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过继的孩子生母跟养母经常闹矛盾

我是过继的孩子生母跟养母经常闹矛盾,第1张

生亲不如养亲:

生一个孩子:十月怀胎,一朝分娩,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天天带在身上)、时间(算一年)、资金(估5万),

与养一个孩子相比:十八年含辛茹苦(小时担心长不大、再大担心不好好学、更大担心不学好)、时间(18年)、资金(每年估2万,18年多少?)

既然同意过继了,就说明不再承担抚养义务,也就失去了被赡养的权力。

至于亲生父母可以当亲戚走,可以避免后代近亲结婚。

如果都去孝敬亲生父母,谁还收养孩子?

生母养母。应该一样对待。生母虽然十月怀胎。把孩子生出来不容易。是很辛苦。可是她把孩子交给养母。养母就更不容易了。要么把他从幼儿园。上小学。中学高中大学。培养成人。花费的心血就更多了。生母虽然伟大。养母就更伟大了。大学毕业了。还得给你成家立业。看孩子我觉得养母的功劳更大。

养母,法律也是根据人情味而定的。但是法律并没说谁重要,只是让小孩自己选择而已,按理说养母付出的要比生母付出的更多更辛苦。

法律分析

对于同时拥有生母和养母两个母亲的人来说,生母和养母同样是那么重要,但是在法律的范畴上对于生母和养母却有区分,因为生母和养母关系这继承权和遗产分配。生母和养母法律关系上的没有明显的区别,生母是生物学母亲。生母和养母应该是养母重要些,法律也是根据人情味而定的。但是法律并没说谁重要,只是让小孩自己选择而已,按理说养母付出的要比生母付出的更多更辛苦。根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十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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