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吵架而上吊死亡的情形,当事人对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对于死亡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当事人对死亡存在过错的,应当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疑你这岳父是个“自以为是”的“法盲”,不仅断送他人,更会祸及自己与家人,家人“失手打死人”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岂能隐瞒忽悠的?主动投案自首或许还可以从轻发落,若是隐匿只能是“罪加一等”加一等,你岳父是“知情人”却出此“瘦主意”也是逃不了“知情不报、包庇犯罪”一样会承担刑事责任……
这可不是民不告官不究的事
死了人,人命关天。虽然是夫妻吵架,是家庭纠纷。但死了人就不是家庭内部事了。民不告,这类案件官也会究的。
老丈人想法的出发点是保护3岁外孙,不让报警不妥吧。此案想隐瞒不报能瞒得住吗?不能。
死了人,老丈人怕3岁的外孙失去母亲又失去父亲。担心女婿杀人偿命,判死刑枪毙挨枪子这么严重吗?不至于。
杀人分两种:一种是故意杀人罪,一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也是过失杀人罪。
这起案件,是夫妻吵架,丈夫拿起凳子吓唬妻子,凳子飞出去了,正好把妻子砸死。
通过这句描述,正如出题人所说是失手。失手没有杀他妻子的故意,显然是过失杀人罪。
过失杀人罪是指过失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过失杀人包括两种情况:疏忽大意的过失杀人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杀人。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这起杀人案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杀人。
举起凳子砸人什么结果是能够预见的,但这男人轻信砸不死人,而他妻子确实被凳子砸死的,他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而发生,他不希望妻子这么死而这么死了。
失手砸死了妻子,就那么的鸟悄的,行不行?不行,纸里包不住火。犯罪了,犯的什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最低可判六个月有期徒刑。
我从情况简介来看,此人过失致人死亡,情节不太严重,属于情节较轻的,可判六个月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犯罪较轻,假设关进监狱,3岁的男孩无人管,岳父对女婿有原谅的意思,法院会考虑以上情况,有可能对其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老丈人选择不报警是否合适?
有可能涉嫌包庇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是包庇罪。
也许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我亲戚的邻居家就发生过这样一场人命案。
有一天,那家主人开着拖拉机载着媳妇去自家麦场碾麦子。期间,私自改装的风扇叶子脱落,击伤了正在埋头干活的妻子,导致其当场死亡。
事后,丈夫认为是意外事故,没有选择报警,只通知了双方的家属。
妻子下葬时,村干部得知了此事,要求暂停下葬,并且报警,等警方调查后再下葬。
然而,双方家属都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无需报警,自作主张将死者埋葬了。
警方接到村干部的报警之后前来处置,赶来时死者已安葬。为了查清事故原因,警方依法将该丈夫先行拘留。
后来,警方依法开棺验尸,经法医鉴定,死者系头颅遭锐器重创导致的死亡,罪魁祸首就是丈夫安装在拖拉机平衡轮上的风扇,由于焊接不牢固,风扇也没有防护罩,在高转速下风扇叶扭曲后脱落,把自己的妻子给害死了。
虽然丈夫最终被取保候审,暂时免去了牢狱之灾,但是在看守所也遭了不少罪。
不幸中的万幸,他的妻子多亏是土葬,要是火化了的话,他恐怕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邻居和媳妇吵架,拿起凳子吓唬媳妇,凳子飞出去了,正好把媳妇砸死,出事后,老丈人说,怕三岁的外孙失去母亲后再失去父亲,所以不报警,民不告官不久(究),难道他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吗?”
根据题主这这段描述可以看出,邻居男子已构成犯罪,他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有待警方经过调查核实后才能给出定论。
毕竟,那凳子不是自己飞出去的,而是经过丈夫的手砸到妻子身上,这才是妻子死亡的根本原因。
当然,丈夫的本意很可能不是想致妻死亡,也许真的是想吓唬一下妻子,但是,是他造成妻子死亡的这个结果是不可否认的,毫无疑问,他必须得为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
依我来看,他不应该属于过失杀人,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
我们先来看一下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说明:
刑法第14条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该丈夫在和妻子吵架过程中,拿起凳子吓唬妻子,到底是想假吓唬还是真伤害,只是他的一面之词,没经过警方调查落实,我也不敢妄下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凳子完全可以作为凶器伤害到人,他是一个成年人,完全可以预见到自己挥舞凳子可能会发生的结果,他拿凳子吓唬对方是他的本意,而且他不用力的话凳子也不可能自己飞出去,是他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所以,他有犯罪故意性。
如果他的妻子因为他的行为导致受伤,那么他就涉嫌故意伤害罪,现在妻子死了,毫无疑问,他已经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了。
当然,我这只是根据自己有限的法律知识做出的分析,最终的定性还得以警方的调查结果为准。
在这起案件中,女婿和岳父两个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一错再错。
作为女婿来说,不小心打死了妻子,他应该在对妻子采取急救措施的同时打电话投案自首,因为在后面的审判中,法庭会根据他投案自首、犯罪动机、如实交代犯罪过程、以及在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和孩子无人抚养等综合因素考虑,在以过失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最低量刑标准的基础上,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现在,他不但没有投案自首,反倒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配合岳父息事宁人的想法来隐瞒罪行,这让他已经失去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而他的岳父也是一个法盲。
女婿犯了罪,岳父想保护他,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保护不能超越法律的范畴,合法的保护才是真正的保护。
岳父说“民不告,官不究”,说明他是真不懂法。
所谓民不告,官不究指的是部分民事纠纷案件,而刑事案件已经牵扯到了犯罪,不存在不告就不究的情况。
如果这个岳父还不醒悟,他的外孙不但会失去父亲,甚至连他这个外公都有可能失去,因为他已涉嫌包庇罪,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觉得,为了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可以从初中开始,每周加一节法制教育课,这样可以从小使人树立法律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因为现在不仅很多成年人不懂法,而且绝大多数孩子都不懂得依法行事,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这个岳父真有些儍,分明是邻居下的手,凭什么说“为了外孙不报警?”尽管说是失手打死了媳妇,但毕竟是一场人命官司那!
当然,失手和故意存在原则性的区别,但即便是失手打死了人,法院还是要追责量刑的。
虽然是因为吵架,拿起橙子吓唬她,那么橙子难道是自动飞了出去?难不成邻居没有想到,橙子扔出去会砸伤甚或砸死人?这是脑思维最起码的常识,于是也可以判断邻居当时的冲动存在故意,所谓的吓唬媳妇只是一种牵强的推却措词。还称为了三岁的孩子别失了妈妈还要失去爸爸,看来题主真还有卖关子的,这个邻居莫非就是爸爸了?
岳仗劝家人别报警了,似乎这是为了息事宁人,不过这是违法的,法律上称作包庇罪。而邻居也好,女婿也罢过失伤害罪还是要追责的,因此,凶手和老丈人都得刑拘,只是两者的量刑程度不同!
凡是打死了人,属于刑事案件,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人的生命是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他岳父说了不算。
你邻居的行为要看具体情况分析,一般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个结果的目前不明确,因此,很难认为是单纯的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他的行为并不是想让对方死亡,一般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基本犯是故意伤害行为,加重犯是过失致人死亡行为。
如果他的行为是直接让对方死亡的行为,如用钝器直接重击对方的头部或用锐器直接刺向对方的胸部、腹部等重要器官,则应定故意杀人罪。
如果两个行为无法明确分清,要看他致人死亡后的行为,如果他积极参与救治死者,一般推断他对死者的死亡结果持有反对态度,是一种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这个要看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你的问题中没有行为细节,因此无法判断,最大的可能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次之是故意杀人罪,可能性极小的是过失致人死亡。
前两罪最高刑罚处死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罚7年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234条第二款)
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2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233条)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什么鬼,这是这是过失之人死亡罪,跟告不告没有关系,公安机关必须立案侦查的。肯定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这都什么传统观念,都2021年了,还有这种观念?难道生活在一百多年前吗
失手打死媳妇也是过失杀人罪,这种事情不能私了,他丈夫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刑事责任。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也不能置身法外,外孙自己带让孩子从小知道遵纪守法,清白做人。
关于这件事,我想说三点。第一,外公为了外孙不在去母爱后又失去父亲,所以选择不报警,这是可以理解的。不要说什么为了推卸抚养责任,这是歪曲了外公的想法,也不要说还有爷爷奶奶,毕竟对于孩子来说父母自己带远比隔带抚养要好得多!第二,不要说什么岳父胳膊胕往外拐,对不起自己的女儿。这是一种传播仇恨的不良观念。应该说这位岳父还是很善良的,为了外孙能够有父亲在身边,选择原谅女婿,做人还是很大度的。第三,当然法律是严肃的,纸也终究包不火。过失致人死亡同样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点是不庸置一的。但是法律同时也应该具有柔性的一面。只要岳父主动带着女婿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且递交一份书面的谅解书,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对女婿作取保候审的处理。等法院开庭就可以减轻刑罚,估计也就判个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到时候再申请监外执行,这样女婿就可以留在外孙身边了。虽然是致人死亡,但属于过失犯罪,并没有主观恶意,也没有 社会 危害性,这样的处理方式是最人性化的了,毕竟孩子也应该是考虑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不能只讲法律而完全撇开年幼的孩子不管!
不管是在什么年代,邻里关系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我们是生活在社会这个群落里面的,所以我们在生活中,会无时无刻的需要跟人发生交流,而一个特别重要的交流就是跟邻居的关系,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这句话其实是存在一定的道理的。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样去处理这些邻居关系呢?特别是最近看到了一个新闻,说是的是情侣吵架,因为吵架的声音太大了,把邻居都吵醒了,邻居因为受不了就拿刀把他们都给砍死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特别悲剧的新闻,可见,邻居的关系,情侣关系都是我们特别需要去注意的事情。
首先对于邻居来说,我们应该跟他们保持良好的沟通,因为毕竟是生活在比较近的地方,大家很可能在生活中会对其他人产生一些影响,比如说声音太大了,或者看电视的声音太大了,会吵到周围邻居的生活作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人对你提出一些建议的话,大家一定要注意采纳,至少在你自己生活的同时,不要影响到其他人的生活。
还有一点就是,我们可以在节假日跟邻居送点小礼物,或者大家一起去吃个饭,玩一玩。就是说通过这些加强关系的一些方式,让自己跟邻居的关系更加的好,这样的话就算自己在平常做了一些,可能会影响到邻居的事情,邻居也会更多包容你,而不会发生像新闻里面那么悲惨的事情啊。
其次就是说,如果邻居做了什么影响到你的事情了,你也应该通过一种比较和善的方式去提醒他,因为我们知道一种关系,它是相互的,不是说某一方对另一方的,而是应该这两方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
和邻居发生口角但没有动手,后邻居发病去世,死亡的诱因是当事人吵架所致,因此,邻居的死亡当事人是有次要责任的。
邻居本身的疾病或其特殊体质,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依法应赔偿死亡邻居的部分损失。
具体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
法律链接:《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和人吵架、辱骂致死,对于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恶意故意或带有致死目的的情况视为触犯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中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包含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况。
因邻里纠纷随意辱骂他人,引发死亡的严重后果,涉嫌寻衅滋事罪,建议侦查机关按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补充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因邻里纠纷,实施辱骂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如果邻居吵架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那么自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邻居吵架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那么自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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