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传唤多久能出来?

被传唤多久能出来?,第1张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一般传唤后在二十四小时内确定刑事拘留。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指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这两个条件,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

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手段;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唤后一般情况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知道处理结果。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法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 发拘留证。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 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传唤的流程如下:

1、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开具《传唤证》;

3、出示工作证件、表明公安民警身份;

4、查明传唤对象的身份;

5、出示《传唤证》;

6、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询问;

7、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8、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9、由违法嫌疑人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公安民警在《传唤证》上注明。

综上所述,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人大代表时,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或报请 其许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 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 原因需要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 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 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 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分析:在中国现行法律下,如果是治安案件,一般询问8小时,如果确实违法需调查可以延长至24小时。录口供一般多长一般不得超过12个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不超过24小时。

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派出所没有权利决定拘留,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有权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拘留。

但派出所可以依法传唤,传唤的期限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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