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间吵架,女方自杀,男方在现场没有阻止,女方死了,男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情侣间吵架,女方自杀,男方在现场没有阻止,女方死了,男方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第1张

男生绝对要负责任的,因为是吵架引起的,你说这个吵架与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不用说情侣之间,就是两个陌生人吵架,然后另一方死亡,只要是有因果关系,就要负刑事责任的。

还有,你是男朋友,放任女朋友死亡,不阻止自杀行为的发生,自杀后,不进行救援,不送医,不报警,明知道会引起严重后果而不作为,你说有没有责任。

不管怎么说,女方死亡,男方要负一定责任的。

按照你的描述,男女朋友吵架,男孩指责女孩,把错推给女方。这种情况要具体分析。

第一,这件事情到底是谁的责任如果是男方的责任,还把问题推给女方,这个男人有些欠缺责任心,需要仔细看看他以后是否还这样。

第二,如果是女方的责任,那么这个男人道理上没有做错,就看你能不能接受这样性格的人了。

第三,如果这个事谈不上谁的责任,或者双方都有责任(这种可能性最大,所以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因为家庭生活往往都很难讲谁对谁错),那你可以再观察他以后的言行和处理问题的方式,看他是偶然这样,还是每次都推给你,然后根据你的接受程度来决定。

鞋舒不舒服,只有脚知道,别人的建议对你来说都仅供参考,。

我认为事件当中的男子,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侣之间谈恋爱,分分合合是很正常的,但是有的人对感情也许看得太重吧,分手的那一刻会认为全世界都抛弃了他,因此就会做一些很极端的事情。江苏的这个女子就是因为和男友发生了争吵,然后选择了割腕自杀。

女子和男友发生了争吵,于是女子选择割腕自杀

其实很多人对于自杀这两个字都觉得是非常瞧不起的,也经常会听到一句话,就是都有勇气死,为什么就没有勇气去活着?因为感情问题,选择自杀的人往往都非常的傻,也让人觉得是过激的一种行为。大部分人遇到一些问题的时候,都会选择非常和平的方式去解决,而有的人就会很偏激,让事情变得很复杂和危险。

这天在凌晨3点左右接到了一个报警电话,说有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孩子割腕自杀了,然后需要帮助。于是相关的人员赶紧赶到了现场,找到了女子自杀的住处。相关人员赶到的时候,女子的情绪还没有稳定,非常的激动,在她的手腕上可以明显看到血迹,并且血还一直在流。

当时的情况是比较危急的,民警想都没想,直接背着这个女子往医院跑,后来女子被成功地送到了医院进行救治。还好救助的比较及时,并没有伤害到女子的性命。之后民警开始对女子进行开导之后才知道原来女子是因为和自己的男友发生了争吵,然后情绪激动,于是就做了这样的事情。

男子应该承担责任吗

对于这些案件,其实这个男子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女子的自杀是男子用语言攻击的,或者是提醒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男子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在这起案件当中,男子并没有明显刺激女子的行为和语言。只是觉得这段感情不适合了,然后想要和女子分手,而女子不接受,选择了自杀,这种情况男子不需要承担责任。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有一个幸福甜蜜的恋爱,然后拥有一个幸福的婚姻,可是寻找幸福的过程当中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坎坷,当发现情侣之间不适合时候,就会选择分开。而有的人也会因为这件事情一时想不开,然后选择放弃自己。对于这样的人,我不得不说他们真的很傻。而这些事件当中的女子也意识到自做了傻事,女子表示以后再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生命是非常珍贵的,而且父母把我们养育成人也是很难的,千万不要因为感情的事情伤害到了自己的生命,对于父母来讲是没有办法接受的。好好的生活,好好的去工作,如果感情上遇到了一些不如意的事情,多去开导一下自己,千万不要让自己走向极端。

是有责任的,但不构成犯罪。

一、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不构成犯罪,但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有法定义务而不救助的,或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及理论,法定救助义务情形主要有:

1、危险源

先行行为导致危险产生的,例如,你家养大型犬,然后你养的狗咬人,你就有救人的义务,你不救,就涉嫌故意伤害罪。

开车违章驾驶不小心撞到人了,就有救助的义务,不救跑了人死了。就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特定关系

例如,医生与病人,消防员与火灾中的被害人,游泳场的救生员与游泳者等;

负有救助监督关系的,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幼儿园阿姨与小朋友等这种的,是有救助的义务的。

3、特定领域的监管者

有人在马路上自杀,你作为一个路人,不救助,不构成犯罪。(你对马路没有监管的权力与义务)

如果有人在你家里自杀,你旁观不救助,可能构成犯罪。(家是你的地盘,有监管的义务)

有人在公园里自杀,公园的保安看到了不救助,可能构成犯罪。公园里的游客看到了,不救助,游客不构成犯罪。(公园的保安是公园的监管者,游客不是监管者)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qinggan/9362317.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0-11
下一篇2023-10-11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