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的共识。
信托的职能概括起来就是“受人之托,履人之嘱,代人理财”是财产管理职能体现如下:
1、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2、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
3、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
4、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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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岁的华信信托董事长用锤子打伤54岁的总经理,这个消息在网络上很快就引起了大家的热议,这种戏剧性的事情本身以为只会在电视剧里面出现,却没想到这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这么令人无语的狗血事。两年都是年过半百的人,但是却在公众场合闹出这么大的笑话,这也是非常奇葩了。打人之后,这位华信信托董事长也被警察刑事拘留,而总经理则去医院进行治疗。这场闹剧最终以这种方式收场,不知道华信信托董事长是否后悔自己打人一事?
这则新闻是怎么回事?
有网友爆料,华信信托董事长在办公楼电梯里面用锤子打女总经理王瑾,这位经理头部和鼻子都受伤,全身上下一共有14处被这位董事长打伤,之后被送到当地的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轻伤一级,这位董事长当晚就被公安部门进行刑事拘留,案子也将会进行下一步的调查审理。据说这位女董事长才入职一年多,和这位董事长还是同学校友,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这位董事长对总经理大打出手?
华信信托董事长打人的原因是什么?
在公安局给出的相关通告里面则说是因为工作矛盾原因。但是据知情人士爆料,两人是因为公司内部打处理问题而产生了矛盾,华信信托这几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资金缺口达到70亿,可能是因为总经理知道了董事长的违法操作,所以引来了董事长的殴打。不过也有人认为,可能是华信信托董事长精神出现了问题,毕竟公司出现了很大的问题,这给他造成了非常大的压力,所以导致精神上不是很好,才会在暴躁之下打人。对于我个人来说,我更倾向于是因为总经理发现了董事长违法操作,所以才会导致董事长这么激动,毕竟一旦被揭露,那么等待董事长的就是牢狱之灾。
我个人的看法
不管是什么原因,都不应该打人。不管将严打的伤成什么样,最终后果都是由自己承担,本以为有钱人,高层人士会用头脑来解决问题,却没想到使用了最直接最暴力的方法,只是可惜,打人不管是打残还是打死,最终都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春节大家遇到事情的时候要冷静,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毁了自己。
信托的风险比较小。信托也是理财方式的一种,只不过这种理财方式比较特殊,需要银行、保险、债券三方都加入。既然是理财方式,那么肯定是有风险的。不过信托即使出现问题,信托公司也会进行刚性兑付,所以目前来说信托的风险还是比较小的。
一,中国银保监会在2018年8月,才正式定义了“家族信托”,并加强了行业在家族信托方面的展业引导。国内参与家族信托业务的相关主体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独立家族办公室等。因为设立金额起点较高,所以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是当前国内家族信托业务的主流模式。如今,国内的家族信托规模在几十万亿元。
二,家族信托作为财富管理领域的“舶来品”、信托行业的“新生儿”,在我国如何独立植入司法制度和类资管的信托环境,依旧面临着诸多问题。
1、信托设立阶段从资产来源方面,我国尚未建立财产公开登记制度,财产来源时间久、周期长且经多次流转后,提供完整证据和穿透难度大。在合法性、权利负担、处置权限以及对债权人影响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在亲属关系方面,对于家族成员外的人员作为受益人规范不清晰,并且在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据链不够完善。当委托人想通过家族信托给予“非婚生子女”一定关照的时候,存在亲属关系不被认可、违背“公序良俗”、难以取得配偶确认书等障碍。这与《婚姻法》《继承法》强调的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的规定相违背。
2、信托运营阶段信保基金与风险计提标准过高。信保基金和风险准备金制度主要是为抵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尤其是流动性风险而设置成立的。家族信托并非投资工具,亦非融资通道,若缴纳较多信保基金和计提较高风险金,不符合制度初衷,也给业务本身增加大量成本。另外,独立性是家族信托的灵魂和核心,是实现债务隔离和定向传承的逻辑起点。然而绝大部分业务的投资指令来源于委托人或其指定的财务顾问。如果委托人、受益人或者由其支配的财务顾问机构深入家族信托的经营管理,那么当外部事件需要追索到信托财产时,家族信托的隔离效果将大打折扣。
3、财产权信托展业首先是成本,目前财产转移至家族信托程序等同于普通交易,昂贵的交易成本成为财产信托难以跨越的第一道屏障。对于股权股票、不动产、艺术品等,信托公司缺乏相应的管理工具,若借助外部管理机构,则成本较高,尤其是房地产持有期间还会新增房产税。
三,高额的运营成本成为财产信托蜗步维艰的第二道关隘。其次是付费模式,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对房地产、股票股权、艺术品等财产缺乏相应的管理能力。信托财产的增值保值需要第三方机构实现,那么委托人如何对这类财产付费则非常考验信托公司技术能力。最后是激励措施,对于一线营销人员而言,客户配置金融资产尤其是本司产品,可以获取相应的绩效报酬。但是由于财产信托收费难以确定且低廉,营销人员难以从中获取与劳动付出相匹配的收入,因而参与性不高。
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家庭百万左右的资产规模,如果发生离婚,的确难以通过信托方式完全保障房产和子女的权益。但信托在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和继承方面还是可以发挥一定作用的:
1 房产信托:父亲可以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如自住房)信托给儿子,指定子女为受益人。这样,即使离婚后母亲取得子女的抚养权,但房产的所有权和最终收益权还是属于子女。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保障子女的权益。
2 子女信托基金:父亲可以将一定金额或者股票等资产设立信托基金,子女为受益人,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这样离婚后,这个信托基金及未来的投资收益也属于子女所有,可以为子女的未来教育或生活提供经济支持。
3 优先受益权设置:在信托设立过程中,父亲可以为子女设置优先受益权,确保子女可以优先获得信托财产的分配或收益。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子女的利益。
4 第三方监督:信托委托人可以指定一定的第三方(如亲友)参与信托监督管理,在信托运行过程中代表子女利益,避免资产的错配或流失。
所以,尽管普通家庭的财富规模有限,但通过房产信托、子女信托基金以及相关措施,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保障子女的权益,特别是经济上的权益与收益。这需要在离婚前做好相关信托设计和规划,明确各项权益与义务,确保子女能够成为信托的主要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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