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被双规是什么意思?

政府官员被双规是什么意思?,第1张

  双规”在纪检系统内部被称为“两规”。是根据《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 、就调查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调查方式。因为可以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且规定权由行使“双规”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自行掌握所以在实际操作中等于没有时间限制,由此成为了组织内部涉及党员人身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有案可查的“双规”最高记录是一年零六个月)。

  二、“双规”适用的范围

  “双规”适用的范围涵盖两个方面:一是使用“双规”的机关。根据中纪委作出的相关政策解释,有权使用“双规”的机关只能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部门。二是“ 双规”适用的对象。针对这一问题中纪委在不同时期作出过不同内容的数次解释。最初的规定是可以适用所有涉及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包括非党员),但随着近年来纪检部门在反腐败中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双规”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纪委对“双规”适用范围的要求也日益严格。现在的规定是:只能适用党员,同时还特别要求被采取“双规”的党员必须立案。也就是说目前“双规”只适用于违纪且需要立案查处的党员。

  三、使用“双规”的程序

  “双规”的一般程序是由承办党员违纪案件的纪委调查组在通过案件初查掌握调查对象一个或数个足以立案的违纪事实后向纪委常委提出“双规”建议,在经纪委常委同意后才能采取“双规”。但特殊人员须任命机关同意。如直属部门一把手,政府组成局一把手的“双规”必须报请同级党委同意。如果涉及同级党委的组成人员必须报请上级纪检部门,并移送上级纪检部门管辖。中央委员必须报请中央同意。目前有些地方的纪检部门就“双规”的报批程序还作了更为严格的调整,比如 湖南就已经把“双规”的审批权收到了市一级纪检部门。

  四、“双规”的执行

  “双规”由承办案件的调查组负责执行,一般从办案的纪委机关抽调两名工作人员来“陪护”被“规”人员。名义上是照顾被规人员的饮食起居,实际上是看守被规人员,防止其与外界联系或自残、自杀等行为的发生。“双规”的地点一般选择在城市郊区,交通方便,环境清静的小招待所、小旅店甚至具备上述条件的居民家中。根据中纪委的规定,司法机关的羁押场所是严禁使用的。“两规”的费用因地区经济水平、“双规地点”的条件以及涉案人员的级别而有所不同,市县级一般控制在每天100至200元的标准。费用的负担按照“个人问题个人负责,单位问题单位负责,没有问题纪委负责”的原则处理。被规人员在被“规”期间的主要任务就是回忆违纪问题,写交代材料。在闲暇时也能看电视,伙食水平与陪护人员一样,除失去自由不能与外界联系外,被“规”人员的待遇与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司法强制措施的人员不可同日而语。另外,被规人员被“两规”后,办案的纪检机关应当告知被“规”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并由单位纪检人员通知被“规”人员家属,但“双规”地点与“双规”理由保密。被规人员的人身安全由办案机关负责(目前全国已有多起因被“规”人员自杀,由纪检机关进行经济赔偿的案例发生)。

  五、“双规”的特性

  (一)“低度强制性”

  这个词是笔者自创的,之所以要生造一个词来形容“双规”,是因为“双规”具有一些其它强制措施所不具备的独有特征。尽管“双规”从制度本身而言是一种所有党员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在“双规”实施之后也能通过客观的条件强行限制被规人员的人身自由。但是“双规”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缺乏所必须的强制手段——纪检部门的工 作人员无权使用戒具也无权实施抓捕,更不能通过其他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来控制人身自由,一旦碰到拒不配合的对象(如不按纪委通知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或到达指定地点强行出走的人员),办案人员就只能“望人兴叹”!所以“双规”是个“底气不足”的“低强度强制措施”。然而正是这样一个“底气不足”的“双规”却在近年来的反腐败斗争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攻坚作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规”人员与之间的利益联系。利益联系越多,那么“双规”顺利实施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这些人无法承受背离组织对自身造成重大损失。比如担任领导的党员、国家机关中的党员;反之利益联系越少,“双规”对其的现实约束力就越小。比如不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 党员、农村党员,因为他们不服从组织决定在现实利益上的损失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也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双规”在机关党员中适用的比率要比在普通党员中适用的比率高得多。同时也更加映证了笔者的观点。

  (二)鲜明的政策性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政策的稳定性与法律的稳定性要相去甚远。而“双规”的依据就是的政策,及《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的规定。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比,它充其量只能是个部门规章。再加上它规定的内容又与现行法律存在众多冲突。就注定了它无法直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同时在全国范围内较为公开的使用“双规”是在1994年纪委与监察局合署办公之后,据说是在得到了最高***的书面批示后才推广使用的。可以说“双规”是在特殊历史时期内被临时启用的一种特殊手段。

  (三)半公开性

  在这方面我不愿做过多的理论分析,只想举两个简单的例子一个是在中央级媒体,几乎听不到某某领导被“双规”的消息,但某某被逮捕的消息却随处可见。另外一个例子就是在中纪委组织编写的各种版本的纪检监察业务学习资料中,对“双规”的学理阐述基本上是一笔带过。这两个现象说明什么,我想各位都心知肚明。

  五、“双规”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谈到这个问题,我还是举例。自98年以来,全国查处的具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有九成以上使用了“双规”,从妇孺皆知的陈希同案,胡长清案、成克杰案,湛江走私案,厦门走私案到最近披露的湖南省娄底市常务副市长贪污、受贿案,每一件都使用了“双规”。 “双规”不但控制了涉案对象,排除了串供的可能,它无时间限制的特殊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也击碎了涉案对象的侥幸心理,并足以使其就范。因此,“双规”才成为了广大公职人员心目中最有实际效果的监督武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双规”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党内的实权派,即公职人员和***员。对这样一些握有特殊权利的特殊人员适用一种特别严肃的监督手段,我个人认为在这种体制转型的腐败高发期是一件极为有力也是极为宝贵的的武器。尤其是通过近年来的是实践运用,全国各级纪检系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双规”经验,并且制订了许多有效配套制度,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它的负面效应。因此,我认为目前迫切要作的工作是把“双规”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如制定相应的救济制度等等,使之尽早的法律化,以充分发挥“双规”在打击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光绪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1898年3月11日),法帝国主义向清政府提出“租借”广州湾(即湛江)的无理要求

,并于当年闰三月初二(1898年4月22日)派出军舰在遂溪县的海头汛武装登陆,强占海头炮台。 对此,清政府却委曲求全,屈膝投降,竟然派官员与法军划定租界。法帝国主义入侵后,所到之处四出烧杀掳掠,妄图扩大“租借”范围。敌人的野蛮的暴行激起了广大人民的极大愤慨,进而爆发震惊中外的抗法斗争。 光绪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一(1898年6月19日)南柳、海头、绿塘、洪屋等村民众500多人在吴帮泽等的率领下首揭抗法义旗,歃血誓师,以大刀、长矛、木棍等为武器,攻打广州湾的法巢。

尔后,抗法斗争风起云涌,湛江人民在代理知县李忠珏(上海人)的支持下成立抗法团练,抱着“寸土当金与伊打”的信念,与敌战斗十余次,打退了装备精良的敌人的数次进攻。

但是,清政府却向法侵略者节节退让,钦差大臣苏元春于光绪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1899年11月16日)不顾人民反对,竟与法国海军提督高礼睿签定了丧权辱国的《中法互订广州湾租界条约》,把广州湾租借给法国,期限99年。

但慑于人民的反抗,法国不得不将租界西线从万年桥(现遂溪县新桥糖厂附近)退至赤坎西面的文章河桥(今寸金桥),租界范围从纵深一百几十里缩小至三十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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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历史上的著名官员有:

1、陈文玉:雷州市人,唐代刺史。

陈文玉(即雷祖,也称雷王、雷神),雷州人,唐贞观五年出任雷州首任刺史。任职期间,励精图治,使雷州半岛人民安居乐业,对唐王朝亦有“立我边疆,宁找黎庶”之汗马功劳。

贞观八年(公元634年),他上奏请求改合州为雷州并沿用至今,十六年(公元642年)陈文玉谢世第四年,唐太宗李世民下令于雷州城西六里锋为陈文玉立庙,并特降诏敕,大加褒奖:一褒“养晦数十年,恶事非君”;二奖,“受父母邦,德政彰明”。

2、纪应炎:湛江市人,南宋进士。 

纪应炎(1217—?),生于南宋嘉定十年农历六月二十七日寅时,字伯明,小名孟嗣,广东雷州(今属湛江市)遂溪县湖光镇下埠村人。自幼好学,长于诗赋,年三十九岁登宝_四年(1256)丙辰科进士二甲第十一名(文天祥榜)。

3、陈贞豫:遂溪县人,明代官史。

陈贞豫(1396-1425) 字奋扬,今广东湛江市遂溪县附城陈村人。陈贞豫天资聪颖,精于诗文,明永乐三年中进士,任北京监察御史。其间,他忠于职守,深得皇帝器重,被晋升为都察院交址道巡按御史。贞豫上任后,深入民间查访,为民解困除害。

在暗访中得知石(廉)遂(溪)二邑常遭流寇骚乱,于是奏请朝廷在横山地方设堡,以扼宁石遂二邑,因之得罪贼寇,在廉江私访时被贼首苏观彩杀害。明仁宗深为惋惜,追封其父为都察院交址道巡抚监察御史,以彰其功。其母亦有诰命。

4、王梦龄:雷州市人,漕运总督。

清顺天大兴人。监生。道光间纳资为江苏知县。咸丰间历任江苏按察使、江宁布政使,署漕运总督。守徐州,参与镇压捻军。

5、林召棠:吴川市人,状元及第。

林召棠(1786~1872年) ,清朝道光年间癸未(1823年)科状元,字爱封,号芾南,谥文恭,吴阳(广东吴川)霞街村人,父泰雯,任东安县教谕。其一生主要著述有《心亭亭居诗存》、《心亭亭居文存》、《心亭亭居笔记》等手抄本。

参考资料:

-湛江

法律分析:湛江籍有多位省部级高官,如全国政协民宗委副主任、海南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深圳市政府市长、香港中联办副主任、湖北省政府副省长、广东省政协副主席、安徽省检察院党组书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广东湛江一名老人在旅游的过程中猝死,在去世之前,他的女儿与旅游团队发生了争吵。戴女士对相关人员表示,她在7月初的时候带着自己的父母去长沙旅行,但没有想到在最后一天返程的时候,导游一直在推销产品,戴女士就不想购买,就与导游之间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在这个过程中,戴女士的父亲因为心脏骤停而去世,旅游团对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戴女士对媒体表示,旅游团在开始的时候就表示是“零自费零购物”,但在实际旅行的过程中,特意安排了购物点,而且旅客不买,就不让旅客出去。这样的现象是非常不礼貌的,而且也违反了相关规定。旅游团在回程的路上,一直在售卖特产,女士不需要,旅游团的态度就非常恶劣,并且骂女士不懂得感恩。女士还发现了一个问题,旅游团中的导游并没有导游证。

戴女士表示自己的父亲身体一直是非常健康的,并没有心脏病,也没有高血压,平时连感冒也很少有,因此戴女士才敢带着父亲一起出去旅游。戴女士还表示自己的父亲曾经还一个人去北京旅游过,由此可见,老人的身体是没有太大问题的。不管怎么样,戴女士本来开开心心的带着自己的父亲去旅游,却遭遇了不良的旅游团,旅游团一定要给戴女士一个交代,同时需要给出赔偿。

根据医院给出的证明,老人的死亡原因是心脏骤停,目前老人的遗体,仍然在当地的殡仪馆。老人的性格也许是比较要强的,在看到女儿与他人发生争吵的时候,就会情绪上涌,进一步影响自己的身体。老人毕竟已经70多岁了,即使平时并不怎么生病,身体条件也是比较弱的。老人在情绪激动的时候,就可能会影响心脏,因此老人的去世与旅游团有着紧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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