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行政长官负责制,即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既相制约又相配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其行政地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同,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以及货币发行权。
扩展资料:
香港回归祖国后,“一国两制”由科学构想变成生动现实。中央政府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办事,认真履行宪制责任,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继续保持繁荣稳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
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
-香港
全港首个区议会是观塘区议会,区议会英文名称当时为 District Board。第一届区议会选举在1982年举行。当时,区议会的官守议员和非官守议员人数大致相若,民选议员和委任非官守议员人数也差不多。市政局议员出任市区区议会的议员,乡事委员会主席出任新界区议会的议员。区议会选举中合资格的选民,范围扩大至包括凡21岁或以上同时居港至少满7年的人。候选人必须居港满10年。选区按人口和地理因素来划分。选举以“票数领先者取胜”1985年区议会选举以后,所有官员不再出任区议会议员,各区区议会主席由当区议员互选产生。
1985年9月,立法局56名议员中,12名是由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及区议会全体成员组成的选举团选出,选举团成员须已登记为选民,并已在香港居住最少10年。区议会的成员组合维持不变。民选议员和委任议员的整体比例仍然维持二比一。
1989年,市政局议员将停止出任区议会当然议员,每个市区区议会各选出一名成员出任市政局议员。1993年起,区议会负责监督社区会堂的管理工作及推荐有关人士担任所属地区多个组织的职务。1994年的区议会选举中,除27名乡事委员会主席保留新界区议会当然议席之外,373名议员几乎全部均由地方选区以“单议席单票制”和“票数领先者取胜”的方式选出。投票年龄由21岁降低至18岁。
至2000年,香港政府进行区域组织改革,取消原有的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当时政府承诺向区议会增拨资源、增加其职责,以鼓励市民参与地区公共事务。因此,区议会英文名称改为 District Council,以示区议会享有“立法议会”(Council)的地位。不过,区议会议员普遍认为政府未有实现承诺,让区议会承继两个市政局原有的权力。由于没有实质的权力,很多人认为区议会已沦为只能让议员发表意见,讨论多于成效的“口水会”。
2005年10月,行政长官曾荫权在他任内首份的施政报告宣布,将会增加区议会的权力,让他们负责管理区内的文娱康乐设施,如图书馆、社区会堂、游泳池等。此改革会于2007年在屯门、湾仔、黄大仙和西贡四区首先试行。
根据香港《区议会条例》,区议会由民选议员、当然议员(新界乡事委员会主席)和委任议员3种议员组成。当中民选议员数目将由第三届的405席增加至第四届的412席,为历届最多;由行政长官委任的议员暂定102名,但港府准备将新一届委任议员人数减少三分之一,即减至68人;加上当然议员27名,第四届区议会共有541名或507名区议员。获提名候选人须是年满21岁的已登记选民,并且过去3年内常住香港。16日投票前,有76名候选人因所属选区只有1人获有效提名而自动当选,其余336个议席有839名候选人竞逐。
年满18岁、通常在港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有资格登记为选民。今届登记选民人数创新高达356万名,当中66万人因所属选区的议员自动产生而无需投票。
香港区议会的职能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社会福利、公共设施及服务、公币运用等地区管理及其他事务向特区政府提供意见;同时,在获得拨款的情况下,要承担改善环境、促进康乐及文化活动,以及举办社区活动等责任。
按照2010年中央批准的香港2012政改方案,第四届区议员职能增加,有机会在明年的立法会选举中竞逐5个新增“区议会功能界别”议席(即所谓“超级区议员”),亦有机会成为下届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成员。
香港回归祖国时,特区临时区议会组成,第一届区议会选举则于1999年举行。第四届区议会任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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