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居》夫妻争吵发生意外导致一方身故,该如何界定责任?

《心居》夫妻争吵发生意外导致一方身故,该如何界定责任?,第1张

《心居》夫妻争吵发生意外,导致一方身故,责任的界定需要还原事实的全过程。就从整个剧情来看,顾家一家人和顾磊及冯晓琴都有责任,包括邻居放的玻璃。

夫妻吵架本次平常事,冯晓琴为了买房和顾家闹得势不两立。顾家上上下下所做的一切都非常十分过份,让冯晓琴失望。为了买房,冯小琴和顾磊的矛盾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甚至扯拉动手,才造成顾磊的意外伤亡,而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却是邻居的玻璃。

从整个案件来看,冯晓琴也是受害者,如果没有前因就没有后果,但谁也不愿意看到这种意外的发生。冯晓琴有责任,又是一个受害者,相信在法律面前,她会受到她应有的责任惩罚。

就整个意外事故来看,夫妻争吵发生的意外导致一方身故,不管对方是否是责任人还是受害者,她在心灵上都永远受到折磨痛苦,这种伤痛会伴随她一生,比界定的责任更加残酷。

生活不易,需要珍惜。不要在情绪冲动下做出情绪化的行为,为冲动行为造成的后果而买单。

夫妻吵架失手杀死对方一般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有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具体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二、过失致人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分析:初步分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夫妻有互助义务,一方表现出有自杀倾向时应当有所防备,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能力范围内预防、制止自杀或者进行救助,否则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这种情况应该不需要负法律责任的,但是良心会受到谴责的,

会追悔莫及的,

夫妻吵架是常事,

哪一方也不希望另一方出现意外,

吵架时一方出现心梗死亡,

另一方会非常痛苦、难过、后悔的,

还是照顾好她吧,

人生变化无常,

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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