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与人争吵时,打了人家一耳光,如果致人轻伤以上,则涉嫌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是致人轻微伤,则属于治安案件;
3如果没有受伤,则属于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案情
55岁何某与25岁的唐某是邻居。2012年9月16日下午,何某因与唐某家有些恩怨而在自家门口用当地壮话骂唐家,唐某忍不住从家中冲出,到何某家门前台阶与其互相对骂,在两妇女对骂过程中,何某从门口台阶上方冲下来要抓唐某,在双方发生肢体接触时,唐某用左手臂挡开何某,致何某跌倒在台阶下方的猪圈附近并受伤。
何某受伤后同日被送到县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元,经新型农合医疗核算报销后实际个人还支付的医疗费为元,被告为此给付了6766元。2013年4月17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唐某因此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3年12月4日,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唐某涉嫌故意伤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4年1月17日,何某认为是唐某把其推下3米深的台阶而受伤,唐某由此应赔偿其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由唐某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元。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原告何某因邻里间一些恩怨纠纷在自家门口谩骂被告唐某家,引起双方争吵对骂,在对骂过程中原告又冲下欲抓被告而被挡开跌落台阶下。被告在被骂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是冲到原告家门前台阶与原告对骂,在肢体冲撞中用手臂挡开原告致其跌落高台,造成伤残,双方因骂发展为争吵对骂,进而致肢体冲突,原告的冲、被告的挡造成损害后果所起作用相当,应各承担本案50%的民事责任。
对于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经认定,原告因本案产生经济损失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司法鉴定费、医疗费、交通费共计元。按照过错相抵原则,原告自行负担50%即×50%=元,被告负担50%即×5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766元,被告尚应赔偿给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元。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对自己所受到的伤害是否存在过错,其请求赔偿的各项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在被骂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是冲到原告家门前台阶与原告对骂,在双方发生肢体冲撞中又用手臂推挡原告,致使原告跌落高台造成伤残,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告何某因邻里间的一些恩怨在自家门口谩骂被告唐某家,引起双方争吵对骂,是事端的挑起者,而且在对骂过程中又是其冲下台阶欲先抓被告被挡开后跌落台阶下,其对自己的伤害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纵观本案,双方是因骂发展为争吵对骂,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原告的挑事、冲和被告的推挡造成损害后果所起作用相当,各应承担本案50%的民事责任比较符合客观事实。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本案原告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应该得到支持。
邻里之间发生摩擦,吵架都是很常见的。在你的描述中,是对方先用东西攻击你的,你只是被动抵抗。在法律上你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你父亲和姐姐的行为叫做紧急避险,你们的行为没有超出必要的范围的话也就是没有防卫过当,那么是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的。顶多是批评一下不要打架。
恋人分手产生财产纠纷:恋爱中的赠与行为有特殊节日给对方的红包还有礼物,这种赠与行为是不能被要回的,即使去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对方存在高危疾病,如严重心脏病,这种情况下言语刺激致人死亡可能在主观上构成过失或故意,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为人无法得知对方相关身体状况,这种情况下因为缺乏主观要件,造成死亡后果属于意外事件,法律上不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这个需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及吵架导致猝死的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另外,双方在公众场合,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并予以立案追究。按照实际情况,如果对于行为人言语致使他人死亡的,有可能涉嫌侮辱或者诽谤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综上所述,对于判断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否犯法和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一般都是根据其是否真实有客观的行为的,但是如果仅仅是言语上的攻击而导致他人主观想要自杀的,虽然没有实际的作为却也可能成为对方死亡的真正原因,因此是否犯法还不一定。需要证明自杀和行为人言语过激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还有言语过激的程度,如果真的有因果关系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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