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五口被杀,凶手下落成迷,为何一男一女争吵,真凶现形了呢?

一家五口被杀,凶手下落成迷,为何一男一女争吵,真凶现形了呢?,第1张

清光绪年间,吴县所治的南面有一小镇,名为肖泾镇。镇上有位姓何的人家,家主何云山以农耕为生计。何云山家中上有白发之母,下有一子一女,儿子三岁尚未断乳。何云山之妻也出身农家,同样伴丈夫躬耕而食。何云山一家五口,虽然过得不富裕,但也平和融洽。

何云山身患癔症,有时候会喜怒无常,与邻里有些许冲突矛盾,致使与邻人不尽和睦。但好在这种情况不是经常发生,而且不妨碍他种田耕作,何家家境渐渐好了起来,有了一些积蓄。邻居们见何家渐渐富有,都夸何家治家有方。

一天,何家邻居发现,平日何家都是早早起床做饭准备下田,今天却久久不见动静。太阳已经偏西,还不见何家开门。乡里人从田间劳作归来,发现何家的门还是关着的,于是便觉得十分奇怪,心生异念,遂去敲门,不见里面回应,就强行把门撬开。众乡亲奔进一看,发现何云山已经自缢身亡,门边上有一把带血的尖刀。

众人惊讶不已,何云山已经上吊自杀,这把尖刀又为何带着血迹呢?众人七手八脚把何云山解下来,发现他已死亡多时,尸体已经僵硬冰凉。邻居们又进入内屋,发现一个孩子死在室内,被刀子刺伤数处,血仍在汩汩流着。

何云山之母也死在了地上,何云山的妻子和正在喝奶的儿子也死在了床上。血流满床笫,他们都是被尖刀刺中要害而死。这满室的尸体、鲜血,令所有人心惊肉跳,无不目瞪口呆,汗流浃背。有几个胆小的不敢看,吓得赶紧躲了出去。

一家五口全部被害,如此恶劣的案件,自然要马上报官。先是地保闻讯赶来,看到了现场之后也深感震惊,地保把室内到处检查一遍,并未发现什么可疑的地方,只有一只箱子,似乎是被人撬开过,还有一只铜锁丢在地上。地保赶紧骑马去县衙报官,县令陈勤听罢,赶紧带着衙役仵作赶来勘验现场。

在现场,仵作勘验一番后说道:何云山脖子上有勒痕又有刀伤,可能是害怕自缢不死才刺伤脖子。老太太和何云山的妻子、两个孩子则都是被人杀死的,因为他们身上都有很深的伤痕。令人感到疑问的是,当陈县令问街坊邻居,昨晚上有没有听到什么响动时,邻居们都说没有。

在问起何家的情况时,邻居们反映,何云山长久以来就患有癔症,喜怒无常,争吵时常有发生,也能听到夫妻争吵。这次何家全家都死了,可能是何云山癔症发作杀了全家最后又杀了自己。陈县令听了,觉得这个分析有道理,他在现场对案情做了分析:何云山先是癔症发作,用尖刀杀死了全家。后来想上吊自杀,可想到自己可能死不了,于是便用刀刺脖子。所以这就是为何他上吊之后,刀就掉落在了门边。

陈县令分析了一番之后,就将此案定为癔症病人自杀全家,属于一桩自杀案。街坊四邻也这样认为,没有人出来与县令分辨此事,死者家也没有一个人活下来处理后事,所以陈县令便让何姓家族的人将何云山一家草草收敛就算完事了。这桩案子轰动四邻八乡,人们都认为癔症病人自杀全家,对这个结论深信不疑。

三个月后,陈县令调往他处任职,新任知县汤友臣担任吴县县令。汤县令看了卷宗之后,认为此案疑点颇多,一是癔症患者再怎么发病,也不可能杀死亲人,连杀四人绝无可能;二是家中当时有一只箱子好像被人开过,这个巨大的疑点竟然被完全忽视,实属不该;三是何云山既然是上吊身亡,脖子上为何又有刀伤。

一个人上吊之后是不能再用刀刺自己脖子的,若何云山想要自刎,刺伤脖子之后也必然没有力气再去上吊。这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再简单明白不过的道理,为何却被忽视了呢?所以,此案绝对不是癔症患者自杀一家五口,而是被人所害。

汤县令当即让人开棺验尸,一一查验了何云山一家五口的伤势,何云山一家五口的尸体虽然已经腐烂,但仵作还是大致辨别死因。随后,汤县令又将何云山的邻居全部召集过来审问。汤县令问邻居们何云山癔症发作时情况如何?邻居们都说何云山癔症是间歇性的,一到下雨或者寒冷的天气就会发作,何云山发作之时会打人,但却从未见他舞刀弄枪。

汤县令又问邻居们,何家除了一家五口之外,还有什么人。邻居们说,何云山一家只有五口人,起初有一个女人来何家做过一个月的帮工,但是此人很快就离开了何云山家,之后就一直没有回来。汤县令追问此人叫什么名字,家住何处,邻居们说此人是邻县的巧娘。

汤县令按照邻居说的地址让衙役去寻巧娘,衙役去到巧娘家之后,发现巧娘家大门紧锁,巧娘本人早已经不知去向了。据巧娘的邻居透露,巧娘在三个月前就出门了,当时说是要去朋友家。如今离去已经三月,一直没有回来。

汤县令觉得巧娘最为可疑,于是便派出衙役到处寻找巧娘,查找她的下落。可是人海茫茫,该去何处寻找巧娘呢?衙役们一时间束手无策,案件又进入了死胡同,成为了一桩悬案。

两个月后的一天,吴县捕头杨全去苏州办案,在一家小酒馆住下。那天晚上,杨全陪朋友多喝了几杯酒,于是便回房躺下休息。半夜里夜深人静时,杨全忽然听到斜对面房间有一男一女正在争吵。

起初,杨全丝毫没有在意。但是二人越吵越激烈,隐约中听到了杀人、金银等话语,而且二人口音来自吴县。杨全心中一惊,吴县命案近年来只有那桩灭门案一直未破,难道这两个人知道些情况?杨全想到这里,酒顿时就醒了大半。他悄悄出门趴在窗口听房中一男一女争吵。

这一对男女,正在房中为金银之事争吵不休。杨全听得分明,房中的女子一边哭泣一边埋怨,言语之间牵涉到了一桩杀人案。杨全听到这里,暗想这二人肯定是逃犯。于是他便下楼告诉掌柜,明天这两个人结账退房时不要让他们结账,找个理由让他们对待一会儿,到时候他自然会有处置。

第二天一大早,房中的男女到前台结账,结果掌柜不肯结账退房。就在二人与掌柜争执理论时,杨全带着衙役们赶到将二人当场逮捕。这一男一女很快被苏州府衙提审,经过一番审问之后,这一对男女说出了自己的姓名。

这名女子就是巧娘,男子叫黄奎,二人都来自吴县。从二人随身携带的包袱中找出了100两银子。由于二人牵涉到吴县命案,因此被发回吴县审理。汤县令升堂审问二人,起初二人不肯承认杀人的事实,一顿杀威棒打下去之后,二人忍受不住,这才承认了犯罪事实。

五个月前,何云山一家雇来了一个佣人烧火做饭,服侍家中老母亲。这个做饭的佣人就是巧娘,巧娘是一个寡妇,长年在家独居。由于她个性张扬,有不少浪荡子经常出入其家。巧娘因此在当地饱受非议,不得已她辗转来到吴县谋生,结果正好何家要找烧火做饭的佣人,于是她便来到了何家。

在何家呆了没多久,巧娘就发现了何家的一个秘密。何家经过多年积蓄,又卖掉了几亩祖产,存下了100两银子。何云山的妻子将这100两银子藏在一只箱子中,空闲之时她就打开箱子清点那些钱款,看看数量是否有变动。每当此时,她总是翻来覆去地摸着那些钱,久久不愿放下。这一幕多次被巧娘发现,于是她在心里想出了一条毒计。

巧娘找来吴县的相好黄奎,让黄奎在某天夜里携刀前来,巧娘于深夜将后门打开将他放入。二人劫走银子之后就远走高飞,神不知鬼不觉。按照计划,二人果然潜入何家劫走了箱子里的100两银子。二人携带银子正要出门,结果黄奎说盗窃银子已经闯祸,不如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杀死了这家五口,以绝后患。

黄奎是一个杀猪的屠夫,他拿起一把剥皮的尖刀迅速将何家五口全部杀死。杀死何家五口之后,黄奎又将何云山套上绳索挂起来,将那把带血的尖刀放在何云山手中,何云山已死不能握住刀柄,尖刀便掉落在侧门边上。

天快亮时,巧娘和黄奎携带银子逃走。二人携带银子一路逃到苏州,二人在苏州生活数月,黄奎想念家中老小想回去看看,巧娘则不准他回去,如果要回去就把银子分了各奔东西。黄奎是个黑心的主儿,他丢给巧娘5两银子就想把她打发走人,结果巧娘自然不肯,二人便在酒馆中争吵起来。这一争吵恰好被捕头杨全听见,二人因此被捕。

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巧娘、黄奎二人狼狈为奸,为100两银子杀死何云山一家五口,其行为恶毒残忍。汤县令依律判处二人斩首示众,所劫金银悉数没收。自此,清代吴县灭门案,宣告结案。

在接到报警的时候,在场的有三个人,还有一个死者。

死者性别为女,在一家国企当翻译,每月的工资都是上万的。

现场的三个人均为男性。

男朋友报警说自己的女朋友上吊自尽了,在事情发生的时候之前,死者曾经给男朋友打电话说要自杀,如果男朋友不回公寓她就去上吊。

男朋友在一气之下挂了电话,两个小时后,觉得自己实在是有点过分,也担心女朋友的安全。

男朋友到女朋友所住的公寓就发现了公寓的门是被打开的,自己进入房间,就已经看到了女朋友的同事在里面了,所以他怀疑是女朋友的同事因为告白不成,恼羞成怒把女朋友杀开了,而杀死女朋友的就是绳子。

接下来是同事的口供,他说自己正在吃饭的时候,就接到了死者的电话,说他跟男朋友吵架了很不开心,想找个人聊聊,自己中途因为塞车,耽搁了半个多小时,来的时候,敲了很久的门,一直不见死者来开门,由于担心死者的安危,自己直接采用了撞门,进门一看,就看到死者悬挂在吊扇上面,放下来的时候已经死了。

然后是清洁工大叔的口供,他说晚上自己在打扫垃圾间的清洁时候,听到死者跟一个男的吵架,吵得很大声,还听到了摔东西的声音,清洁工大叔好奇的站在垃圾间的门口,正好可以看到死者房间的位置,但是当时灯光不亮,看不清楚,加上有点老花眼。

紧接着就听到房间的门被打开了,一个高高瘦瘦,身穿着黑色衣服,脸上在嘴角的位置有一颗黑痣的男人,急急忙忙的从房间里面走出来,清洁工大叔就马上转过身,当时那个男人应该是没有看到自己的,他急忙的从安全出口跑了下去。

然后中间隔开了20来分钟后,清洁工大叔在整理好垃圾袋的时候准备下楼乘坐电梯下楼,就看到一个高高瘦瘦,带着金丝眼镜的男人从电梯里面走了出来,神色紧张的敲打着死者的门,敲了有好一会儿,但是房间里面一直都没有动静。

清洁工大叔也顾不上了垃圾什么事了,一起走到门前帮忙敲门,随后男人决定撞门查看,结果门一撞开,就看到了女屋主已经死了。

从所有人的口供上看上去的话都没有什么破绽。

先从死者的男朋友上来看,从他跟女朋友吵架的情况来看,他杀死死者的嫌疑最大,不是间接的害死,而是直接的杀害,因为法医在勘察现场的时候,发现死者是被人累死在被人绑到吊扇上面的,而不是直接上吊的。

上吊的人在临死的时候如果是垂直的话,她的手肯定会不停的抓着大腿的位置,但是从死者的骨骼上,还有皮肤上来看,死者生前有挣扎过的痕迹,不然她手还有腿上脚上是不会那么多的淤青的。

可是死者的男朋友却可以找来时间的证人,死者的男朋友出现在一家便利店里,显示的时间是晚上的6点10,死者的男朋友在跟死者吵完架的时候离开的是6点整,而发现死者死的时候是在晚上的八点半,因为当时在等电梯,男朋友因为死者不接自己的电话后就开始着急,看了一眼手表的时间,就是八点半,搭乘电梯也就是2分钟的时间。

所以,男朋友的嫌疑暂时排除。

同事说他当时没有去注意到时间,但是司机可以帮他作证,他半小时都是塞在车上的,直到他到达死者的屋里后,才注意到墙上的时钟已经是9点了。这里警察就表示不解了,一个比死者的男朋友先到场同事时间居然会比死者的男朋友要晚,说明有人想利用时间来混淆视听。

只要找的到清洁工大叔说的那个高高瘦瘦穿着黑色衣服的男人是谁,一切就真相大白了。可是从大堂里调取视频监控的视频并没有发现有谁在里头的画面出现过。

清洁工大叔说了,在楼下的有两个门一个是大门,一个是后门,由于后面常年有人把垃圾扔在后门的位置,所以物业决定把门锁起来,不开放。

所以,公寓的出入口只有大门一个位置。

警察确定了清洁工大叔的说法,后门已经有好久的一段时间没有开了。

在视频里面又找不到清洁工大叔口中说的高高瘦瘦穿着黑色衣服的男人,唯一有一点可能性就是该男人还在公寓里,但是警察都经过了地毯式的行驶进行了搜索,还是无意所获。

警察暂时停止了案件,让三个人都回去,等待案件有进一步需要进行的,在让他们协助调查。

四个人,连同警察都搭乘电梯去一楼,准备各自回家。

电梯在死者的下一层的楼层停住了,上来一个中年妇女,本该事情到这里就应该告一段落了,但是中年妇女的一句话,立刻引起了警察的注意。

中年妇女单单只说了一句:“王大爷,今天你平时都很准时的,怎么今天迟到了20分钟那么久,我们层的垃圾都满溢了。”

清洁工大叔随即就被警察考上了手铐。

这里就完全可以解释的通了,就是因为清洁工大叔能够看到高高瘦瘦,穿着黑色衣服的男人从楼梯上走下去。

可是视频却没有照下这一幕,并不是这个男人会凭空消失,而是男人完全是清洁工大叔捏造出来的,他就是想把自己行凶的罪行嫁祸给死者的同事,因为在那段期间,清洁工大叔在处理好事情后,准备离开,刚好看到了死者的同事高高瘦瘦的。

所以随意捏造一个人,把外表跟身高描述得跟死者的同事差不多,这样警察就会从类似的人手上入手,但是他往往没有想到这句谎言是最大的弊端是,他当时说的是,他有老花眼,而且当时那位置灯光不明显。

可是在那种情况下,他居然能够清楚的看到那个高高瘦瘦的男人嘴唇的位置长了一颗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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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猜测吵架还只是其中一小个原因,更多的会比较相信洪某跟其朋友一起侵犯了李某,后续又怕李某会将这件事暴露出来,害怕承担责任的他们就杀害了李某,并且偷偷回了南京,就想做到天知、地知、三人知、无人知。我这么猜测并不是对死者的一种不尊重,而是觉得谁会那么傻帮朋友去杀人呢?除非是他跟这件事也有关系,三个人就是一条绳上的蚂蚱,所以才会联合起来杀害李某。你们兄弟情义再深,也不可能说兄弟让你去杀人你就去杀人吧,哪个正常人都不可能这么傻。

事件梳理:

一女大学生李某在云南边境失联了二十多天,后续经过警方调查得知该女大学生已经遇害,而凶手正是她的男友与男友的朋友。目前这些凶手已经被逮捕起来了,只不过受害者家属依旧无法相信自己的女儿会遭遇这些事,女儿的男朋友之前还带回家见过父母的,怎么也想不到他居然会这么对待自己的女儿。

01、洪某说辞前后不搭

李某的朋友曾经透露过他们经常吵架,而上一次吵架也是在李某失踪前因为生活琐事跟洪某吵了架,之后女孩就去了云南,此后就没有了行踪。李某的父母在7月13号发现女儿没有了消息就报警处理,洪某的解释就是7月8号吵架,7月10号发现女友不见了,那7月9号呢?这就让警方起了疑心,不可能说情侣一天会没有联系的呀,那就说明洪某有撒谎性质。根据李某的行踪得知7月9号去了西双版纳,最后到了勐海县,而洪某就是跟朋友在7月9号杀害了李某。

02、洪某与李某拍拖时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

据李某的朋友透露,李某曾跟她们说过男友是一个富二代,可洪某的前女友们却出来澄清说洪某就是个无业游民,假装是富二代来吸引女孩。她们在谈恋爱的过程中就发现洪某很爱撒谎,并且喜欢让女孩子买单,还喜欢跟女孩子要钱。这一点就足以说明洪某跟李某谈恋爱就可能存在欺骗行为,隐瞒自己的身份,并且借着“爱”来绑架李某,让李某为自己付出。而李某也是傻的可怜,洪某说什么她都信,还乐滋滋的将洪某带回家见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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橄榄球超级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涉嫌杀人案,震惊全美,堪称20世纪美国社会最具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不少人认为,辛普森腰缠万贯,不惜花费重金,聘请了号称天下无敌的“梦幻律师队“(Dream Team)为自己开脱罪名。这帮律师唯利是图,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利用美国社会的种族矛盾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漏洞,把掌握着“如山血证“的检察官和警方证人驳得目瞪口呆,最后说服了陪审团全体成员,将杀人凶手无罪开释。这场全球媒体瞩目一时的“世纪审判“(Trial of the Century),无疑是对美国司法制度的极大讽刺和嘲弄。

然而,事过多年之后,根据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档案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人们惊奇地发现,洛杉矶市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致使辛普森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元凶,很有可能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嫁祸辛普森。

(一)有钱未必能使鬼推磨

谈起辛普森一案,无论黑人白人都承认,假如辛普森是个雇不起一流律师的穷光蛋,那他非进大狱不可。这就叫“有钱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个理儿。可是,如果细琢磨一下,这个理儿好像又有点儿说不通。原因在于,若是论有钱,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Mike Tyson)比淡出体坛多年的辛普森有钱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强奸遭到起诉后,尽管他同样花费天文价格,聘请了一帮名律师出庭辩护,但仍然无法摆脱被定罪的命运,在大狱里结结实实地蹲了好几年。那么,何以泰森落入正义之网,而辛普森却能逍遥法外呢?

有一种解释是,泰森案陪审团以白人为主,而辛普森案陪审团成员多为黑人。黑人特别抱团,自然会偏向黑人球星。但是,这个说法同样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审员中,虽然有9名是黑人,其中却有8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审团的专家认为,这一构成对辛普森特别不利。根据美国学者对“黑人女性最讨厌啥样儿的黑人男性“这一社会学课题的统计和调查,最让黑人女性来气的黑人爷们儿有两种:一种是出名发财后立马就娶一个白妞儿当老婆的烧包;一种是动不动就对媳妇拳打脚踢的粗汉。而辛普森恰好把这两种坏样儿全占了。

辛普森于1947年生于旧金山市的黑人贫困家庭。他曾获得全美大学橄榄球联赛的最高荣誉奖海斯曼奖。进入职业联赛后,他先后在纽约水牛城鹰嘴队(Buffalo Bills)和旧金山淘金者队(San Francisco 49ers)担任主力,创造过一个赛季带球冲刺2003码的惊人记录(至今未被打破),被誉为橄榄球职业比赛史上的最佳跑锋。退出体坛后,辛普森又投身影视和广告业,在**《裸枪》(Naked Gun)和《杀手势力》(Killer Force)中扮演主角;在美国广播公司(ABC)和国家广播公司(NBC)担任体育评论员;在美国最大的出租车公司赫兹(Hertz)担任形象大使。另外,由于英文橙汁(OrangeJuice)一词的缩写恰好与辛普森名字的缩写OJ一样,所以佛罗里达一家饮料公司特意邀请他拍摄橙汁的促销广告,使OJ这个英文缩写成为美国体育英雄和超级广告明星的代名词。

辛普森成名之后,一向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内白“的名声。与空中飞人乔丹(Michael Jordan)和魔术师约翰逊(Magic Johnson)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辛普森对赞助黑人贫民区的活动和投资项目毫无兴趣,却热衷于跻身富有白人的高尔夫球俱乐部。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哥们儿无一例外都是白人。同时,他也只对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为了“脱黑“,他甚至不惜重金聘请语音校正专家,反复练习,改掉了一口浓重的黑人贫民区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级餐厅与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NicoleBrown)一见钟情,不久便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1985年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后,因妮可怀疑他在外面有“二奶“,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妮可曾多次打电话报警,指控辛普森对她拳打脚踢。

辛普森案后,几位黑人女性陪审员一再表示,她们并未因被告是黑人而影响裁决,或对被告产生任何个人好感。在扬名天下、腰缠万贯之后,辛普森休掉黑人糟糠之妻,另娶白人金发女郎一事,极大地伤害了全美黑人女性的自尊心;而辛普森打骂白人妻子的粗暴行为,更使普天下不分肤色的所有女性不寒而栗。另外,在美国的刑事案审判中,12名陪审员中只要有1人持有异议,就会出现“死锁“(Dead Lock)现象,即所谓“悬而未决的陪审团“(Hung Jury)。在此情况下,法院要重定开庭日期,控辩双方要重选陪审员听证和审案。所以,辛普森案陪审团做出被告无罪的一致判决,与黑人构成陪审团主体并无绝对和必然的关系。

那么,陪审团究竟凭啥得出了被告无罪的一致结论呢?依照美国法律,作出判决的唯一依据只能是证据。美国是一个司法公开的国家,不仅刑事审判对公众开放,而且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始档案,如法庭记录、起诉书、证人供词、审问笔录、旁证材料、法医鉴定书、检方和辩方律师的开庭陈词和总结陈词等,在结案后都要全部对公众开放。根据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档案,陪审团之所以判定辛普森无罪,与警方和检方在办案和起诉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使呈庭证据无法令人信服有直接关系。

(二)警方办案三大失误

尽管辛普森案是所谓世纪大案,但是,从这个凶杀案的刑事调查过程来看,洛杉矶市警方在侦破案件、搜集罪证、遵循正当程序等方面漏洞百出,涉案警官和刑事检验人员的专业素养实在令人不敢恭维。根据已公开的刑事调查记录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警方在办案过程中至少出现了三个重大失误,对这个谋杀案的结局产生了极大影响。

1忽视现场勘查常识

1994年6月12日深夜11点50分,在洛杉矶市西区邦迪街(Bundy),一条名贵的纯种日本狼狗狂吠不已,爪子上沾满血迹,使一对散步的夫妇心生疑惑,尾随这条狼狗,来到一座西班牙式高级公寓楼前,结果发现了两具鲜血淋漓的尸体。他们吓得魂不附体,立刻狂敲隔壁住家大门,想借电话报警。但是,深更半夜的敲门声,却把宅主吓得半死,以为来了劫匪,便立刻打911电话报警。洛杉矶市警署两位警官接警后,火速赶到现场,发现是一宗恶性人命案后,他们便呼叫重案处的刑警前来增援。

大批刑警赶到现场后,经初步调查,证实被害的白人女子35岁,名叫妮可,是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被害的白人男子25岁,名叫戈德曼(Ronald Goldman),是附近一家意大利餐馆的侍者。两人皆因利刃割喉致死。妮克的脖子几乎被割断,咽喉和颈椎骨都裸露在外,刀口喷着鲜血;戈德曼身中30余刀,死于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凶杀现场血腥弥漫,惨不忍睹。辛普森与妮可的两个孩子尚在二楼熟睡,没有目睹这可怕的场面。

死者身份辩明后,西区警察分局局长布歇(Keith Bushey)决定,派几位刑警赶赴相距约4公里的辛普森住宅,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无恙的消息,并让辛普森着手安排把两个受惊的孩子带回家。另外,警方考虑到辛普森是被害人前夫,他的安全也在警方的关注之处中。这时,一位名叫福尔曼(Mark Fuhrman)的白人刑警自告奋勇,要求带队前往。在1985年的一次家庭纠纷中,妮可被辛普森殴打后报警,福尔曼曾上门处理过他们的家庭暴力案,知道辛普森住宅的准确地址。于是,主持调查凶杀案的瓦纳特(Philip Vannatter)警长便率领福尔曼等四名警探驱车前往辛普森住宅。

布歇局长从第一犯罪现场直接调派警官前往辛普森豪宅的决定,铸成了警方的第一个重大失误。原因在于,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进入过血迹遍地的第一杀人现场勘察,他们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迹。照常理,布歇局长应当派几位压根儿就没进入过第一现场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现场的血迹与后来被警方宣布为第二现场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迹发生交叉沾染,这是刑事案现场勘查的基本常识。可是,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却完全忽视了这种常识。在采集证据和保护现场方面,警方也出现了很多忽视常识的重大失误。案发之后,大批刑警和刑事检验人员迅速来到现场,但法医却跚跚来迟,在案发10小时后才来到现场,错过了准确地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最佳时机。法医在解剖尸体时,不但没对尸体进行X光检查和采集妮克的右手指纹,而且对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医学鉴定,致使破案线索大大减少。为了“保护“现场,警方人员顺手从妮克的公寓中拿了几条白被单,小心翼翼地盖在了尸体之上。可是,由于辛普森与妮克离婚后仍然藕断丝连,案发数周前他曾在妮克公寓过夜,并经常来公寓看望孩子,被单上难免会有他的头发或皮屑,结果致使检方呈庭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根据案发现场照片,辩方专家发现,妮可尸体裸露的肩膀上有七点血滴。从这些血滴的形状和滴落方向看,它们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根据常识推理,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后,有人流着血从她尸体旁走过时滴落的。因此,如果这些血滴不是来自另一名被害人戈德曼,那一定就是凶手滴落的。这样,如果能证明这些血滴属于辛普森,那么他的嫌疑便倍增。可是,当辩方专家向警方检验人员提出查验这些血滴时,他们深感惊讶,因为警方完全忽视了这些血滴的重要性。妮可的尸体在解剖前已进行冲洗,这些血滴永远消失了。

2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6月13日清晨5点,四位白人刑警来到建有围墙的辛普森住宅。他们在前门按了很久电铃,但一直无人应门。这时,福尔曼独自一人,沿围墙搜索了一圈,发现围墙后门的路上停着一辆白色福特野马型越野车。经细心观察后,福尔曼高声叫瓦纳特警长过来察看,说在驾驶员位置的车门把手上发现了微小血迹。温纳特和另两位警官看到血迹后大惊失色。他们担心住宅内的人有生命危险,便决定进入住宅,进行紧急搜查。

这一搜查之举,对这个世纪大案的结局有很大影响,因为警官们当时没有搜查许可证。依照美国的司法观念,警察是一种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邪恶,对这一机构的权力必须予以严格限制,否则它将沦为专制暴君和贪官污吏祸国殃民的工具。想当年,为了防止官府和警察为非作歹,滥用权力,任意搜捕和祸害小民百姓,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明文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或扣押状。西谚中所谓“私宅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的提法,具体地落实在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之中。

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美国案(Weeks v United States,1914)中首次明确规定,联邦法院在审判时,必须把警方用非法搜查手段取得的证据排除在外,这是美国警方人人皆知的“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1961年,最高法院在迈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0)中规定,“排除规则“同样适用于各州法院。据此判例,警务人员若要进入民宅搜查,必须向法官宣誓担保,不但要以书面形式列举证据和理由,而且要详细说明搜查的地点、范围和时间。经法官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之后,才能进入民宅搜查。另外,警察只能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行动,并应在搜查后向法庭提交所获证据报告。警察如果违法搜查,不但会受到警纪严惩,而且会造成所获证据在法庭审判时一概作废的严重后果。法官如果违规颁发搜查证,将面临被弹劾和遭到刑事起诉的危险。

在美国的司法判例中,涉及搜查和扣押的规定千变万化。几乎在每一起刑事案中,辩方律师的首要工作,就是挑战警方搜查和采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但是,有关搜查的法律法规极为复杂,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比如,警察拦截和搜查平民违法,但是,如果有人超速驾车,则警察有权拦截驾车人并开出罚单。但如果警察趁机要求搜身和搜车,则驾车人有权当场拒绝。可是,如果警察无意中在车后座发现了类似大麻的烟蒂,在没有搜查许可证的情况下,警察是否有权搜车?如果警察搜遍全车后没发现毒品,却意外地发现了非法枪枝,那么,警方的搜车行动是否违宪?搜获的非法枪枝是否能作为呈庭证据?对于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并无统一的标准和答案,只能由法官在审判时审时度势,酌情裁决。

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犯罪率急剧上升,“排除规则“遭到美国社会各界极大指责。批评者认为,过于严格地实施“排除规则“,将会给警方破案造成极大困难。在很多情况下,仅仅由于警方粗心大意或急于求成,未能严格遵循程序,致使很多罪犯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逍遥法外。尼克松总统执政后,先后任命了四位保守派人士出任大法官要职,试图推翻或修正“沃伦法院“那些对罪犯“心慈手软“的判例。此后,最高法院对“排除规则“的解释略有改变。1984年,最高法院在美国诉里昂案(United States v Leon,1984)中规定,当搜查不完全合乎程序要求时,如果警方的所作所为具有“良好诚信“(Good Faith)和“合理相信“(Reasonable Belief),法院在审案时可以引用搜获的证据。

在辛普森案中,涉案四名警官皆为老手,每人都有20年以上刑事侦查经验。对于限制警方搜查的案例和法规,他们恐怕比初出茅庐的律师了解得还要多。稍有法律头脑的警官都应明白,美国诉里昂案的裁决虽然对警方有利,但这个判例对所谓“良好诚信“和“合理相信“的解释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而体坛巨星辛普森涉嫌杀人一案,毫无疑问将是轰动全美的世纪大案。为了防止被辩方律师钻空子,警方应当格外谨慎,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在辛普森案中,从当时福尔曼发现血迹和长时间无人应门的情况看,四位警官擅闯民宅之举,勉强可以算是具有“合理相信“。但是,警官们进入住宅后,一旦发现辛普森及其家人没有生命危险,就应停止搜查。只有当与法官取得联系,申请到搜查许可证后,才能对辛普森住宅进行合法搜查。

但令人费解的是,在没有面临迫在眉睫危险和非紧急情况下,福尔曼警官独自一人,迫不及待地在辛普森宅内继续搜查,结果铸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的第二个重大失误。决定进入住宅后,福尔曼自告奋勇,抢先翻越围墙,从里面打开前门,四位警官便直奔豪宅。可是,按了很久的电铃,仍然无人应门。于是,他们绕行到住宅后边,去三间独立客房敲门。在第一间客房,有一位睡眼惺忪的白人出来应门,他自称是辛普森的哥们儿,名叫凯林(Kato Karlin)。他告诉警察,辛普森和第一任黑人太太生的大女儿住在隔壁第二间客房。当刑警们把辛普森女儿从梦中敲醒后,瓦纳特焦急难耐地向她询问辛普森的去向。她回答说,父亲已于昨夜赶搭飞机到芝加哥,参加一场赫兹公司很早就已经安排好的高尔夫球商业比赛。警官当即打长途电话给辛普森,告知他前妻遇害的噩耗。辛普森闻讯大惊,表示将迅速赶回洛杉矶。

当瓦纳特等人询问辛普森女儿和打电话时,福尔曼在隔壁单独盘问凯林,打听昨晚有无异常情况。凯林称,大约在晚上10时45分左右,他听到客房背后一声巨响,墙壁上的挂画都被震动得摇晃起来,他当时以为是轻微地震,没放在心上。福尔曼疑心大起,立即拔出手枪,独自一人、单枪匹马地到客房后搜查。大约18分钟后,福尔曼高声叫来其他刑警,说在屋后悬挂式空调机下的走道上,发现了一只沾有血迹的右手黑色皮手套,这只手套与在凶杀案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手套相配。但是,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福尔曼解释说,估计在半夜三更、黑灯瞎火之时,凶犯潜逃在屋后,一不留神撞在了空调上,在惊慌失措中遗落了手套。

发现血手套后,刑警们又找到了更多线索。他们发现,在围墙前门车道,以及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都有血滴的痕迹。这样,警方认为已有足够理由怀疑辛普森是凶杀嫌疑,便宣布辛普森住宅为凶杀案第二犯罪现场,正式向法官申请搜查许可证。在后来的搜查中,福尔曼在二楼卧室的地毯上发现了一双沾有血迹的袜子,它成为指控辛普森涉嫌杀人的重要证据之一。

可是,福尔曼在没有搜查许可证和非紧急情况下,单枪匹马地在辛普森住宅中大肆搜查一事,使警方出现了涉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严重问题。依照美国法律,在某些人命关天的特殊情况下,警官可以用电话或其它现代化通讯手段与法官取得联系,法官了解现场情况后,可以口头授权警察进行搜查。只有在面临生命危险或罪证可能被销毁的紧急情况下,警察才能破门闯入民宅搜查。可是,警官们进入辛普森住宅后的境遇并非如此。

在预审时,辩方指控白人警探心怀偏见、先入为主,早在案发之初,就已把辛普森内定为主要嫌犯,然后故意寻找借口,闯入民宅非法搜查。这样,假如法官判决警方违宪,则搜获的血迹和血手套都会成为“压下不用的证据“(suppressed evidence),不能在审判时呈堂。但法官听取了警方的辩解后,裁决搜查行为合法。尽管如此,在庭辩期间,面对辩方律师的穷追猛打,福尔曼死活也解释不清,作为一个有多年刑事侦察经验的老手,在非紧急情况下,明知没有搜查许可证,为何仍然独自一人、单枪匹马地在住宅内大肆搜查?辩方借此怀疑,福尔曼之所以急不可耐地闯入住宅搜查,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用栽赃手法嫁祸被告。

3警官携带血样返回现场

6月13日中午12点,当辛普森从芝加哥匆忙赶回洛杉矶时,警方已封锁了他的住宅。主持调查的瓦纳特和兰吉警官让他到警署总部来一趟,澄清一些疑点,辛普森当即随口答应。

这时,辛普森的私人律师要求随同前往,但辛普森坚持说,自己与凶杀案绝对无关,用不着律师。在盘问开始之前,瓦纳特向辛普森宣读了“米兰达告诫“,提醒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在盘问时在场。但辛普森同意放弃沉默权,独自一人与两位刑警谈了半个多小时,希望能给警方提供一些破案线索。照常理,如果辛普森是杀人凶手,沾有血迹的手套和袜子还遗留在客房后和卧室地毯上,杀人时刺破的手指伤口未愈,就是借他10个胆,恐怕他也不敢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单枪匹马地与经验丰富的刑警周旋。在案发当天那种心绪激荡、大受刺激的情况下,如果他在盘问过程中颠三倒四、自相矛盾、谎言连篇、破绽百出,他的口供将成为检察官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在美国社会中,犯罪嫌犯拥有沉默权的“米兰达告诫“家喻户晓。如果心怀鬼胎,他完全可以依法拒绝审问,或者至少要求律师在审问时坐镇压惊。但是,辛普森并没这样做。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警方白白浪费了单独审问辛普森的千载良机。在多年的破案生涯中,警官们似乎已习惯于嫌犯像榆木疙瘩一样一声不吱,极少碰到过嫌犯自愿地放弃沉默权的好事,把盘问嫌犯的谋略和技巧早就忘得一干二净。在审问过程中,两位刑警非常客气,没有盘问辛普森在案发之日的具体行踪,他们提出的问题既缺乏逻辑又不连贯,远远低于警校低年纪学生水准。按常理,警官们应当刨根问底,穷追猛打,尽可能地套出更多口供,把盘问一直进行到辛普森不愿回答问题或请求律师在场时为止。可是,警官们竟然草草收兵,主动结束了审问。这样,警方既没得到任何破案线索,也没得到任何可以用来起诉辛普森的口供。事后,主持起诉的检察官气得七窍生烟。

在审问过程中,瓦纳特告诉辛普森,警方已在他的住宅内发现了一些可疑血迹。辛普森当即表示,愿意提供自己的血液样品,以便澄清真相。于是,警署的护士便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样品。按常规,为了防止血样凝固和变质,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样中添加了防腐剂(EDTA)。这时,瓦纳特注意到,辛普森左手用绷带扎住,且有肿胀迹象。辛普森解释说,手指不知咋整的弄破了。对于弄破的具体时间,他解释得含含糊糊,前后矛盾。征得辛普森同意后,瓦纳特指挥摄影师将伤口拍摄下来。值得一提的是,辛普森此时仅是犯罪嫌疑人,法官虽已颁发搜查许可证,但尚未正式颁发逮捕令。辛普森如果心里有鬼,他完全可以拒绝与警方合作,拒绝抽取血样和拍摄伤口照片。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得到辛普森的血样后,瓦纳特警长并未将它立即送交一步之遥的警署刑事化验室,反而却携带血样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凶杀案现场。整整三个小时之后,瓦纳特才磨磨蹭蹭地将血样交给了刑事检验员丹尼斯·冯(Dennis Fung),后者当时正在现场取样勘查。天下竟然有如此荒唐的刑警,居然手持嫌疑犯的血样,在血迹遍地的凶杀案现场遛达了三个小时之久。在庭审时,面对辩方律师的质问,瓦纳特解释说,根据工作条例,所有证据必须先登记编号,然后才能送交刑事化验室存档。而丹尼斯·冯正是负责登记编号的警员,所以他才携带血样回到了犯罪现场。可是,辩方死死抓住这个重大疑点,大加渲染。辩方律师卡克伦把瓦纳特和福尔曼贬称为“一对骗子“。使陪审团对警方涉嫌违法乱纪、栽赃陷害的疑虑大大加深。

瓦纳特身携血样返回第一犯罪现场,铸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第三个重大失误。在庭审时,警署护士出庭作证时说,他那天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约79至87毫升血液样品。可是,辩方专家在警方实验室只发现了65毫升的血样。换言之,大约14至22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样品竟然不翼而飞。辩方借此怀疑,瓦纳特携带血样回到第一犯罪现场,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

如果真是这样,作为刑侦的一个小说家,我要跟你说几个注意事项。

1,你跟他(她)在争吵过程中,有没有身体上的接触,比如说手的拉扯。抓痕会被认为嫌疑线索。

2,(1)看一下周围有否摄像头,还有自己身上是否有管制刀具,如果都没有,拿起你的电话,先报警。 警察来了会例行公事的把你带入句子喝茶拘留。

2,(2)如果身上没有抓痕,那就最好叫上自己的死党,如果你能说服一个“陌生人”,那就更好,让他(她)为你做现场证明。这样你的嫌疑又会减少。

3,如果你是凶手或者不是凶手,你都会被列入嫌疑。这里面当然会有警察侦讯你的想法。如果你的意志坚定,说不定就扛过去了。

4,如果你做到了以上的3步,你有可能已经出来,或者,被某些想立大案子的徇私枉法的人物,给抓获。

5,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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