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火化前女儿应该注意什么

父亲火化前女儿应该注意什么,第1张

拿死亡证明和找墓地。

1、父亲火化前女儿应该先将尸体在医院的殡仪馆停放三天,找医院或者派出所开死亡证明,拿着死亡证明去火葬场火化。

2、如果是父亲活着的时候已经选好墓地,火化完直接下葬,如果是突发情况死亡,火化完骨灰由女儿找墓地下葬。

35岁3胎妈妈不幸病亡,小女儿不吵不闹守火化间外,对这一幕的感触就是无尽的心酸和对于生命逝去的无可奈何。

门外的女儿没有认识到跟妈妈已经是天人永隔,可能只是觉得妈妈在里面还没有出来,天真无邪并且眼巴巴的等待妈妈出来的神态大部分人内心都会触动;有类似经历的人可能会直接潸然泪下,这样的一幕确实让人感到很悲伤,从小就失去至亲的人对他们来说可以是一辈子的痛。

除了对这一幕的感触之外,还有的感触就是对于孩子的未来的成长的感受,我们作为旁人只能够希望她在未来的时间里面能够在其他亲人的照顾下快乐的成长,虽然妈妈在她心里已经成为永久的一个怀念,或是无法缓解的一个悲伤,但愿她的妈妈的离去对她不要造成太大的影响。

家人的离去通常都会对家里的孩子产生很大的一个影响,年龄偏小的孩子感知能力没有那么强,或许对当前的事情无法理解;不管是造成怎样的影响,作为孩子的亲人总要做到帮助他们缓解情绪,让他们尽快的脱离这种悲伤的感受的,在孩子长大以后就可以试着给他讲事情的缘由。

对于这一幕的感触每个人都会不同,但是看着孩子天真无邪的眼神以及联想到孩子在以后无法见到自己的至亲的时候我们的代入感总会很强烈,总会试想着我们在面对这种事情会怎么去做以及调节自己,或许我们能做到的就是珍惜眼前人。

不关是关心别人,还要爱护自己,虽然时间一直往前走,但是我们可以用自己的方式,把值得纪念的事物保存下来的;对于这一幕的感触很多。也可以影响我们去某一些事情的。

3月29日上午,朝阳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老人起诉女婿索要女儿骨灰的案件。法院认定女婿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侵犯了祭奠权,判令其赔偿岳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返还老人出资制作的遗像,同时驳回老人要求返还骨灰的诉讼请求。

详细情况:

2016年9月10日,王大爷的女儿因患癌症病世,享年50岁。9月12日,女儿的遗体火化,骨灰被寄存在八宝山殡仪馆。王大爷称,女儿病逝当天,其与女婿曾协商共同购买墓穴,但女婿后来反悔。9月12日女儿火化后,女婿即拒绝其和家属看望骨灰。此后,王大爷又得知,女婿擅自将女儿骨灰从殡仪馆取走,其不知晓女儿骨灰下落,以致无处祭奠。为此,在女儿去世后的第10天,王大爷将女婿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骨灰和遗像,不得妨碍祭奠,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女婿陈先生辩称,妻子去世后,其与岳父因遗体存放等问题多次发生争执。妻子去世次日,岳父还向他父母的住所地送花圈。2016年9月15日他将骨灰转至老山骨灰堂,妥善安置保存了骨灰,为避免冲突,因此未告知骨灰存放地点。陈先生表示,不同意岳父的诉讼请求。

法院:

法院指出,案件审理焦点有两个,一是在骨灰安置存在分歧时,如何确定骨灰管理主体和安排处置事宜,二是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女士去世后,其配偶将骨灰安放在骨灰堂,安葬方式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及相关规定,且存放地点后已告知原告,不影响其祭奠,故对原告要求返还骨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虽然陈先生将骨灰安葬于骨灰堂符合相关规定及传统要求,但安葬时应提前通知享有同等权利的原告,便于原告祭奠。其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利,并对其情感造成一定的伤害。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侵权事实、情节、程度酌定。

1没有。

火葬管理条例编辑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2]

殡葬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我们这里的习俗是,如果父母去世了,丧事都是要由儿子操办的,嫁出去的女儿肯定要来娘家奔丧的!虽然又儿子操办,但作为女儿还是要尽自己一切的力量来帮忙的吧!对不对!

到了老人出殡的时候,我们这的习俗是,当时出殡时,女人是不能一直跟到地里下葬的(我们这里实行的还是土葬,不好意思,呵呵),只有在刚开始起棺时,作为女儿是一定要当着众人的面哭灵的,哭出来才显得好看点,哭的越伤心越真,越让外人感动!至少让外人觉得这女儿做的不错,已经尽到做女儿的本分了,对不对!女人可以送一段距离,但不能跟着去,去下葬的只能是抬棺材的和男性的亲戚朋友!

由于我们这里出殡一般都是早上起很早抬的棺材出殡的,一般是早上四五点左右, 所以只有到了晚上的圆火仪式,女人们才能去坟上祭奠!圆火仪式一共是三晚上!女儿去了,都要哭的,并且是跪在坟前哭,哭的越伤心越好!当然,肯定会有人出来安慰的,呵呵。。。不会让女人哭死在坟前的。。。

子女是近亲属兼第一程序继承人,儿媳是外人,没有继承权(为公婆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例外)和发言权。

但是,得罪儿媳会殃及儿子的家庭生活,所以还是先上思想工作,再来行政措施,最后上强制手段。

和为贵,要尽量维护社会稳定、家庭稳定,国家政策必须得到贯彻,否则今后类似的工作就没法开展了,火化政策若得不到贯彻,我国就会出现严重的私人与活人抢地的现象,农用地面积锐减的后果就是大规模的饥荒、社会动荡。

父母不火化不影响子女。

根据国家规定,公务员死亡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实行火化,并且凭据死亡者,火化证领取相关待遇,如果在不实行火化的地区,由民政部门开证明,领取相关证明,因此,如果在实行火化地区,不实行火化的,不能领取死亡后的任何待遇。

公务员死亡享受的政策有:

1、公务员退休死亡后,未火化安埋,而是土葬,是不能享受政策性抚恤的;

2、根据国家规定,公务员死亡的,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在实行火化的地区,实行火化,并且凭据死亡者,火化证领取相关待遇,如果在不实行火化的地区,由民政部门开证明,领取相关证明,因此,如果在实行火化地区,不实行火化的,不能领取死亡后的任何待遇。

综上所述,火化还是土葬都遵从家属的意愿,没有强制要求。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丧主办理手续后火化;

(三)、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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