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一方恐吓要杀死对方算是犯法吗?

夫妻吵架一方恐吓要杀死对方算是犯法吗?,第1张

根据情节的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司法机关判处刑罚。

法律分析

恐吓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恐吓他人,对他人的安全产生危险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妨害自由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个人日常生活的安宁以及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吓的自由。(2)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单个的自然人。(3)本罪的行为是恐吓,即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事通知他人,使其产生畏惧。加害内容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事项为限。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将加害内容通知他人即为已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有实现加害的意图。行为人所通知的恶害必须为行为人所能左右控制,而且在客观上,一般人均认为足以造成危害。恐吓行为必须以直接或确定的间接方式,不包括不确定的间接方式。所谓确定的间接,是指行为人虽不直接恐吓被害人,但将恐吓事实告知特定人,并明示其通知被害人。所谓不确定的间接则指行为人只对不特定的人扬言恐吓事实,并未明示任何人将恐吓事实转告被害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有一起案子让很多人都感到震惊,在贵州省贵阳市曾有一个煤老板家产过亿,他的妻子与第三者密谋争夺他的家产,在13年前被害街头。妻子出轨,原本就是情理所不容的,还做出这种行为,这是法理所不容的。

这个煤老板的名字叫做文魏,文魏出生于1976年,从小家庭就非常富裕,在衣食无忧的同时,他也暗下决心,要和自己的父亲一样做很大的生意。所以文魏从小就非常努力地学习,就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梦想。

在实现自己梦想的途中,他邂逅了一个叫做邓大泉的姑娘,两个人情投意合,邓大泉对于文魏的事业支持良多。在2002年的时候,文魏的父亲买下了一座煤矿送给自己的儿子,文魏也正式开始了自己的创业之路,与此同时,他也和邓大泉开始了自己的婚姻生活,可谓是非常幸福圆满的生活了。两个人结婚的几年里,他们拥有了自己的孩子,一家人的生活则更加幸福了。

婚姻冷落,罅隙渐生

文魏的家庭生活非常幸福,事业也迎来了一个新的高峰,为了事业,他必须要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去,这样一来,邓大泉就只能常年一个人带孩子,经常见不到自己的丈夫。虽然她很爱文魏,但是经不住这样长时间的冷漠。

不仅是冷漠,因为他们相处在一起的时间实在是太少了,所以也经常会爆发争吵,这让两个人本来就已经岌岌可危的感情更加危险了,文魏很少回家,回家就会和邓大泉吵架,这个家已经乌烟瘴气。

在这种情况下,邓大泉开始联系上了自己从前的情人,名字叫做杨彬。邓大泉曾经就与这个杨彬有过一腿,但是那个时候邓大泉还没有结婚,所以在结婚以后她就意识到了她的这种行为的错误,所以自觉和杨彬断了联系。但是在这样的生活中,她还是按捺不住要出轨,所以两个人重新开始有了这样的关系。

夫妻反目,无情谋杀

邓大泉享受着文魏带给她的优渥生活,同时又和杨彬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这样的生活让她感到紧张但是非常满意。这样的生活并没有持续太久,因为很快就因为他们的不小心,让文魏发现了马脚。文魏看到自己给邓大泉买的那辆宝马竟然不是妻子在开,而是一个陌生男子,一开始文魏以为妻子是把车借给了别人,所以没有怀疑,但是结果在询问妻子的时候,得到的是邓大泉漏洞百出的回答,这让他不由得起了疑心。

而邓大泉也知道自己的丈夫对自己没有了信任,所以想要主动结束这段关系,但是没想到的是杨彬居然提出了他们一起杀掉文魏,然后占有文魏的财产的计划。邓大泉被之前的生活冲昏了头脑,虽然想要离开文魏,但是并不想离开这样的生活,所以也同意了这个计划。

所以在2007年的时候,他们这个计划正式实施了,那一年的文魏年仅31岁,在开车回家的路上,突然被一辆摩托车蹭到了,于是他停车打算下车看看情况,没想到下车了以后就被突然出现的四个男人给残忍杀害了,文魏身中11刀,最后不治身亡,离开了人世。

事情并没有如他们的愿,杨彬和邓大泉并没有成功占有文魏之前的财产,不仅如此,他们的生活还是在提心吊胆中度过的。因为案发现场漏洞百出,所以很快这几个嫌疑人被一一逮捕归案了。谁也没能想到一个年轻有为的青年企业家,并且还非常热心公益事业,这样的一个人才竟然会惨死在自己妻子和妻子的情夫刀下,实在是令人发指,所以最后他们也接受了审判,并没能逃过自己种下的恶因结出的恶果。

如果你们夫妻两个人因为这件事情离婚的话,那么法院一定会判处你们离婚,既然离婚了,法院一定会让受害方获得更多的财产,而行凶者就会少得到一些财产,但是你们夫妻两个人因为何事发生刑事案件也在法院考虑之内。

不是非法杀死,是受到损害的一个案例。据说十年来的夫妻,某男子整天喝酒,也不出去工作,对他的妻子和儿子遭遇家暴,,他的妻子是为了孩子刚做完手术的儿子耳受损,他的妻子那些厨房的菜刀砍向对方腰部两刀,受了重伤到了医院去了重症监护室抢救无效。

两口子结婚十年了,生了一个儿子,儿子左耳先天性听力损害,做过很多次手术都不成功,他们孩子有先天性疾病,感情慢慢的不怎么样了,两人都是为家里的生活争吵,打架。他们的邻居因为他们天天吵架,她们都不能好好的休息,男的呢除了吃烟就是喝酒,不出去打工挣钱,她的妻子很善良,因为儿子有疾病,经常出去打工,给孩子买点好吃的和衣服,因为多次手术,他的妻子没日没夜工作挣钱,因为她想给孩子更好的生活。

刘涛,喝了酒撒酒疯,用水杯砸到妻子腿上,至今还有痕迹,还有李女士在怀孕七个月的时候,刘涛喝酒回家看到李女士用酒杯砸到脚脖子,伤痕累累,还用拳头摁在地上打他,李女士求她离婚,他不离婚,整天家暴。后来一看到刘涛喝酒回家,李女士就跑到邻居家蹲一会在回家,等他睡着了就回去了,李女士见到刘涛就害怕,因为他整天喝酒,没有正事,还经常骂她,用皮带抽她,真不是人的生活。后来忍无可忍了,那天刘涛打李女士的时候,进行反抗,从厨房拿出菜刀。

因为她的儿子也不放过,刘涛看见儿子在哪玩的好好的,把儿子摁在床上打他屁股,刘涛就是个禽兽,李女士狠心拿出菜刀进行反抗,把刘涛的腰部砍了两刀后来上了法庭,人民法院审理以后,属于正当防卫的表现,为了让更多的妇女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伤害,可以进行家暴采取有力措施,属于正当防卫,没有刑事责任。法院决定李女士为保护儿子的安危,免得受伤害的表现采取行动,而且当时紧急的情况下才采取措施的属于正当防卫,为了制止不法行为。

刘涛受伤了还继续打大儿子,李女士看不过去,她又像刘涛砍了一刀,因为当时是为了儿子身体特殊情况,高度紧张,陷入这局面,根据事情的查明人民法院规定这是正当防卫,一个做母亲保护孩子的表现,要设身处地发的起因,造成的后果,,可以利用正当防卫的表现。十年夫妻,在残忍的情况下,不得不为了保护孩子的特殊身体情况,做母亲的责任不得不挺身而出,正当防卫,刘涛的禽兽不如的表现,应该收到法律自裁判决他,对妻子孩子家暴,不能忍受,应向法庭起诉刘涛的作为很残忍。

这属于防卫不当,犯故意杀人罪量刑,但在量刑上可适度从轻,因为丈用刀打老婆就有致人受伤或致人死亡的可能性,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妻抢过刀子实际已是终止丈夫实使犯罪行为,不应该把丈夫杀死,本是受害者反成了害人者,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夫妻俩人打架,妻子拿刀把丈夫砍伤了需要负法律责任。如果只是拿刀但没给对方造成实质性伤害的,则不犯法;如果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是违法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两口子打架动刀了,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属于治安案件,一般会进行调解

法律分析

如果造成轻微伤就不构成犯罪,只能行政处罚。如果没有造成严重伤害,一般会通过调解解决如果造成轻微伤就不构成犯罪,只能行政处罚。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难免会发生一些争吵和矛盾,那么也会出现婚内打架的情况,如果夫妻打架争吵后公安机关一般会先进行调解,然后经过调解后达成一致则不需要进行处罚,如果双方没有办法协商解决,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主要看造成的伤害后果,如果造成轻伤就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要看伤情鉴定结果,是重伤还是轻伤。如果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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