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通奸,同居等婚外性行为的,请求离婚的,法院不一定会判离。如果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的,则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就不会判决离婚;
反之如果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则法院审理后认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就会判决离婚。
实践中一般对于有通奸,同居等婚外性行为的,请求离婚的,法院有很大的可能性会判决离婚,因为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起诉离婚的,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
而且如果一方构成与他人同居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上面的情况出现要求离婚的,法院一把是会判决离婚的。
相关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观点,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婚姻关系的基本要素是夫妻感情,有无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能否持续存在的前提。 以感情确以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符合我国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是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早在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中,夫妻感情是否恶劣以及夫妻感情意志是否根本不合以致不堪同居,就已成为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如1942年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夫妻感情恶劣,致不能同居者,任何一方均得请示离婚。"
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第14条规定:"夫妻感情意志根本不合致不堪同居者,任何一方得向司法机关请示离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1950年婚姻法对离婚的标准未作具体规定,只是在第17条中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为正确适用婚姻法,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1953年3月13日发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如经调解无效而又确实不能维持夫妻关系的,应准予离婚。如经调解无效,但事实证明他们双方并非到确实不能维续同居的程度,也可以不批准离婚。"这一解答将"不能维持夫妻关系"作为准予离婚的标准。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对那些感情已完全破裂,确实不可能和好的,法院应坚持做好坚持不离一方的思想工作,判决离婚。
(二)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的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已经破裂,而不是即将破裂或可能破裂;是完全破裂,而不是一定程度的破裂或严惩破裂;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表象破裂或假想破裂。而调解无效,是指当事人既不能达成同意和好也不能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 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程序条件。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而调解无效,不一定感情确已破裂。因为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调解无效则与很多因素有关,有的同当事人的态度有关,有的同调解的方法不当有关。所以,在调解无效时,应查明无效的具体原因,以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那种认为只要调解无效,法院就必须判决准予离婚的看法是与立法精神不符的。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可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考察和分析。
第一 看婚姻基础,就是看当事人结婚时的感情状况。
即当事人结婚时是自主自愿的,还是包办强迫的;是婚前经过全面了解、慎重考虑的,还是由于缺乏生活经验或其他原因草率结合的;是出于追求趋势的爱情,还是出于追求容貌、钱财、权势等动机。这些因素,直接关系到婚姻的基础及婚姻的质量,也是影响婚后感情和引起离婚纠纷的原因。具体说来,如果当事人是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为追求趋势的感情而自主自愿结婚的,其婚姻基础就比较好。反之,其婚姻基础就差。婚姻基础好,婚后则不易产生纠纷,即使产生纠纷,和好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婚姻基础不好,婚后则容易产生纠纷,和好的可能也比较小,因而,充分了解婚姻基础,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基础。
第二 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
在认定婚后感情时,必须和婚姻基础相联系。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基础好的,婚后感情也容易好,若产生离婚纠纷,也容易调解和好,反之亦然。但是,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相反的结论,即婚姻基础好的夫妻,婚后感情未向好的方向发展,而是一般或较差;婚姻基础差的夫妻,其婚后感情却向好的方向发展。因而,对婚姻感情的认定,必须捕捉其婚后感情变化的特点。同时,认定婚后感情,还必须找出婚后感情发生变化的真实原因,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还必须找出婚后感情发生变化的真实原因,是由于自身的原因,还是由于外界的原因,如是因婆媳不睦导致夫妻感情的淡漠或恶化,还是由于性格爱好不投引起夫妻感情的疏远或裂痕,等等。只有找出引起夫事感情变化的真实原因,才能找出夫妻离婚纠纷的症结所在,并视其离婚纠纷的性质、特点作调解和好的工作。 总之,认为夫妻婚后感情,我们既要看到过去,又要立足于现实;既不能只看一时一事,也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了解夫妻感情变化的全过程,实事求是地确定其感情状况。
这是婚姻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争执的焦点,也是引发夫妻离婚纠纷的矛盾之所在。离婚理由成立且根据充足,婚姻当事人就可掌握离婚的主动权,处于可能胜诉的地位;反之,则对所提起的离婚主张不利,处于可能败诉的地位。 第四 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 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就是看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向,这是确定调解工作的方向及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重要根据。夫妻感情的现状,大致可分为三种:
一是夫妻间的矛盾并不深重,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且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经过调解,夫妻双方可能和好。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二是夫妻间的矛盾比较尖锐,但有和好的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坚持不离婚的一方有争取和好的愿望
和实际行动。对此,人民法院应加强调解工作,创造各种条件,尽量帮助当事人将和好的可能变成现实。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三是夫妻间的矛盾深重,积怨较大,有的夫妻已经分居且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和好无望的夫妻,人民法院在做好坚持不离一方的思想工作的前提下,应依法准予离婚,不要拖延不决。 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时弄虚作假、骗取《》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时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语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履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无、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一直拖着不同意离的,女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女方可以携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和起诉状以及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调解无效后,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会判决离婚。
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的,女方可以在分居一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问题:我朋友和一个女生谈恋爱,并且住在一起。但是现在和她分手后这个女生一直纠缠着我朋友,还开口向我朋友家要钱赔偿,请问我朋友应该怎么做该不该给她钱呢(律师呼叫中心邀请肇庆律师为您解答本问题) 周律师:同居分手,不用给钱,除非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那也是平均分割,如果影响到正常生活建议报警。 李律师:不应给钱,分手费或精神损失费都没有法律依据。 相关知识——判决离婚和不准离婚的标准有哪些 (一)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二)一方向对方索要了财物,但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三)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果夫妻关系原来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四)因一方升学、招工、提干等引起思想感情变化而提出离婚的,处理时应区别对待。对喜新厌旧的错误思想行为,要依靠有关单位和组织进行批评教育,并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的,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判决不离后,夫妻关系仍无改善者,可调解离婚或者判决离婚。 (五)因生女孩或者采取节育措施而提出离婚的,应依靠有关组织和群众对其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思想进行批评教育以使其认识错误,尽量调解和好。如果夫妻感情原来较好,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六)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一方身体不好,或者缺乏生产技术,收入较低,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如果夫妻原来感情较好,应多做思想工作,促使夫妻互相谅解,互相帮助,和睦团结,调解无效亦可判决不准离婚。 (七)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夫妻感情原来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确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经安排好患者的监护问题,可准予离婚。 (八)因一方劳动改造,对方提出离婚的,应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原则下,考虑有利于劳改人员的改造,以及刑期长短和罪行的性质等情况,予以处理。对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刑期不长,应尽量做好工作,经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答辩状应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起诉状里的事实,不能跑题,不能语无伦次,无关的事情写一大通甚至人身攻击。下面是我整理的《离婚纠纷答辩状模板(不同意离婚)》,以供参考。
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文 1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邮编,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住址,邮编,联系电话。
因被答辩人提起离婚诉讼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姻关系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十余年,自结婚后答辩人一直在家中料理家务、相夫教子,孝敬父母,全力支持原告在外工作、学习,答辩人为这个家庭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二人关系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生育一女,答辩人在家抚养女儿,被答辩人在外工作来维持共同的家庭生活。从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夫妻感情和睦,并有女儿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女儿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案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虽有矛盾但是夫妻之间正常的闹别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观点,恳请法院采纳。
答辩人:xxx
年 月 日
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文 2
把自己的婚姻经营到濒临破产,是我始料未及的,想了十来个日夜,这份答辩状还是得写,做男人,要大气,即便将要被离婚。首先感谢下当原告的你,让我有机会认认真真学习了几遍《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解释,为写这份答辩状,还查阅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部分离婚判决,看了看和我相同处境下的男人们是如何答辩的。到今天,自我感觉可以解答类似咨询了。
“感情是否破裂”是法律规定准与不准离婚的法定条件。这我得和你好好捋一捋了,你起诉我离婚,明显认为我俩感情破裂到了不可修复的地步。从相识到相恋,从相恋到结婚,当初相互的欣赏与默契,难道都云散了么是花花世界,迷茫了你的眼,忘记了当初的誓言吧
其实我也很纠结,强留你的肉体在我怀里,心却睡在别人的床上,让我情何以堪结婚这些年,我对婚姻的认识是:前五年的感情,后五十年的亲情,互让互谅伴一生。
激情过后,多少人都有过想离婚的冲动,只所以没有选择,因为那是一个家,无论在哪里,都会惦念的地方,我想这个你该懂。
人生总有许多灰色幽默伴随左右,我也曾梦想哪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了,也去坐坐审判台,今天却先上了被告席。
你在诉状中列举了我“不尽家庭义务、喝酒应酬不断、每天回家太晚、对你对的不够好等”八大“罪状”。不错,你所定的这些“罪名”全都属实,我认。但你对一个男人的理解和支持,又有多少
世界赋予他的使命,除了家庭义务,还有一份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他累了,去找谁的肩膀依靠“工作家庭难两全”,像我这样泥腿子出身的男人,必须伏地前行,投资了半脑壳头发,回收了一个副科级帽子,如今你也要弃我而去,这算成功还是失败
夫妻之间,往往可以共同应对磨难,却经不起长久的平淡,检验真爱与否,是隐去荣耀和财富,还会不会相爱如初!
“一个巴掌拍不响”,一个箩筐里的锅碗,磕碰在所难免。今天走在离婚的路上,争论过去生活中谁对谁错已没有实际意义,我唯感慨做男人真难,“女汉子”一词就是跨越性别对男人最大的讽刺。你我容颜都在渐老,为何半路分道扬镳?前方路口等你的那个人,会不会待你始终如初甜言的背后,是否不藏着恶毒且行且思考吧!
不管法院判决结果如何,路与生活还得继续,太阳不会因我情绪不好而不落,黑夜不会因我不愿孤单而不来。与你夫妻一场,即便明日各自天涯,也该彼此道声珍重,送句祝福。答辩的同时,我还有两句话想送你:
第一:既然选择了,就不要后悔。人生短暂,没有多少事可以反复重来,走出的路如射出的箭,回头,不会再是昨天。
第二:不要轻易上别人的床。花花世界,诱惑无处不在,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自己的身体,自己请珍惜。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文 3
答辩人:xx
答辩人因原告xx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作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辩人与原告牵手前同在医疗系统工作,相互之间有所认识,对彼此都有了解。xx年x月,经朋友介绍,双方正式确认恋爱关系。结婚前后原告经常到答辩人工作单位接答辩人联络感情,出双入对,感情很好。
原告勤奋刻苦而上进,适应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强。当初,我正是欣赏原告才答应与其结婚,我们结婚时,他只是一名办事员。是我们最困难的时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处,从何而谈嫌弃他出生农村的家境,更没有对他的待人接物有过异议。…… ……
2、原告诉称双方自小孩出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属实…… ……。
答辩人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便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处,需要相互理解和宽容,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变自己,更好地处理与婆婆的关系。
二、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从未向原告提出过离婚要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其诉状中处处捏造虚构,极尽所能无中生有。原告在其诉状中理直气壮直言被告在xx年前就多达x次提出要与他离婚、于xx年x月以来,双方也就离婚问题多次协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却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辩人。如果答辩人真提出过离婚,亲友们又何来"以原告先提出离婚……"为由对原告进行指责呢!
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关系的矛盾系因双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辩人愿意给予更多地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
三、答辩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双方之间的矛盾
答辩人请求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疙瘩",帮助我们迈过这道"槛",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样做,起诉两次都不会判离
起诉的次数并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法院判决离婚的根据只有一个: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在仅有你们二人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破裂呢?
虽然第二次起诉离婚时,你们已经有了第一次起诉的基础,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之一,但仍需要结合案件的情况具体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若在6个月的和解期,你依然和对方共同生活,亲密接触,那么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有和好的迹象,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导致二次诉讼判不离。
因此,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提供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显得尤为重要,在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后的6个月和解期间,我建议你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收集好证据,同时注意避免与对方有不必要的相处。主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双方谈及离婚事宜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录音等;
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的状态的证据;
防止对方收集有关证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应尽量避免与对方在公开场合在一起,如一起外出旅游,参加聚会等。
还有不少人觉得诉讼离婚嘛,去法院就行了,很简单,完全没做功课,不清楚起诉手续,没收集感情破裂证据、没有缴纳起诉费用等,导致一审没判离。甚至还有人觉得第一次离婚诉讼只是为了第二次起诉做铺垫,不重视第一次起诉,为了省时间,在法院判决前自己先撤诉。
如果你是这种情况,当二次起诉时,法院可根据撤诉行为,认为你们有和好可能性,不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而将二次离婚诉讼视为第一次离婚诉讼进行审理、认定。
因此,诉讼离婚的策略很重要,没有大家想的那么简单,走错一步或者一个细节都可能会影响未来走向,而专业律师的价值往往就是在此时体现。我也建议大家起诉离婚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专业的事情还是交给专业的人做,省时省力,还能为你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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