯罪率远高于无犯罪前科的犯罪率,有违法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其再犯罪率又远高于有违法犯罪前科的成年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他们是否健康成长关系重大,因此,我们必须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采取措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改造,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防止其再次犯罪。做为一名基层检察院未检科的检察人员,笔者正是想通过对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行为及综合治理相关问题的分析,探索减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对策,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一、未成年人犯罪后再犯罪现象特点:

  近年来,日渐呈上升趋势的过错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问题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重新违法犯罪的时间间隔较短。实践中,笔者发现,近年来,未成年人在缓刑考验期及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再次违法犯罪现象比较明显。从时间间隔上看,初次与重新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占重新犯罪总数的65%。今年上半年,笔者所在基层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缓刑考验期间、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重新违法犯罪的案件占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的47%。其中有一例属于判处缓刑被释放还不到一个月的未成年人就重新犯罪的案件。如未成年人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缓刑,释放后急于找以前的伙伴说清楚案发时的情况,因言语不和,再次将对方打成重伤,最后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二)再次违法犯罪的动机较为单一。犯罪嫌疑人在初次犯罪时的动机比较多样:有为泄私愤故意伤人的,也有受不良影片影响一时冲动的,有精神空虚寻衅滋事的,还有的是为获取金钱;而他们再次犯罪时目标明确,绝大多数是因经济紧张,为了获取不义之财。

  (三)单独实施犯罪多于团伙犯罪。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在初次犯罪时往往成群结队,互相撑腰、壮胆,所以团伙犯罪现象比较明显;但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后,再次重新犯罪时,由于其年龄、身体的增长,且有了相关违法犯罪的经历,多数不需要其他人的协助,往往单独实施犯罪行为。

  (四)暴力型犯罪主体多受过相似暴力侵害。犯罪学生所在学校的周边,往往存在不良社会氛围:如高年级同学或退学同学的拦路滋扰,社会青年的敲诈勒索等,一些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学校尤为严重。由于学校及相关部门没有有效措施,致使一些受害未成年人思想发生变化,不认为这种现象是犯罪,反过来拉帮结派,以暴治暴,从暴力受害人转为加害人。

  二、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敏感、自尊,又极易产生自卑心理,初次犯罪大多因为无知或是一时冲动、交友不慎,少不更事使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重返社会又使他们面临不可知的未来。因此他们重新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分为其自身内部的原因,及社会外界因素。

  (一)诱发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的内部原因

  1、法律认识缺失。通过调查发现,再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于其自身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在主观上存在认知不足,法律意识严重缺失。如犯罪嫌疑人魏某在其17岁时初次犯故意伤害罪,后于19岁再次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通过调查,发现其对于自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认知度低,其认为自己的两次犯罪行为均只是给朋友“帮忙”。从跟踪调查所得情况看,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对于初次实施犯罪行为时,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缺乏正确认识。其中,部分行为人在经过监狱及看守所教育改造释放后再次犯罪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依然缺乏正确认识。

  2、生活和精神状态消极。通过调查和数据分析,再犯罪行为人在生活状态和精神状态方面,大多较为消极。犯罪嫌疑人在日常生活中多数无相对固定的生活环境,多存在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来源等情况。在精神状态方面,对于自身生活认识消极,对自己的人生价值持消极评价。由于未成年犯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教育中断,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薄弱;加上涉世不深、社会经历不足等原因导致未成年人社会认知能力低,价值观和人生观易受外界环境左右。一旦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袭击或因交友不善受诱导唆使,在改造期间树立的正确的价值观与人生观就会动摇,最终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受教育水平较低、个人综合素质较差。犯罪嫌疑人的文化水平较低,多数为小学或者中学未毕业即开始进入社会。从再次犯罪角度看,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属于在校期间初次犯罪,但被刑满释放后,大部分不再回到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从个人综合素质上看,多数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一技之长,在社会上多从事一些低技术含量职业以及犯罪多发行业。犯罪嫌疑人个人教育水平、综合素质低下,导致其在社会上缺乏有效谋生手段,是导致犯罪嫌疑人初次犯罪和再次犯罪的共同因素。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社会犯罪中,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100名罪犯中就有约10名是14——18岁的未成年人,这显然说明青少年犯罪已占相当大的比例,而且人数逐年上升,这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还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更影响国家的未来。因此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前一项主要任务,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了解青少年犯罪的规律特点、犯罪原因及治理对策。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规律特点

总的来说,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规律特点:

1、青少年犯罪总数呈上升趋势

近几年,青少年犯罪无论从人数和作案数都明显呈上升趋势。以我们焦作为例,2000年全市查获青少年犯罪人数3633人,2001年全市查获青少年犯罪人数4739人,2002年全市查获青少年犯罪人数4789人,这些数据说明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人数及比例都呈上升趋势。①

2、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

青少年犯罪成员从年龄上看日益低龄化。从焦作市2000年至2002年查获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来分析,2000年查获的3633人中,17岁以下的有249人,占总数的7%,2001年查获的4739人中,17岁以下的有402人,占总数的8%,2002年查获的4789人中,17岁以下的有718人,占总数的15%。②

3、犯罪类型多样化

目前,青少年犯罪已几乎涉及整个犯罪领域。从焦作市近年来破获的青少年案件来看,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方面,但凶杀、强奸、伤害、敲诈、吸贩毒案件的比例都有所上升,如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破获的以韩保红为首的团伙中,主要以青少年为主,犯罪涉及抢劫、绑架、强奸、寻衅滋事、伤害、贩毒等。③

4、犯罪形态团伙化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团伙化越来越明显,且团伙作案日益增多。以焦作市为例,2000年全市打掉青少年刑事犯罪团伙283个,这些青少年犯罪团伙以一定的方式和社会联系为纽带结成,有的以同学关系组成,有的以居住地结成,以成年犯为主少年犯参与,少则三、五人,多则二十余人,进行抢劫、强奸、盗窃等团伙犯罪活动。如:2000年初,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侦破的以赵亮为首的十六人抢劫、强奸团伙案,其成员全部为青少年,均由在校学生和失学少年组成。2000年初,焦作市刑侦支队侦破的以柳建军为首的七人抢劫、强奸、盗窃团伙案,全部为居住在一个村的青少年所为。④

5、犯罪方式日趋智能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当今世界已进入高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现代信息的传播方式使犯罪方式、作案手段在青少年中传播速度极快。青少年不断搜集、吸收影视文艺作品中描写的犯罪手段、犯罪方式以及反侦查的伎俩,并加以模仿,使犯罪手段、方式更加趋向成人化、智能化。2000年初,焦作市山阳公安分局侦破的骨灰盒敲诈案中,罪犯王科、郝杰为实现犯罪,首先多次到殡仪馆踩点,预谋盗窃骨灰盒用以敲诈殡仪馆,接着又用偷来的身份证在郑州交通银行某营业部办理了能在全国支取现金的太平洋借记卡,二人将盗窃的骨灰盒隐藏异地后,又购买了不需任何证件担保的中国移动通信“豫通卡”,然后与殡仪馆的领导联系,威胁殡仪馆将钱汇入其提供的太平洋借记卡帐户内,来达到犯罪的目的。

6、犯罪突发义愤化,手段残忍,具有很大的盲目性

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和心理变化的复杂时期,此时生理发育趋于成熟,精力旺盛,血气方刚,但缺乏社会经验,且普遍存在很强的逆反心理,情绪不稳定,易冲动,自控能力差,有时往往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突发犯罪,不记后果,其盲目性给社会、家庭,包括青少年本身都造成了极大危害。从焦作市这几年侦破的几起青少年杀人案件来看,皆是因为生活中的琐事和矛盾而杀人的。如博爱县公安局侦破的范明臣(17周岁)杀人案,范仅因与女友司艳玲断绝关系未成,一气之下用石头将女友砸死后焚尸。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也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在个别青少年中的集中反映,其犯罪是主观因素与社会、学校、家庭等客观因素相结合所造成的,概括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青少年犯罪的个体内在及心理原因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转折点,也可以说是人一生的危机时期,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于过渡阶段,处于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尚未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由于缺乏必要的是非辨别力,在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极容易形成一些错误的价值观,对道德、法律认识愚昧无知,是非善恶不清,混淆黑白,一旦缺乏正确、及时的引导,就会陷入犯罪的泥潭。在大多数违法青少年中,存在比较系统的、错误的人生观,可归纳成“两大精神支柱”和“三种错误观念”。 ⑤

两大精神支柱是:封建哥们义气和剥削阶级享乐主义。违法犯罪青少年大都不懂什么是真正的友谊和同志关系,他们只知道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遇事后不分青红皂白,只要对朋友够“意思”就行,干了坏事后,互相包庇,进了公安局宁肯把罪责全部揽在自己身上,也不揭发同伙。他们追求吃喝玩乐,以为有钱才能得到乐趣和幸福,而不管钱是用什么方法得到的,他们有的甚至还说“不吃不喝,一生白活”、“不劫不抢,爹妈白养”。

三种错误的观念是:亡命称霸的英雄观,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低级下流的乐趣观。绝大多数违法青少年都把勇敢、英雄和亡命徒混为一谈,他们不讲道德,不顾法规,追求的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谁也管不着。加上当今“黄、赌、毒”现象屡禁不止更加毒害了青少年,是他们以低级下流的生活为乐趣。

此外,⑥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由于心理发育未得到相应的引导,存在强烈的自我注意感,盲目自信,缺乏社会经验,而且逆反心理极强,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冲动,一旦遭受挫折或者某些合理的正当的要求得不到满足,他们就本能的产生愤恨、仇视反叛心理,情绪易波动,且又难以自我控制,甚至一件小事也容易使他们产生激情,稍有诱发原因,就会触之即发,产生突发性犯罪。如: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侦破的一起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姬某(男,17岁)仅仅因为与黄某(女,16岁)有一点小矛盾便产生报复念头,伙同他人将黄某骗至焦作市影视城附近,对其进行殴打后将其强奸。

2、学校教育方式失当

学校是青少年接受教育的主阵地,但近年来有些学校片面强调以教学为主,只管教学不管育人,放松了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心理健康等教育,致使一些学生法制观念淡薄、思想糊涂,甚至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导致在犯罪的青少年中不乏也是学校的学习尖子、三好学生。还有些学校单纯追求升学率,把精力集中在少数学习较好的学生身上,忽视对大多数学生的培养教育。对学习较差的学生失去信心,产生歧视心态,教育不严、管理松弛,动不动就把学生开除、劝退,过早的把青少年推向社会。这在客观上是他们的自尊心受到伤害,失去上进心、自信心,产生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的思想,再加上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结伴,很容走上犯罪的道路。据国家有关统计表明,辍学、失学学生已成为青少年犯罪的高发群体,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如: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侦破的孙鹏磊等人抢劫一案,犯罪嫌疑人原是焦作市某中学的学生,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且好打架,学校便将其开除,这样致使其浪迹街头,与一些小痞子结识后,多次伙同这些痞子持刀抢劫在校学生的钱财。

3、不良家庭和畸形家庭教育方式的影响。

家庭可以说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谐、圆满的家庭能够使青少年在生理、心理上健康发展。反之,不良家庭教育影响的青少年往往不能健康成长。其影响主要有:第一,家庭构成残缺不全,父母离异削弱了家庭对孩子的监护能力,致使疏管的孩子,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搅在一起,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二,父母都在,但家庭不和睦,疏于对孩子的品志培养,受家庭氛围和不良习惯影响,造成孩子不健康心理,在社会不良诱因面前,极易犯罪;第三,一些事业型、生意型家庭,父母只顾自己的事情,对孩子只管吃、穿、用,只知道花钱,对其思想学习教育漫不经心,听之任之,疏于对孩子的管教和监护,使孩子处于“疯长”状态,一旦在社会上学坏,很快会走上犯罪的道路。⑦

青少年在思想心理等方面都具有极强的可塑性,这也就是说青少年时期的教育对其成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些父母尽管加强了对孩子的教育,但采取方式、方法不当,有的对孩子过分溺爱,不讲原则,只要孩子提出要求,便想方设法予以满足,即使孩子做错了事,也一味偏袒,这样使孩子养成了唯我独尊的霸道性格,生活中稍有不如意,就大发脾气,心理缺乏承受力,一旦欲望得不到满足,很容易走上邪路,有的家长对孩子的教育简单粗暴,高标准、严要求,态度苛刻,求全责备。这样过于严厉,使孩子形成逆反心理,事事都和家长对着干,最终导致走上歧途。如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侦破的刘冬杀母案,2001年8月16日,刘冬(15岁的学生),因其母对其管教太严,不让其外出玩耍,便产生杀母恶念,遂用刀将其母杀死在家中。

4、社会环境的影响

青少年成长的过程中,家庭、学校都是小环境,社会是大环境,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表现在:⑧第一,文化市场不正确的导向,当前社会上一方面是大量不良文化的客观存在,宣扬凶杀、暴力、色情等内容的非法音像制品、书籍、报刊杂志随处可见,另一方面是正面宣传教育形式过于枯燥,致使心理生理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易被不良文化所吸引,沉湎其中,由于社会不良文化的长期作用,使青少年对社会的认识产生偏差,对真、善、美,和假、恶、丑的界线逐渐模糊,误认为不良文化表现的内容就是当今的客观现状。同时,也导致青少年心理畸形,使理想信念严重扭曲,价值趋向出现误区,精神生活狭隘、空虚、颓废,寻求感官生理刺激的日渐增多,当其欲望因种种原因无法满足时,遂将低级的生理需求和物质需求作为追求目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侦破的王宁、周磊、王大宝强奸一案。王宁、周磊、王大宝三人常常泡在网吧里,浏览色情、*秽网站上的信息、,为了满足性需要,二人便将通过网上聊天认识的焦作某学校女学生杨某、李某,骗至解放区某村,对二人进行了轮奸。第二,一些文化娱乐场所为青少年纠合成不良群体起了中介作用。录像厅、游戏厅、网吧、迪厅的大量涌现,成为一些青少年交往的场所,在这里他们感到彼此看问题的方法接近乃至相同,遂在彼此的感染中,耻辱感、罪恶感下降,彼此产生心里的认同,并在情投意合中纠合成犯罪团伙。第三,是不良文化中犯罪信息的大量传播,为青少年犯罪提供了模式,他们从中学到了一些犯罪方法和手段,从而实施犯罪。如:武陟县公安局侦破的荆文昌、荆文轩抢劫一案。犯罪嫌疑荆文轩(男,15岁),荆文昌(男,20岁)见同学花钱大方,穿着阔气,深感囊中羞涩,为了弄钱,二人便模仿影视中的一些镜头,持刀蒙面闯入该县一加油站进行抢劫;第四,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西方腐朽思想文化也随之渗透进来,“金钱万能”、“拜金主义”的腐朽思想,严重侵蚀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腐败等社会不良风气严重污染青少年的心灵,致使一些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社会正常轨道,当其对某种需要不能通过正常途径满足时,就会采取非法的或不理智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私欲。

自己节选

法律主观:

法律上并没有感情诈骗罪这一说法,我国刑法也没有规定感情诈骗罪这一罪名,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通过感情欺诈骗取受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达到此标准公安机关会予以立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情绪型犯罪,又称情感型犯罪,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呈现出强烈的情绪性因素,由不良的情绪性动机引起的犯罪行为。情绪型犯罪在当前我国刑事犯罪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特别是在青少年犯罪中该类犯罪数量较多。情绪性犯罪又分为反社会情感的犯罪、挫折状态的犯罪、激情犯罪、应激状态的犯罪、消极心境的犯罪等五类。张洪海案件属于典型的"消极心境"犯罪。这种犯罪主要是因为行为人长期处于一种比较微弱、持久的抑郁、忧愁与不满的心理状态下,以致在某种外界的刺激下,长期积累的消极的情绪能量转化为直接的犯罪动机而出现犯罪行为。张洪海为几株小树残忍地杀死付家四口,是一个不良情绪从积累到爆发的过程。

情绪型犯罪人的心理一般具有四个特点:偏激的认知、消极的情绪、情感品质异常的自尊心理水平、较低的挫折承受力等。要预防情绪型犯罪,公民自己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恰当评价自我、培养积极的自我体验、增强自我控制能力,维持健康的情绪状态;作为国家,要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基层单位的作用,促使矛盾及时解决。社会应该给不良情"从良"营造一个环境

根据去年在12个省区开展了一年的调查研究,调查对象范围为管教所中的未成年犯、社区服刑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学生和普通学校学生4类。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仍是严重的社会问题。调查显示,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趋于低龄化。对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调查结果显示,约35%是16岁犯罪,312%是15岁犯罪,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有所增加,达到2011%,而在2001年,14岁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为123%。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被调查管理人员认为“家庭教育不当”“不良交友”“法制观念淡漠”“学校教育的缺陷”是主要原因,其中家庭因素所占比例最高,达到169%。不良家庭结构体现为松散型家庭,如留守儿童家庭、未成年人离家打工家庭;流动式家庭,如未成年人跟随打工父母到城市生活家庭;残缺的家庭,如父母去世、父母在监狱服刑的家庭。

另外,教养方式不当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调研中管教所的未成年人经常被父母打的比例为152%,高于普通学生26%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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