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一女子与男友产生感情纠纷竟爬上了天台,最后警方通过和女孩沟通的方式把女孩解救下来;
当警方赶到现场时,女孩已经坐在天台边缘哭泣,双腿已经悬在天台外,随时有跳下去的可能,消防员也同时到来,在下面布置了救生气垫,以防万一,警察通过沟通了解到女孩与男友吵架,于是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警察同志说:“你那里危险,快过来吧,什么事都能过去,我女儿也有你这么大,我了解你们,有什么事过来聊聊,不要干傻事,你还年轻啊!”通过与小姑娘的不断沟通,小姑娘也慢慢有了回应,轻生念头慢慢的也没有了,警方也赶快把他的男友叫来,男友赶到以后,也是和警方一起劝这位姑娘不要做傻事,终于在大家共同的努力下,女孩被救了下来。警察同志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一直在做心理沟通,舒缓了女孩紧张的情绪,为施救工作争取了时间;
女孩在被救下后,警察同志没有离开,还是继续安抚女孩,让他和男友遇到什么事情,都要冷静下来,要学会换位思考,在对方的位置为别人想想,同时,遇到什么事情,都不要做冲动的事情,不然,会有预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伤害了自己,也伤害了爱你和关心你的人。为警察同志的行为点赞,真的很暖心。
这位女孩虽然得救了,但是这件事情告诉我们,无论我们遇到什么事情都不要做极端的事情,做事要三思而后行,不能一时冲动,做了让自己一辈子都后悔的事情,女孩是幸运的,因为遇到了好的警察同志,将心比心的和这位女孩沟通,用真情去打动这位女孩,挽救了一位年轻的生命,所以我们做事千万不要冲动啊!
这个变态男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5年7个月有期徒刑,关进监狱劳动改造去了。仔细阅读这个案例,作者认为,面对丧失理智的前夫,受害女子蔡某在“自救”活动中,虽做得不够完美,但也值得一些女性朋友。我们来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一、案例:离婚女子受到前夫侵害河北省承德市的张某与妻子蔡某离婚后,一直怀疑是妻子婚外出轨,背叛了自己才提出的离婚。怀疑归怀疑,他又没有什么证据,思来想去就是把这事放不下。
1、2020年8月,张某打电话将前妻蔡某约到自己的出租屋,说是聊一聊复婚的事。两人正在交谈,蔡某的手机接到了一条信息,张某以为是她的情夫发来的消息,情绪突然暴躁起来,拿起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威胁蔡某不要看手机,并且还抢走了蔡某的手机。
2、在激烈的争吵中,张某拿着刀将蔡某挟持天台,说是要一起跳楼殉情。跳楼之前,张某要求前妻蔡某与自己最后发生一次性行为。蔡某不肯,张某就拿刀威胁她,蔡某不得不从。事后,张某还不算完,仍坚持带蔡某一起跳楼。
3、此时的蔡某知道张某已“魔怔”,不能硬来,就劝说张某说跳楼不会马上就死,会太痛苦,不如喝安眠药痛快,还能有个全尸体,方便别人收殓安葬在一起。张某一听有道理,就挟持蔡某下了楼,开车找药店买安眠药。蔡某想趁张某下车买药的机会逃脱,可以时间太晚了,街上的药店都关了门。张某又想撞车自杀,蔡某就提议两个人先喝点儿酒壮壮胆。蔡某趁机将张某灌醉,拿出手机给家人发了定位,让家人来把自己接走了。
4、经过这一番折腾,张某仍不能醒悟。8月12日,他又买了两瓶农药,拿着刀来到了蔡某的家中,威胁她跟自己殉情。正当张某拿着刀胁迫蔡某上车时,被蔡某家人拦了下来。张某在驾车逃跑的过程中,喝了一瓶农药,准备一死了之,后被别人发现后报警,将其送到医院抢救,小命捡了回来。
5、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以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而其持管制刀具胁迫被害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最终张某因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7个月。
二、“四哥有法说”对此案的看法这事也够奇葩的!因为蔡某的机智多变,没有造成更大恶性后果,也算是幸运的。从张某的行为来看,他还是深爱着前妻的,看来被魔鬼爱着也是一种灾难。这种行为,用俗话说这是钻了牛角尖迷了心窍。从心理学角度讲,这属于离婚后不能自我疏解,产生的创伤后的应激障碍和适应障碍。
(一)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张某强迫前妻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虽说两个人原来是夫妻,但在离婚后,双方之间的夫妻权利义务也随之消灭。张某违背蔡某意愿,持刀威胁发生性关系,仍会构成强奸罪。
2、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的行为虽然不是想直接杀害前妻,其持刀威胁前妻共同自杀的行为,违背了前妻的意志,意图非法剥夺他人性命,虽是间接故意,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自己意志之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于未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有人说张某还构成非法拘禁罪,对此作者持不同意见。张某持刀挟持前妻的行为,应是故意杀人罪中的手段和过程,不应对此行为进行单独评价,应被故意杀人的目的行为所吸引,不能再另列罪名并罚。
(二)离婚后,发现前任有出轨行为,仍可依法维权
双方离婚后,如果发现前任有不忠自己的行为,仍是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讨要说法的。如发现对方婚内出轨方达到“重婚”情形的,仍可以追究出轨者的刑事责任。发现对方在婚内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的,仍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蔡某的应变行为值得肯定
1、当蔡某意识张某“魔怔”时,没有强硬抵抗的作法是对的。如果实施没有把握的抵抗,反而更容易激怒张某,让其干出更为可怕的恶性后果。例如,在没有将张某灌醉之前,蔡某没有盲目地逃脱也是恰当。逃脱行为虽说不完美,但也是值得肯定的。
2、离婚后,蔡某在明知张某情绪不稳定的时候,单独去会见张某的做法是不妥的。两个人曾共同生活,蔡某应当对张某的脾气有所了解,如果是那种容易被激怒的偏激之人,应加以防范才好。
3、在第一次受到侵害时,蔡某没有及时报警,也是不恰当的。蔡某的行为很明显地已超出正常人的范围,在第一次受到侵害时,就应报警,或者告知双方家里人进行劝解,怎么能不加防范地险些给张某第二次机会呢!
四、相关案例:男子因“吃醋”怒杀前妻梅某与阮某因感情不合离婚,但梅某一直对前妻未死心。中秋节时当晚,梅某惦念阮过节情况,晚饭后从县城骑摩托打算到阮女士家探望,却偶遇阮女士前往河边和一陌生男子交谈,梅某心生怨恨,在阮女士独自返回时对其质问,一怒将阮推倒滚入河中。由于连日大雨河水暴涨,阮女士瞬间被急流冲走,梅某迅速逃离现场。梅某归案后,被法院判决死缓。
结束语:很多时候,毁灭人生的不是磨难和逆境,而是失控的情绪。离婚之初,是双方自我舔舐伤口适应新生活的过程,此时双方会经历一段情绪不稳定的时期,也是比较容易发生问题的阶段,自己不但要控制调节好自己的情绪,同时也应当防范对方作出不当行为,以免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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