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是什么,有哪些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是什么,有哪些纠纷,第1张

您好!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特点如下: 一是以离婚纠纷案件为主。2011年至今年10月份,县法院每年分别受理离婚纠纷案件171件、327件、342件、319件、320件,分别占当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955%、901%、893%、879%、884%。 二是案件调撤率较高。2011年至今,县法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平均调撤率为60%,其中离婚纠纷案件的调撤率为575%,均明显高于其他民商事案件调撤率。 三是判决离婚率相对较低。判决离婚案件占离婚纠纷案件的比例不足30%。这一方面体现了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非常慎重,对有希望和好的案件一般不判决离婚;另一方面也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或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使得法庭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认定。 四是女性提出离婚比重大。近五年,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性提出离婚的有964件,占71%,远超过男性起诉离婚比重。这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近年来不断上升,妇女维权道路任重而道远。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法律主观:

离 婚后财产 纠纷,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 离婚 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 诉讼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 共同财产 。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 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夫妻财产 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 二是当事人 协议离婚 时达成了 财产分割 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离婚后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通常情况下,经过协议离婚的夫妻,是可以根据协议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协商无果并且对共同财产分割存在异议的,那么就可以利用法律途径来进行诉讼离婚,让法院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法律客观:

离婚后财产纠纷答辩状答辩状答辩人: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XX,住址XX市XX区XX街坊XX门X号被答辩人: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贯XX,住址XX市XX区XX街坊XX门X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答辩人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答辩意见如下:第一、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XX年XX月XX13日在XX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全部家庭财产归被答辩人所有,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承担。《离婚协议书》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具体在什么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答辩人也就没有依据要求答辩人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被答辩人全面偿还债务之前,答辩人也没有义务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第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从《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内容来看,家庭财产归被答辩人所有是其权利,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偿还是其义务。被答辩人现在仅凭《离婚协议书》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是故意对《离婚协议书》进行断章取义的理解,更违背了签订《离婚协议书》之时和被告一致同意在清偿完所有的债务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约定。从《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内容上看,原告享有家庭全部财产是附有义务的,这个义务就是承担并偿还所有的债务。被答辩人应该在偿还完全部债务之后,才有权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不仅是《离婚协议书》整体内容所体现出来的真实意思,更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当初能够协议离婚的前提。否则,答辩人怎能同意所有的家庭财产都归被答辩人所有?答辩人就是不愿意也没有能力承担债务。被答辩人在尚有近400万债务没有偿还的情况下,就先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完全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偿还债务的义务,这样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三、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偿还所有债务之后,才有义务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如果现在就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的自身权益将会受到巨大侵害。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该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也违背了最起码的公平和正义。《离婚协议中》虽然明确约定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承担,但数笔债务都在答辩人名下(尤其是向银行借贷300万这笔夫妻共同债务,是以答辩人名义办理的),如果被答辩人不偿还债务,那么相关债权人就会直接向答辩人主张债权,这无疑是对答辩人利益的严重侵害。因为答辩人没有获得任何家庭财产,答辩人也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被答辩人应当偿还完所有的债务,这是《离婚协议书》整体内容体现出的真实意思,也是其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前提,更是法律维护的最基本的公平和正义。综上所述,从《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内容上看,被答辩人应该在偿还全部债务之后,才有权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一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女方权益的基本精神,这也是答辩人当初同意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初衷,也只有这样才是公平的、正义的。因此,被答辩人现在依据《离婚协议书》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XXXXXXX年XX月X日在写答辩状的时候最好讲所有个人的财产明细和分属归类好,免得被对方找到缺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以上答辩状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答辩状,希望可以帮到需要帮助的朋友。

法律分析:大致可将其划分为:情感类纠纷,经济类纠纷,性格类纠纷,赡养类纠纷和混合类纠纷五种。有的婚姻家庭纠纷,分析产生的原因,不能简单地归为某一种,有可能前面提到的多种纠纷中这种表现有那种表现也有。这类纠纷比较复杂,在调解时,须费很大功夫了解、倾听当事人陈述主要纠纷的经过和起因。只有搞清来龙去脉,分析谁是谁非,在脑子里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概念,才能确定调解纠纷的切入点,指出某事某人错在哪里,并引导其认识错误,作自我批评,取得对方谅解。混合类纠纷中必定有主次之分,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一定要找准,分析深透,使有主要过错的一方心服口服。只要把主要纠纷过错分清了,其余属于次要的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不会再过多地去计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在现代社会,“婆媳关系”被称为婚外情后损害夫妻关系的“杀手”,是真正影响婚姻质量的“毒瘤”。也有人说“丈母娘”是烟花永放的战场。轻者家庭会硝烟弥漫,重者婚姻会“壮烈牺牲”。“婆媳关系”这个话题,对于已经进入婚姻围城的朋友来说,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词。可以说,在影响婚姻幸福和家庭和谐的诸多因素中,婆媳关系成为继婚外情之后损害夫妻关系的“杀手”,有人戏称其为影响婚姻质量的“毒瘤”,是家庭内战的一大诱因。可见其影响和危害非同一般,已经成为青年男女步入婚姻殿堂前的“必修课”。

有人说婆媳关系是一对天然的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娶了媳妇就死定了”。当然,这种说法有其偏颇之处,但也有其道理。与此相对应的,是另一种家庭关系,这种家庭关系是截然不同的。——“婆媳关系”。俗话说“十个女婿有九个亲戚”,“一个女婿有半个儿子”。多么奇怪的世界啊!“婆媳关系”和“婆媳关系”由于婚姻纽带产生的同一个家庭关系,反差如此之大,真是不可思议。也许,这就是现实社会的真实写照。矛盾和统一构成了生活的丰富性和前进的动力。一个男的来咨询,他妈不到50。在即将准备婚礼的时候,一向很通情达理的母亲突然变得有些暴躁和蛮横,这让儿子不得不推迟婚期来调节母亲的情绪。后来婚期一调整,他妈的心情立马好了很多。和母亲沟通后,她发现自己这辈子的婚姻一直不如意。几经波折,她慢慢放弃了感情,全身心地投入到做母亲和培养独子的事业中。虽然她极其努力地抚养儿子,但还是克服了很多困难,都是因为儿子——是她的希望和精神支柱。只要你有个儿子,其他都不重要。但是看着儿子长大,结婚,成家,他要过自己的生活。母亲的心再一次跌入谷底,仿佛要失去什么。尤其是在决定了儿子结婚的日期之后,这种感觉越来越强烈,越来越深刻,我真的是喜怒无常,控制不住自己。

上述案例表达了一个信息:儿子谈恋爱或结婚后,婆媳为儿子上演了一场“心理游戏”。母亲害怕自己的地位被儿媳“夺走”,所以拼命想“夺回”自己应有的地位。

另一对夫妻新婚不久,婆婆每天晚上敲儿子的门,叫她盖好被子,以免着凉。早上去儿子新家打扫卫生之类的,把媳妇气疯了。

而且,婆婆当着儿子的面说媳妇的闲话更是家常便饭。

“婆媳关系”紧张的心理原因

是什么因素让婆婆有这样的心理定势?觉得儿子结婚了就离妈妈很远,就像失去爱子的痛苦?影响婆媳关系的核心因素是什么?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健康的母子关系”是“婆媳关系”问题的关键。

按照发展心理学的观点,健康的母子关系应该经历“二次分离”。第一次分离是“孩子的出生”。女人最幸福的时候是知道怀孕的那一刻,十月怀胎,生孩子,经历从女孩到女人的蜕变过程。孩子在妈妈肚子里的时候,就和妈妈融为一体了。当孩子出生到这个世界上,从生理逐渐发展到心理,孩子的“自我意识”逐渐萌芽成长,有两个“叛逆期”。这是母子之间的“第一次分离”。“第一次分离”的结果是,孩子从单纯依赖母亲变成了独立探索世界,尽可能摆脱母亲的干预,独立自主。如果第一次分离成功,对母亲和孩子来说都是双赢:母亲除了尽可能照顾孩子,把生活的重心放在自己身上,依然追求自己的情感、事业和成长;孩子们可以自由发展自己。如果“第一次分离”不成功,就会导致母子之间出现“情感依恋”和“相互依赖”的现象。特别是母亲自身的心理不成熟或情感受挫,如单亲离婚、丈夫背叛、家庭变故等。可能导致母亲把生活的重心放在孩子身上,全神贯注于孩子的每一个动作。这样的母亲情感失衡,对孩子“爱”太多,从而对孩子施加更多的压力和期望。孩子也很惨。面对一个“完美”“严格”的母亲,很容易养成“依恋型人格”或“畏缩型人格”。3354躺在妈妈怀里不想长大也长不大。

“第一次分离”为孩子们“第二次分离”——结婚成家埋下了伏笔。如果第一次分离不成功,孩子结婚后(从恋爱开始),母亲会有被孩子抛弃的感觉,孩子也会有“新婚焦虑”。3354无法适应婚姻生活,甚至潜意识里期望妻子既是“妻子”,又是“母亲的感觉”。

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母亲想回到以前的那种儿子只依恋她的局面,但现实不允许。母亲的行为是“堕落”。——情绪多变,敏感,脆弱。其实妈妈“行为退化”的心理需求是“儿子的关注”!

改善婆媳关系的对策

一、认知变化:良好的“婆媳关系”关注三个人:3354婆媳和儿子。管理和谐的家庭关系需要三方的努力。以“婆媳关系”为参照,“婆媳关系”的质量普遍好于“婆媳关系”。关键在于,丈母娘把女婿当成自己的儿子(至少是儿子的一半),女儿出嫁,少了女儿的失落感,反而感受到了有儿子的亲密和幸福。这和我婆婆的心态不一样。妻子爱丈夫越深,就越能接受婆婆。如果她没能接受婆婆,至少说明你对她老公的爱还不够成熟和深刻。

二、婆婆心态:把媳妇当亲生女儿,不要有“别人家的姑娘”的心思。用对待自己孩子的心态和她相处,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第三,妻子的心态:把婆婆当成自己的母亲来照顾,尽量理解老人的性格或者其他缺点。同时,和婆婆发生矛盾时,不要犯和婆婆争老公的“低级错误”。无论你老公有多爱你,你都代替不了她妈妈的分量。另外,你只能做他的妻子,不能做他的母亲。如果是这样,你的婚姻就有危险了。

第四,儿子的心态:他是调解“婆媳关系”的“外交官”。很多“婆媳关系”都是“傻儿子”造成的。如果说“婆媳关系”有天然的敏感因素,那么儿子在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协调协商的功能就会越来越珍贵。

5“不记夜仇”:一旦出现“婆媳”摩擦,立即处理,直接沟通,建立基于真实感情的有效冲突处理机制是关键。有些“婆媳关系”一开始还不错,后来摩擦藏在心里,形成婆媳“冷战”,对家庭关系伤害很大。

综上所述,“婆媳关系”不是洪水猛兽,而是两代人的家庭关系,完全可以通过人为的努力来改善。无论发生什么,都没有对错,也不需要追究对错。一切不和谐的因素都是人的心理在发挥作用,都可以用智慧化解。

为了一个幸福的家庭,让我们都学会做明智的婆婆、妻子和丈夫吧!

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情感纠纷,我简单的定义一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主体之间因为情感问题引发的具有一定对象性的认知冲突。民事法律调整的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显然,个人情感不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畴,不应当由法律来调整。在法律角度,有一个法律认为不应当涉入的与个人自由相关的隐秘领域,叫做法外空间。情感问题作为个人最隐秘的私人问题,就是处于这个法外空间之中。如果认为与情感相关的一个法律关系,那就是婚姻关系,但是虽然婚姻的基础是夫妻双方的感情,但这种调整依然不是针对情感本身,而是基于对情感基础上的人身关系的调整。所以,情感,在法律上是一种人的前置的,固有的,自然的属性,法律不直接调整它,只调整因为这种属性引发的法律关系变化。比如婚姻关系,比如财产析分,比如赠予,比如其他泛滥的人事纠葛。

如上。

一、家庭婚恋纠纷怎么调解

1、矛盾缓和

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情绪疏导

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与感情上的纠纷有关。要解决双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想感情好的时光,逐步发现对方的优点,理性包容对方的缺点,使当事人逐步回到对对方的现实看法中。情绪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调解处理纠纷的工作难度就会逐步降低。

3、借助外力

父母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纠葛,往往因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问题才会产生矛盾。因此,单纯依赖夫妻双方往往难以将矛盾及时化解。这时要借助双方共同的熟人,如与双方关系密切的朋友、有较高威望的长辈、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通过家族的威望或组织的力量来教育存在一定过错的一方,形成双方当事人关系新的均衡,调解工作就会事半功倍。

4、抓住主要矛盾

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样的,如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无事,但有时也会因一个矛盾触发而导致关系紧张。因此,虽然双方争吵时出现的争执点很多,但关键问题往往只有一两个。调解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问题,将双方最大的对立面尽可能消除,其余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5、亲情唤起

亲情唤起是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中最常见、最有效也是最独特的方法,这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内容主要是情感。亲情是世界上最牢不可破也最无私的情感。唤起亲情,等于唤起了当事人之间最深的纽带,双方在面对矛盾时就会相对克制,矛盾化解也就有了抓手。但是,类似这是你自己的孩子、这是你自己的父母的话,可能并不是总有用,只有在双方情绪和缓时,帮助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感受,才能带来较好的效果,否则可能得到的是我没有这样的孩子、我没有这样的父母的决绝表态,反而加剧对立,不利于矛盾解决。

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原则

1、合法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

2、公平原则

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3、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4、自愿原则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三、婚姻纠纷调解程序

1、离婚诉讼请求的法定必备和可选择事项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主要涉及以下问题:第一,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依此确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第二,离婚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由哪一方抚养教育、抚养费等相关问题;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及离婚后居住等问题;另外,无过错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等问题。上述第一、第二法定必备的诉讼请求事项,后两项是可选择的事项,即原告若不选择应在诉状中明示放弃即可。

2、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确定的法律原则

离婚后的子女,哺乳期内,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若父母达不成协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归哪一方抚养;对此,应特别注意:首先,子女的父母中是否其中一方存在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尤其是与性侵犯、道德品格等有关问题;还应当考虑包括各方的生育能力、经济条件、居住条件、健康条件、以后一同生活的长辈亲属情况、教育条件、文化程度、子女以往成长环境等诸多因素。其次、还应特别考虑未成年女孩的抚养权问题,以及夫妻再婚后可能对子女成长环境的影响问题。

3、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具体规定和财产归属的问题

一般原则: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等额分割的概括原则。

所涉及的有价证券、公司股权、房屋等共同财产,应针对具体情况,仔细、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应充分注意到,对于某一特定房屋等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财产分割,除有时可能会变卖并分割货币的情形外,多数情况是将该类产权判归其中的一方,同时判决该方给另一方相当于产权价值的一半金额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怎么呢?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与委托人约定的财产利益的30%。

(三)再审、申诉案件分别按照一个审判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五、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如何呢?

您好,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1000元

(二)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后,按照下列比例分档累计计费:

争议标的基准收费比率上下浮动幅度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免收

2、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3%20%

3、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2%20%

4、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15%20%

5、100万元以上05%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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