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属于诈骗了,你可以选择报警。
网络对象,一般不是那么靠谱的,你要保护好自己的钱财,不要轻易被骗了。拿了你一万块钱骗你说买了基金,这种肯定算诈骗了,数目比较巨大,你最好报警处理。
温馨提示:网聊需谨慎,保护好个人钱财。
网络诈骗方式层出不穷,方式繁多。
常见的十种网络诈骗形式
一、虚假中奖诈骗
诈骗手段:通过电子邮件、Q Q、论坛短信、网络游戏等方式发送中奖信息,诱骗网民访问其开设的虚假中奖网站,再以支付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等名义骗取网民钱财。
二、冒充亲友诈骗
诈骗手段:通过欺骗或黑客手段获取了受害人亲友的Q Q号码、邮箱等网上联络方式,冒充受害人亲友向其借钱,有的甚至将受害人亲友的视频聊天录像播放给受害人观看,骗取受害人信任并诈取其钱财。
三、征婚交友诈骗
诈骗手段:通过网络婚姻媒介,以虚假信息与受害人进行联络。在骗取对方信任后,选择时机提出借钱周转、合作经营、急救医疗等各种借口,骗取钱财后便销声匿迹。
四、网络购物诈骗
诈骗手段: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办网店或直接开设购物网站,兜售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为增加可信度,诈骗分子常声称商品来自走私、罚没、赃物等非正常渠道。网购者若信以为真,轻易汇出钱款,很大可能有去无回。
五、就业招聘诈骗
诈骗手段:诈骗分子在各大网站论坛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设立虚假的某大型企业招聘网站,以向求职者索要手续费、介绍费、押金等为名实施诈骗。
六、网游装备诈骗
诈骗手段:诈骗分子在众多热门网络游戏网站向游戏玩家兜售各种游戏装备、点卡或声称提供游戏代练服务,且实行明码标价,价格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当游戏玩家将钱如数汇入对方银行账户后,对方即玩失踪。
七、**预测诈骗
诈骗手段:诈骗分子开设**预测网站,以有内幕消息、权威预测等为名,大肆吹嘘其历史预测成绩,诱骗网民汇款加入成为会员。
八、炒股暴富诈骗
诈骗手段:开设股票投资网站后,诈骗分子冒充正规证券公司,以有内幕消息、权威分析等为名大肆吹嘘其历史投资成绩,采用会员制收费的方式,推荐所谓“绩优股”、“稳涨股”,诱骗网民打款进行投资。
九、私募基金诈骗
诈骗手段:在网上广发信息后,诈骗分子诈称由某国政府证券交易机构和国际知名投资公司联合推出的“海外网络私募基金”,具有国家认证和审批证书,月回报率极高,短时间内能拿回本金,以后年年有分红,吸引网民投资。
十、网络钓鱼诈骗
诈骗手段:诈骗分子通过使用“盗号木马”、“网络监听”等黑客手法**用户的银行账号、证券账号、密码信息和其他个人资料,然后以转账盗款、网上购物或制作假卡等方式获取不法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人家把你当做赚钱工具,你却动了真情。
好好想想他说那些对于你来说是多么温暖的话语的时候他的真正想法是什么的吧。
都说把失望攒够了,就会离开。你就使劲的攒吧,想清楚了自然就会醒过来了。
网络诈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设计虚假的炒股软件。犯罪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设计出虚假的炒股软件,通过商业化融资融券交易平台,以知名期货公司和他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推广该平台。
虚构该平台可以为客户通过大量股票交易业务,误导客户在该平台内存入大量资金进行虚假的股票买卖交易实施诈骗活动。
2、利用网络搜索引擎提高虚假网站关注度。为提高虚假购物网站的知名度和点击率,扩大业务量,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推广”业务,将虚假网站排在搜索引擎的显著位置,引诱用户“上钩”。
3、谎称提升信用额度。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百度推广、QQ等网络平台发布办理无抵押小额贷款及提高信用卡额度等虚假信息并留有****,诱骗被害人上当。
一旦有人进行联系后,犯罪分子即假冒是银行工作人员,套取受害人的身份信息及信用卡信息实施诈骗活动。
4、模仿电视节目中讲述的犯罪方式实施诈骗。犯罪分子为了发财,竟然模仿电视节目中的犯罪方式实施诈骗活动。一旦被害人“入套”后,不法分子便编造各种谎言实施连环诈骗。
5、虚构准备慈善捐款。犯罪分子假扮富商,通过QQ 聊天交友寻找被害人并获取其信任。
在以“慈善捐款”为诱饵钓得被害人后,其他同伙扮演富商身边的“知名律师”,以代为办理相关捐赠手续为由,要求被害人缴纳税收、手续费、公证费等各类费用。
待被害人上当受骗打款后,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快速转移至自己的“安全账户”。
6、假冒快递售后服务。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大量快递公司单据信息,从中筛选出有退换货需求的顾客之后,犯罪分子假冒售后人员、公司经理等身份与顾客联系。
以帮助退换货等名义,要求被害人打入400元左右不等的退换货保证金,收款后又以银行扣除手续费、公司会计开票面额不同等为由诱骗被害人继续汇款。
目前网络诈骗手段主要有四种:
1、不法分子通过电子邮件冒充知名公司,特别是冒充银行,以系统升级等名义诱骗不知情的用户点击进入假网站。
并要求他们同时输入自己的账号、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敏感信息。如果客户粗心上当,不法分子就可能利用骗取的账号和密码窃取客户资金。
2、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聊天,以网友的身份低价兜售网络游戏装备、数字卡等商品,诱骗用户登录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假网站地址,输入银行账号、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
如果客户粗心上当,不法分子就利用骗取的账号和密码,非法占有客户资金。
3、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人喜欢下载、打开一些来路不明的程序、游戏、邮件等不良上网习惯,有可能通过这些程序、邮件等将木马病毒置入客户的计算机内。
一旦客户利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客户的账号和密码就有可能被不法分子窃取。
当人们在网吧等公共电脑上上网时,网吧电脑内有可能预先埋伏了木马程序,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在这种环境下也有可能被窃。
4、不法分子利用人们怕麻烦而将密码设置得过于简单的心理,通过试探个人生日等方式可能猜测出人们的密码。
扩展资料:
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与普通诈骗罪是一致,所以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也分为以下两类。
一、个人诈骗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2、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中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网络诈骗
法律主观:
法律上并没有感情诈骗罪这一说法,我国刑法也没有规定感情诈骗罪这一罪名,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通过感情欺诈骗取受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达到此标准公安机关会予以立案。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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