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需要。差额选举就是候选举人数多于应选举人数的一种选举方式,应选名额就是这次需要选举出来的人数。正式候选人就是经推举或初选后确定拿来供全体参加投票选举的候选人。如:我们这次单位确定选出领导1名,这就是应选人数,决定差额1名,那么就由大家或组织推荐出2人来,这2人就是正式候选人名额,这种方式就是差额选举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
等额选举的优点是投票比较集中,有利于选举的顺利进行。但在实行等额选举的时候,投票人的权力仅仅体现在是否决定认可候选人,故相对于差额选举,选举人的权力较小。
差额选举的好处:
一、它给了选民、代表一个选择权。
二、它给了候选人一个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竞争性,促使他们努力做好工作,为人民服务。
三、它给组织部门一个约束,组织部门必须精细考察,提出的候选人是过硬的才行。这样相当于督促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更敬业地工作,把人选好。
扩展资料:
差额选举的功效:
一、是形成有限竞争的政治空间。在等额选举制度下,人们无选择余地,只能就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而差额选举——特别是在差额比例较大的背景下——提供了选择空间,形成一定范围的竞争。这为党内政治生活注入了新鲜活力,对提升用人机制的活力也是有利的。
二、是运作有序、风险可控。从根本上讲,民主选举是无所谓差额的,如八大,虽未明确提出差额选举,却是真实的民主程度很高的选举。
但八大召开时的政治环境和历史条件不可复制,特别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失误之后,重回党内民主发展之路,只能以逐步扩大差额选举的方式,尽可能多地体现选举人意志。
三、是有利于形成党员对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者的心理认同。实事求是地讲,等额选举有时也会产生优秀的领导者。但“优秀”是相对优势,是比较出来的,在无比较、无选择余地时,人们对领导者的认同是基于无奈的认同。
而差额选举扩大了党员、代表的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党员党代表的主体感,其心理认同相对可靠。从长远来说,差额选举好处多于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
——等额选举
人民网——张春生: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的民主进步
人民网——差额选举与党内民主
法律分析:符合选举资格的可以作为差额人选。差额选举就是候选举人数多于应选举人数的一种选举方式,应选名额就是这次需要选举出来的人数。正式候选人就是经推举或初选后确定拿来供全体参加投票选举的候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十一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差额选举有两种方式:
1、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2、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我国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作为一项基本的选举原则,是从1979年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后开始实行的。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和地 方组织法的规定:
1、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员,人民 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 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 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具体差额数由本级人大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人数超过差额数,实行直接选举的要经过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按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行间接选举的则应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先进行预选。
2007年10月,十七大新闻发言人李东生在回答外国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央委员会是按照党章的规定选举产生的。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将由参加十七大的代表和特邀代表,按照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无记名投票产生。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
等额选举的优点是投票比较集中,有利于选举的顺利进行。但在实行等额选举的时候,投票人的权力仅仅体现在是否决定认可候选人,故相对于差额选举,选举人的权力较小。
差额选举的好处:
一、它给了选民、代表一个选择权。
二、它给了候选人一个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竞争性,促使他们努力做好工作,为人民服务。
三、它给组织部门一个约束,组织部门必须精细考察,提出的候选人是过硬的才行。这样相当于督促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更敬业地工作,把人选好。
扩展资料:
差额选举的功效:
一、是形成有限竞争的政治空间。在等额选举制度下,人们无选择余地,只能就候选人名单进行表决。而差额选举——特别是在差额比例较大的背景下——提供了选择空间,形成一定范围的竞争。这为党内政治生活注入了新鲜活力,对提升用人机制的活力也是有利的。
二、是运作有序、风险可控。从根本上讲,民主选举是无所谓差额的,如八大,虽未明确提出差额选举,却是真实的民主程度很高的选举。
但八大召开时的政治环境和历史条件不可复制,特别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失误之后,重回党内民主发展之路,只能以逐步扩大差额选举的方式,尽可能多地体现选举人意志。
三、是有利于形成党员对党的领导机构和领导者的心理认同。实事求是地讲,等额选举有时也会产生优秀的领导者。但“优秀”是相对优势,是比较出来的,在无比较、无选择余地时,人们对领导者的认同是基于无奈的认同。
而差额选举扩大了党员、代表的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党员党代表的主体感,其心理认同相对可靠。从长远来说,差额选举好处多于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
——等额选举
人民网——张春生: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的民主进步
人民网——差额选举与党内民主
等额选举
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
差额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差额选举是相对等额选举而言的,是指正式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人数的选举方式。等额选举,,则是候选人人数与应选人人数相等,也就是选举多少人,就确定多少名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人数,可以让选民更充分地民扬民主,更好地行自己的民主权利,让选民有自由挑选余地,真正做到好中择优。村民委员会的差额选举,是指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都要实行差额选举。
目前实行差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以及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其中,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十;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
村委会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进行差额候选人选举。不允许等额选举。
候选人是由全体选民投票推选 ,即得票多的人获得候选人资格然后再进行正式选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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