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表现,以往的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但现在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企事业单位、村民与政府及职能部门之间的纠纷日益频繁。
原来的民间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房屋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而现在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农村的乱集资乱摊派、土地第二轮承包、土地征用、林权改革、生产经营性纠纷、资源开采利用、环境污染等纠纷。
扩展资料
纠纷出现因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调整步伐加快,村民内部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也随之加快,社会矛盾也必然显现出来。主要原因有:
1、农村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基层,特别是边远山区,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具体表现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私人承包范围扩大,为争水、争地、争承包权发生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急则杀,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引起邻里不和。
2、一些基层干部对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时间顾及民间纠纷问题;有的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纠纷问题是“软指标”。
没有把正确处理纠纷作为新时期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来认识,没有人人为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的来认识,没有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认识,只是满足于开会、发文件,过于形式。
该协调的不协调,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这种认识不到位,工作不主动,造成工作不落实的状况是化解纠纷不力的主要原因。
参考资料来源:-农村民间纠纷
没有必要,但的确是这样,在农村内部,有许多人会为了那几公分的土地而争吵。其实针对于农村内部这个对土地的争吵这一个问题,我们觉得还是十分有必要的,有许多人可能看起来对于这个问题,大概觉得没有这个必要。本日我们在农村内部就来分析一下这个土地的环境为什么会出现争吵的现象?
农村土地本来就少,特别对于南方的土地而言,农村内部人多土地少。不像朔方的,那些农村内部人少土地多。基本上邻里打骂这种环境基本上会出现在农村,特别是南方的农村。因为这内部的人群栖身的对照密集,也对照靠近,以是为了辣么一点点土地都邑争吵乃至大打脱手。
对于这里有一个其中的环境即是农村内部的土地对照少。可分派到每家每户下面辣么就少得不幸,辣么只有自己辣么一丁点土地,都要被别人占去几个工分,辣么每个人都来占几公分,你的土地基本上就没了。
以是对于农村内部基本上属于存储不一样的环境,只要你损害了别人一点点这个土地的问题,就有可能招来许多繁难,惹起很大的争吵。确权来的土地更是一寸都不行够动。如果针对于农村内部那些曾经确权了的土地,拿了证书的土地,这些土地加倍是不行够任意的被别人去乱动这种环境呢,基本上都邑使得一个争吵乃至争执的出现,乃至有的会为了这么一寸半尺的土地进行打架。
因为确权的土地曾经明白的规定何处到何处,这么大的面积如果减小了,这个时候肯定是会有重大的问题出现了,以是曾经经过确权的土地基本上一寸都不行够挪动。
怎么会有这种环境出现呢?因为在农村内部,如果你让了一次,辣么第2次肯定会再来。以是这种环境之下,你越是懦弱别人越欺压你,以是这种环境之下,只要是自己的东西,一星半点都不行够轻易的给别人。因为这是国家配合分派的,不是说个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的。
你在农村盖房子和隔壁挑边的事吵架,我觉得你应该好好的谈,你建房子本来是好事,没有必要困为一点边界吵架,你年轻不要和老一辈子的人一样动不动就吵,动不动就打起来,要学会处理纠纷,以理服人,吵架解决不了任何事情。还有邻里邻居应搞好关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好好调解,不要再吵了。
若双方各不相让,就请村里德高望重的人,或是与当事双方关系都好的人,从中调解,一般都能解决。若还不能解决,就请村干部调解,大多数问题都能处理好。还不行,可以召集村民小组大会,找当时分地时的相关成员来了解情况,拿出公平的处理意见。最后,可以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确权,在农村邻里土地问题最大的矛盾点就是,地邻种地硬,种着种着就种偏了,就种到别人的地块里面了,说实话在农村有一个这样的地邻是一件很窝火的事情,大动干戈吧犯不上。
如果是土地是公共区域的话每家商量一下都让出来一点,这样大家也没吃亏多少,能互相商量下来是最好,如果不是公共区域的土地,私下也商量不下来,建议请求村民委员会。农村居住用地的多少,很多都是历史遗留问题,一般都是没有确定面积,除非后期通过从村中购买的用地。不像城里人说的可以打官司之类的。
在农村土地问题是常有的 ,不必担心,每一块土地都有土地证,上面都有长多少和宽多少面积多少,拿出来和他协商,划清界限。现在的纠纷大都来源与房前屋后的使用归属权,和在耕地边垄种地多少的问题。在对于房前屋后的使用权的时候,我们一定要秉持一个尊重过去尊重历史友好协商的原则。
遇到宅基地纠纷,方案原则还是遵循农田纠纷的原则。一般村里留的都有底。如果发生冲突的话,建议还是报警,但最终解决肯定还是村里。爱占小便宜的人,改掉自己坏毛病,扪心自问一下是邻居感情和谐,互帮互助,和睦相处好,还是为占一点点地伤了和气,反目成仇好,算算心里这笔账。
以前,我小的时候,我们村里很多的妇女,经常吵架,一个村里的妇女吵架是常有的事情,可以说一言不和就吵吵,动手也是家常便饭,能动手的就不吵吵,那时妇女打架也挺吓人的,我还小,是个小孩儿,心理素质也差,看到她们吵翻天,心里特别害怕,看到她们打起来,跟疯子一样,真担心会打死了人。看两个妇女在一起撕撕打打,那真叫抓破脸,手撕对方,把脸上挠的,一道子一道子,场面很惨烈。也有光骂架的,双方都不动手,可能是有一方是外地来的,不是工们本地的,但是骂架骂得很花花。
我还能回想起一些场面,有邻居之间打架的,因为别人家的鸡吃了她的菜,也有这家的鸡被另一家的狗咬了的,也有这个人说闲话,被另外的人知道的,打起来的,有借东西不还打的,也有看不顺眼打的,有双方家长因为孩子之间打架,然后大人参与打架的,有两家里两个动物打架,然后人也打起来的,在我们那里,打架的原因太多了。人物身份也不一样,有婆媳之间打的,有妯娌之间打的,有姑嫂之间打的,有邻居之间打的,村民之间打的。
自从包产到户之后,打架的越来越少了,以我个人对农村的了解,在所见所闻、分析推理的基础上,总结出以下几条原因:
一,生活富裕了。当前,农村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农民富裕了,包容之心也就大了,对生活那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已经不太在意了,所以她们可以承受的能力增强了,遇事想得开,不生气了,释然了,可以谅解别人了,所以不想打架了。
二,那架的成本增加了。以前虽然老打架,但是讹人的很少,打过了就过去了,不会没完没了,挨打的,自认为没有人家能耐,擦破了皮,碰了哪里,慢慢好了,也就算了?现在不行了,只要一动手,人家往那一倒,这事就麻烦了,还得给人家看病,最后还得求人家原谅,说自己一时糊涂,做错了事,到最后什么便宜没见到,反而吃了大亏,所以人们也看透了这个过程,知道吵架没有用,打架更不行,就算是吵架,人家装成上心脏病犯了,一下子就把你讹了,一个村里有一回这样的事情,下回大伙都有教训了。
三,大家都在忙着致富。家里的事情有的是,活也干不完,钱也挣不够,哪里还有心思打架,孩子没有教育好呢,家里的钱不够花,都在一线忙着,一门心思挣钱,哪有时间也打架,谁也不愿意惹麻烦?都学会了和气生财,还希望多个朋友多条路,互相帮衬,好还好不过来呢,还有时间去打?
四,觉悟提高了。以前打架的那些妇女,现在都成了奶奶姥姥了,都有自己的小孙孙,有时候就带小孩在家里,怎么能去打架呢?而且说话也很在意了,不然子孙不跟着学吗?,所以为了子孙后代,她也要注意一点自身的形象,即使碰到一些窝囊点儿的事儿,也不会太在意了,跟别人计较那些没有用,还是过好自己的日子最重要,相互伤害有什么意义呢?
五,家边的人口越来越少。好多村民都搬到城里去住了,那些孩子们到城里去打工,有的念书,然后就在城里工作了,在城里找了个对象,也不回农村了。现在农村里的年轻人非常少,剩下的这些老年人,整天在一起谈谈天说说话,看淡了人生,相互在一起,有个倾诉的对象,谈谈电视剧,谈谈新闻,谈谈家长里短,谈谈从前,谈谈家里的孩子,见了面也亲近还亲不过来,哪还能打的起来呀!
农村人口流失,甄试里的人越来越少了,相互之间还指望着帮忙做点事,相互照看一下呢,邻里之间相处的就像亲姐妹一样,还打什么架?
直接报警!
讹诈犯罪的,属于敲诈勒索罪百。
敲诈勒索罪,指的是以威胁手段强行索要(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刑度法》对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版,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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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土地纠纷
一直以来,中国对土地法和土地权利的研究、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做得很不够,有关土地权利的著述较少,专门的土地权利纠纷典型案例及裁判编撰更是稀缺。虽然在《物权法》颁布施行前后,我国加强了有关物权的研究,也出版了不少有关物权、土地权和相关民商事纠纷案例的书籍。但是,它们要么仅是其中一部分内容涉及土地权利,要么仅为有关土地权纠纷方面的简单读物,所选的案例多不具有代表性,与现实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相脱节,所涉及土地权利纠纷的广度、深度都存在着不足,人们无法从中得到权威、中肯的答案和应有的指导。故严格地说,目前国内尚缺少关于土地权利纠纷方面权威性的典型案例选编和裁判指导用书。这与土地权利作为国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土地权利纠纷案件作为我国最主要案件之一的地位严重不相称,不能不说是一大憾事!而本书的出版,力图弥补这一方面的空白。
2 农村土地纠纷处理办法
1、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
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
5、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
6、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高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
7、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9、海南省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0、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2、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
13、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4、项惠金诉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15、陈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
16、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
17、“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
18、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19、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
20、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
21、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22、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
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 发表日期:2004年6月21日 出处:农民日报 作者:张爱民
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3 农村土地纠纷调解案例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313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发表日期:2005年6月22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因外出打工,两农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董某和孙某分别是哈市延寿县福山村和新兴村的村民。他们因外出打工,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都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4年初,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但此时他们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转包他人,董某和孙某将各自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返还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孙二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二人外出打工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应通过民主协商,由各自的村委会从现有机动地中予以调整,遂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 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自贡市贡井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书 (2005)贡井土裁自第(1)号 申请人: 余佰海 性别:男 年龄:63岁
职业:农民 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 被申请人:曾志良 性别:男 年龄:35岁 职业:农民 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2组
申请人余佰海于2005年8月20日向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土地流转纠纷仲裁一案,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申请人理由:我家8人,于1996年9月1日到2026年8月31日止,向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依法承包土地6374亩。2000年8月5日,余佰海未征得全家土地承包人同意,个人与曾志良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尔后曾志良在转包地上种上葡萄,部分土地经营不善荒废,水土大量流失,导致转包地界址不清,地址不明,土地质量严重下降。且曾志良在没有报土地发包方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转包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并收取每份承包地100元的土地转包金。申请人所承包的6374亩土地属国家基本农田。一年以来,因曾志良上述行为,申请人请求收回转包地,而曾志良无视法律及政策和合同规定。不正视客观现实的变化而强行所为,致使纠纷产生,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特申请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
农村妇女为一些鸡毛蒜皮事情吵架的、大打出手的较为常见,但是气不过喝农药死掉的还是第一次见到。在我们乡下,女人被称为长舌妇,只要她们挤到一堆,就会家长里短说人是非。彼此之间关系好的当时说当时就烂到肚子里了,关系欠一些的就会到处外传,甚至还会给被说者传话。
当被说者听到有人在说她坏话后就会气冲冲的找去对质,于是就相互之间发生口角引起对骂,如果不敢承认就会被骂街——指桑骂槐那种,让你自作自受。
书上不是有些形容女人的词语吗?“长舌妇、头发长见识短、最毒不过妇人心”等,虽然这些话比较片面偏激,但也不是没有道理,女人一旦撒起泼来,任何人也招架不住。
我觉得你所说的女人吵架后气不过喝农药应该处于几个原因。一是被对方揭穿了不为人知的老底无地自容、二是受到极大的冤枉和侮辱、三是骂不过对方,受到旁人不公平看待从而产生了厌世情绪。
在我们这里我曾亲眼见识过农村女人吵架,她们功底之深厚是任何男人无法企及的。记得我有个三嫂,吵架尤其厉害。只要别人给她惹急了,她会放上一只板凳在平房楼顶,然后上一杯好茶,和别人骂上一天一夜。而且她们吵架的内容繁多,上骂对方祖宗十八代,下诅咒对方断子绝孙出车祸,语言之恶毒难以想象。
人活着固然要争气。但要争的这口气,不是不分场合,不分事情,不分人群,跟什么都过意不去,怨气冲天。哪些事情值得去较劲,哪个理值得据理力争,什么人可以放在心上,什么人不值得一提,这些都在检验着每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其实生活在纷繁复杂的世界,谁都活的不容易,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每个人都不尽相同。没有谁敢说自己是置身世外桃源。因此人们才说,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
农村妇女之间吵架的事,过去很常见。猫猫狗狗鸡鸭鹅等等细小的事情都是吵架的原因。如今这些现象少了,但还是时有发生。如牌桌上的争吵之类。问题中的妇女因为吵架喝了农药而死,这只能是白送性命。
虽然吵架的对方对于她的死负有一定责任,但死者本身还是负主要责任的。心理承受打击的能力太差。就算你是一个弱者,在吵架上输了,但也没有输到送命这个地步啊!
很多事情,冷静一下,处理的方式多样。找人评理,依法维权都是可以的。就是不能拿生命当儿戏。这样子图了痛快,却害了家人,真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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