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小包工头与我上面包工头之间的经济纠纷?

我是一个小包工头与我上面包工头之间的经济纠纷?,第1张

这类事情最好是协商,如不成也只有打官司一条路了,而如果打官司最主要的关键是两点:1你与上面包工头之间劳动关系的合同确立,简单说就是看是打工关系还是买卖关系,不同关系打官司的渠道不一样。2一定要收集保留证据,比如合同、协议、上工记录、验收报告、发放工资凭证等等,总之,打官司是打证据,口说无凭的。

拖欠农民工工资400余万元,昆明两包工头被判刑,遇到这种事应该去劳动仲裁部门要求仲裁,一些地区也可以找专门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去维权,还可以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农民工和包工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所以遇到拖欠工资的问题时,可以直接找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和解决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纠纷的部门,拖欠工资等纠纷也在其管辖范围之内。

一、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可以找劳动仲裁部门维权

《劳动法》规定,劳务报酬拖欠时间不能超过30日,如果超过30日的,劳动者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劳动仲裁部门就是专门处理劳动纠纷的部门,拖欠工资的情况也包含在内。经过仲裁庭的调解能解决问题的,则会由仲裁庭出具调解协议。只能通过仲裁解决问题的,仲裁庭则会出具仲裁报告,这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农民工可以以仲裁文件为依据讨要工资。

二、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可以找当地的主管部门维权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已经被各地政府所重视,所以很多地区都有专门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农民工可以直接到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找相关领导投诉,这是最便捷的一种方式。因为,这种领导小组往往是由各个行业的主管部门领导所组成的。

三、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可以找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也算是合同纠纷的一种,算是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行为。农民工可以以此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法院也会受理此类诉讼。受理后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则会开庭。

法律分析:直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仲裁。有几点需要注意:

1、必须说明,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形成劳动关系(而不是合作关系,因为包工头的欠条说是欠“工程款”),这点很重要,如果是合作关系,则是经济纠纷而不属于劳动纠纷,经济纠纷属于法院的事。

2、必须强调,自跟包工头后,农民工根据他的工作要求完成工程并接受他的日常管理及人员调配(这点是配合以上第1点);

3、对于证明,可以说明:一劳动关系事实存在及建立时间;二包工头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申请劳动仲裁时必须注明是要包工头支付工资,而不是“工程款”)

4、如果劳动部门受理,还可以利用包工头未及时支付工资申请以予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施工期间突发疾病,如果在48小时内死亡,算工伤,如果是48小时后死亡,不算工伤,但是一旦打官司,可能追究你是否签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这不是大问题。但是如果是在48小时内死亡的,你又是非法转包,对于死亡人你是要承担完全责任的。所以,目前没有好的解决办法,要么你按工伤计算补偿金给他,签署赔偿协议,这是私了;要么一直耗着,耗得双方都耐不住了,他走法律途径告你,通过法院解决。我建议你先按当地的工资水平让律师算下最高应当补多少,在此基础上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略微加一点补偿金,如果对方还是不同意,存心敲诈,那就只能耗着了,没别的办法。

脚踩讨薪农妇致死,太原前警察出狱后喊冤

“我是冤枉的,我真的很冤枉啊”。曾经的警察王文军3年前假释出狱后一直在申诉。事情还要回到2014年,当年发生了轰动全国的警察脚踩讨薪农妇导致她死亡事件。7年过去了,双方当事人都有心结。王文军说这个妇女周某根本不是讨薪的农民工,她和丈夫王某是包工头,他们用谎言主导了舆论,他作为执法警察却成为阶下囚。而王某则说甲方欠的钱一直没给完,到现在他都没有结算完工钱。

究竟到底咋回事

事发当时,王某和妻子周某以及其他工友因为没有佩戴安全帽就和工地人员发生争吵,随后报警。王文军和其他几个警察出警,当时周某情绪激动一直拽他衣服,王文军让她放手但对方始终不放,他又让周某坐下,周某仍然拽他,他就把脚踩在周某头部,等待派出所派出救援,王文军踩着周某头部有23分钟。救兵来了后,几个警察将闹事的人都带到派出所,当晚周某死亡,王文军被描述为恶警。

当地法院认为,王文军作为警察执行公务的时候违背了警察的职责,他脚踩着周某头部,有侮辱人格;他带回违法人员到派出所又对他们有殴打行为,也同样违背了警察的职业道德同时也触犯了法律。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警察对任何违法行为人可以徒手制止。但王文军没有这样做,他的行为导致周某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他没有按照规定请示和报批,对王某等人进行留置属于滥用职权罪。法官判决他有期徒刑5年。

我们都知道警察作为执法者,他们的工作内容就是要打击犯罪,制止违法之人,确保社会稳定。但警察自己的言行也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遵守相应规定,他们的对外行为才能让人信服和具有威力。执法者作出处罚不仅要有依据同时程序也要合法。王文军遇到不讲道理的周某和王某,他依然要保持自己合法执行任务的初衷和具体执行过程,但他放任自己的行为,以暴制暴,自己也从原本的执法者变成阶下囚。

周某和王某为了保护自己的工友不受到欺负,他们也有正义感但他们面对警察却抗拒,却不遵守警察的要求,甚至选择极其低级的方式反抗,他们以为自己是弱势群体。如果他们当初不对警察打骂,不作出伤害警察的行为,这起简单的案件很快就可以化解。人和人之间需要互相尊重,需要理解。王某和周某即使遇到强势的甲方没得到工钱,他们可以选择诉讼维权而不是将气愤发泄到警察身上。您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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